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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創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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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4章 創投基金

2 本章大綱 14.1 創投基金的基本觀念 14.2 創投基金的運作流程 14.3 台灣創投產業的發展 14.4 私募股權基金

3 創投基金的定義 創投基金是由創投公司募集而成,其投資對象主要集中於高成長或高科技的產業,目的除了培植新創公司外,更希望能為基金本身帶來高額的報酬。 除了擁有足夠的資金外,技術、人才及專業管理的知識等更是創投公司不可或缺的要素。

4 創投基金的特色與功能 高風險、高報酬 主動參與公司的發展與規劃 投資標的集中新興科技產業 投資期間較長

5 創投基金的報酬與風險 根據新創公司的發展階段,創投基金所面對的風險與報酬特性也有所差異,切入的階段愈早,愈具有高風險、高報酬的特性;反之,若切入的階段愈成熟,則愈具有低風險、低報酬的特性。 種子期 創建期 擴充期 成熟期 重整期

6 圖14-1台灣創投基金投資於 各階段的之比率

7 表14-1 美國創投基金不同階段投資績效(截至2007年6月30日)

8 圖14-2 創投基金的運作流程

9 設立及募資階段 目前台灣創投基金通常以創投公司的型態設立而成 。
符合政府輔導標準的創投公司為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億元以上,並專業經營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本及對被投資事業提供企業經營、管理及諮詢服務業務之公司。 創投公司的資金來源多來自於政府(如行政院開發基金)、產業界、上市(櫃)公司、富有個人、投資機構及國外法人等。 近年來,為了增加創投公司的資金來源及規模,政府也逐漸放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創投基金的限制。

10 台灣創投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 以2006年為例,台灣創投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為法人公司(36.44%)、投資機構(18.73%)、保險公司(10.94%)、個人(9.71%)及金融控股公司(8.12%)等,與國外創投基金以退休基金及金融機構為主要資金來源的情況明顯不同。

11 案源搜尋及評估階段 投資案的來源主要可分為二大類:一類是由創投基金利用其產業人脈關係所搜尋出來的;一類是由新創公司主動提出或藉由第三者、其他專業研究機構(如工研院)的介紹。 創投基金通常會選擇較熟悉的產業,再根據投資方案的篩選原則,從中挑選比較吸引人的案子進行深入評估。

12 台灣創投事業投資上市(櫃)公司 股票的規定
經主管機關輔導協助之創投事業,其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者,以下列行為為限: 參與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及轉換公司債特定人認購;或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原投資事業股票。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參與非原投資事業私募特定人認股、投資全額交割股或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與從事企業併購或重組業務有關之行為。

13 台灣創投基金的投資產業別概況 以產業別而言,2006年台灣整體創投基金的投資金額為157.45億元,並多集中於電子(15.91%)、傳統(15.03%)、半導體(11.72%)、光電(11.18%)、生技(9.23%)等產業。 其中傳統產業的投資比重大幅躍升,可見穩定成長的傳統產業已逐漸得到台灣創投基金的青睞。

14 圖 年全球創投基金的 投資產業別概況

15 投資輔導階段 除了提供新創公司資金外,還會協助其經營管理,將長年累積的實際經營經驗,傳授給新創公司,如經營策略、財務管理、技術研發及人力資源管理等。 若創投基金對新創公司所屬產業瞭若指掌、經驗豐富,且態度相當積極,通常會自行參與新創公司的經營。反之,如果創投基金無輔導新創公司的能力,則會委託管理顧問公司或其他創投基金來管理,本身僅單純扮演投資股東或董、監事的角色。 在台灣,多數的創投基金會委託管理顧問公司管理,僅少數自行管理。

16 表14-2台灣前五大創投集團 (截至2006年底)

17 退出階段 輔導新創公司上市(櫃),並將手中持股釋出,以獲利了結。以2006年為例,創投公司支持企業上市(櫃)的家數即分別占國內初次公開上市的75%及上櫃的58.3%。 待新創公司的經營步入軌道之後,由新創公司自行買回創投基金手中的持股,使創投基金退出該公司的經營,亦不再擔任董、監事之職。 安排與其他公司進行併購 。 當新創公司因市場改變、競爭者威脅或內部管理問題而經營不善時,創投基金通常會壯士斷腕,將持股認賠殺出或令其清算 。

18 台灣創投產業的發展 與美國創投產業相同,台灣創投產業的發展與科技產業的消長息息相關
根據科技產業的消長,將台灣創投產業的發展分為萌芽期(1983年~1995年) 、成長期(1996年~2000年)及成熟期(2001年以後)等三個階段。

19 圖14-4全球創投基金的投資概況

20 表14-3台灣創投產業現況

21 行政院開發基金在台灣創投 產業的角色 創投業務為行政院開發基金的業務範圍之一。
並非每家創投公司均能獲得行政院開發基金的青睞,有其投資原則及限制 。 除了提供資金給創投公司外,行政院開發基金也可接受主管機關的委託,辦理「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中主管機關應執行事項。 由此可知,行政院開發基金除了是提供資金推動創投產業的金主外,也扮演輔導創投公司的角色。

22 圖14-5行政院開發基金的業務內容

23 圖14-6 行政院開發基金歷年核准 投資創投公司之資金及家數變化

24 台灣創投產業的瓶頸與未來發展 優質案源 創投人才 資金來源 股市本益比

25 私募股權基金的意義 私募股權基金又稱私募資本基金,其性質雖與創投基金類似,但在投資標的的選擇上則有些許的差異。
私募股權基金多集中於即將上市(櫃)的公司,或是已經上市(櫃)但經營不善、具有改造或重整空間的公司,且大部分屬於傳統產業。 很多國際併購案,也會尋求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奧援。因此,市場常見的重整基金、併購基金或收購基金,都屬於私募股權基金的範疇 。 私募股權基金也不同於投信公司所發行的私募基金。

26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 採取私募的方式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在法令規範上較為寬鬆 。
在操作策略方面,私募股權基金通常會掌握公司即將上市(櫃)、重整或併購等機會,以較低的價格買進標的公司的股票,經整頓或一段期間後,再將標的公司出售給其他公司或待標的公司上市(櫃),以作為退出的機制,達到獲利了結的目的。

27 圖14-7 私募股權基金的關鍵 成功要素

28 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概況 私募股權基金起源於美國1960年代,當時多為富豪家族所設立的投資公司。
總結1980年代至今的交易,美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獲利模式,多以投資價值被低估的企業,待整頓後予以出售求利;或利用企業上市(櫃)前後的股價差異,賺取利潤。 隨著美國可投資對象的減少,也有愈來愈多的私募股權基金將投資眼光移往亞洲地區,以保持高獲利的水準。 至於台灣,由於相關的遊戲規則不夠完整,且敵意併購或融資收購的環境不盡成熟,限制了私募股權基金來台大展身手的機會。

29 圖14-8私募股權基金在亞洲(含中國大陸)的募集金額及新增基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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