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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藥政管理面面觀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林吟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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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一、我國中藥產業發展現況 二、中藥管理現況 三、中藥未來管理方向 四、未來展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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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藥產業發展現況 我國中藥材90%仰賴進口,分別供應日 常生活飲食及疾病治療之藥品原料來源。
工業發展導致生態環境變化,及土壤受 到農藥等人為因素介入,源自於動、植 物及礦物等天然物之中藥材,品質極可 能因此而受影響。 藥品之安全性及有效性,攸關國民健康 福祉;原料來源、製造流程之安全性及 完整性,業者均應遵守法律規範與擔負 企業經營者責任,政府亦應保護民眾健 康權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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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中藥材進口現況 100年輸入中藥材之進口量排行榜前20名依序為:
1-10:紅棗乾、黃蓍、肉桂(肉桂花)、甘草根、枸杞子、當歸、川芎、地黃、茯苓、白芍藥。 11-20:吉林人參、杜仲、山藥、去殼苦杏仁(鮮或乾)、廣橘皮、黨參、大茴香子、白朮、山楂、柴胡。 100年輸入中藥材總進口量為 公噸。 前10名總進口量為 公噸,佔全部進口量36.8%。 11-20名總進口量為4130.5公噸,佔全部進口量1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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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進口中藥材數量統計 5 100年輸入中藥材之進口量排行榜前20名依序為:
2012/03 100年進口中藥材數量統計 100年輸入中藥材之進口量排行榜前20名依序為: 1-10:紅棗乾、黃蓍、肉桂(肉桂花)、甘草根、枸杞子、當歸、川芎、地黃、茯苓、白芍藥。 11-20:吉林人參、杜仲、山藥、去殼苦杏仁(鮮或乾)、廣橘皮、黨參、大茴香子、白朮、山楂、柴胡。 100年輸入中藥材總進口量為 公噸。 前10名總進口量為 公噸,佔全部進口量36.8%。 11-20名總進口量為4130.5公噸,佔全部進口量11.3%。 5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模擬題CCMP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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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中藥材進口現況 中醫藥資訊網首頁 便捷貿e網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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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管理現況 中藥材源頭管理策略 訂定中藥材包裝標示規範 訂定中藥材(製劑)重金屬、農藥殘 留、黃麴毒素等污穢物質限量標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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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材源頭管理策略 進口與市售品質管理措施 進口產品文書認證及相關品質查核等 公告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上市產品抽驗機制
推動中藥材之包裝標示 確認產品責任之歸屬,強化廠商對消費者之產品服務責任 公告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訂定重金屬、污穢物質及黃麴毒素等限量標準,以確保其無安全之疑慮 階段 進口與市售品質管理措施 進口產品文書認證及相關品質查核等 上市產品抽驗機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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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材包裝標示規範 自民國88年起陸續公告,目前進口及市 售需符合包裝標示規定之中藥材品項共 達324種,已涵蓋國人常用之中藥材品 項,目的可確認產品責任之歸屬,強化 廠商對消費者之產品服務責任,保障民 眾購買中藥材產品之衛生規格。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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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材包裝標示規範 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 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 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署授藥字第 號令) 屬毒、劇類藥材(如:天南星、川烏、 草烏、巴豆、馬錢子等),應於包裝標 示上載明是否經炮製,以資區別。 倘經炮製者,應注意是否炮製完全,並 加註警語。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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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乙案產品標示「有效期限:2013年2月5 日及保存期限:3年」 。
請依規定品項刊載,將「有效期限」修 正為「有效期間」,並以「一段時間之 整體」例如一年、三年等來表示。 「保存期限」,實務上均認為應標明 年、月、日(特定日期)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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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目前尚未規範中藥材需依藥事法第39條 規定申請藥品查驗登記。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5條,中藥材廣告所 用文字,不宜逾本草綱目所載者之範 圍。倘具有超出本草綱目之新醫療效 能,應依藥事法第7條、第39條及藥品查 驗登記審查準則第94條之規定,申請新 藥查驗登記。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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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有民眾因服用中醫師處方之中藥後,產生 心律不整或口唇麻木、無力等心臟及神經 中毒症狀,經診斷為烏頭鹼中毒案件。
川烏、草烏、附子等藥材含烏頭鹼,係屬 毒、劇類中藥材,一般需經炮製後使用, 其中毒劑量與治療劑量接近,產生藥物不 良反應機率較大,且有潛在致命的危險性 未經炮製的「生附子」屬於毒性中藥材, 只供外用,不宜內服,亦不能浸酒服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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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並在藥物不良反 應發生時,能加速提供診斷及治療,使 用此類含烏頭鹼或含毒、劇類中藥材製 劑時,請於藥袋或包裝標示警語部分加 以註明,以提醒病人及醫師注意。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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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重金屬、農藥殘留、黃麴毒素等污穢物質限量標準
公告「杜仲等七種中藥材之重金屬 限量標準及其相關規定」 ( ) 公告「中藥製劑污穢物質限量標準、 碎片劑微生物限量標準」 ( ) 公告「中藥藥材污穢物質限量標準」 (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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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重金屬、農藥殘留、黃麴毒素等污穢物質限量標準
修正發布「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86條( ) 公告「中藥濃縮製劑含總重金屬之限 量」、「中藥濃縮製劑加味逍遙散等10 個處方含總重金屬及砷含量之限量」及 「中藥濃縮製劑加味逍遙散等10個處方 含微生物限量」 (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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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重金屬、農藥殘留、黃麴毒素等污穢物質限量標準
公告「補中益氣湯等濃縮製劑含總重金屬 及砷含量之限量」 ( ) 公告「地龍等中藥藥材含污穢物質限量」 ( ) 公告修訂「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 量 」 ( ) 公告修正「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 量」之適用範圍及其實施日期( ) 預告西洋參及紅耆含異常物質之限量標 準(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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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管理最新消息 自100年3月1日起原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 委員會辦理桃園縣、臺中市、臺南市及 高雄市(原高雄縣)等縣市廠商申請之中 藥藥品廣告案件,移由各該直轄市衛生 局辦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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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味中藥粉末 單味中藥粉末屬藥事法第6條所定義 之藥品。 應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辦理查驗登 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 得製造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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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味中藥粉末 藥事法第103條第3項規定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 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 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 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 丸、散、膏、丹、及煎藥」。 係藥事法對現行中藥從業人員得以繼續 經營中藥販賣業務所為之例外規定。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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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味中藥粉末管理新規定 符合藥事法第103條規定之中藥從業人 員,從事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 調配傳統丸、散、膏、丹之業務時,如 為因應個別消費者需求,自行將單味中 藥材磨成粉末,或向同業調用所需數量 單味中藥粉末,均為合法業務範圍,無 須辦理查驗登記。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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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味中藥粉末管理新規定 除以上情形外,製造或輸入單味中藥粉 末,應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辦理藥品 查驗登記。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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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中藥房委託非藥品製造業者亦未領有工 廠登記證之人磨粉(單味中藥粉末)、製 丸 中藥房批發販售無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 之單味中藥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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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單味中藥粉末屬藥事法第6條所定義之藥 品,應依同法第39條「製造、輸入藥品, 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相 關規定辦理,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 始得製造、輸入。 製造藥品需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之製造業始得為之,而其批發、販售等業 務,亦需由販賣業藥商為之。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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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究其來源,如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核屬 藥事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偽藥;如係未經 核准擅自輸入,核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 款之禁藥。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82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下罰金 (83條)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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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 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3條:
藥事法第49條: 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 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3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 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 醫療機構。 藥事法第92條: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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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食品屬性之認定 管理原則 中醫藥委員會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 食品藥物管理局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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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食品屬性之認定 管理原則: 含中藥材成分、宣稱醫療效能→以藥品管理
使用之原料符合「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 覽表」所載規定、包裝標示符合食品衛生管 理法規定→以食品管理。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倘供食品使 用,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倘 供藥品用,應符合藥事法之相關規定。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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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食品屬性之認定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 依「酌量分期」原則,至今已公告215種 中醫藥委員會分別於
衛署中會 號 12種 署授藥字第 號 9種 署授藥字第 號 161種 署授藥字第 號21種 署授藥字第 號9種 署授藥字第 號3種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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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食品屬性之認定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215 項)可由中醫藥資訊網首頁 ( 章區進入藥事行政法規區瀏覽。 e=File_2438.pdf&tag=P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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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食品屬性之認定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732),可由 行政院衛生署 ace.aspx 網站首頁之查詢服務區→查詢系統連結區→ 食品衛生類項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 一覽表 食品藥物管理局 網站首頁→資訊查詢區→食品區→可供食品 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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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本表所列品項可供為茶包、膳食調理包 原料或經萃取後作為飲料、錠狀、 膠囊 狀、 粉末狀、顆粒狀等食品之原料,惟 不得涉及中藥固有成方及其加、減方。 本表「部位」欄位所列之「全草」,係 指「根」 、 「莖」 、 「葉」及 「花」 。 參考備註欄位所列應注意事項 (例如不得單一原料使用)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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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新鮮人蔘”管理事宜 行政院衛生署73年8月22日衛署藥字第 號函示略以:「..經核人參、鹿茸 ..經加工調製成為可供調劑處方之藥材 時,應以藥品管理,其買賣以領有藥商 許可執照者為限,但採集或生產未經加 工調製者,可視為原始畜牧產品,其買 賣不在此限」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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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人參茶是中藥還是食品? 凡是少量分包、可立即沖泡服用之人參茶 包、花旗參茶包、紅參茶包等,都改列食 品一齊管理,業者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惟人參是中藥材,須領有藥商執照者才能 輸入、販售,相關檢驗亦須符合規定。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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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銀杏葉 銀杏科Ginkgoaceae植物銀杏Ginkgo biloba L.除去肉質外種皮之乾燥種子(即白 果),目前列入中藥材管理及使用。惟 「銀杏葉」不列入中藥材管理。 銀杏葉萃取液國內已核有西藥藥品許可 證,倘業者進口銀杏葉當原料使用,應向 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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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冬蟲夏草菌絲體口服液 該成分為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 品名”口服液”非屬食品品名用語
在選購「冬蟲夏草」時,需注意香港市 面常以亞香棒蟲草和地蠶等便宜的藥材 冒充,也有在蟲體內插入竹籤或鐵線以 增加重量。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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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牛樟芝子實體 若為食品,則不得宣稱療效。
若為藥品,則應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 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 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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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綠豆癀產品管理 綠豆並攙有其他中藥材炮製而成,應屬複方 藥品,須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 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單純由綠豆(未攙有其他中藥材)炮製而成, 未宣稱醫療效能者,得不以中藥藥品管理。 涉及宣稱醫療效能者,以中藥材認定,就現 行管理方式尚無需辦理藥品查驗登記,惟其 標示之療效以本草綱目所載為準。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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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靈芝雖收載於本草綱目,惟罕為中醫師 使用,久已未列為中藥材管理,惟不得 宣稱醫療效能。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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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艾(艾葉)」收載於本草綱目,其製 成之「艾條」倘供診斷、治療、減輕或 預防人類疾病使用者(例如供溫灸使用 等),應以藥品管理;倘非供上述用途 者,其產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外,品名 亦不得讓人易生誤解之虞。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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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健康胎盤提取物”是藥品?食品? 胎盤素製品之管理 如為牛、羊動物之胎盤萃取精製(抽出物)-藥品
如為牛、羊動物之胎盤直接磨粉製成,且不添 加其他藥品成分者-食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若以人之胎盤萃取精製或直接磨粉製成-藥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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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含中藥材成分之爽身粉管理原則 “爽身粉”屬於一般化粧品第六類/香粉類之 產品,應依照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範
含中藥材之爽身粉,如中藥材非主成分, 又不宣稱醫療效能且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 條例規範---一般化粧品/含藥化粧品。 組成倘屬歷代中醫藥典籍收載方劑,製成 宣稱”治痱”等醫療效能者,應以藥品管 理。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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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自加拿大輸入中藥用鹿茸之輸入動物檢 疫規定
應檢附加國政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 正本,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證明書附註欄中加註”本產品非源自薩克 其萬省或亞伯達省,其原料來自未感染 鹿慢性消耗病之鹿隻,可供安全食用” 後,始可同意輸入。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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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何首烏芝麻軟糖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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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根 產品不含一條根成分,品名不可出現一 條根,以免誤導消費者。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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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總經銷藥商 中藥材 零售藥商 藥商販賣中藥材的包裝標示 中藥材可不可以標示醫療效能?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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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藥膳包、調理包 品名不得涉及中藥固有成方名、不得宣 稱醫療效能 、須標示與雞鴨…同煮等語 藥膳十全雞?
固有成方:四物湯、八珍湯、十全大補湯 玫瑰四物飲?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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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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麝香琥珀霜 包裝標示使用方法之「推拿」,涉屬醫 療業務;標示「防蚊蟲咬傷」,屬行政 院衛生署98年1月22日衛署藥字第 號函之「可防止蚊、蠅、跳 蚤、蛭及昆蟲叮咬」涉及療效之詞句; 惟標示主成份「草本複方萃取液」、 「多元草本麝香精油」等,且標示「天 然草本成份符合免衛生署查驗登記」, 未進一步說明所指為何?尚無法據以判 定應為中藥藥品管理。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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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調理之管理規範 行政院衛生署99年4月15日衛署醫字第 0990207052號令:
修正「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 項」名稱,並修正為「民俗調理之管理 規定事項」。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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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調理之管理規範 規定事項: 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按摩、指壓、刮 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 罐、氣功與內功等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 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所 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 能。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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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黃解毒膏 無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 包裝標示「燙傷、刀傷、挫傷、解毒」等醫 療效能 無處方成分標示
宣稱「牛黃解毒膏」、「漢方極品」等中藥 用語 倘經查明確實含中藥材成分,則應以藥品管 理,並究其來源,如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 核屬藥事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偽藥;如係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核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款之禁藥。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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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藥安全 最好避免同時服用中西藥,如無法避 免,應相隔2小時,且以不變更西藥服藥 時間為原則。
中藥中的牡蠣、石膏、龍骨、石決明等 和四環素一起服用,會降低四環素吸收 而影響療效。 山楂、烏梅、女貞子、五味子等和碳酸 氫鈉同時服用,會降低療效,且有腹脹 的副作用產生。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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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藥安全 烏梅、山楂、女貞子、五味子、山茱萸等 和黃胺類藥一同服用,會增加尿結晶的形 成,損害腎功能。
白芷、大茴香、阿魏與西藥抗凝血劑、纖 維蛋白分解劑併用,會增加出血風險。 丹參、薑黃素、黃耆、黃芩、當歸、山楂 等與西藥之抗凝血劑、抗血小板劑、纖維 蛋白分解劑併用,會增加出血風險。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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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藥安全 當歸會增加降血壓藥(Nifedipine)之藥 效,併用時要緊密監測血壓。
魚油、銀杏、納豆、紅麴等與口服抗凝 血劑併用有增加出血風險,應避免同時 服用。 以上用藥安全資料摘自義大醫院中藥局衛教手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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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中藥商之調配疑義 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八十二年二月五 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 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 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 中藥販賣業務。」;同法第103條第3項規定,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 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 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 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 藥」。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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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中藥商之調配疑義 即符合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之中藥從業 人員,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於其營業場 所,得依顧客(特定對象)需求或依固 有成方,調配成不含毒劇中藥材之傳統 丸、散、膏、丹及煎藥,供顧客(特定 對象)少量自用,惟產品不得預製。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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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中藥商之調配疑義 少量自用----不確定之法律概念 顧客需求不同---需1個療程、車程…考量 藥材特性不同---有些藥材質量較輕..等
站在專業立場、民眾用藥安全…判斷注 意是否過量 提醒、 告知責任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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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__許可證移轉予中西藥局? 藥事法第19條規定,藥局係指藥師或藥 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 應業務之處所;
第14條規定,藥商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 之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 第39條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申請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 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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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__許可證移轉予中西藥局? 惟藥商可製造或輸入藥品。 藥局既不得製造或輸入藥品,自不得為 藥品許可證所有人。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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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以電話受理民眾購買藥品並郵寄交付? 藥事法第27條規定-販賣業藥商執照 第28條規定 –專任中醫師、藥師、藥劑生 駐店管理
第103條之中藥從業人員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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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以電話受理民眾購買藥品並郵寄交付?
藥品販售行為,限由前述人員親自為之- 諮詢服務、提供藥品之療效、副作用與 注意事項之說明,並指導正確用藥,且 應親自交付藥品,以確保民眾用藥之正 確性及安全性。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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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房執業應注意事項 是否販售偽、劣、禁藥/ 藥事法第20 、 21 、 22條
所販售藥品、藥材之包裝標示是否符合規 定(含公告324種中藥材之包裝標示)/ 46、75條 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 藥品或醫療器材/ 49條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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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房執業應注意事項 是否具執業執照及藥品管理人是否親自 執業/27條
是否公開陳列販售自製藥品(具商品化包 裝、供售予不特定對象者)/20條 是否販售保育類中藥材及其製劑/野保法 35條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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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未來管理方向 確保中藥材品質與安全 提升中藥製劑之精緻化 中藥材(製劑)之相關科學佐證資訊之 蒐集 中藥國際法規協和化 加強取締不法藥物
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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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中藥材品質與安全 中藥材品質 中藥材安全 加強中藥材重金屬、農藥殘留、微生物等 之限量及檢驗方法
增訂『臺灣傳統藥典』藥材收錄品項,並 修訂原收錄品項之內容 中藥材安全 了解各國法規及中藥材使用量 了解中國大陸農藥使用狀況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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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中藥製劑之精緻化 加強中藥製劑重金屬、農藥殘留、 微生物等之限量及檢驗方法 濃縮製劑指標成分之規格 落實中藥製造廠GMP制度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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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材(製劑)之相關科學佐證資訊之蒐集 蒐集中藥材(製劑)科學性證據資料 臨床試驗報告資料 中藥方劑再評價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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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國際法規協和化 歐美日藥典協和化(ICH)之進展 對WHO有關傳統醫藥之資訊 藥材原產地之資訊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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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取締不法藥物 違規廣告監控 每天監閱平面媒體共27種雜誌、28 份報紙,平均每年監視涉違規件數 千件以上。 不法藥物聯合稽查
取締不法藥物、藥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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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材管理相關事宜 現階段台灣使用之中藥材多為境外輸入, 品質難以管控。
目前以推動中藥材包裝標示及市售中藥 材污穢物質抽驗等方式,規範中藥材品 質。 為確保輸入中藥材之品質衛生安全,已 規劃實施輸入中藥材之邊境管理。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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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 目的 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提升市售產品品質 健全中草藥生技研發之基礎 原料品質保證 促進產業創新,提升產業競爭力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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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方式 中藥材邊境 監視查驗 抽批查驗 書面核放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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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 監視查驗 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得依商品之特性
或經逐批查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採 行逐批查核、抽批查驗、書面核放或監 視之方式為之。(商品檢驗法第30條)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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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 初期階段實施範圍及方式
由衛生署公告89項中藥材限量標準,將 優先選擇紅棗、黃耆、當歸、甘草、地 黃、川芎、茯苓、白芍、白朮及杜仲等10 項進口量大之中藥材,列屬商品檢驗法之 應施進口檢驗項目,輸入時將以「監視查 驗」方式檢驗,需附上檢驗報告,應向本 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報驗核可,始得通關。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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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 推動初期,考量目前檢驗能量與作業熟 悉度之配合,先進行4個品項之抽批查驗 紅棗、黃耆、當歸、甘草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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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 另,自國外輸入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其中「菊花、蓮子、白木耳、龍眼肉、烏梅乾、乾百合、枸杞子、山藥、薄荷、芡實」等10項,已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辦理輸入查驗。 小茴香、山楂、大茴香、絞股藍、黃精、砂仁、草荳蔻、肉荳蔻等8項亦規劃納入查驗。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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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輸入查驗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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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 合格 業者、中藥商、報關行 送報關單 簽審作業 檢付出口國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向FDA提出申請 財政部關稅總局 海關收單 接受報驗
至區管中心繳費(規費) 書面審查或抽批檢驗 合格 單證比對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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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 報驗應備文件與資格 報驗義務人報驗進口中藥材時,應檢附 報驗申請書、進口報單影本、中藥商執 照影本及出口國官方出具之檢驗證明文 件。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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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 報驗義務人報驗進口之中藥材未能提供 出口國官方出具之檢驗證明文件者,得 留置關口,俟取得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認 可之檢驗實驗室或符合中藥藥品優良製 造規範之藥廠(GMP)出具之檢驗證明文 件,始得受理報驗。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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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 受理報驗地點 報驗義務人依輸入中藥材到達港埠向行 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各區管中心 報驗,必要時得跨區報驗。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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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 隨機抽批查驗方式 報驗進口之中藥材,屬中醫藥委員會指定 需執行抽驗之種類或品目者,採每批百分 之五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電腦 隨機)。 未抽中批採書面核放。 抽中批如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 人嗣後報驗同產地、同一貨品分類號列之 中藥材,改採逐批查驗方式檢驗。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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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其他相關規定 抽批不合格之處理:
紅棗、黃耆、當歸、甘草等4品項抽中批如經檢驗 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同產地、同 一貨品分類號列之中藥材,改採逐批查驗方式檢 驗。 採逐批查驗方式檢驗之中藥材,同一報驗義務人 連續輸入五批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中藥 材,皆經檢驗符合規定,得恢復改採每批百分之 五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但該同一報驗 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中藥材之數量,應 達該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三倍量。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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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其他相關規定 其餘公告品目之中藥材: 經書面審核符合者,即予核發查驗證明,必 要時得取樣檢驗。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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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其他相關規定 檢驗時限:取樣之樣品送達檢驗單位起七 個工作天內。 規費(報驗費用):起岸價格(CIF)千分之1.5
每批最低費用為新台幣200元 每批檢驗費超過10萬元者,超過部分減 半計收。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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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其他相關規定 商品標示: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但 應有商品名稱 、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 稱及地址等中文標示。
市售品標示仍應依衛生署 署授藥 字第 號令--進口及市售中藥 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 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 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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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預訂施行日期 說明會(2) 預告結束 正式公告 說明會(3) 正式實施 說明會(1) 草案預告 7月 20 日 8月
9月 ~ 10月 13日 說明會(1) 20 日 草案預告 8日 說明會(2) 預告結束 1日 正式公告 上旬 說明會(3) 15 日 正式實施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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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展望 賡續增修「臺灣傳統藥典」 擴充中藥材品項收載數量 完備中藥材之源頭管理機制 包括進口產品文書認證及相關管制查核 提升中藥製劑品質
落實中藥廠GMP制度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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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5少5多」的減塑撇步 少塑膠 少香味 少吃不必要的保健食品或藥品 少吃加工食品 少吃動物脂肪、油脂類、內臟 131
資料來源: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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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5少5多」的減塑撇步 多洗手,尤其是吃東西前,洗掉手上所沾 的塑化劑。 多喝白開水,取代瓶裝飲料、市售冷飲或 含糖飲料。
多吃天然新鮮蔬果(已知可以加速塑化劑 排出)。 多運動,例如健走、跑步,加速新陳代謝 喝母乳,避免使用安撫奶嘴。 資料來源: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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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克多巴胺」問與答—輸入查驗與市 售檢驗不合格之處理 天然飲食的安全食用法
【本期提要】 零殘留≠食品零風險 「萊克多巴胺」問與答—輸入查驗與市 售檢驗不合格之處理 天然飲食的安全食用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藥物食品安全周報第342期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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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克多巴胺」問與答—輸入查驗與市售檢驗不合格之處理
牛肉輸入查驗檢出萊克多巴胺不合格 時,如何管理? 輸入食品經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食 管局)查驗不合格者,依規定不得輸入, 業者應向財政部關稅局(海關)申請退運 或辦理銷毀,該產品並不會進入我國市 場。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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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克多巴胺」問與答—輸入查驗與市售檢驗不合格之處理
市售進口牛肉經衛生局抽驗檢出萊克多 巴胺不合格時,如何管理? 市售進口牛肉產品如被檢出含萊克多巴 胺等受體素,則該批違規產品,將依食 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要求廠商進行下 架、回收,並由地方衛生局沒入銷毀; 至於涉案廠商則由地方衛生局依其調查 之違規情節,依法處以限期改善或罰鍰 等處分。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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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飲食的安全食用法 若您正計畫採取有機或生機飲食時,請注 意以下幾點: 選擇有良好信譽的有機栽培農戶及商家 產品 選擇當地、當季的農產品
清洗乾淨:尤其生食時 少鹽、少油炸:儘量以低溫或清燙涼拌 方式調理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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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電子版登載於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 局(http://www. fda. gov
本刊電子版登載於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 局( 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資訊網 ( x?nodeID=310);或請至該網站訂閱電子 報。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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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大家 平安 歡喜 快樂 謝謝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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