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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爭議常見型態 陳錦芳 金門縣政府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類型案例探討實務講座-4 律師、土木技師、環工技師 主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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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 一、概論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四、停工期間之補償 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 先行使用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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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 一、概論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四、停工期間之補償 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 先行使用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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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論 履約爭議之處理 採購契約要項 第47點 契約應訂明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 請調解。 (二)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三)提付仲裁。 (四)提起民事訴訟。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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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之工程爭議類型-規劃設計階段 1.工址調查不確實 2.規劃內容欠周全及不當變更 3.環境影響評估之作業延遲 4.土地徵收、撥用或價購困難
一、概論 常見之工程爭議類型-規劃設計階段 1.工址調查不確實 2.規劃內容欠周全及不當變更 3.環境影響評估之作業延遲 4.土地徵收、撥用或價購困難 5.規劃設計進度延誤 6.政府政策變更 7.設計審查延遲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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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之工程爭議類型-採購發包階段 1.招標公告程序延遲 2.議價與訂約程序延遲 3.分標發包界面不協調 4.投標廠商資格審核與認定
一、概論 常見之工程爭議類型-採購發包階段 1.招標公告程序延遲 2.議價與訂約程序延遲 3.分標發包界面不協調 4.投標廠商資格審核與認定 5.最低價招標發包爭議 6.契約圖說不完備、錯誤 7.定型化契約偏頗業主 8.圍標與綁標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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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之工程爭議類型-施工階段-1 1.開工延遲 2.地質條件差異 3.施工界面及工作責任不明 4.設計變更、項目、價格認定差異
一、概論 常見之工程爭議類型-施工階段-1 1.開工延遲 2.地質條件差異 3.施工界面及工作責任不明 4.設計變更、項目、價格認定差異 5.材料及施工品質瑕疵不合規定 6.工法不當與技術不足 7.計算逾期罰款,見解差異大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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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之工程爭議類型-施工階段-1 8. 工期展延計算之認知差異 9. 要求趕工,不予加價 10.同等品材料之認知差異
一、概論 常見之工程爭議類型-施工階段-1 8. 工期展延計算之認知差異 9. 要求趕工,不予加價 10.同等品材料之認知差異 11.「一式」計價之爭議 12.工程項目漏列、數量不足爭議 13.工程驗收及尾款給付,期限不明確 14.終止契約,損害賠償之爭議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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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 一、概論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四、停工期間之補償 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 先行使用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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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工期展延之原因甚多,譬如有關履約期限之工作天、日曆天、休假日以及天災人禍等契約內容不明確而致之工期認定爭議、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因辦理設計變更或增加工程數量、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等。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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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設計變更所衍生之工期展延認定主要精神係考量該設計變更或非歸責廠商因素所致之影響工項是否影響要徑作業,若未影響要徑作業則不予展延工期而僅補貼因設計變更等而增加之費用。 學術上常見之方法甚多,譬如預定進度展延分析法(as-planned schedule delay analysis )、竣工進度展延分析法(as-built schedule delay analysis )、時間影響分析法(time-effect analysis);以及有關浮時擁有權認定等。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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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履約期限之訂定) 四十三、履約期限之訂定,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要項 (履約期限之訂定) 四十三、履約期限之訂定,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一)自決標日、簽約日或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一定期間 內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二)於預先訂明之期限前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三)自廠商收到機關之信用狀、預付款或其他類似情形 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四)就履約各重要階段或分批供應之部分分別訂明其期 限。 (五)其他約定之方式。 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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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履約期間之計算) 四十四、履約期間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要項 (履約期間之計算) 四十四、履約期間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一)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均應計入。 (二)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 (三)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均應不計入。 前項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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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要項 (逾期違約金之計算) 四十五、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擇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載明於契約,並訂明扣抵方式: (一)定額。 (二)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前項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第一項扣抵方式,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1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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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要項 (不計逾期違約金之情形) 四十六、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機關。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延長履約期限,不計逾期違約金: (一)屬不可抗力所致。 (二)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契約變更或機關通知廠商停工。 (三)機關應提供予廠商之資料、器材、場所或應採行之 審查或同意等配合措施,未依契約規定提供或採 行。 (四)可歸責於與機關有契約關係之其他廠商之遲延。 (五)其他可歸責於機關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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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要項 (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 四十七、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 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 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 之違約金。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 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 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四)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 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款但書限制。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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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要項 (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 四十八、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 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 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 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時應予扣抵。 (四)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 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 制。 1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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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要項 (不可抗力原因) 四十九、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17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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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7條 履約期限 (二)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 工期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範本 第7條 履約期限 (二)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 工期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18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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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7條 履約期限 (三)工程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範本 第7條 履約期限 (三)工程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 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 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 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 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 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 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 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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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7條 履約期限 (三)工程延期: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第7條 履約期限 (三)工程延期: (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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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7條 履約期限 (三)工程延期: 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範本 第7條 履約期限 (三)工程延期: 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 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 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3.第1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廠商 報經機關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2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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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7條 履約期限 (四)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範本 第7條 履約期限 (四)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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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 期限竣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 期限竣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 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 完成部分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 金,每日依其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 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 金。 2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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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三)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 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三)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 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四)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 (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但不高於20%;未載明者, 為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18條第8款之賠償責任 上限金額內。 2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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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五)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 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五)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 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 第3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 免除契約責任: 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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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 惡劣天候、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 其他天然災害。 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2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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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 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27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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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六)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 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六)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 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 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七)廠商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 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廠商證明縱不遲延履 約,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2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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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八)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 約金者,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八)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 約金者,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 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1.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 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2.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 約金。 3.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 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 分之金額計算之。 4.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 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款但書限制。 2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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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九)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 金者,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九)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 金者,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 之計算原則如下: 1.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 限之違約金。 2.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 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3.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 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 抵。 4.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 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2目及第3目之限制。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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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十)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 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採購契約範本 第17條 延遲履約 (十)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 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十一)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 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並適用採 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 載明情節重大之認定方式)。 31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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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規範 0700一般條款 F.11除外風險 (1)項目及範圍 除外風險指下列各項: A.戰爭敵對狀態(不論是否宣戰)。 B.外敵入侵。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施工規範 0700一般條款 F.11除外風險 (1)項目及範圍 除外風險指下列各項: A.戰爭敵對狀態(不論是否宣戰)。 B.外敵入侵。 C.國內之紛爭、動亂、秩序混亂、暴亂。但承包商或分 包商僱用員工所為者,不在此限。 D.叛亂、造反。 E.軍事或政爭之內戰。 F.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 破壞或惡意行為。 32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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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規範 0700一般條款 F.11除外風險 (1)項目及範圍 G.政府或治安機關依法所為之扣押、沒收、徵收、充公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施工規範 0700一般條款 F.11除外風險 (1)項目及範圍 G.政府或治安機關依法所為之扣押、沒收、徵收、充公 或破壞,但可歸責於承包商事由者,不在此限。 H.核子反應、核子幅射放射性污染,不包括承包商使用 之核能器具。 I.因本工程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疏失所致之損失或損 害,但由承包商負責之設計或規範不在此限。 J.因主辦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所致之損失或 損害,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K.不可抗力包括:地震、颱風、火山爆發、海嘯所造成 之重大天然災害。 3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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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規範 0700一般條款 F.11除外風險 (2)承包商責任之豁免 由於除外風險所導致之工程損害或工期延誤,除契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施工規範 0700一般條款 F.11除外風險 (2)承包商責任之豁免 由於除外風險所導致之工程損害或工期延誤,除契 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不負任何責任。 (3)除外風險發生後之處理 除外風險之事項發生後,承包商應即書面通知主辦 機關,並依主辦機關之指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 務。除外風險以外之風險及損失均由承包商承擔。 3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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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函 展延工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管字第八九O二二六O三號 說明: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相關解釋函 展延工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管字第八九O二二六O三號 說明: 二、有關經費調整得參酌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三 十八點:明定廠商履約遇有我國政府法令之新增或 變更,致履約費用增加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其 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另工期調整得參 酌第四十九點:明定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 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 者,得展延履約期限。 3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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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函 天候認定-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89.05.08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九七三○號 說明: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相關解釋函 天候認定-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九七三○號 說明: 二、依據氣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全國氣象、地震、 火山、海嘯、波浪等現項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 象局統一發佈」。故豪雨之認定應依據中央氣象局 發布者為準。 36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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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函 天候認定-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89.05.08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九七三○號 說明: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相關解釋函 天候認定-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九七三○號 說明: 三、另就該工程標案而言,若以工作天計算 工期 ,有 關晴雨天之判定,係以該工程能否合理施作來判定 之,且各類工程有其不同特性(如室內工程或室外 工程)均會有所影響。又「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七點第二項規定』因天候影響致無法履約之時間, 其經機關核可者,得不計入工期」。是以,有關 晴雨天之判定,宜按個案之工程特性由工程主辦機 關逐日予以判定,方符合實際。 37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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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函 天候因素認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88.10.30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四八四號 說明: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相關解釋函 天候因素認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四八四號 說明: 二、首揭工程所訂契約並未針對「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予以詳細列舉,故來函所擬展延工期之依據,應由契約當事人依契約之真意共同協議之。其協議原則可參考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七條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十七條第(三)所揭內容辦理;其中因天候因素(如天雨)致全部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建議由監工人員於現場簽認後,始得不計工期。 38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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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 一、概論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四、停工期間之補償 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 先行使用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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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契約價金之記載) 三十、契約應記載總價。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採購契約要項 (契約價金之記載) 三十、契約應記載總價。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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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三十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一)依契約總價給付。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採購契約要項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三十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一)依契約總價給付。 (二)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三)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 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四)其他必要之方式。 41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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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採購契約要項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三十二、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得就變更之 部分加減賬結算。 (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 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 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不 予增減。 (三)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 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 減之。 42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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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採購契約要項 (工程數量清單之效用) 三十三、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4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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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契約價金因政府行為之調整) 三十八、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採購契約要項 (契約價金因政府行為之調整) 三十八、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前項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44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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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 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 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 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 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4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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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 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 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 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 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 此限。 46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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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 及數量結算。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 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 價結算。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 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 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 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 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 限。 47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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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三)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契約價金。 48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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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採購契約範本 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三)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49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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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函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實作數量計價-結算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一五四號 說明: 二、有關契約規定以實作數量計價者,其結算數量與契約數量不 符時,在辦理結算驗收前,依本會所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 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有關契約變更之規定辦理, 尚屬合理可行,乃首揭會議綜合各與會機關意見之結論。來 函建議於契約中明訂契約執行期間需否辦理契約變更之方式 乙節,得由 貴部依採購之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契約變更核 准備查之通案授權規定為之。 三、至於本會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七二 九三號令所稱「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 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乙節,包括追加契約 以外之項目。 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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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函 新增工項之底價訂定方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91.07.18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相關解釋函 新增工項之底價訂定方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二七二九三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51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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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相關解釋函 契約內及契約外之項目-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 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 規格之變更,請 查照。 52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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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函 契約內及契約外之項目-2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一、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
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 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 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者」,其「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本會前以88 年9月1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及88年12月16日 (88)工程企字第 號釋例,僅限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 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二、考量部分機關反映上開釋例造成該款執行上之不必要限制及 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困擾,爰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該釋例;另考量原契約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亦應有所限 制,本會89年9月8日(89)工程企字第 號函一併停 止適用,回歸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 分之五十者」之限制。 53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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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函 一、依契約總價給付之情形不在本次討論範圍。因機關 通知契約變更,造成契約項目或數量增減及價格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相關解釋函 契約變更時契約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訂-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五00四五九一五0號 95年11月9日「機關通知契約變更時契約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訂」會議紀錄陸、主席總結: 一、依契約總價給付之情形不在本次討論範圍。因機關 通知契約變更,造成契約項目或數量增減及價格 (或施工)條件改變,其涉及契約價金之變動,尚 非屬契約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機制處理之範疇。此 外,於目前政府採購制度下,廠商對契約單價已具 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並非完全由機關掌控,故廠 商對價格的合理性亦須負相當程度之責任。 54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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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函 二、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依原單價給付較為合理。如 經廠商舉證,確認機關原指定該等項目之工法或製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相關解釋函 契約變更時契約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訂-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五00四五九一五0號 二、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依原單價給付較為合理。如 經廠商舉證,確認機關原指定該等項目之工法或製 程不可行,方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另行議價。 三、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其價格 (或施工)條件改變,可視為新型態之新增項目, 其處理方式為刪除原契約項目並就新增價格(或施 工)條件不同之項目另行議價。惟廠商須在一定期 間或契約所訂期限內負責舉證價格(或施工)條件 之改變,方有主張重行議價之權利。 55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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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函 四、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變動,可 參考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及第32點之內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相關解釋函 契約變更時契約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訂-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五00四五九一五0號 四、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變動,可 參考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及第32點之內 容。部分機關(例如臺北市政府)已有數量變動達某一 程度時,可合理調整單價之做法。 五、新增工作中之原有契約項目,如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施 作顯失公平者,得另行議價,其處理方式同三。 六、漏項之情形如係可歸責於機關(含設計單位)之因素, 自應給付廠商。其屬契約已有項目之數量漏列者,依契 約單價給付;如確屬契約項目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 編列者,得辦理契約變更另議單價。 56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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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 一、概論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四、停工期間之補償 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 先行使用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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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暫停執行之補償) 六十九、契約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停工期間之補償 採購契約要項 (暫停執行之補償) 六十九、契約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前項暫停執行,機關得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 58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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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工期間之補償 採購契約範本 第21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七)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例如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2款及第14款規定。 (八)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59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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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第21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十)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四、停工期間之補償 採購契約範本 第21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十)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1.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規定, 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例如但 不限於管理費),由機關負擔。 2.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 定,如未填寫,則為2個月)者,機關應先支付已依 機關指示由機關取得所有權之設備。 3.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 定,如未填寫,則為6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 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 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6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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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O九八OO三O三四九O號 主旨:
四、停工期間之補償 工程會解釋函 機關通知停工廠商受損失之處理-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O九八OO三O三四九O號 主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機關通知廠商停工,致施工期程延後,依契約計算物價指數調整款(下稱物調款),廠商認為受有損失者,建議處理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二、工程採購如有延期施作之情形,現行物價指數調整(下稱物調)相關措施如下: 61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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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O九八OO三O三四九O號 (一)行政院函頒之已訂約施工中物調措施:
四、停工期間之補償 工程會解釋函 機關通知停工廠商受損失之處理-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O九八OO三O三四九O號 (一)行政院函頒之已訂約施工中物調措施: 1、行政院97年6月5日訂頒「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2點第(四)款載明「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為調整依據」。 62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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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O九八OO三O三四九O號 (一)行政院函頒之已訂約施工中物調措施:
四、停工期間之補償 工程會解釋函 機關通知停工廠商受損失之處理-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O九八OO三O三四九O號 (一)行政院函頒之已訂約施工中物調措施: 2、98年3月30日訂頒「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第2點第(四)款載明「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金額。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依辦理契約變更前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辦理。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為調整依據」。 63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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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O九八OO三O三四九O號
四、停工期間之補償 工程會解釋函 機關通知停工廠商受損失之處理-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O九八OO三O三四九O號 (二)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7目之(7)載明「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前1月□前2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依上開選項方式逐月計算物價調整款」。 64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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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O九八OO三O三四九O號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標廠商按契約預定履約進度 訂購材料,惟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例如機關
四、停工期間之補償 工程會解釋函 機關通知停工廠商受損失之處理-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O九八OO三O三四九O號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標廠商按契約預定履約進度 訂購材料,惟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例如機關 未及時取得施工用地),致機關遲延通知廠商開工 或開工後通知廠商停工,造成施工期程延後,廠商 認為依契約計算物調款受有損失者,可向機關求 償。屬上述情形者,建議機關應自行與廠商協調解 決,不宜轉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以提 高行政效率。 65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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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 一、概論 二、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爭議 三、標單數量不足與漏列漏項 四、停工期間之補償 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 先行使用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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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先行使用 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九十二條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67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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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先行使用 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九十三條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第九十四條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第九十五條 前三條所定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68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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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先行使用 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二條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69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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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先行使用 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九十七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7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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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先行使用 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九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71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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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先行使用 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九十九條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第一百條 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 72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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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查驗或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
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先行使用 採購契約要項 (查驗或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 五十一、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定相當期限,要求廠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並得訂明逾期未改正應繳納違約金。 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 之費用。 (二)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機關不 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73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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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查驗或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
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先行使用 採購契約要項 (查驗或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 五十一、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定相當期限,要求廠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並得訂明逾期未改正應繳納違約金。 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 之費用。 (二)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機關不 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74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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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六○○○六四二七○號 說明:
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先行使用 工程會解釋函 驗收相關-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六○○○六四二七○號 說明: 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94條:「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準此,初驗尚非正式驗收之必經程序。 75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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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六○○○六四二七○號
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先行使用 工程會解釋函 驗收相關-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六○○○六四二七○號 四、至於採購案訂有初驗程序者,其結果可作為正式驗收之用。依本會訂頒之「初驗紀錄」格式,倘初驗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機關應於紀錄載明初驗結果與不符情形,及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如該不符情形於後續驗收程序確認無法改善者,適用本法第72條規定。其經機關檢討採行減價收受者,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並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76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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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解釋函 驗收不合格之處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89.03.08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一○二號 說明:
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先行使用 工程會解釋函 驗收不合格之處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一○二號 說明: 二、貴院辦理採購發生短少或少數檢測不合格之情事,究應如何 處理,應由 貴院依契約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若採部分 解除或部分終止契約方式者,仍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12款 規定之適用。 三、前項情形,若情節不重大,可參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之精神採減價收受,或採雙方協議契約變更之方式處理, 毋需辦理部分解除或終止契約。 貴院本於權責執行契約 時,尤應注意比例原則之適用。 四、關於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合約中未註明計罰上限者,得參考 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契約總價之百分 之二十為上限。 77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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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解釋函 減價收受與停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92.06.30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二00二四八五四0號 說明:
五、竣工認定減價收受未驗收先行使用 工程會解釋函 減價收受與停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二00二四八五四0號 說明: (一)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辦理減價收受之前提, 應以採購標的之驗收結果雖與規定不符,但「不妨礙安全及 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 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為限。本案廠商 是否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應由 貴所依 契約規定及驗收結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雖廠商經由「減價 收受結案」者,於一般情形下,尚難構成本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八款情形,惟仍應查察有無構成同條項第三款「擅 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情形。 (二)有關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已有規定。 78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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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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