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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程序及實務研討 講師:劉金龍 經歷:臺中市政府發包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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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採購法立法背景及目的 立法背景 因應加入WTO,簽署GPA之需要 建立政府採購基本制度 目的 建立公平、公開採購程序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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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招半式走天下 採購法施行以後,採購人員辦理採購總是心存畏懼,為免違反規定或違法,多半援引前例,以一招(公開招標)半式(最低標方式)辦理採購,過於保守,反不符採購效益。 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45種,法規制定細瑣,還有數千條解釋令,造成採購人員學習的負擔,依據不同採購屬性及需求,訂定不同之參考規範實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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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裁量,比例原則 採購標案是否能順利開標決標,百分之九十已於開標前決定了,剩下百分之十才是由開標當場決定,但是這百分之十的決定,確會影響整體採購品質,裁量得當機關、廠商雙贏,裁量不當,輕者廠商異議申訴不斷,重者採購人員懲處,甚至浪費機關人力、物力、財力資源,不得不慎。 因廠商違法行為或不當行為所生之招標爭議-異常關聯、標價錯誤。 因招標機關違法或不當行為所生之招標爭議-資格、規格不當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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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政府採購之屬性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對於採購審標、決(廢)標結果之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函釋。 依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00786號判決,機關辦理招標公告,性質上為「要約之引誘」,廠商投標行為係屬「要約」,而機關決標之行為,則屬「要約之承諾」(決標契約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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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政府採購之屬性 政府採購 國庫行為、私經濟行為 招標審標決標非行政處分不能循訴願救濟 決標前無契約關係難循民事訴訟救濟
經濟快速有效處理爭議 成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解決招標、審標、決標及履約爭議。 懲處不法不良廠商,維持採購秩序慎重停權程序,給予廠商合理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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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之類型及處理機制 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第76條) -異議、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行政訴訟
履約之爭議(第85條之1) -調解(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程序及效力) 、仲裁、民事訴訟 停權之爭議(第102條)- 異議、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行政訴訟 招標 開標 審標 決標 訂約 履約 驗收 招審決-異議、申訴、行政訴訟 履約爭議-調解、仲裁、民事訴訟 停權-異議、申訴、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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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採購法之主體 §3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 以機關為簽約主體者,即適用本法,不以是否支用政府預算為限。
§4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5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無論金額大小,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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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採購法之客體 工程之定作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
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 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 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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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採購之定義及內涵 0預算是否適用採購法 不一定以金錢交付為限,具對價關係者亦屬之。
財物之變賣及出租,屬收入行為,不適用本法。(適用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及省市財產管理規則 ,均不得引用採購法之異議申訴或拒絕往來廠商規定) 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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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採購行為 以廣告互惠方式委請特定廠商印製印刷品,雖未動支機關經費,惟實係以廠商權利金及廣告收入抵付,二者之間存有對價關係。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工程會 ) 機關提供土地,廠商提供資金,依分配比值分屋之方式辦理乙案,係以提供土地供興建做為所分得房屋之對價,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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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施工需其他管線單位配合管線遷移,係分擔或支付管線遷移費用?(工程會09600012230 )
委託廠商拖吊並處理廢棄車,廠商雖付款予機關,不影響其存有拖吊費、處理費之對價本質,仍應適用採購法;惟變賣廢棄車,並由廠商自行前往拖吊者,不適用採購法。 邀請自然人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是否適用採購法?(工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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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 工程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說明略以「…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
(一)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須由機關支付對價或由接受服務之第三人支付對價予廠商者,除下列各款情形外,適用政府採購法: 1、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 2、適用促參法者。 3、依其他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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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方案委託民間辦理 (工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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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與民間團體「合辦」活動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按「合辦」(或其他類似方式名義辦理者)指機關與廠商共同具名辦理活動,機關負擔部分或全部經費之情形,且不以負擔經費比率為條件,合先敘明。(工程會 、 ) (一)有支付對價關係之「合辦」,其「合辦對象」之選定適用政府採購法。 (二)「合辦」性質之採購, 若係以機關名義辦理者,無論是否動支機關之經費,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 如係以法人或團體名義辦理者,其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如以補助款名義為之,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非以補助款名義為之,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條規定。 至其以法人或團體自有資金辦理之採購,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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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採購應遵循之原則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並不因採購金額大小而有不同 審標之爭議:資格文件、押標金、價格文件 履約之爭議:逾期、品管、罰金、數量、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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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採購前置作業 一、規畫採購需求 二、確認採購屬性(工程、財物、勞務) 三、分批採購或分別採購 四、確認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預計金額
五、自行辦理或委託代辦 六、選定招標方式 七、選定決標方式 八、是否須公開閱覽、提報巨額採購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 九、廠商資格 十、契約變更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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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劃採購需求 確認需求及審查核准程序(含內部規定) 主要需求及次要需求 確認預期目標及履約期程 編列預算 規格-最低之需求條件
有無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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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認採購屬性(工程、財物、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學生營養午餐究屬勞務或財物? 畢業紀念冊究屬勞務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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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批採購、分別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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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分批採購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中未達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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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13 分別採購 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惟同類產品,如合併辦理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分別辦理為限。 不同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可否分別辦理? 圖書採購得否分別辦理? (工程會 ) 疫苗採購得否分別辦理? (工程會 ) 學校各處室不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否分別辦理採購。?(工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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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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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 預算金額: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預計金額: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細26-2)
押標金、保證金及廠商資格之訂定。(細26-1、資格標準5) 預計金額: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細26-2) 採購金額:門檻金額,決定機關採購作業程序。(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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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6採購金額如何認定? 1.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2.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3.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4.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5.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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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6採購金額如何認定? 6.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7.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8.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9.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10.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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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級距 工程 財物 勞務 巨額 2億 1億 2000萬 查核金額 5000萬 1000萬 公告金額 100萬 小額 10萬 採購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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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行辦理或委託代辦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自行辦理採購(採3)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採4)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採5) 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40) 代辦協議書應明訂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工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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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委託之監辦 機關依採購法第5條委託其他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由誰監辦?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由誰監辦?
是否屬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得不派員之特殊事由?(細則42-2)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由誰監辦? 查核以上上級機關監辦?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 (細則42)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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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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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採19) :除依採購法第20條及第22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可分段投標,但不得僅就資格單獨為一段招標投標。
選擇性招標(採20、21):先以公告方式邀請廠商參加資格預審,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限制性招標(採22):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有2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如僅有1家廠商投標,得當場改為議價。 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底價是否須重訂? 公開取得(採49、中未達2-1-3) 小額逕洽廠商採購(中未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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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特別採購 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作業流程)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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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共同投標 統包(採24) :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應先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可縮短工期,且無增加經費。 統包實施辦法 統包作業須知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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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 (採25) :由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 。
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是否允許共同投標之成員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廠商資格規定土木包工業及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共同投標,可以嗎 ? 共同投標之廠商負責人為同一人,是否牴觸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工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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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決標方式(採52)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採複數決標(細65) 最低標、最高標或最有利標決標 訂底價時機(採46、細54)
得不訂底價時機(採47) 最低標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金額(採54,細74) 是否採複數決標(細65) 分項複數 依不同數量 最低標、最高標或最有利標決標 最有利標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最低標者為限 (採52-2) 甄選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以最高標決標(細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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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開閱覽(採34)與巨額以上採購效益分析
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中央機關辦理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勞務及財物採購,依工程會90年7月17日(九十)工程企字第 號函說明三及91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說明二之(四),應於招標時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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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開閱覽(採34)與巨額以上採購效益分析
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前,應簽經機關首長核准下列事項。 (一)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 (二)評估使用情形及其效益之分析指標。 (三)預計採購期程、開始使用日期及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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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廠商資格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
公司(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合夥或獨資之行號( 廢止營利事業登記,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其餘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均得以經營) 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學術機構或公益性社會團體 個人執業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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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研討 印刷品、雜誌寄送,可否限定由中華郵政遞送?(工程會09800138140)
○○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勞務採購,由○○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承攬,該合作社聘用非原住民從事樹木修剪及清掃工作,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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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契約變更應注意事項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 契約變更累計金額如何計算 監辦規定:依累計金額適用監辦規定
核准: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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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招決標作業 一、投標廠商家數規定 二、招標期限標準 三、最低標決標程序 四、最高標決標程序 五、最有利標決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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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開標 開標,指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外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 開標權責人員 公開為之,審標保密
主持開標人員 承辦開標人員 監辦開標人員 主持開標得否兼辦承辦開標人員? 規劃設計專案管理廠商得否協助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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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底價之訂定 底價訂定時機:採購法第46條及施行細則第54條 底價訂定程序:
細則第53條: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得成立底價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提出建議底價,一併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工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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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程序-先形式後實質 形式審查 (細則55) 實質審查 (資格、規 格、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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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標廠商家數規定 (形式審查合格家數)
招標方式 第一次招標 公開招標(採48、細55) 3家以上合格 個案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採20-1-2~5) 1家即可辦理 經常性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採20-1-1) 建立6家合格廠商 限制性招標(採20-1-1~16) 公開取得(採49) 3家(可改限制性) 公開或選擇性招標之分段投標或分段開標(細44-4) 無家數限制 第二次及以後招標或廢標後重新招標無家數限制(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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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審查(細則55) 依採購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無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投標文件書面密封,並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招標機關或指定之場所,外標封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無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無細則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投二標) 二家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如何處理? 同一標案,國外產品代理商一家,授權經銷商3家投標,可否?(工程會 ) 無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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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迴避之規定 採購法第15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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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決標與總價決標 單價決標(單價計算法或開口契約):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 契約均依實做數量計價 總價決標:標的各項計價項目及數量已可正確估算。 契約依總價決算 契約依實做數量計價 契約部分依總價決算,部分依實作數量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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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及細則44-分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
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最有利標得否採不分段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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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研討 某廠商投標文件裝入快遞封套內投標,該封套未書寫廠商名稱、地址,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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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研討 廠商投標文件已遞送至機關指定之場所,可否自行撤回? 機關變更招標文件,可否允許廠商領回後重新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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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審查例外情形 細33-3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
細38-2提供規劃、設計或代擬招標文件廠商,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工程會 ) 細39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開發新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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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不予開標決標情形(採48) 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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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予開標決標情形(採50) 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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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研討 應注意廠商有否影響採購公正之不當行為?(工程會09500256920,工程會09600293210 )
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係為防止假性競爭行為,例如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筆跡相同、押標金由同一人繳納、掛號信連號、地址相同、電話號碼相同之情形,由機關就個案事實情形核處。(工程會 ,工程會 ) 應注意廠商有否影響採購公正之不當行為?(工程會 ,工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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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標期限標準(採28) 7 14 21 28 10 5 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以上未達查核 查核以上未達巨額 巨額以上 第一次公開招標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22-1-9,10) 7 14 21 28 第一次選擇性招標 10 第一次限制性 第一次公開取得 5 限制性經公告22-1-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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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標期-招標期限標準 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電子領標,等標期得縮短三日,電子投標,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公開閱覽得縮短5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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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決標原則 一、訂有底價最低標 二、未訂底價最低標 三、最有利標 四、複數決標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當場改採限制性議價如何處理?
細則74成立價格評審委員會(固定價格或費率得免) 建議價格之提出 三、最有利標 採56成立評選委員會 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複數決標 分項負數、數量複數、分組複數 家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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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低標決標程序 優先減價: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比減價格:最低標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所有廠商比減價,不得逾三次,。 (採53、54) 僅餘一家合格廠商或採議價方式辦理,廠商可照底價承攬。(細72-2) 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細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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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標決標程序 超底價決標:比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確有緊急情事需求時,惟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 (採53)
標價偏低之處理:採最低標決標,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採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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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標決標程序 最低標作業流程圖 僅餘一家合格廠商或採議價方式辦理,得限制減價次數,惟應先通知廠商。(細73)
分項複數決標或依數量複數決標。(細65) 家數規定、複數最低標決標原則 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依投標標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細63)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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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研討 第一次公開招標三家廠商經比減價格均未進入底價,廢標後重新招標,第二次招標重訂底價卻比前次最低標標價高,如何處理?(採59)
倘第二次招標廠商報價已進入底價,得否決標? 最低標廠商有二家以上報價相同,且均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如何處理?(細則62條) 採購法第58條執行程序 邀請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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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研討 第一次公開招標投標廠商有三家,報價均高於底價,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時均未到場,業務單位主張採超底價決標,可否決標?(採59)
後續擴充限制性招標廠商報價單價高於前次招標之單價,可否決標? 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經機關評估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且廠商不願繳納差額保證金,惟次低標廠商報價高於底價,後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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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標決標程序 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細109) 訂有底價者,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廠商。
未訂底價者,標價合理之最高標廠商。 最高標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由該等廠商再行加價一次,以高價者決標,標價仍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最高標低於底價時,得比照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洽廠商進行加價 (工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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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研討 某停車場委託經營案採最高標決標,投標廠商共有7家,其中2家支票連號,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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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有利標決標程序 (一)成立評選委員會 (二)底價及報價 (三)開標與審標 (四) 工作小組初審 (五) 評選選委員會評選
(六)協商措施 (七)決標程序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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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法規依據 採購金額 報上級機關核准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適用採購類別 刊登採購公報 適用情形 作業程序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法規依據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第13款至第14款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金額 不限金額(惟未達公告金額者不具效益) 未達公告金額 報上級機關核准 逐案核准 免報 評選委員會 應成立 採22-1-9,10應成立 成立評審小組即可 工作小組 得成立 適用採購類別 工程、財物、勞務 勞務(採22-1-9,10) 刊登採購公報 應刊登 得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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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第一次招標廠商家數 底價 評選結果核定 適用情形 作業程序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第一次招標廠商家數 公開招標3家,經常性選擇性招標應有6家,個案選擇性招標無家數限制 無家數限制1家即可 3家,可事先簽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底價 不訂底價為原則,如有減價必要應納入協商程序時洽減 非固定價格,應訂底價或由評審委員會提建議價格 得分資格及最有利標評選二階段 得分資格、優勝廠商評選及議價二階段 得分資格、擇符合需要者評審及比價或議價二階段 評選結果核定 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無規定 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之後續處理 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第1,3款 優勝廠商有2家以上,可依序通知議價,免召開評選委員會 (依序議價同準用最有利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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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評選委員會 組成(組織準則4) 應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5人至17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偶數可否?) 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修正組織準則第四條) 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委員互推之召集人為內聘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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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評選委員會 成立時機(組織準則3)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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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底價及報價 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洽優勝廠商議價時,採訂定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採不訂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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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標與審標 由機關人員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 價格文件是否必要分別裝封?
廠商報價何時開啟? 訂有底價時,何時開啟?(評選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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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小組初審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初審意見: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或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供評選參考 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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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選委員會議 評選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廠商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專業簡報人如何處理?是否採統問統答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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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選委員會議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委員會決議之。
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1.維持原評選結果。 2.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3.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4.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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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價格納入評選項目 價格不納入評選項目 固定價格給付 評定方式 總評分法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價格不納入評選項目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序位第1者為最有利標。 固定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1.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各種評定方式,得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惟建議採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其評選結果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規定,仍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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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協商措施 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就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採行協商措施。原招標文件未標示得更改之項目者,不得採行協商措施,應予廢標。
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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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有利標決標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應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將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再宣布決標。
限制性招標評選優勝廠商,應於評選優勝廠商後,將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再洽該廠商議價決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可否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工程會 ) 公開取得採最有利標精神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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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決標 適用最有利標及準用最有利標,總評分最高、序位第1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如何處理?(工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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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總評分最高或商數最低,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 (最有利標14)
招標方式 評定方式 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 (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或固定價格給付) 評分單價法 1.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標價相同時,依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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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序位第一,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 (最有利標15之1)
招標方式 評定方式 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 (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 序位法 (價格納入評比或固定價格給付) 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標價相同時,依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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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分階段辦理評選注意事項 如就不同評選項目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以營養午餐採購為例 第1階段書面審查服務建議書占70%(及格分數為50分) 第2階段實地勘查占30%。 2階段評分合計,合格分數為70分,評分最高(或序位第1)並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為最有利標廠商。 第1階段票選前3名可以嗎?(工程會 ) 學生營養午餐投標須知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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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找碴:案例一序位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序 位 評 比 結 果 序位 合計 名次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1 2 5 11 乙 3 10 丙 4 13 丁 15 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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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找碴:案例二總評分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評 分 結 果 分數合計 平均分數 優勝序位 廠商 委員A 委員B
評 分 結 果 分數合計 平均分數 優勝序位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80 84 78 87 82 411 82.2 1 乙 81 85 83 410 2 丙 75 397 79.4 3 丁 72 77 79 390 4 註:委員評比結果有無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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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找碴:案例三序位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序位 合計 價格 名次 甲
1 2 8 200萬 乙 3 4 16 198萬 丙 丁 18 195萬 註:評選結果甲及丙二家廠商均得為決標對象,經抽籤結果由甲廠商為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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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找碴:案例四序位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準用最有利標價格納入評比)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序位 合計 價格 名次
甲 1 2 8 198萬 乙 3 4 16 丙 200萬 丁 18 195萬 註:評選結果甲及丙二家廠商均得為決標對象,以序位第一較多者丙廠商為最優勝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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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找碴:案例五序位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準用最有利標價格不納入評比)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序位 合計 價格
名次 甲 1 2 8 200萬 乙 3 4 16 198萬 丙 丁 18 195萬 註:評選結果甲及丙二家廠商序位相同,經抽籤結果由甲廠商優先議價?(工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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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研討 OO國民小學新建校舍委託規則設計評選案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服務建議書不得出現投標廠商名稱,其中甲廠商服務建議書出現乙廠商名稱,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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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研討 OO國中新建校舍委託規則設計監造公開評選採購案,其服務費用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計費辦法公有建築物第一類各級距費率上限所計算出金額合計之百分比計價 某廠商誤以為採建造費用百分比計價,報價百分之7,試問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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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須知錯誤態樣 警艇採購徵選須知態樣 統包工程評選須知態樣 營養午餐投標須知態樣 入口意象統包工程評選須知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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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 (外聘委員應至最有利標管理系統篩選5倍候選名單) (行政院指示以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
異質採購 (外聘委員應至最有利標管理系統篩選5倍候選名單) (行政院指示以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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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最低標與異質最有利標之比較 依據 決標原則 報上級機關核准 委員會 工作小組 評定方式 底價 適用情形 作業程序 異質最有利標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異質最低標(細則64條之2) (作業流程圖) (投標須知案例) 依據 異質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異質最低標作業須知 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決標原則 整體表現最有利標(52-1-3) 評分及格最低標(52-1-1,2) 報上級機關核准 逐案核准 免報 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 工作小組 應成立 評定方式 總評分法、序位法、評分單價法 (除固定價格外,價格應納入評選) 總評分法 (價格不納入審查) 底價 不訂底價為原則 訂底價或由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採54,細則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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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 迎 指 教 講師: 劉金龍 TEL: #1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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