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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责任主体 (一)被监护人致 人损害责任 (六)学生伤害 (三)使用人责任 事故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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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十五、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责任主体 (一)被监护人致 人损害责任 (六)学生伤害 (三)使用人责任 事故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
(二)暂时丧失心智者 致人损害责任 (六)学生伤害 事故责任 责任主体 (三)使用人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 障义务责任 (四)网络侵权责任

2 (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1 概念和归责原则 2 法条链接 构成要件 3 责任的承担

3 1.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1)概念: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失职而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4 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学生伤害事故构成要件 (1)教育机构存在失职行为 (2)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
(3)损害与失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3.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 直接责任 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6 案例分析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幼儿在午后游戏时摔倒受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嘉定某幼托机构被判赔偿伤者4万余元。
未满5周岁的辰辰就读于嘉定南翔某幼儿园托C班。2009年5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辰辰和小朋友午睡后在老师和保育员的带领下一起来到户外做游戏。考虑到幼儿们尚无充分的自理能力,老师选择了在铺设塑胶地毯的场地上进行活动,并在游戏开始前详细讲解了游戏的规则。随后,辰辰与小朋友们围坐成圆圈开始做“丢手绢”的游戏,当辰辰手持手绢起身向其他幼儿走去时不慎摔倒,辰辰左手受伤当即疼痛不止。幼儿园一边通知辰辰的家长,一边随即将辰辰送往最近的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医院急诊。经诊断,辰辰左肘关节肱骨髁上骨骨折。之后,辰辰又被转送至上海市新华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辰辰出院后,其父母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辰辰的伤残等级及营养、陪护期限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辰辰因外力作用致左肘关节肱骨髁上骨骨折累及骨骺,现左肘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含二期取内固定术)伤后营养3个月,陪护3个月。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辰辰由其父母代理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

7 案例分析 2010年8月,受害人肖某持有效驾驶证架势符合安全标准的摩托车正常合法的在关兴镇黑山沟路段行驶时,公路行道树的枯树枝突然断裂坠落,枯树干直接砸在肖某头部,致其闭合性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他身体及驾驶的摩托车则因惯性冲下了路坎。肖某的突然离世给家人带来的巨大的痛苦,其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关于本案的性质、责任及赔偿义务主体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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