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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ENTS LEGALIT NEWS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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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STUDENTS LEGALIT NEWSPAPER"—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STUDENTS LEGALIT NEWSPAPER
2008年 10月23日 星期四 A4 中学生法制报 法律常识专版 A1 2008年 10月23日 星期四 中学生法制报   张嘉是武汉市某中学一名初三毕业生。她学习成绩一度处于中下等。一次偶然的机会,同班的尖子生李强对她进行了一些指导,并说了一些鼓励的话。张嘉立刻感觉有了动力,从此以李强为榜样拼命学习。终于,在一次期末考试中,张嘉名列班级前十名,换来了所有人的惊讶。   不过,张嘉感觉到自己已经离不开李强了:每天上课视线总在李强身上转,睡觉前也会总想些李强对她说的话,甚至他的一个小动作都要回味半天。   今年4月的一天,张嘉鼓起勇气给李强传了张纸条,纸条上写着:我很喜欢你,想和你交往,行吗?此后,李强一直没有回话。   下午上课时,班主任许老师一进教室就要张嘉站起来,然后拿出一张纸条说:“现在是初三,马上就要面临中考,希望大家不要因早恋而毁了自己的前程。这张纸条是张嘉写给李强的,向李强示爱,幸亏李强主动把条子交给了我……”   张嘉顿时感觉受到了极大的羞辱,头都抬不起来。从那之后,同学们都在背后对她指指点点,张嘉再也没有心思学习,成绩一落千丈。   张嘉的父母认为老师这么做侵害了小嘉的名誉隐私权,遂代小嘉起诉学校和许老师。   武汉市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莹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受到保护。中学生有早恋的情感是正常的,对于学生自己而言,这种情感也是隐蔽的。许老师公开了张嘉的隐私,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STUDENTS LEGALIT NEWSPAPER 南京市第三十四中学高二(2)班主办 普法警示 小纸条被当早恋教育 女生状告老师侵犯隐私权 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目前已是第四个“五年”普法时期。在全民普法期间,我国始终贯彻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从娃娃抓起”的战略思想,把青少年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当看到,对青少年实施普法教育,其成绩是举世公认的。现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效能提高到了一定的阶段,绝大多数青少年都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与此同时青少年法制教育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许多同志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普法的效果,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学习和提高法律知识和意识。 编者案 案例   某小学为方便统一管理学生上下学,与家长协商后每天用校车在约定的站点接送学生上下学,并收取一定费用。去年元旦前夕,学校决定12月31日下午2点半放学(比平时提前一小时),12月28日,学校将临时变动放学时间的通知提前两天写在教室的黑板上,让学生们向家长转告。   当天下午2点半,校车把孩子们送到指定接送点,家长们一一将自己的孩子领走了。但7岁的陈某忘记将学校提前放学的通知告诉父母,家长不知变故,没有按照变动后的时间提前到接车点来接孩子。陈从校车中跑出来后,没有看到家长来接,就急急忙忙跑向马路,准备自己回家。在路中央时,被一辆急速驶来的大货车撞倒,当场死亡。   有关部门做出了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要求车辆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70%),死者本人承担次要责任(30%)。家长无法接受。他们认为,这30%的责任应当由陈某所在学校承担。但校方认为,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没有关系,因为学校早就将孩子安全送达到父母的接送点,关于提前放学的决定也在黑板上写了书面通知,孩子们应当告诉家长提前来接。   [评析] 本案的疑点在于学校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因为学校是用校车每天接送学生到固定的接送点上下学,学校变更放学时间,关系到家长能否与学校履行交接孩子的大事,应当及时通知到家长,以便学校和家长双方尽到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通知和联系的方式应当考虑到它的有效性,学校给家长发通知,必须考虑到是否能准确无误地及时让家长接到。   本案中的受害人只有7岁,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写在黑板上的通知要让7岁的孩子转告家长,有效性值得怀疑。结果由于学校过于自信的过失,酿成了学生死亡的悲剧。因此,学校对这起人身伤亡事故未能很好地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摩托在校撞伤学生 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0月23日中午11时许,广西南宁市某县小学门口,人声鼎沸,许多学生家长聚集在学校门口,准备迎接自己的孩子回家。11点半,学校准时下课,来接孩子回家的廖先生驾驶摩托车进学校内,随后选择操场一处安静的地方停下,但在等孩子时,廖先生没有及时将摩托车熄灭。廖先生的孩子小武下课看见父亲后,便跑过来坐到摩托车车上,小武坐上摩托车时碰了油门一下,摩托车随即自动向前行驶,将在附近的学生小安撞伤,小安马上被老师送医院治疗。   小安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花去医疗费4600元,廖先生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小安出院时,遵照医生吩咐在家休息了一个月。2005年12月21日,小安的父母找到廖先生,要求廖先生赔偿误工费、营养补助费、在家休息期间的治疗费等共计53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廖先生认为自己已经赔偿了全部医疗费,不同意赔偿。小安的父母又找到小学领导,要求学校赔偿。小学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也拒绝赔偿。小安父母遂于2006年2月17日代理小安将廖先生、某小学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先生驾驶摩托车进学校内后,没有及时熄火,导致其儿子小武坐上摩托车时碰到油门而自动行驶,将小安撞伤,廖先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某小学在学校下课期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允许校外机动车进学校内,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法官行使阐明权后,廖先生同意一次性赔偿给小安6000元,某小学同意一次性赔偿给小安1000元,小安父母予以接受。   一位作家曾说过:“人生有好多十字路口,紧要处只 有几步。” 案例: 小刚是一名小学四年纪学生,平时特别喜 欢打电子游戏,自从网吧开始盛行后,他更是经常以补 课的借口来网吧“游戏消遣”,日子一久,小刚的零花钱 不够用了,怎么办? 网吧老板见此情况,便用“熟人不 怕赊帐”为由,给小刚开了个户头赊帐,然后达成协议: 半月一清!此后,小刚更是肆无忌惮地在放学后上网吧 玩游戏,学习成绩一落千丈,月中结帐的时候,小刚已 因上网费用、游戏外挂费用而欠了老板上千元的帐,怎 么办?于是小刚想到了妈妈放在书桌里的皮包```````结果 被察觉,小刚妈妈和网吧老板告到了法院,这个案件里,网吧老板的行为是否受保护?小刚的监护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普法教育是我国普法工作的一个重点。他们即是犯罪率高发的一个重点群体,也是权益容易受侵害的弱势群体,因此全社会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都十分的关注。当前,广大青少年对法律知识了解得不多,未成年人群违法犯罪及权益受侵害现象屡有发生,提高我国青少年法律知识、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已是当务之急,“四五”普法规划中强调指出,青少年学生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那么如何才能使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得到有效的增强呢?许多地方我们都做了有益的探索,其中,网络普法教育已是一个重要渠道。结合知识专题竞赛,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自身权益维护意识是我们的目标,但愿全社会共同来关心青少年的成长,为青少年的成长开拓一片美好的天空。 提早放学被车轧死,责任在谁

2 A2 A3 青少年法制教育 认识上的五大误区 中学生法制报 中学生法制报 法律常识专版 法律常识专版 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
2008年 10月23日 星期四 A2 中学生法制报 法律常识专版 2008年 10月23日 星期四 A3 中学生法制报 法律常识专版 将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视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最初倡导法制教育的背景在于当时青少年法制意识的淡簿并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的现实。法制教育对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法制教育并不仅仅只是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更不是那些“双差生”才需要进行法制教育。其实,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只是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法制教育还有更加深刻的意义,那就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现代化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青少年要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就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否则的话,就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因为在任何社会,违法犯罪的人毕竟是少数,如果只是将普法的意义仅仅归结为预防违法犯罪,那肯定只是一部分人所关心和重视的,而法制社会的发展要求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都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我们还应当从现代人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从依法治国的方略这一更广阔的背景中去探究其意义。 忽视法律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 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 许多青少年虽然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也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具体在运用法律的时候,由于不掌握起码的操作法则,还是会遇到许多具体困难的。法律的具体使用必然需要一定的方式方法,其中有法律具体的规定,也有社会经验的积累,掌握了运用法律的操作方式方法,青少年就可以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自己的健康成长。由此可见,法制教育要有知识的教育和意识的培养,但也要有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这些法律的实际操作问题,小至怎样写状纸、到什么地方告状,大到通过什么合法途径、到什么机关和部门去寻求法律援助,等等,对于实际生活中的用法是非常现实的和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 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青少年法制教育 认识上的五大误区 研究 寄希望于通过一、二次法制讲座来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知识 学校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有一个具体的操作的问题。现在许多学校虽开展了法制教育,也可讲出一些工作成绩来,但并没有真正花力气来抓,或者并没有抓到点子上。多数学校还是在发生问题后寄希望于一、二次法制教育讲座。来解决问题,法制教育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未成年人犯罪是家教悲剧 以知识教育来规划、实施、评价现实生活中的法制教育 宣传教育往往强调事后的依法追究 据山西晚报报道,一组来自山西省某司法机构的调查显示,少年劳教人员中,财产犯罪占到79.3%。   调查显示,少年劳教人员中,从家庭结构上看,单亲家庭和无人管家庭占27.6%。从违法犯罪类型上看,主要以财产犯罪为主,排在前3位的犯罪类型依次是:盗窃、抢劫、抢夺。   17岁的张宏,已有多年吸毒史。为筹集毒资,张宏和几个同伙多次入室抢劫,最多的一次偷了近5万元。“他们都是贪官,要不怎么会有那么多钱?”面对询问,张宏脱口而出。经核实,张宏共盗窃近20万元,这些钱都被他挥霍一空。   芦春贤是太原市西峪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作为一名监所检察院干部,芦春贤对未成年管教学员的犯罪动机深入了解后发现,没有一个学员是因为没钱吃饭或筹集学费而去盗窃、抢劫,其作案动机,大多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娱乐、吃喝等不健康消费。   由于知识层次所限,他们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了解,但多数只认为自己犯了错,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犯罪。   “主要是家庭教育!在这些孩子中,有的家长疏于管教,有的家长则对孩子过于溺爱,还有的家 长要求过于严格,这些教育都不利于孩子的发展。只有真正尊重孩子,明白孩子们需要什么样的爱, 才能教育好孩子。”对于未成年管教人员违法犯罪的成因,山西省未成年劳教所教育科科长张梅这样认为。 从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许多学校非常重视法律知识的课堂学习,并以考试的成绩作为评价普法效果的主要指标,客观上使普法教育坠入了单纯追求分数的误区。现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与过去的违法犯罪分子有一些区别,其中有不少人学过法律,对有关的条文也非常熟悉,甚至能够背出来。为什么他们也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呢?因为法制教育虽然包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但法制教育并不能局限于法律知识考核的成绩。因为了解和熟知了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具备了法律意识。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记忆力非常好,他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熟知甚至背诵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的具体条文,可以在法律知识竞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但这种对法律条文的熟知仅仅是对法律的一种知识的掌握和感性认识,青少年面对的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光有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还不足以适应今日社会的现实需求,更不能适合今后法制社会的长远要求。 法律的一大特征是它的强制性,任何违反法律的人和事都难以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针对社会上侵害青少年案件的增多,社会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依靠法律这一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有效地追究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人和事,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法制教育经常热衷于运用发生在现实社会中的典型案例来扩大宣传效果,正面的效果固然有,但也客观上产生了不少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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