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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14.1 运输方式 14.2 装运条款 14.3 运输单据 14.4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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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4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14.1 运输方式 14.2 装运条款 14.3 运输单据 14.4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2 运输方式 14.1.1 海洋运输 14.1.2 铁路运输 14.1.3 航空运输 14.1.4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14.1.5大陆桥运输 14.1.6其他运输方式

3 海洋运输 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又叫“定期船运输”,指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 四个特点:①“四固定”的特点;②“两管”;③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④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班轮运费一般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运费两部分。 班轮运费=总货运量×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

4 计算例题14-1 从我国广东黄埔港运往国外某港口的一批货物,运费计收标准为W/M,共300箱,每箱毛重25千克,每箱箱长50厘米,宽30厘米,高20厘米,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特殊燃油附加费为5%,港口拥挤费为10%,试计算这300箱的运费为多少? 解:W=25千克=0.025运费吨 M=50厘米×30厘米×20厘米=30000立方厘米=0.03运费吨 由于M>W,所以应采用M计算运费。 运费=总货运量×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 =300×0.03×60(1+5%+10%) =621(美元)

5 租船运输:包括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 在租船运输业务中,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船舶经由航线和停靠的港口也不固定,须按租船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来安排,有关船舶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程等,都按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而定,运费也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

6 铁路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铁路当局联合起来完成一票货物的铁路运送。
对香港铁路运输:由大陆段运输和香港段运输两部分构成。具体做法是:从发货地至深圳北站的国内段运输,由发货人或发货地外运机构按照对香港运输计划的安排,填写国内铁路运单,先行运至深圳北站,收货人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各外贸企业的代理,负责在深圳与铁路局办理货物运输单据的交接,并向深圳铁路局租车,然后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查验放行后,将货物运输至香港九龙港。火车过轨后,由深圳外运分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香港中国旅行社,向香港九广铁路公司办理香港段铁路运输的托运、报关等工作,货车到达九龙目的站后,由香港中国旅行社将货物卸交给香港收货人。

7 航空运输 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和航空急件传送方式等 航空运输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公司或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航空运价:航空运价是指从启运机场至到达机场的运价,不包括提货、报关、仓储等其他费用。航空运价仅适用于单一方向。航空运价一般是按照货物的实际重量(千克)和体积(以6000cm3或366立方英寸体积折合1kg)两者之间较高者为准。针对航空运输货物的不同性质与种类,航空公司规定有特种货物运价、货物的等级运价和一般货物运价等。

8 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集装箱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下列条件: 集装箱及集装箱运输的涵义 集装箱运输的优点
集装箱运输的费用 国际多式联运: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必须至少有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联运; 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按全程单一运费率计收运费。

9 大陆桥运输 大陆桥运输是指以陆地上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的运输方式,从形式上看,是海—陆—海的连贯运输,一般以集装箱为中介。它具有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并且大陆桥运输更能体现利用成熟的海、陆运输条件,形成合理的运输路线,大大缩短营运时间,降低运营成本。世界上现有的大陆桥有西伯利亚大陆桥、欧亚大陆桥、北美大陆桥等。

10 其他运输方式 公路运输 内河运输 邮政运输 管道运输

11 装运条款 14.2.1装运时间 14.2.2装运地点和目的地 14.2.3分批装运和转运 14.2.4装运通知 14.2.5滞期和速遣条款

12 装运时间 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或装运期限 规定以某一特定的事件作为装运日期确定的依据 以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确定装运日期
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日期。如:“于2009年10月16日装运”(Shipment on October 16th, 2009)。 规定装运期限。如:“九月份装船”(Shipment During September)。 规定最迟装运日期。如:“不迟于6月15日装运”(Shipment Not Later than June 15th)。 规定以某一特定的事件作为装运日期确定的依据 以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确定装运日期 规定近期术语作为装运时间 “尽速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刻装运(Prompt Shipment)”等。

13 装运地点和目的地 装运地点既可以是装运港口也可以是内陆的任何地点。在实际操作中,装运地点往往由卖方提出,经买方确认。
在采用海洋或内河运输的情况下,装运地点为装运港,目的地为目的港。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确定国外目的港应当注意的问题 规定国内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4 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是指成交数量较大的货物可以分若干批次于不同的航次、车次、班次装运的做法。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做法。但当事人也可以不允许分批装运。合同双方应就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达成一致。 转运是指货物从装运港或发货地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种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情况下,从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安排装运,买卖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等问题,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15 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是装运条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论按哪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要承担相互通知的义务。规定装运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车、船、货的衔接,并便于办理货运保险。因此,及时发出装运通知,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买卖双方按CFR条件成交时,装运通知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向买主发出装运通知。

16 滞期和速遣条款 装卸时间: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有按连续24小时计算和按照港口习惯速度装卸来表示装卸时间两种做法 装卸率:即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偏高或偏低都不合适,装卸率应根据货物品种和有关港口的装卸速度来确定。 滞期费和速遣费 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时完成装卸任务,致使船舶连续在港内停泊,为了补偿由此而对出租人造成的船舶开航的损失,自许可装卸时间终了时起,直到全部货物装卸完毕为止的滞期时间,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此项金额称作“滞期费”。 相反,在规定的装卸期内,如果承租人能提前完成装卸作业,那么出租人应按其节省的时间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额,即“速遣费”。 滞期费的数额一般低于船舶租金,速遣费通常为滞期费的一半。

17 运输单据 14.3.1海运提单 14.3.2其他运输单据

18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它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海运提单。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的分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签发和转让

19 其他运输单据 航空运单 铁路运输单据 邮包收据 多式联运单据

20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4.4.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14.4.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14.4.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14.4.4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14.4.5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及货物运输保险做法

21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海上风险:一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海上损失: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航行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船方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或使航程得以继续进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做出的一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在海运中,由于保单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损失。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及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海上费用:是指海上风险所造成的费用损失,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22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保险险别 除外责任 责任起讫 ICC(A)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它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附加险: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的险别,必须依附于主险项下,即只有投保基本险中的一种之后,才可加保附加险。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和其他特殊附加险。还可以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再选择若干适当的附加险别。 除外责任 责任起讫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ICC(A)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ICC(B)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ICC(C)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23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常见的陆运风险有:车辆碰撞、倾覆和出轨,路基坍塌、桥梁折断和道路损坏,以及水灾和爆炸等意外事故;雷电、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以及霜雪冰雹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偷窃、货物残损、短少、渗漏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此外,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也具有基本险性质。 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上述责任范围,均适用于铁路和公路运输,并以此为限。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 陆运货物在投保上述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可以加保附加险。

24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常见的空运货物风险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战争破坏以及被保险物由于飞机遇到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险事故而被抛弃等。 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期限,是自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至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

25 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有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基本险,其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发出通知书给收件人当日午夜起算为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在投保这两种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邮包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时,也须另加保险费。在加保战争险的基础上,如加保罢工险,则不另收费。邮包战争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经邮政机构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政机构送交收件人为止。

26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及货物运输保险做法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进出口业务中的保险做法 保险金额 保险险别 保险条款 出口货物的投保手续
进口货物的保险 保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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