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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企业 税收政策介绍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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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问题简要分析 ◆主要税收政策交流 ◆国税相关情况介绍
◆涉税问题简要分析 ◆主要税收政策交流 ◆国税相关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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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问题简要分析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上市 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税收问题的处理。在现实 工作当中,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税务问题 而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 按照时间特点,可分为三个阶段。这三 个阶段的涉税问题不尽相同,应对上也应该 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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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 如企业进行股份改制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前 年度未缴、少缴、缓缴、欠缴的税款;税收优惠手续的完 备;历史办税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存档的各类备案手续、税 务部门批复的文件等。 拟上市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尽 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必要时,拟上市企业还可以 聘期税务中介机构帮助研究和处理此类问题,以分担部分 风险。否则,总是对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持置之不理的态 度,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很有可能因为时间仓促和考虑不 周而没有选择最恰当的问题解决方案,结果可能付出更高 的税务成本,甚至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上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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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上市准备阶段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
公开申请上市的其中一条基本条件:公司 及发起人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 文件无虚假记载。因此,在IPO 发行审核中, 发审委将会就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 的纳税情况的说明进行重点审核。 因此,要想成功IPO,必须先肃清最近三 年及最近一期的税务问题,确保在税务上不存 在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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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企业重组时的税务问题。 企业上市前遇到的最重要的税务问题应该是重 组中的税务问题。 企业上市前的重组一般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 购、资产收购、合并等几种方式。 在重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税务问题, 如重组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契 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印花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高管 的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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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企业应及早关注重组过程中的涉税问题, 将业务重组与税务筹划有机地结合,才能既满足企 业的商业规划,同时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企业在上市前进行的业务重组,必须是以公司 业务发展的需要和目标为导向的,即要有合理的商 业目的。如果是以节税为导向,那么税务机关可能 会认定整个安排是以避税为目的,从而不认可企业 的税务安排,并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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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转让定价中的税务问题 拟上市企业往往不是单一法人企业,而是涉及多家关联 企业, 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或是在公司经营中,通过分割 业务,有意识将利润在不同的主体间分配、调节。这样很容 易因为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被进行纳税调整。 被认定为转让定价对象的企业主要包括:连续数年营业 亏损或盈利上下波动的企业,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利润率 存在差异的企业,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 的企业,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服务费用支付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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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刻意进行的利润调节 如为了上市需要虚增利润,虚构业务增加业务收入,通 过各类减值准备、坏账确认、费用摊销以及其他各类会计政 策的不合理运用减少成本费用等。 企业上市可以说是对企业范围最广、程度最深的全面体 检,企业最好不要进行人为的利润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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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存在争议的涉税事项 很多企业都会有一些业务在税收政策适用上与税务部门 存在理解差异。在上市前应尽可能消除这种不确定性。对一 些难以把握其本来含义的税收政策,容易产生歧义或存在争 议的税收文件规定,可以提请税务机关进行确定性解读,准 确理解和把握其真正目的和出发点,力求实际操作中执行不 偏差,减少税收风险。 所以说,本阶段是我们拟上市企业应对的重点,也是我 们交流的重点。企业上市之前应当选择一家资深的财税中介 机构,对企业进行整体的税务健康检查,对企业的税务风险 进行清理。跟中介机构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以 及税务部门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既满足重组需要,又能合 理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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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上市后存在的涉税风险 企业在上市后会涉及更多更新的税务问题。 如股息红利、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 但由于经过上市的准备以及财务力量的增强, 总体来说,压力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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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收政策交流 ●增值税 一、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 二、货物出资增值税规定 三、农产品收购业发票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二、税前扣除方面 三、企业重组方面 四、税收优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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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收政策交流 上市企业一般都会涉及多个税种,但除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规定相对简单,掌握比 较容易,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最复杂的一个税种,涉及范围广, 税收业务政策繁杂,税基项目多,计算环节多,客观 上容易产生申报错误,是上市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的一 个税种。 下面选择一些比较关键或重要的,与上市企业紧 密相关的税收政策作简要的介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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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一、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 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 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货物出资增值税规定 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 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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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产品收购业发票(上市办收集的企业反映的问题)
收购农业产品对外开具的发票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 由收购方向销售方开具发票,二是企业自行对外开具的发票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属于高税收风险事项,是税务机关 风险防范的重点。 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税收政策规定以及以往使用、管理、 检查情况,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开具对象为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 个体经营者(最起码要满足形式上的要求)。向其他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发生收购业务时,必须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或普 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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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具内容为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农业产品(指初级农 产品)。 (3)填开收购发票时,必须在收购现场按顺号且各联次一 次性开具。收购发票每一笔收购业务必须逐笔开具,一律不 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4)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时应由出售人签字,发票联必 须当场交付出售人。出售人的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 称开具。 (5)发票项目填写必须齐全。 (6)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县(市)使用。 (7)企业生产经营能力与发票开具规模应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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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 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 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 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 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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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以土地 (房地产)投资入股的情况,对于以房地产 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 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 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 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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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很多, 选择几个方面作简单介绍,重点是 所得税日常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包括收入、税前扣除、企业重组和 税收优惠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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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方面 主要介绍所得税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特殊规定、不 征税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处理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一般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较为全 面的一般性、基本性文件。 收入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收入确认条件:主要风险报酬转移、没有继续管理和 控制、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与会计差异: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上 遵行的谨慎性原则,税收上基本上不予认可的,收入方面 如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问题,成本方面如各类准备金、 或有负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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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规定 1、有些收入的确认,税法规定了特殊的方式,背离了权责 发生制,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六种收入确认属于特殊形式: 第一种,有三类收入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但有特例,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 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以在租赁期内, 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第二种,劳务工期超12个月按工作量或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第三种,产品分成按分得产品时间确认收入 第四种,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 第五种,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按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 第六种,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按利润分配日确认 (典型的税收与会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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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与会计差异 税收与会计差异容易被会计人员遗 漏、疏忽,因而经常引发纳税风险。 差异原因:税收立法基本上以会计 原则为出发点,但基于行政管理的可行 性、税收收入的均衡、保证公平合理、 防止避税等考虑,在收入实现的程度判 断上,与会计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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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销售:理论上的争议(必要纳税资金原则、经济 利益流入原则);理论与实践差异
企业资产权属是否发生转移是判断的重要标准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说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也存在差 异。如: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自产货物用 于在建工程等企业内部使用行为、跨县(市)的总分机构 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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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 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 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 税所得额。 这里债务重组所得递延计入所得属于总 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例外,即属于“除另 有规定外 ”,其他的如股权转让收入、债权转 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 收入等已经取消了分期计入所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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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号公告: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 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 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 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 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 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前是5年 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企业取得的政府各类补贴收入, 税收收入的确认基本采取收付实现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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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原来规定的企业一般能够涉及的不征税 收入: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 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目前政策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 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 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注意事项》《 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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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性搬迁收入税收处理 《 注意事项》《 备案资料》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 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 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 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说明: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与国税函 [2009]118号相比发生较大变化,优惠幅度大大降 低。 《 注意事项》《 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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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除方面 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所得税核算的难 点,类型多、环节多、税收与会计差异 多、政策规定多、税收管理与税法原理 脱节大。 (一)扣除原则 企业发生的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应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实际发生、与 取得收入有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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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原则解释或税收管理实践: 实际发生,成本费用业务发生是真实的,这是关键。管理 实践中,对待成本费用有差异,费用往往要求实际支付。 时间认可汇缴结束前。 相关原则,与收入相关是指直接相关,从支出的性质和根 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相关性分析重点是个人消 费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关系,而不是结果关联。如经理个人 旅游疗养。 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计算和分配方法 应该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主要靠税务人员、企 业财务人员的经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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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据相关政策规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 证记帐,进行核算。《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 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 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 、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税发[2008]80号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 除凭据。国税发[2008]088号 5、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 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 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 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总局公告2011年第 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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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规定 税收与会计差异 税收与会计差异主要内容应该体现在成本 费用方面。 会计上费用是个大概念,成本也属于费用, 是按一定对象归集的费用,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税收上费用则指三项期间费用,成本则指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 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在税收管理中我们一般所指的成本、费用 两者是清晰区分的并列关系,即税收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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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由于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时间不同 而产生的差异,从涉及事项整个过程来看税收与 会计总体处理上并不存在差异。比如固定资产折 旧,因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与会计处理不同,而 产生某一年度折旧额的不同,但从该固定资产在 整个使用寿命中计提的折旧来看,总的折旧额是 相同的,并不存在差异。 一是计提的各类准备金 二是预计负债 三是折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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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差异 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 算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 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 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如税收罚款、滞 纳金,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支出在利润中扣除,但 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列支。 一是不属于应纳税所得计算的范畴。 二是税法列明的不予税前列支的惩罚性规定。 三是规定扣除比例、限额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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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1、范围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 有关的资产损失。 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 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 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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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 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 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 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 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 关的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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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 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 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 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 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 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 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 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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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据 证据分为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一般情况下外部证据 往往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但外部证据取得难度相对较大, 而且可能还需要付费。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 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专 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 鉴定证明等。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 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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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中注意点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 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关于以前年度资产损失: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 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规定, 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准予追补 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 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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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分机构资产申报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 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分 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 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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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重组业务 (一)范围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 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 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 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该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 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 交易价格从新确定计税基础。《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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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处理区别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 处理,两者的区别: (1)特殊性税务处理要同时满足规定的5个条件(后详)。 (2)重组涉及的股权、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一般性税务 处理按公允价值确定,特殊性税务处理按原计税基础确定。 (3)合并、分立重组中,亏损和所得税相关事项,如果适 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不得结转,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可以结转。 (4)税务管理要求不同。一般性税务处理只需要将资料留 存备查,只有涉及企业清算的要报送资料;特殊性税务处 理需要备案或提请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以后年度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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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性税务处理 1、规定条件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允许递延纳税的处理方式,出于 企业发生重大重组时是否有必要纳税资金的考虑。适用特 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 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是被收购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 比例。75% 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 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是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 定比例。85% 五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 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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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流程 一是备案。企业重组业务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 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 案表》及相关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该类重组特殊性税务 处理规定的条件。 二是确认。重组业务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 各方如需要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确认的,可以选择由重组主 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对企业影响:企业未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 或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局确认不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的,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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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个相关问题 1、股权变更的税收问题 企业股权变更,对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 方面一般没有什么影响,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而对持股 方可能会有税收方面的影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 股权按原账面价值入账,不产生增值,也不存在所得税问 题;如果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转让增值部 分需要并入转让企业的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改制中资产清核结果的税收问题 企业重组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资产 按照原账面价值入账,清产核资结果只作为企业财务核算 的依据,而不是计税基础,不产生转让增值,也不存在所 得税问题。但是有此将产生部分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与会 计差异,需要建立资产折旧所得税核算台账,年度汇缴时 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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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现于所得税核算的所有环节, 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应税所得、税率、税额等,具体执 行时要注意不同类型金额的计算。 针对我市拟上市企业的具体企业类型、生产经营内容, 以及优惠政策自身特点,下面选择五种主要的税收优惠类 型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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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 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 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 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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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 (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 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 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 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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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 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 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 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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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注意事项: 1、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享受此优惠的年度,上 述的科技(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比例仍要符合规定条件。 2、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 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3、高新技术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口径不一样,前者要求相对较宽, 而后者严格界定为文件规定的8项内容。《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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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 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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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注意事项: 1、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规定技术的所 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2、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 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 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 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 部门审批。 3、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 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 4、文件中规定的“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可以作为技术转让收入享 受减免税。这里的“密不可分”判断标准为:如果没有此 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则技术转让无法实现。 《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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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 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 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 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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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注意事项: 1、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 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 项目确认书》。 2、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 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 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 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 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规 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 实际发生金额。 《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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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 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 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 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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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注意事项: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 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者年数总和法。 《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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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购置专用设备抵免税额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 抵免。
2、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 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 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 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 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 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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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注意事项: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 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 备。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 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 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 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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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相关情况介绍 一、淮安国税征管模式优化 (一)专业化管理 (二)市区分局职能调整 (三)市局处室职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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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服务策略 (一)服务机构专业化 专门设置服务机构。市、县(区)局专设纳 税服务处(科),为纳税人提供各类服务, 维护涉税权益;市局专设大企业国际处,为 全市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特色化服务。 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税。凡是纳税人找国税机 关的事项,都由办税服务厅受理,扎口负责 区域内所有纳税人的咨询、受理、审批等事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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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纳双方信赖合作 政策适用有利原则。凡是政策不明确的,按有 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处理;同层级适用政策有 两种及两种以上且相互冲突的,由纳税人自 我选择适用政策。 柔性化原则。不定期发布纳税风险提示,帮助 纳税人自我预防、自行纠正。对主动配合、 自我纠正的,可按规定补税、缴纳滞纳金。 对日常办税中违规情节轻微、且未产生后果 的,以提醒为主,原则上从轻或不予处罚。 免打扰原则。在税收管理中,可以应用邮件方 式了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尽可能用 邮件调查,避免上门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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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咨询宣传确定性 涉税咨询。市国税局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以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咨询主渠道,以淮安 国税网站“在线问答”栏目为咨询辅助渠道, 各办税服务厅接受面对面咨询。 涉税提醒。主要通过淮安国税 短信 服务平台发布,辅以淮安国税新浪官方微博、 淮安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 政策解读。以市国税局为主要解读人,以《淮 安日报》、《淮海晚报》、淮安新闻网、淮 安国税网站为统一发布平台,定期对比较重 大或纳税人掌握有一定难度的税收政策进行 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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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税服务便捷性 窗口办税。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窗式服务,100 多项事务一窗办结,一站办结。 自助办税。深化24小时自助办税,持续优化性 能、研发新功能;探索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 网上办税。提供免费的网上申报、开票和申请 提交服务,提供网上认证、网上报税等服务, 打造网上国税局。 掌上办税。根据技术发展趋势和纳税服务需求, 积极探索手机办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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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企业服务个性化 客户协调员制度。鉴于大企业业务的多样性、 复杂性,提供符合实际需要的个性化服务。 为每户大企业明确一名客户协调员,大企业 涉税疑难问题都可找客户协调员沟通解决。 面对面高层沟通机制。每年12月份,举办一次 由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大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财务负责人共同参与的税企沟通会,增进 互信,响应需求,达成共识。税务风险内控 测试。在自愿申请前提下,帮助大企业进行 税务风险内控测试,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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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权益保护透明化 税收法律救济。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 局行政复议工作援助电话: 。 举报投诉。纳税人可直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 12366,也可通过淮安国税网站“局长信箱” 反映。 意见建议。纳税人可随时通过淮安国税网站 “意见建议”栏目反映。市国税部门也将定 期通过短信、网络等方式,征集纳税人的意 见建议。 主动接受监督。纳税服务策略在新闻媒体、国 税网站公开发布,并向市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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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淮安国税助推企业上市八条意见 (一)成立服务团队 成立以政策法规处为牵头单位,相关业 务处室为成员单位的上市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与上市办等部门联系,拟上市企业国税 业务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并向上市后备企业 公布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配备税收协调员 建立税收协调员制度,专门为上市后备 企业配备沟通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的税收协 调员,提供一对一服务,协调税务机关内部 资源,响应企业需求,提供更专业、更有效 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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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企业研讨 上市服务领导小组定期邀请市上市办牵 头,组织全市上市后备企业座谈,积极研讨 企业在争取上市过程中遇到的涉税问题,并 努力解决企业反映的税收问题和合理诉求。 (四)税收政策宣传 通过上市后备企业QQ群、国税微博等渠 道,及时向企业宣传相关上市涉税政策,帮 助企业正确理解和运用政策,防范禁止性规 定,便于企业及早主动纠正,防止影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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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动上门辅导 定期走访上市后备企业,建立涉税问题 和需求收集机制,及时向企业进行确定性政 策解读,并发布企业上市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辅导、协助上市后备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六)涉税风险提示 无特殊原因,不主动安排税务稽查,通 过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等方式,及时提示企 业存在的涉税风险,辅导企业自查自纠,避 免行政处罚。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 涉税问题,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按有利于企 业上市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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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风险内控 应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帮助企业进行税 务风险内控测试,引导和协助企业建立完善 税务风险内控机制,防范税收风险。 (八)开辟绿色通道 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需要出具企业 纳税情况证明等材料的,由税收协调员全程 陪同,按特事特办原则,简化办税流程,及 时出具相关涉税文书,力争一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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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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