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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單元:地方自治 課程設計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憲法-12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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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13-1 地方自治 中央集權制 中央與地方 地方分權制 均權制 自治法規 地方自治 自治團體 憲法-12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 地方自治13-1 中央集權制 中央與地方 地方分權制 地方自治 均權制 自治法規 地方自治 自治團體 憲法-12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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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13-2 分權制度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如何劃分: 中央集權制:國政的決定權歸於中央政府,地方為中央政府分設機關 。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99 分權制度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如何劃分: 中央集權制:國政的決定權歸於中央政府,地方為中央政府分設機關 。 地方分權制:地方政府在自治權限範圍內,不受中央政府的干涉 。 均權制: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限,依事權性質劃分。 憲法-12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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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13-3 分權制度 均權制的劃分方法: 中央列舉、地方概括:美國憲法。 地方列舉、中央概括 :南非憲法。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300 分權制度 均權制的劃分方法: 中央列舉、地方概括:美國憲法。 地方列舉、中央概括 :南非憲法。 中央、地方均列舉,未列舉事項依事權性質定歸屬 :加拿大憲法。 憲法-12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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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13-4 分權制度 我國屬於均權制: 原則:全國一致者歸中央;因地制宜歸地方 。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300 分權制度 我國屬於均權制: 原則:全國一致者歸中央;因地制宜歸地方 。 規範:憲法分別列舉規定中央、省與縣事權,剩餘權按其事權的性質由立法院決定。 憲法-12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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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13-5 分權制度 我國憲法: 中央專屬權: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如外交、國防與國防軍事等。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301 分權制度 我國憲法: 中央專屬權: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如外交、國防與國防軍事等。 中央立法,得交由地方執行權: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如省縣自治通則、行政區劃等。 憲法-12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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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13-6 地方自治 觀念: 意義:一地區的人民,依據國家授權,在國家監督下,有權自訂規章,自組機關,管理地方公共事務。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305 地方自治 觀念: 意義:一地區的人民,依據國家授權,在國家監督下,有權自訂規章,自組機關,管理地方公共事務。 性質:地方自治權源於國家委託。地方自治權來自國家授權,應受國家監督。 憲法-12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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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13-7 釋字第498號解釋 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 憲法-12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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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13-8 地方自治 歷史: 憲法: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分為省、縣二級。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306 地方自治 歷史: 憲法: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分為省、縣二級。 臨時條款: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分為縣、鄉二級。 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自治團體層級分為省、縣二級。 憲法-12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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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13-9 地方自治 現制:地方制度法 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分為直轄市、縣。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非地方自治團體。 憲法-12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307 地方自治 現制:地方制度法 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分為直轄市、縣。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非地方自治團體。 憲法-12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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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13-10 地方自治 省地位: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非地方自治團體。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308 地方自治 省地位: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非地方自治團體。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綜理省政業務,均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人數五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及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憲法-12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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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13-11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309 地方自治 直轄市地位: 行政組織:下設區、里。區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里置里長一人,由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 。 市行政:市政府置市長一人,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市立法:市議會由市民依法選舉市議員組織之。市議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憲法-12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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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13-12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310 地方自治 縣: 縣行政:縣長一人,綜理縣務,由縣民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縣長職權包括:辦理縣自治事項、執行省委辦事項、指導監督鄉鎮自治事項 。 縣立法: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憲法-12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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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單元:地方自治 單元結束 思考開始 憲法-12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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