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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认定新标准的重新解读 厦门大学会计系 谢灵 200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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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解读高新企业认定新标准 二、如何应对高新企业新标准 三、软件企业与高新企业 四、新标准下的高新企业税收筹划
五、建立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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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读高新企业认定新标准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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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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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认定办法的五大重点变化 突出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规定,没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无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具体细化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的条件。 新设企业不能马上享受优惠政策,明确了注册一年以上的经营时间的要求。 一改原来由省级科委审批的做法,明确了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明确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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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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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二、认定六要件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服务)范围 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研发活动的认定和研发费用的归集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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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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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企业拥有外国公司在中国范围内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的独家使用许可,能否认定为该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ⅰ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ⅱ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 ⅲ对于软件企业的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 例如:某企业拥有外国公司在中国范围内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的独家使用许可,能否认定为该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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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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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注意:有的企业把财务人员、与研发无关的高管列入研发人员费用) 1、企业科技人员 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2、企业研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 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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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常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研发活动,应用有关原理和操作方法执行科学技术任务开展下述活动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 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 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人员的安排,在前期应当充分借助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力量,提前安排,事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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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发活动的认定 定义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应是较小的或常规的升级,而应是至少对本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行业具有显著改进的、有价值的进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活动,包括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能算作重大改进,因而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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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依据和方法 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专家进行判断。专家判断的原则是:新知识的产生、创造性的运用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不应是较小的或常规的升级,应当是该技术领域内公认或认可的真正的、有价值的进步。 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F:\老爸老妈\高新技术企业讲课稿\8、15课件\附表一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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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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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的归集 定义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 000万元至20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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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核算范围: 人员人工 直接投入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设计费用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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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可以计入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报告里的研发费用,但是在税务局核算研发费用税前列支时,这部分费用是不能计入的。)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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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引发的进一步研究开发活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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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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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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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与《国税发116号文》的区别 F:\老爸老妈\高新技术企业讲课稿\8、15课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1、企业主体的不同:116号文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这意味着非居民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均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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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方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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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容有所区别:116号文规定研发费用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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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由于采用了列举的方式且未有兜底条款,故除以上八类费用外,其他均不得归入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范围。
在116号文中未提及: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和租赁费;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116号文同时取消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开放性规定,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的限定在列举的八类费用中。而且,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需从总研发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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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研发方式 116号文件对其他形式的研发活动也进行了规范: 委托研发活动:116号文明确了“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共同合作开发: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集团集中研发:为鼓励技术要求高、投资额大、企业自身难以独立承担的大型研发活动,秉承着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同的理念,对于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116号文规定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以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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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号文尚待明确的事项 1、委托开发及受托开发的相关问题:
若委托方为境外公司而受托方为境内公司,则根据116号文有关委托开发的规定,应由委托方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但境外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116号文;所以简单的按116文件执行可能导致无一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这将有悖国家鼓励境内研发活动的政策精神。因此,在委托方为境外公司的情况下,作为境内受托方能否享受加计扣除可能存在政策转旋的余地,相关规定或有待明确,专门从事向境外关联方提供研发服务的境内企业如何处理? 116号文同时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应关注受托方同委托方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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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实践中,独立的受托企业一般仅会就受托的研发活动向委托方出具总的凭证,并不会将其活动的支出明细进行列示,上述规定无疑增加了委托方的举证难度。其次,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对第三方提供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论证的方式。即便委托方收到了受托方出具的详细显示开发支出明细的清单,委托方也无从论证其所列示的支出明细的准确性。若受托方系委托方的关联企业,则在实践中,受托方有可能提供更为详尽的支出明细,以便于委托方计算和申请加计扣除。另外,对于包括在委托方开发费用中的受托方开发利润是否可以作为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也未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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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开发的费用分担 116号文规定,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所谓“合作各方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究竟是指各方实际支付的研发费用还是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应当承担的研发费用?在实际支付和应当承担的研发费用不一致的情况下,合作各方如何进行费用的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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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报送
116号文规定,企业在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对于“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的具体内容,116号文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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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116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但鉴于116号文为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布的一项税收法规,对于“政府科技部门”并没有明确的指定。为此,厦门市科技局已有帮企业解决这一问题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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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团集中开发和费用分摊 116号文规定,对于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所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依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并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以及研发项目立项书、研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虽然116号文对于如何合理分摊研发费用给出了原则性的指引,但该文件并未对具体的分摊办法给出详细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41条)及实施条例(112条)对于成本分摊有相对详细的说明,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相关企业可以据此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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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 ——目前企业经常采用的方法
(A)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例:A公司在B项目开发中消耗直接材料原钢800元 借:研发费用(B项目)—— 直接投入 贷:原材料- 原钢 请注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 (B)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例:A公司支付B项目直接研发人员补贴10000元。 借:研发费用(B项目)——人员人工 贷: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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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公司提取某设备折旧800元,该设备系固定资产专门用于B项目研发。 借:研发费用(B项目)-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800
(C)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例:A公司提取某设备折旧800元,该设备系固定资产专门用于B项目研发。 借:研发费用(B项目)-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800 贷:累计折旧 (D)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例:A公司摊销用于B项目研发的软件2000元。 借:研发费用(B项目)- 无形资产摊销 2000 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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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公司开发的B项目试制产品后,请中介机构对其性能进行检验鉴定,支付检验费20000元。 借:研发费用(B项目)-直接投入 20000
(E)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例:A公司开发的B项目试制产品后,请中介机构对其性能进行检验鉴定,支付检验费20000元。 借:研发费用(B项目)-直接投入 20000 贷:银行存款 (F)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例:A公司开发的B项目产品申请专利权支付费用5000元。 借:研发费用(B项目)-其他费用 5000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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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例:A公司在开发B项目过程中与某大学研究机构合作,签定合作研发协议,并根据协议支付有关费用50000元。 借:研发费用(B项目)-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50000 贷:银行存款 (H)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例:A公司为B项目研发请来相关专家对研发人员进行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5000元。 借:研发费用(B项目)-其他费用 5000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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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讨论 国际上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 1、费用化处理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德国等国家。这些国家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全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目前我国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方法也为典型的费用化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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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本化处理方法 采用这种处理方法的国家主要有荷兰、巴西、瑞士等国家。这些国家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期归集起来,等到无形资产开发成功取得收益时开始予以摊销,这种方法假定企业在连续几年内有若干个研究开发项目,其中一定会有一些项目取得成功并获得收益,因而将其收益与前面已经归集的费用相配比。我国事业单位对于自行开发的经营用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的处理方法基本上属于资本化处理方法。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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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条件地资本化处理方法 目前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有日本、法国、英国等国家;另外,国际会计准则也推荐这种方法。该方法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资本化,其他的研发费用则在发生当期就记入当期的期间费用,这是一种比较公允的做法,也是新会计准则推崇的方法。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处理由费用化到有条件的资本化的转变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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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准则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分析 (第7、8、9条)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 对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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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应用指南.doc 优点:符合真实性原则 、体现谨慎性原则 、遵循了配比原则 、有利于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增强企业竞争力 。 缺陷:操作难度大,不易划分研究阶段费用支出与开发阶段费用支出的界限,在处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支出上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难以用一种标准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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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准则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议 方法一、1)对于确实能够保证近期内能够形成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在开始时就可以将开发阶段的费用资本化,期末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账户,待开发成功后,确认为无形资产,会计分录为: 初始时: 借:无形资产——XX无形资产开发 贷:银行存款 成功时: 借:无形资产——XX自创无形资产 贷:无形资产——XX无形资产开发 失败时: 借:管理费用 贷:无形资产——XX无形资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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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不能保证研发成功的开发项目,需要设置一个“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账户,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材料费,测试费,注册费等开发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贷记相应的会计科目。同时建立一个研发费用备抵账户与“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相对应,比如“开发风险准备”账户。期末以技术分析失败的可能性大小,来决定各期应提取的开发风险准备,当期计提的风险准备,记入管理费用,予以费用化;待研发成功时,计提的风险准备与“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一起转入无形资产;若研发失败,则分期摊销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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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 建立“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和“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帐户 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原材料 应付工资 确认后: 借: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F:\老爸老妈\高新技术企业讲课稿\8、15课件\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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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的选择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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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也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基数为相关资产的摊销额,按照《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为10年,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在10年内享受,对于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亏损可以享受5年。 �对于研发费用集中发生在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新设高新企业5年内可以盈利的应当费用化,否则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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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注意:《领域》范围的产品(服务)实现的收入就可以算是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与研发项目、获得专利没有直接关系——不少中介机构对这个概念很模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 及其技术性收入 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 2.技术承包净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 4.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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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转让收入 �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净收入 �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 �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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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指标(公式计算) 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包括70)。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表: 指 标 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4 成长性指标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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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指标分数比例 A B C D E F 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 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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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指标测算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一票否决 [说明] 1. 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2. 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 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4. 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5. 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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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指标测算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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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指标测算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填写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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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指标测算 ——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分)
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说明: 1.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计算;第一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算。 2.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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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完成身份确认,取得用户名、密码
解读三:认定的程序 这两项是原认定办法没有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1、企业自我评价 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完成身份确认,取得用户名、密码 2、网上注册登记 3、准备并提交材料 4、审查认定 有异议 5、公示 核实处理 无异议 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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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我评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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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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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及认定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1)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重点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以及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重点领域》等,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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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认定机构应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无异议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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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资格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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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五: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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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六: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对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累计总额与同期累计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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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七:罚则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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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如何应对高新认定的新标准 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发2007(39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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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企业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发2007(40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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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原具有高新企业中将有60%、甚至更多的企业面临失去高新资格,从而无法继续享受高新企业的优惠。
需重点关注的是2008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月30日发布,国税发[2008]17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8(17号)文.doc 而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原具有高新企业中将有60%、甚至更多的企业面临失去高新资格,从而无法继续享受高新企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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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办法 调整企业营业范围 申报自主知识产权 分拆企业经营业务 规划研发费用预算 达到所需经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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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企业营业范围 如果原有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将难以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复审,面临税收优惠政策马上终止的风险。新设立的公司需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合理规划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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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自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如果企业没有核心的知识产权将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需要时限,短期内可能无法完成,那么可以通过特许权使用合同来安排,但特许权使用合同需要是超过5年的独占许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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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拆企业经营业务 合理分拆企业目前的经营业务,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要求,即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得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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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划研发费用预算 高新认定的“新六条”标准对研发费用有了明确的硬性规定。企业应当做好研发费用预算,使之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6%、4%、3%的三档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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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达到所需经营年限 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改组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上述五个基本方面的调整, 可以使得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达到新标准的认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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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软件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给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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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可以是特定类高新技术企业 在新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软件作为第一大类“电子信息技术”中的第一项。
以下十二类软件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域: 系统软件、支撑软件、中间件软件、嵌入式软件、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图形和图像软件、金融信息化软件、地理信息系统、 电子商务软件、电子政务软件、企业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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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免三减半”的五年优惠期届满时,符合上述12类的软件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此可以再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同样,具有软件项目的新设企业由于经营年限不满一年,完全可以优先选择认定为软件企业,以获得税收优惠。待用满五年期的优惠政策后,再行认定为高新企业,如此才是最优化的方案,使得企业获得最有利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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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软件企业的重要意义 1、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重要性:
可以规避高新认定标准的一年经营期。新办软件企业认定没有经营期限的限制。这利于软件企业及早享受税收优惠 2、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在设立之日起5年内是优于高新企业的。 3、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设立于2000年,其认定难度和审查的严格程度均低于刚刚出台的高新认定办法。 4、软件企业其覆盖范围明显偏小;只有从事特定软件项目的企业才是软件和高新的重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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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的长期效应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有八大领域,软件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高新企业的资格范围明显宽于软件企业。因此,能获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数量上也远远超过了软件企业。 另外,从法律的严肃性来看,高新企业的低税率优惠等规定的效力远高于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因为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来自于《企业所得税法》,而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也仅仅是“政策”,并没有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也就是说,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有太大变动,而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则存在发生较大变动的可能性。因此,从企业长期效益来看,为求稳定发展,应当及早认定高新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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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原有免税期的规定。
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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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二) 落实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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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三)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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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四)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合计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属市级的,给予50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的,给予补足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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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五) 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由市政府给予每一个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支配使用。 经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补足200万元的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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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扶持措施 厦门市设立的“科技创新资金”含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不论企业规模大小、资本类型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均可申请,通过科技项目评审程序的企业将获得资金扶持,资助形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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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标准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研发费用的资本化(前述) 技术转让的预先规划 研发形式的选择 加计扣除政策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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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的预先规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技术转让优惠针对的是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实务中对于自行研发技术转让,其技术开发的成本也是针对该项技术的研发费用,在会计上体现出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在特定条件下就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这里我们可以讨论从税收的角度看,是计入研发费用,还是计入开发成本那个更优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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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形式的选择 利用研发费一直以来是关联企业进行节税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委托开发:即关联企业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发,包括实验,技术开发等,按照新所得税政策相关政策,对委托方而言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受托方而言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或者其他技术类优惠 (2)合作开发:即关联企业在集团层面进行某项技术的联合研发,进而共同享受该项技术带来的预期效益。如《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第二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2条,对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进行利润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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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企业为2008年新成立的专门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的公司。由于运作良好,A公司自成立当年起开始盈利。该公司企业所得税上可以享受怎样的税收优惠? 分析: A公司获得新办软件企业资格后,自2008年起获利。按照优惠政策,该公司2008年、2009年享受免缴所得税的优惠,两年免税期后,自2010年起连续三年可按照25%减半即12.5%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在获得以上优惠的同时,应当关注企业高新资质的认定,因为2012年后,软件企业的五年优惠政策将满,该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可获得减按15%缴纳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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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认定双软企业的时间——公司设立起着手。 认定高新企业的时间——在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用满之前 双软认定需:一般时间二个半月。 高新认定需:6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折算一般时间近四个月。 难点: 预先进行合理的规划,确保获取最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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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基本原则: (1)结果考核与行为考核相结合,以结果考核为主
(2)应注重研发为企业创造的实际经济效益、带来的市场价值,强化以市场为导向,避免研发人员重技术、轻市场的传统观念。研发的效果更重要地体现在新产品的开发、成本降低、销售量上升、产品改进、市场占有率等方面。 (3)增加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尽量减少主观性,从而使绩效考核更加科学合理,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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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1、考核指标必须紧密结合企业战略
2、研发部门、研发小组和研发个人的考核指标应该是由上而下的指标分解过程而形成的体系,它们之间必须息息相关。 3、平衡好长期性与短期性指标、绩效指标与行为指标之间的关系,平衡研发结果的滞后和研发人员的及时激励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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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业绩指标、行为指标和能力指标
业绩指标: 1、项目经理的业绩指标主要有:新产品开发周期、技术评审合格率、项目计划完成率、项目费用控制、客户满意度、团队士气指数等; 2、开发人员的业绩指标主要有:项目计划完成率、项目流程、规范符合度、设计的可生产性、设计成本降低率等; 3、测试人员的业绩指标主要有:测试问题解决率、运行质量、计划完成率、开发过程规范符合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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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指标:是对于研发人员工作行为的评估,可以从主动性、服从性、责任心、协作精神、工作合理性、纪律性等方面进行考评;
能力指标:可细分为业务知识、业务技能、计划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应变能力、人际技能、理解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领导控制能力(这项能力及以下能力适用于部门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决策能力、指导帮助下属能力 、组织能力、员工管理能力等。 借助KPI、BSC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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