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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学习目的与要求
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学习目的与要求 重点掌握海洋运输中班轮运输的特点及运费的构成和计算,掌握海运提单的性质、作用和种类,掌握装运条款的内容和规定方法,重点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损失和费用,掌握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保险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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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讲解 第一节 运输方式及特点 国际贸易商品的运输方式,主要有海洋、铁路、航空、邮政、联合运输等方式,故应根据进出口商品的特点、货运量的大小、自然条件、装运港口等具体情况以及国际政治局势的变化因素,合理选择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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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最多、也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中2/3的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实现的。它的优点是运费低、运量大、对货物的适应性强,但也有速度慢、易受自然条件的影响等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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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是是在不定期租船运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国际航运的一种主要方式。 1、班轮运输的特点
(1)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即按固定的航行时间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停靠固定港口、收取相对固定的运费。 (2)运费中包括装卸费。 (3)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品种,只要有舱位就可以接受。 (4)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5)一般是在码头仓库交货,对货主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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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班轮运费 (1)班轮运费构成 由基本运费和各种附加费构成。基本运费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的基本运费,它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另外一部分是附加费,它是班轮运费中除去基本运费之外所加收的费用,附加费名目繁多,是船方根据具体情况加收的,如超长附加费、直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超重附加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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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 ①按货物的实际重量计收(毛重),又称重量吨计收。运价表中以“W”表示。1重量吨为1公吨或1长吨等。 ②按货物的体积/容积计收,又称尺码吨计收。运价表中以“M”表示。1尺码吨为1立方米或立方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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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按货物的重量/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吨。——运价表中以“W/M”表示。
④按商品的价格计收,又称从价运费。运价表以“A.V.”或“Ad.Val.”表示。即拉丁文Valorem(从价)的缩写表示。 ⑤按货物的件数计收。如每辆,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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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由船货双方临时议定。对运量大、货价低、装卸容易,装卸速度快的农副产品和矿产品时采用。运价表中以“Open”表示。
⑦按货物重量、体积或价值三者中选择一种最高的运费计收。运价表中用“W/M or ad val.”表示。 ⑧按货物重量或体积选择其高者,再加收一定百分比的从价运费。运价表中用“W/M plus A.V.”。 ⑨由船主与货主临时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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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①先根据商品的英文名称在货物的分级表中查出该商品属于什么等级(1——20级)和按什么计费标准(重量或体积)。 ②根据商品的等级和计费标准,在航线费率表中查出这一商品的基本费率。 ③查出该商品本身所经航线和港口的有关附加费。 ④商品的基本费率和附加费率之和即为该商品每一运费吨的单位运价。 ⑤以该商品的计费重量或尺码乘以单位运价即得出总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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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我出口到海湾国家某货物50箱,每箱体积 41×33. 5×29(厘米),每箱毛重为44
例:我出口到海湾国家某货物50箱,每箱体积 ×33.5×29(厘米),每箱毛重为44.5公斤,经查船公司的“货物分级表”,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又查“中国——海湾”地区等级费率表,10级基本费率为港币222元,另外加燃油附加费21%,港口拥挤费20%,船公司应收取的运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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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总重量=50×44.5公斤=2.225公吨 商品总体积=50×(0.41×0.335×0.29)=1.99立方米 W大于M 运费=222×(1+21%+20%)×2.225=696.47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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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运输,一般是租船人向船主租赁整只船舶进行运输货物。因此,船舶的航线、停靠的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航行时间都要按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定而定,运费或租金也由双方根据行情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它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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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程租船 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是指按航程租船,即所租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完成一个或数个航次。按航次的多少,又分单航次租船,来回航次租船,连续单航次租船,连续来回航次租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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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租租船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装运货物的条件,尤其是要规定装卸费用由谁负担。一般来讲,装卸费用有以下几种具体做法:船方负担装卸费,也称“班轮条件”;船方不负担装卸费(FIO);船方管装不管卸(FO);船方管卸不管装(FI);船方不负担装卸、理舱和平舱费(FI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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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租船 它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赁船舶,简称期租船,租期从数月到数年不等。船舶在租期内的一切运营费用及日常维修等开支,均有租方负担。 除上述两种租船方式外,还有光船租船,也称净船期租船,属于定期租船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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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运输 是指利用铁路进行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主要的运输方式,仅次于海洋运输。它的优点是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限制,可以全年正常运行,速度快,风险较小,具有高度的连续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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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运输 三、航空运输和邮包运输 (二)邮包运输
与海运、铁路运输相比,航空运输速度快,故适用于运送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和各种急需物资。可以分为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等几种方式。 (二)邮包运输 是指通过邮局寄送进出口商品的一种较简便的运输方式。包括普通邮包和航空邮包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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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一)集装箱运输
它是将一定数量单位货物装入标准规格的集装箱,以箱作为运送单位。利用陆海空运输工具运送货物的一种方式,这是国际航运中一种新型的运输方式,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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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在运往码头之前,要装进标准规格的集装箱内。
2、无论铁路、公路、海运都有专门的运输工具。 3、货物的装卸全部使用专设的起重设备。 4、交接货物的地点可以按照一般的交易设在装运港,也可以设在买卖双方各自的工人、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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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多式联运 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它把海陆空多种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它是一种合理、科学的运输方式,通过将各种不同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组合起来,达到迅速、安全、便利、经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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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指出口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办理装运时,或在装运完备后,由承运人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运输单据通常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和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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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运提单 (一)提单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提单是货物的承运人或代理人,在收到托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确认已收到托运货物。它的性质:
1、它是承运人或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并保证凭此收据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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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是收取运费的证明。
3、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的内容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提单合法持有人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一张提单有正反两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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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内容分别由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通常包括船名、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被通知人名称、货物名称、外表状况,标志、包装、数量、运费、正本提单份数、提单签发日期与地点、承运人或船长签字…… 反面印有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运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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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起初是船方自行制定的,以后船方为尽量减少自己的责任,提单背后的免责条款越来越多,引起了货方的不满,提单作为物权证明的作用也下降了,为了统一提单背面条款内容,缓和船货双方矛盾,各国船运界先后签订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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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单的分类 1、按照货物是否装上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是指提单上写明货物“已由×轮装运”的字样和装运日期的提单,此提单应用广泛,按国际惯例,银行议付时接受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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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期间向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此提单没有明确装运期和装运船只的名称,能否按时收到货物并无保障,故买方、受让人和银行一般都不愿接受这种提单。此提单在加注“已装船”字样,注明船名、装运日期,并由船方签字证明后,就可转化为已装船提单,才能被买方和银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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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货物的外表有无不良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交承运人托收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或包装不良的批注。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货物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被撬动、水浸、雨淋、或碰撞等痕迹之类批语的提单,如“包装破损”“×件损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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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提单上在收货人一栏内写上收货人姓名或企业名称的一种提单,这种提单不能转让,故在国际贸易较少采用,一般只适用于价值贵重的物品、展览品和援外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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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未加注任何字样或仅写上“来人”字样的提单。也叫空白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就可转让,手续简便,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货只凭单,不凭人,风险大,易引起纠纷,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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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示提单(Order B/L)。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写上“凭指定”(To order)或“凭××指定”(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可通过背书转让给他人提货,又称可转让提单。背书的方法,一是空白背书,即在提单的背面仅由转让人签字盖章就可转让。二是记名背书转让,即除了由转让人签字盖章外,还应列明被背书人(被转让人的名称)。它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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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运输方式不同划分 (1)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承运人按照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条件下签发的提单,直达提单内仅列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没有“中途转船”的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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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按照船舶从装运港装货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中途在港口换船,再把货物运往目的港的条件下,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要注明“在××港转船”的字样。 (3)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经过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由第一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可在中途换装其他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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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船舶营运方式不同划分 (1)班轮提单(Liner B/L)。是指由班轮公司承运货物后所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2)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而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银行或买方在接受这种提单时,通常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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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是指除提单正面内容完整外,在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详细条款的提单,又称“繁式提单”。 (2)略式(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它是指仅保留全式提单正面的所有项目,省略去提单背面全部条款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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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提单使用有效性划分 (1)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它在法律上、商业上都是公认有效的单证,提单上须注明“正本”字样,以示和副本提单有别。 (2)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而仅供参考之用的提单,标明“不作流通转让”字样,以示和正本提单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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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种类的提单 (1)舱面提单。是指对装在甲板上的货物签发的提单,又称甲板货提单。承运人对舱面货的损坏或灭失不负责任,买方或银行一般不愿接受舱面提单,故货物装在甲板上风险较大。一般都向保险公司加保甲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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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卖方向当地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运期距离过久,或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远,以致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抵目的港之前收到的单据,为了便于银行确定提单是否过期,L/C上除规定最迟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外,通常还规定了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若干天内到银行交单议付,超过了这规定天数交单,既使仍在L/C规定的有效期内,也仍然是过期提单,按《统一惯例》规定,这一期限最多为21天,除L/C规定同意接受外,银行一般不接受过期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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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借提单(Advanced B/L)。又称无货提单,是指提单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已到期,因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货物已交承运人掌握之下,或是已经开船而未装毕,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在这种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即是预借提单,它是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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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是指由于货方原因使装运期延后,与L/C和合同的规定不符,因此,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比实际装运期较早的提单,以便与L/C与合同的规定相符。这种签发的提单的方法不符合规定,具有欺骗收货人的性质,是违法的,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在国际贸易中应避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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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运输单据 (一)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它是铁路部门签发给货主的货物收据,也是铁路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但它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也不能凭以提货。运单是随同货物从始发站至终点站附送,货抵终点后,由铁路部门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收货人凭身份证明加盖印章,证明货物已承运和承运日期后,交还发货人,发货人凭此向银行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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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运货物收据 是我国内地货物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时使用的一种特殊运输单据。它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又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契约。是据以对外结汇的证件之一,其内容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它只有一个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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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运单 是指空运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也是空运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同样,它也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也不能凭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在航空运输方式下,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只能凭之和有关证明提取货物并在运单上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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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邮包收据 是邮包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灭失时,它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非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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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式联运单据 是指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情况下,由一个叫“多式联运经营人”所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由他接管,他将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的一种单据。 它与海运中的联运提单不同,前者适用于不同运输的不同组合,后者只适用于海运和其他方式的联运。前者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运输全程中都以承运人的身份对托运人负责,而后者的签发人一般只对第一程运输到第二程运输工具负责,之后,他仅处于发货人的代理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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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在进行进出口交易磋商时,买卖双方必须对交货时间、地点、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转运等问题加以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正确、合理、明确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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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叫装运期,是指合同规定装上船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时间。装运时间与交货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货时间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的时间,只有在FOB、CFR、CIF以装运港作为交接地点的贸易术语下,卖方将货物装上了运输工具,卖方的交货义务即告完成,这时两者才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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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一)明确规定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一般不确定在某个日期上,而是确定在一段时间内,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装运、某年跨月度装运,某月某季度装运、跨年度、跨月度装运等。 1、限于×年×月×日前装运。 2、限于×月内装运。 3、限于×月底以前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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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于在收到L/C后若干天(月)装运
此规定方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卖方按买方的要求生产,商品不适用于内销或销给国外其他客户,为了免遭损失;对一些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或地区,合同签订后,并不等于就能出口,还要申请进口许可证,为了确保履行合同和收回货款;对一些信誉较差的客户。 在采用此方法时,往往还要规定L/C的最迟日期,过期后卖方有权索赔。如“买方必须最迟于××将有关L/C开抵卖方,买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开证,则卖方有权按买方违约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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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M/T、 T/T 、D/D后若干天装运。
(四)采用笼统方法规定 如立即装运、尽快、即刻、马上、迅速装运,这种规定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这类词语在国际上并不统一的解释,有的解释为两周内起运,有的解释为三周内、四周内装运等。故使用这类术语时,极易引起争议与纠纷,除特殊原因外,一般都要避免它,用时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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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明确规定装卸港,不能笼统规定。 (二)在重名港口下注明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三)了解港口的具体运输和装卸条件。
二、装卸港 装卸港即装运港合目的港。一般情况下,装运港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同时,根据需要,装卸港可分别规定一个,也可列明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还可规定选择港的情况。 在规定装卸港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必须明确规定装卸港,不能笼统规定。 (二)在重名港口下注明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三)了解港口的具体运输和装卸条件。 (四)装运港应接近货源地,卸货港应接近最终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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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费、速遣费 (一)装卸时间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约定的,承租人保证将合同货物在装货港全部装完,和在卸货港全部卸完的时间。对于装卸时间的规定,可采用下面几种方法: 1、规定装卸货物的定额标准或装卸率。 2、规定固定的装卸天数。 3、按港口习惯快速装卸。这种方法由于不规定确切的装卸期限,容易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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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卸率和滞期费、速遣费 1、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一般指按港口装卸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
2、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能完成作业,耽误了船期,为了补偿船方的损失,租船人向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罚金。 3、速遣费是指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船方作为鼓励而付给租船人的奖金。通常,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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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是指对成交数量较大的一批货物,可以分成若干批于不同航次装运。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不同时间在不同港口装运货物,不属于分批装运. 在国际贸易中,如限一次装运完备,即应明确规定不准分批装运的限制性条款,如需分批装运,则对分批装运的时间、数量,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如果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时间和数量装运,则该批与以后各批均为违约。分批装运对于买方一般来说是不利的,因不仅会增加接货的手续,而且费用和风险都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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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船条款 它是指没有直达或无合适的船舶运输,货物装运后需要在途中换装其他船舶转至目的港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允许转运”的条款。由于允许货物在中途转运,增加装卸费用,也增加货物发生破损,灭失的可能性,故买方一般不轻易接受转运的条款,而是尽量争取直达运输,对转运次数太多的交易,应权衡利弊,不较易成交,以免发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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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
第四节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 又称海难,是指被保险货物及船舶在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海上发生的一切风险,但也不是仅仅局限于航海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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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由于自然界变异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一般是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意外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多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相撞、失火爆炸、失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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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来风险 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可分为三个部分:
1、一般外来风险。包括由于偷窃、雨淋、短量、渗漏、玷污、破碎、受潮受热、串味、生锈、钩损、提货不着等外来风险。 2、特别外来风险。包括交货不到、进口关税、黄曲霉素、舱面的货物损失、拒收等原因引起的风险。 3、特殊外来风险。包括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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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损失 (一)全部损失 是指海运途中因遭受海上风险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根据海上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指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它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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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全损。是指该批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货物受损后已失去原有的用途。如整批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船被海盗劫去、货物被敌方扣押、船舱进水、舱内水泥经海水浸泡无法使用、船舶失踪半年仍无音讯等。
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被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已不可避免,或货物受损后,经修复的费用,以及运送货物到目的地费用总和要超过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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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损失 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或损坏的程度,在保险业务中,部分损失有以下两种:
1、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中,船舶和货物遇到意外而又实际存在的危险,船方为了解除这些危险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有意识并且合理地作出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如载货轮船搁浅,为了使它浮起来,将船上一些笨重而价值较低的货物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的负荷,从而转危为安,这些货物损失即为共同海损,为了使船舶脱险,雇佣驳船拖曳,这些费用即为共同海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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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一是必须确实遭遇到危险。 二是必须是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三是必须是为了货船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四是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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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独海损。 是指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损失。这种损失是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直接导致的,不是船方有意识地采取措施的结果,因此属于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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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单独海损是承担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识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则是各受益方按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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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费用 (一)施救费用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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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助费用 是指被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向他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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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又是承包人责任义务大小及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数额的依据。在海洋货物运输中,保险险别一般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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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保的责任范围 (一)基本险 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包括以下三类: 1、平安险(FPA)。其责任范围包括:
(1)货物在海运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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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输工具途中遇到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前后又遇到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保险货物在装卸转船过程中,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对其进行抢救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但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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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停靠而引起的装卸、存仓等特别费用损失。
(7)发生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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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渍险(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应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虽然对单独海损负责.但对锈损、碰碎、破损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是不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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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应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包括一般附加险,但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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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由于外来原因所引起的一般风险中造成各种损失的险别,具体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1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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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附加险 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到港澳存仓火险等6种。 3、特殊附加险 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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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它可起到划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发货人各自应负责任的作用。
除外责任的一般规定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发货人的责任;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缺点、潜在的缺点引起的损失;自然损耗或运输途中损耗引起的损失及运输延迟货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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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三、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
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适用“仓至仓条款”(W/W)的规定。即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仓库或储蓄所时起生效,直至该项货物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最后仓库或储蓄所时为止,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水上驳运,但保险达到最后货站后,货物未及时入库时,保险责任以卸货当晚24时起算满60天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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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运战争险的责任 在战争险下,保险公司的责任仅限于水面上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费用。若货物在海轮到达保险单指定的目的港后不卸离,保险公司承保责任最长期限为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算起满15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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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制定的保险规章制度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世界有2/3的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英国伦敦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Iauses),简称ICC,最早制定于1912年,后经多次补充和修订,现在使用的新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与旧的条款相比,无论在名称与条款的结构上都有很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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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伦敦保险协会新修订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种类
(一) 协会货物条款(A) ICC(A) (二) 协会货物条款(B) ICC(B) (三) 协会货物条款(C) ICC(C) (四) 协会战争险条款 (五) 协会罢工险条款 (六) 恶意损害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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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会货物条款的主要险别的承保范围与除外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是最关键的内容,为了比较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FPA、WA、一切险和ICC(A)、ICC(B)、ICC(C)险在责任范围上的区别,现将ICC(A)、ICC(B)、ICC(C)险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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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CC(A)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承保风险很广,不便把全部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因此,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去除外责任。”的规定方法。其保险责任范围最大,大体相当于“一切险”。 除外责任: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罢工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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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CC(B)险的承保风险 承保风险:ICC(B)险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其范围仅次于ICC(A),类似于“水渍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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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ICC(C)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ICC(C)的承保风险比ICC(A)、ICC(B)小的多,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担自然灾害与非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其条款类似于“平安险”。除外责任与ICC(B)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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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指在海上运输货物中,规定保险契约条款中的条款,它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双方办理海洋运输保险的主要依据。 由于交货条件和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对投保人的规定也相应有别。凡采用FOB或CFR进出口货物的买卖合同,应订明保险由买方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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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负责办理投保。凡以DES和DEQ条件成交时,在合同保险条款中,也可订明“保险由卖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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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出口合同保险条款应列的内容: (一)保险金额
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投保金额,是当保险标的物受损失后,保险人给予的最高赔偿数额,也是计收保险费的基本依据,通常按CIF、CIP总值加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为保险加成率,作为买方的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 保险金额=CIF价格×110% 如按CFR报价,但客户要求改报CIF价时,可按下列公式计算CFR价,再计算出保险金额。 CIF=CFR/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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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以CIF、CIP成交的,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的货物运输的险别并根据商品的特点、海上风险的程度,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
(三)以哪一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可采用中保、也可采用ICC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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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一般以保险单来表示。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承保证明,是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契约,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银行办理议付和结汇的重要单据之一,货物保险单证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让,用背书的方式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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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保险单据有: (一)保险单。 俗称大保单。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投保单各项内容外,附加有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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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凭证 俗称小保单。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是简化的保险单,和大保单的区别是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则未予载明,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L/C规定提交保险单时,一般不能以保险凭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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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约保险单 (四)联合凭证 又称开口保单,是一种定期统保合同的证明,较多使用于在一定时期内以CFR或FOB条件成交的大批量的进口货物。
是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即在进口货物发票上由保险公司加注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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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 1、什么是班轮运输?其特点如何? 2、简述租船运输主要包括哪些形式
3、什么叫滞期费和速遣费?为什么要在买卖合同中规定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 4、海运提单的种类有哪些? 5、什么是多式联运提单?它同联运提单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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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它们之间有何区别?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运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哪些险别?其除外责任与保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8、与我国的三种基本险别相比,ICC的A、B、C三种险别的承保范围如何? 9、如何确定投保金额和保险费? 10、常用的保险单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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