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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古代东方法 shoco@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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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讲 古代东方法

2 一、什么是古代东方法 1、世界古代史:自远古有人类以来至公元 1500年 (1)上古史:自远古有人类以来至公元 500年
(一)什么是古代? 1、世界古代史:自远古有人类以来至公元 1500年 (1)上古史:自远古有人类以来至公元 500年 (2)中古史:自公元500年至公元1500年 2、世界近代史:自公元1500年至1900年 3、世界现代史:自公元1900年至今

3 问题:印度与东南亚各国? (二)什么是东方? 西欧中心论与人文地理、政治地理的概念。
1、近东(东欧尤其是东南欧的巴尔干各国以及亚洲沿地中海各国) 2、中东(狭义上一般指西亚各国,广义上则还包含北非一些国家) 3、远东(中国、日本、朝鲜、俄罗斯太平洋沿岸地区) 问题:印度与东南亚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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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什么是古代东方法? 1、狭义上 主要指以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巴比伦)、古代希伯来、古代印度为代表的奴隶制法律体系,亦主要为上古时期的法律体系。 2、广义上 除上古时期的奴隶制法律体系外,还包括进入中世纪以后的中古时期的法律体系,主要代表为伊斯兰法。 问题:东罗马帝国亦拜占庭帝国的法律?

6 二、古埃及法 古埃及神学中的正义女神玛亚特(Maat)。
法史趣事:Maat一词意为“直”或“真”,引申为正义;希腊语Kanon一词意为“直尺”,引申为“法律”;意大利语Diritto一词亦意为“直”,引申为“正确”、“法律”;再想想孔子对于“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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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古埃及法的形成与发展 公元前4500左右,埃及进入新石器时代,并由母权制逐渐让位于父权制,城市开始萌芽,逐渐以城市为中心组成城市国家(Nomos,汉译为“州”)。 公元前3100年左右,上埃及国王美尼斯征服了下埃及,建都于孟斐斯,开创埃及早王国的第一王朝,成为古埃及的第一个立法者,开始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换。 历史趣闻:美尼斯(Menes)与克里特的米诺斯(Minos)、古印度的玛努(Manu)都以公牛作为神圣的象征。

10 公元前15世纪中叶以后,成文法典开始出现。 公元前11世纪以后,埃塞俄比亚人、亚述人、波斯人、希腊人、马其顿人、罗马人、阿拉伯人等先后征服埃及,法律格局不断发生变化。 公元前525年波斯帝国征服埃及,将埃及划归为一个行省。 公元前332年,马其顿亚历山大大帝占领埃及,病逝后其部将托勒密统治埃及,建立托勒密王朝(公元前323年-前30年)。 公元前30年,埃及并入罗马帝国的版图。 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后,东罗马帝国继续控制埃及。 公元642年,阿拉伯人征服埃及。

11 (二)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1、王权专制制度 2、土地制度 3、契约制度 4、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国王(法老)、宰相、祭司、军队、奴隶。
从母权向父权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与纳妾制。 正宗与庶出。 离婚自由与判决宣告离婚。

12 5、犯罪与刑罚制度 犯罪与侵权不分,广泛适用死刑与肉刑。 6、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 古王国时期,司法与行政不分,“十人委员会”掌管司法权,由宰相担任主席。 新王国时期,中央最高法庭共有30名法官,由各州、市名门出任;地方州法院,由州长与法官主持;基层则有乡、镇,由基层公社会议主持审判。 采用对抗制的诉讼程序。 形成有以证人、证物、证词、勘验、供状等为环节的证据体系。

13 (三)古埃及法的特征与历史地位 1、特征 2、历史地位 (1)典型的神权法 (2)浓厚的专制色彩 (3)发达的财产与契约制度
(1)古代东方法中民事经济立法的典型代表 (2)对西亚、北非奴隶制法律的深刻影响 (3)本土法与外来法的相互影响

14 三、楔形文字法 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之间的美索不达米亚所创造的文明。 (一)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发展
公元前4000多年到公元前2250年,苏美尔人于两河流域创造发达的文明,在象形文字的基础上发展出楔形文字,后来闪米特人在此基础上引入真正的字母文字,成为后来欧洲字母文字的前身。 公元前1894年,闪米特人的一支阿摩利人建立古巴比伦王国。 公元前1595年为赫梯王国所灭。

15 公元前1300年左右,亚述帝国崛起,于公元前612年为迦勒底人推翻,新巴比伦王国开始,直至公元前538年为波斯所灭。
公元637年,阿拉伯人战胜波斯人,阿拉伯帝国将首都从大马士革迁到巴格达,开始了两河流域的伊斯兰文明。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代表性法典: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法典》、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赫梯法典》、《亚述法典》。

16 (二)《汉穆拉比法典》 1、结构体系 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立法思想与立法目的。 正文:282条。 结语:告诫。 2、政治制度
3、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 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钦努” 奴隶

17 4、经济制度 土地公有制(王室土地与公社占有土地)。 种类繁多的书面契约形式。 债务人的一定保护。 高利贷者的一定限制。 商业活动的发达与商事法律的成熟:“塔木卡”为坐商,“沙马鲁”为行商;独资经营与合伙经营;票据的出现;亚格比父子(Ye gibiand sons)银行;代理、行纪、合伙大量涌现。 5、婚姻家庭制度 父系家长制、婚姻与契约、男子离婚的主宰权。

18 ◆如一个男人与他未生育的妻子离婚,他应按婚姻协议的规定给她钱,还应还给她从她父亲家带来的嫁妆。
《汉穆拉比法典》第138条 《亚述法典》 第1卷第38条 《旧约全书》第1卷第24章 埃及法 ◆妻子可通过契约保留独立的离婚权。 ◆如一个男人与他未生育的妻子离婚,他应按婚姻协议的规定给她钱,还应还给她从她父亲家带来的嫁妆。 ◆如果一个男子与他的妻子离婚,他如愿意给她就给她;如果他不愿意给就不给,她应空手走出他的房子。 ◆当一个男人娶了妻子,而且她不受他喜欢,因为他发现她有不洁行为。那么他可以写一份离婚书交给她,让她离开房子。

19 6、刑事法律制度 犯罪种类繁多:国事罪、宗教罪、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刑罚种类繁杂:死刑、体刑、烙印、罚金、驱逐等。 刑事特权。 神明裁判。 7、历史地位 迄今发现的人类社会早期保存最为完整的古代法典。

20 四、古希伯来法 (一)古希伯来法的形成与发展
公元前2000年左右,希伯来人从两河流域迁徙至叙利亚、巴勒斯坦一带,后来又进入埃及,沦为法老的奴隶。 公元前14世纪,摩西率领希伯来人走出埃及,途中创立“十诫”,重返巴勒斯坦,逐步形成犹太部落(居住于死海以西山区南部)与以色列部落(居住于巴勒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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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公元前11世纪,扫罗成为以色列第一位国王,犹太部落的首领大卫亦在南部成立独立王国。后来大卫战胜扫罗的儿子而建立统一王国,定都耶路撒冷。
公元前925年,统一王国再次分裂为以色列与犹太两个王国。 公元前721年,亚述人征服以色列王国。 公元前586年,新巴比伦王国攻陷犹太王国,整族被掳掠到巴比伦,史称“巴比伦之囚”,犹太教开始形成,《旧约全书》开始被编纂。 公元前538年,波斯帝国消灭巴比伦,犹太人获准重返家园,但相继成为波斯、希腊、罗马的附属国。 公元70年,犹太人起义,罗马血腥镇压,古希伯来法告一段落。

24 (二)《摩西五经》 《摩西五经》由《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五部分组成,是《圣经》的第一部分,又称为“律法书”、“摩西律法”。 《创世纪》关于上帝创造世界与人类起源。 《出埃及记》关于逃离埃及,核心为“摩西十诫”。 《利未记》关于祭祀的法律制度。 《民数记》关于户籍、登记的法律制度。 《申命记》重申法律。

25 《出埃及记》中的“摩西十诫”: 神吩咐这一切的话,说:“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1、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2、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3、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26 4、当纪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神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作,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5、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6、不可杀人; 7、不可奸淫; 8、不可偷盗; 9、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10、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27 (三)古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 1、财产法 上帝对土地的所有权。
每7年定为一个“安息年”,土地上的自然物任人拾取;每7个安息年后的第50年为“圣年”或“禧年”,要归还地业。 向上帝献祭。 2、债权法 契约与盟誓。 适当限制所有权。

28 3、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婚姻成立:男方交付聘礼与女方父亲同意。 严禁与外族人结婚、近亲结婚。 离婚权掌握在男方手中。 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长子继承制,嫡庶有别,兄终弟及。 4、犯罪与刑罚制度 许多犯罪与宗教密切相关。 刑罚野蛮、残酷,同态复仇,死刑广泛。 5、司法制度

29 (四)古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公元1世纪到5世纪,犹太法律学者进行法律资料汇编;公元200年左右完成《密西拿》,后来又对其加以释义和补编而为《革马拉》,二者合编而为《塔木德》,其地位与影响仅次于《圣经》。 东西方法律制度连接的桥梁。 深刻影响基督教会法。 直接影响伊斯兰教法。 被犹太人带到全世界。 1948年4月,以色列建国,古希伯来法成为重要的历史渊源。

30 五、古印度法 (一)古印度法的历史发展 公元前2300年左右,印度河流域已有相当高度发达的文明,以摩享佐·达罗与哈拉帕两个城市文明为代表,达罗毗荼人创造的哈拉帕文明至公元前17世纪以后为西北入侵的雅利安人所征服,更为持久的“吠陀文明”得以兴起。 “吠陀”意为“知识”、“学问”,是雅利安人包含种种知识的典籍,“吠陀”经成为这个时期最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吠陀时代后期,“瓦尔那”即种姓制度逐渐形成。

31 公元1世纪初,大月氏人在中亚建立贵霜帝国,印度北部被并入其版图,佛教进一步得到传播,但贵霜帝国迅速分裂。
公元前6世纪,印度进入列国时代,十余个国家开始了兼并战争,波斯人开始入侵,统治印度河流域近两个世纪。 公元前4世纪,南部的恒河流域建立起以摩揭陀为中心的统一国家。但由于马其顿亚历山大的入侵,旃陀罗笈多领导反马其顿起义,统一北印度,继而推翻摩揭陀国的难陀王朝,建立最为强盛的孔雀王朝。佛教经典开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婆罗门教法也得以形成并扩张。 公元1世纪初,大月氏人在中亚建立贵霜帝国,印度北部被并入其版图,佛教进一步得到传播,但贵霜帝国迅速分裂。 公元4世纪初,笈多王朝在摩揭陀兴起,并征服了恒河流域,但亦迅速衰落。 公元6世纪以后,佛教衰落,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应运而生,是为印度教。自此阿拉伯人、阿富汗人、蒙古人先后控制印度长达1000余年,近代则沦为英国殖民地。

32 (二)古印度法的渊源 1、吠陀 约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雅利安人逐渐形成这一最早的传世文献,成为印度最为古老的法律渊源。 吠陀本集共有《梨俱吠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阿达婆吠陀》四部,婆罗门教对其进行解释,形成《梵书》、《森林书》、《奥义书》三部释义书,成为婆罗门教教义的基础与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

33 2、法经 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即为法经,主要有《乔达摩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槃耶那法经》、《毗湿奴法经》等。 3、法典 婆罗门教根据吠陀经典编成的教法典籍,最为权威的为《摩奴法典》。 4、佛教经典 佛教经典总称“三藏”:《经藏》、《论藏》、《律藏》。 佛教法的中心内容为“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其他法源,如国王的诏令等。

34 (三)《摩奴法典》 1、内容体系 12章2684条。 各章按婆罗门教徒一生的四个“行期”加以安排,即梵行期、家居期、林栖期、遁世期。
第1章为创世说。 第2章为法的概念与梵行期应遵守的行为规则。 第3-5章为家居期的行为规则。 第6章为林栖期、遁世期的法律与解脱灵魂之道。 第7-11章为刑事、民事、诉讼等各项法律制度。 第12章阐释业力轮回的宗教教义。

35 2、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起源于雅利安人对达罗毗荼人的征服,逐步形成四大种姓: (1)婆罗门,即僧侣,为最高等级;
(2)刹帝利,即武士,为世俗政治的统治者; (3)吠舍,即商人; (4)首陀罗,即奴隶。 前三个种姓属于“再生族”,首陀罗是“宗教不救的人”。

36 (四)古印度法的特征 1、法律规范来源于多种宗教 吠陀教,为多神教,相信梵天为最高存在,物质世界是虚幻的,灵魂可以轮回转世,实现梵我同一。
婆罗门教,是吠陀教的延续,崇拜梵天、毗湿奴、湿婆神三大自然主神。 佛教,由释迦牟尼创立,相信三世因果,承认六道轮回,倡导“四谛”,即苦谛、集谛、灭谛、道谛,从而关照无常而实现生死解脱。 印度教,为婆罗门教与佛教斗争的产物,教义向下层民众倾斜,但亦坚持种姓制度。 2、 法律规范与宗教规范融合统一 3、种姓色彩浓厚

37 (五)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1、深刻影响印度社会 2、影响东南亚地区,形成印度法系
缅甸、泰国、柬埔寨、老挝、马来半岛、印度尼西亚、文莱等地区。

38 六、伊斯兰法 (一)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形成 公元6-7世纪,居住在阿拉伯半岛上的贝杜因人的氏族制度开始解体,部落之间长年征战,加上拜占庭、波斯等帝国的长期侵略,统一提上历史日程。 公元610年,穆罕默德宣称获得真主安拉的启示,开始传播伊斯兰教的活动,为阿拉伯半岛统一国家的建立奠定思想基础。 公元622年,穆罕默德因受麦加贵族的迫害,前往麦地那,建立不分阶级、地域、民族和部落的真正意义上的穆斯林国家(公社)。

39 公元630年,穆罕默德率军攻克麦加。 公元632年,阿拉伯半岛基本统一。同年,穆罕默德在麦地那病逝。其后,穆罕默德的岳父阿布·伯克尔被推上领袖席位,称为“哈里发”。自632年至661年,共有四位穆罕默德的近亲与密友出任哈里发,这就是著名的神权共和时期。 公元661年,倭马亚家族的叙利亚总督穆阿维叶即位哈里发,定都大马士革,建立倭马亚王朝,开始发动大规模的对外战争。 公元750年,阿布·阿拔斯联合什叶派穆斯林推翻倭马亚王朝,建立阿拔斯王朝。 公元10世纪后,阿拉伯帝国再次分裂。 公元1258年,旭烈兀奉蒙哥之命攻陷巴格达,阿拉伯帝国灭亡。

40 (二)伊斯兰法的历史发展 伊斯兰法一般指伊斯兰教法,音译“沙里阿”(shari’a),原意为“通向水源之路”,逐渐被引申为“通往先知的大道”,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法律体系。

41 形成时期(公元7-8世纪) 《古兰经》 的根本地位 得以确定, 并对其进行 了整理和汇 编 “圣训”作为 对《古兰 经》的补充 开始传述
哈里发政府 的行政法 令成为重 要的法律 渊源 专职法官的 出现为司法 制度的建立 奠定了基础

42 全盛时期 (公元8世纪中期至公元9世纪中期) 形成以 哈乃斐 、马立 克、沙 斐仪、 罕百里 为代表 的四大 教法 学派 圣训的 地位日 显重要 ,其整 理与汇 编工作 开始 进行 教法学 的“公 议”、 “类比 ”等方 法成为 重要 渊源 哈里发 政府颁 布的行 政法令 的地位 日益 重要 司法 制度 不断 完善 衰落时期 (公元9世纪以后)

43 (三)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1、《古兰经》 2、“圣训” 3、教法学 (1)公议 (2)类比 4、其他的法律渊源 (1)哈里发的行政法令
(2)各地习惯 (3)外来法律

44 (四)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1、穆斯林的义务 (1)“五功”:念功、拜功、斋功、课功、朝功; (2)进行圣战; (3)严守戒律。
2、所有权制度 3、债法

45 理智健全的成年人均可结婚,未成年人经监护人许可亦可结婚,男子可与异教徒的女子结婚,女子则只能在教内通婚,禁止血亲与近亲之间通婚;
4、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反对禁欲主义,凡穆斯林必须结婚; 婚姻自主,反对强迫、买卖、包办; 理智健全的成年人均可结婚,未成年人经监护人许可亦可结婚,男子可与异教徒的女子结婚,女子则只能在教内通婚,禁止血亲与近亲之间通婚; 提倡一夫一妻制,允许有限制的多妻; 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男方应尊重女方; 准许离婚(休妻与协议离婚) 继承以男子为主,女子有一定的继承权。 5、刑法制度 6、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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