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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各国政治体制和行政制度 第二节 主要刑事法制 第三节 主要民事法制 第四节 主要经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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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各国政治体制和行政制度 第二节 主要刑事法制 第三节 主要民事法制 第四节 主要经济法制 第五节 主要军事法制 第六节 列国关系法制 第七节 司法和诉讼制度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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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各国政治体制和行政制度 一、各国基本政治体制 二、户籍管理制度 三、官吏管理制度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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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基本政治体制 (一)国君制度 (二)中央行政机构 (三)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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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一词的最早出现:《管子·禁藏》:户籍、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故善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备然后民可足也。 编制户籍的目的是为了分配土地,征发徭役和统计能充当兵丁之人数。 各国户籍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口数、成年男子的姓名和年龄等。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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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吏管理制度 (一)任官制度 (二)玺符制度 (三)爵命制度 (四)俸禄制度 (五)考核制度 (六)监察制度 (七)致仕制度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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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刑事法制 一、各国刑事立法 二、主要刑事罪名 三、主要刑罚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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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刑事立法 (一)春秋时期立法 郑国有子产“铸刑书”、邓析作《竹刑》,晋国有文公的“被庐之法”、赵宣子的《常法》、范宣子的《刑书》、夷搜之法、赵鞅“铸刑鼎”等。楚国有《仆区之法》、《茅(茆)门之法》等。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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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国时期立法 秦国制定什伍告奸之法、燔诗书之法等。楚国制定了《鸡次之典》等。魏国制定《法经》、《大府之宪》(《宪令》)、《立辟》等。齐国有《七法》、《守法》、《守令》、《李法》等。赵国制定国律,韩国制定《刑符》,燕国有《奉法》。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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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刑事罪名 不道(无道)罪;不祭不祀罪;侵害君主罪 ;以妾为妻罪 ;废嫡立庶罪 ;奸非罪;窃取国家印信罪 ;私议法令罪 ;博戏(赌博)罪 ;非法集处罪 ;贪赃枉法罪;违命或不用命罪 ;杀人罪 ;降敌罪 ;私斗罪 ;舍人无验罪 ;生活奢侈罪 ;猎杀动物罪 ;藏匿逃亡罪;僭越或违礼罪 ;言论惑众罪 ;弃灰罪 。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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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刑罚之一 (一)死刑:1、夷族。2、戮尸。3、烹、镬烹。4、焚。 5、轘。又称车裂,俗称“五马分尸”。6、沈。又称沉河。7、截。又称腰斩。8、弃市。9、绞。 (二)肉刑:1、黥刑。2、劓刑。3、贯耳。4、刖,膑。5、宫刑。又称腐刑。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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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刑罚之二 (三)连坐刑。1、全家连坐。2、什伍连坐。3、职务连坐。4、同伍连坐。 (四)耻辱刑。髡刑(耐刑)。 (五)徒刑。城旦、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戍、候。 (六)流刑。迁、流、徙、放、窜等。 (七)身份刑。1、锢,后世多称禁锢。 2、夺爵。 (八)赀刑、赎刑。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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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主要民事法制 一、民事主体资格 二、土地所有权 三、契约制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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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主体资格 天子、诸侯、公卿、大夫、士、庶人(士农工商)、奴隶等作为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或资格是不一样的。等级越高,权利能力越完整;等级越低,权利能力越小。庶人依附于采邑,具有不完全权利能力。工商业者一般服务于官府,也具有不完全权利能力。奴隶(臣、皂、隶、牧等)完全是工具,没有任何权利能力,但是可以通过解放或赎免而获得庶人身分。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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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所有权 春秋战国时期,土地的所有权不再由周天子所独有,国君、卿大夫甚至卿大夫的家臣们拥有了一定的土地所有权。 私人所有土地权在春秋以前基本不存在。自春秋时期开始,“井田制”逐渐通过暴君污吏“漫经界”而开始瓦解,与此同时私人即可通过开垦或通过军功而实际获得私有土地。于是各国逐渐通过改革,承认这一现实,承认土地的私有权。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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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约制度 (一)借贷契约 (二)雇佣契约 (三)行政契约 (四)买卖契约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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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 继承制度:身份继承方面,春秋时期兄终弟及,战国后父死子继取代兄终弟及制;财产继承方面,大约实行诸子平分制。 家庭制度中法律上的“家长”职务正式形成。家长一般由男性长者担任,在家庭中处于核心地位,不但有权处分家庭公共财产,而且对子女也具有支配权和惩戒权。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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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主要经济法制 一、生产与资源管理制度 二、赋税制度 三、平准制度 四、手工业管理制度 五、商业管理制度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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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与资源管理制度 (一)农业管理制度 (二)林业渔业管理制度 (三)盐铁官营制度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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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赋税制度 (一)田赋制度 (二)市税与关税制度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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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准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控制物价特别是粮价,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形成了平粜平籴或平准制度。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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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手工业管理制度 春秋时期:手工业者由官府供养,由官府直接控制。各国管理手工业的官吏有工正、工师、匠师、尹。官府手工业者是世袭的,一般世代为官府工匠,不能任意迁移和改变职业。 战国时期:手工业私人经营有所发展,官府手工业仍占主要地位,特别是关键部门仍由官府把持。 对手工业生产管理的立法主要从生产纪律、产品质量和数量方面加以管理。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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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管理制度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大多设有专门商业或市场管理机构。 法律对市场和商业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如关于市的设置位置及规模;商贾店铺的排列等。 战国时期各国商业迅速发展。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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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主要军事法制 一、军事行政法制 二、军事刑法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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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事行政法制 (一)军队的编制 (二)兵役制度 (三)训练校阅制度 (四)军功爵制度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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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事刑法 (一)法律形式:“誓”等。 (二)军事司法人员 (三)军事刑罚体系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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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列国关系法制 一、列国关系原则 二、列国交往关系法 三、列国争端解决机制 四、战争规则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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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国关系原则 (一)国家之间地位平等 (二)互不干涉内政 (三)互不侵犯领土 (四)盟约必须信守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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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国交往关系法 (一)列国外交机关 (二)列国间会盟 (三)列国间盟誓(约)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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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国争端解决机制 (一)强制解决方式 (二)和平解决方式 : 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仲裁;司法解决。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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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战争规则 (一)出师之名 (二)战争开始 (三)战时的规则 (四)战争的结束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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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司法和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监狱制度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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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关 春秋时期,周天子作为最高司法官,主要处理有关诸侯之间的争讼,或者授权诸侯长即霸主处理诸侯之间的争讼,或授权其制裁对周王室不尽朝贡义务的诸侯。随着周天子势力逐渐衰败,周天子的地位被齐、晋、楚等几个诸侯霸主所取代,霸主们代天子行使司法权。 在各诸侯国内部,国君掌握最高司法权,形成了自己的中央司法体系。国君有时设立特别最高法庭审理重大案件。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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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 :控告式;纠劾式;自告式 (二)受理:受理控告必须进行审核。 (三)审理:受期;强制措施;出庭;辩论;证据;判决;执行。 (四)法官责任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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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狱制度 监狱继续称囹圄、圜土 监狱的形式有“深室”、“高丘”、“楼台”“石室”等。 监狱设置专门的狱官。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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