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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农产品期货市场作为市场制度的一种创新,有其自 身质的规定性,并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是指进行农产品期货交易的 场所,通常特指农产品期货交易所。 广义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是指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围 绕农产品期货合约交易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关 系,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活动,或者说广义的农产品 期货市场是指农产品期货合约交易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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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这种特殊的交易活动必须按照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在特定的场所内集中进行。
因此,广义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应该是由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 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结算所 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交易者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组织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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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一)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的场 所,是一个实行会员制或公司制,按照其章程规定 实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 利或者营利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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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一)期货交易所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期货交易所依靠自身管理 严密、组织健全、设备完善和高效运作,为顾客提 供良好的期货交易环境。 期货交易所自身不参与交易活动,也不拥有合约标 的商品,只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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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二)期货结算所
期货结算所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服务。期货结算所的主要功能是结算每笔期货交易所内达成的期货合约,结算交易账户、核收履约保证金并使其维持在期货交易所需要的最低水平上,监管实物交割,报告交易数据等。 对于所有期货合约的交易者来说,期货结算所是第三方,它既是每一个作为买方结算会员的卖方,又是每一个作为卖方结算会员的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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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二)期货结算所 期货结算所可独立设立为法人,也可设立为期货交易所的一个内部机构。
在西方发达国家,期货交易所对应的期货结算所通常为独立的法人。 在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应的期货结算所都是设立为期货交易所的内部机构。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期货结算所设立为独立的法人,设立期货结算所所依据的法律一般也不是公司法,而是专门金融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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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三)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机构。 每一个期货交易者为实现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都希望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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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三)期货经纪公司
但是,由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期货交易所必须制定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非期货交易所会员不能进入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于是就产生了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与吸引更多交易者和扩大市场规模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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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四)期货交易者 期货交易者是指承认并且遵守期货交易法规和规则,按照相关规定从事合法交易的人员的统称。
具体来说,期货交易者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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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四)期货交易者
一种界定认为期货交易者包括套期保值者、期货投机者和交易中介(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经纪人),即不论是场内交易者还是场外交易者,不论是套期保值者还是期货投机者,不论是为自己进行交易者还是为了赚取佣金而代理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交易者,所有参与期货合约买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统称为期货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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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四)期货交易者
另一种界定认为利用期货市场为自身利益而进行交易活动的,以自有资金承担各种风险并获取相应收益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才是期货交易者; 而期货经纪人的买卖行为不是由一个独立的交易目的支配而进行的,因此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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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四)期货交易者 按照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目的不同,可将期货交易者分为两大类:套期保值者和期货投机者。
农产品期货市场中的套期保值者,是指那些把农产品期货市场作为回避与转移现货价格波动风险的场所,利用农产品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特定农产品的临时替代物,对现在已经买入(或已经拥有,或将来拥有)准备以后售出或者对将来需要买入的特定农产品的价格进行保值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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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四)期货交易者
农产品期货市场中的期货投机者,是指那些试图正确预测市场价格的未来走势,甘愿利用自己的资金去冒险,不断买入卖出农产品期货合约,以期从价格波动中赚取价差而获利的个人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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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四)期货交易者 套期保值者和期货投机者的共同存在。 不仅为期货市场提供了风险转移者和风险承担者。
而且扩大了市场的交易量,使得套期保值者和期货投机者相互都能很容易地找到交易对手。 从而增加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促进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和回避风险功能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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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一)交易对象的特殊性 (二)交易商品的特殊性 (三)交易目的的特殊性 (四)交易场所与交易方式的特殊性
(五)交易保障制度的特殊性 (六)交易机制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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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一)交易对象的特殊性 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中交易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农产品期货合约。
农产品期货合约是一种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在交易所内集中交易、受法律约束并规定在未来的某一特定时间和某一特定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一定质量的某种特定农产品的标准化合约。 标准化的农产品期货合约本身不是实货,而只是实货的象征或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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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一)交易对象的特殊性 农产品期货合约与现货合同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交易中的一种契约。
两者的主要联系在于农产品期货合约是在现货远期合同基础上逐步标准化的结果。 但是农产品期货合约与现货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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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一)交易对象的特殊性 第一,标准化与非标准化的区别
农产品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公众的一种约定;在标准化的农产品期货合约中,农产品的数量单位、品质等级、合约月份、交割时间、交割地点、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易手续费等都是既定的。 农产品现货合同是买卖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在农产品现货合同中,上述所有相关内容都由买卖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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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一)交易对象的特殊性 第二,价格决定方式的区别
在农产品期货合约中惟一没有被标准化的变量是价格,但期货合约中价格要在交易所内以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达成。 农产品现货合同中的价格是由买卖双方个别商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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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一)交易对象的特殊性 第三,有无签约者的区别
农产品期货合约中除了价格以外的所有标准化条款是一种公众约定,不是由买卖双方议定的,也没有一个个的纸面合同,其买卖转让更没有背书。 农产品现货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并签字画押的,若有一方不能兑现,需公正背书才能把责任、义务或权力转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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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二)交易商品的特殊性 农产品现货市场中交易的商品包括所有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产品。
农产品期货市场中交易的商品是一些具有代表性并且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特定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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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二)交易商品的特殊性 需要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本身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或特征:
一是品质等级易于标准化,即拥有明显的进行划分和评价品质等级标准的农产品,以满足期货合约中品质等级标准化的需要。 二是能够长期贮藏而且适于运输,即可以较长时间贮藏或运输而不会变质的农产品,以适应期货合约中交割日期标准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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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二)交易商品的特殊性 需要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的农产品现货市场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或特征:
一是特定期货农产品现货市场接近完全竞争,即现货市场上不存在或至多只存在微弱的垄断力量,这是农产品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功能发挥的重要条件; 具体表现为特定期货农产品的现货市场规模大且存在大量的供求双方,替代品数量少且替代弹性小,现货市场实物流动性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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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二)交易商品的特殊性
二是特定现货市场环境发达完善,使得现货市场交易和投资主体不仅需要而且能够利用期货市场回避现货价格波动风险或获得风险利润,这是农产品期货市场回避风险功能发挥的重要条件; 具体表现为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频繁,现货市场交易主体独立,物流体系发达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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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三)交易目的的特殊性 农产品现货市场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实物交割,实现农产品所有权的转移。
具体来说,进入农产品现货市场的交易者的目的分别是: 卖方为了实现其农产品的价值 买方则是为了取得农产品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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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三)交易目的的特殊性
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实物农产品,也不是为了实现农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农产品期货合约交易转嫁与这种所有权有关的农产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或者获得风险投资利益。 具体来说,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交易者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以避免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或是为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的上下波动来投机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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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四)交易场所与交易方式的特殊性
交易场所的特殊性表现为,农产品期货市场中的交易必须在高度组织化的期货交易所内依照期货法规集中进行,即不能分散地进行交易。 但由于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交易制度,非期货交易所会员就只能委托期货交易所会员组建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代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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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四)交易场所与交易方式的特殊性
而农产品现货市场中既有集中交易(如生鲜食品的批发等),也有分散交易,而且一般以分散交易为主。 或者说在现货市场中的交易一般不受交易地点等的限制,交易者可以灵活方便且随机地在任何场所与对手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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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四)交易场所与交易方式的特殊性
交易方式的特殊性表现为,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上,所有的交易都要集中在期货交易所内以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交易,一对一的谈判交易视为违法。 目前期货市场的竞价方式主要有公开喊价和电子化交易,在场外的交易者必须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 而在农产品现货市场上,交易一般是一对一谈判签订契约,具体内容由交易双方商定。签订契约之后如果不能兑现,需要诉诸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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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五)交易保障制度的特殊性
农产品现货市场中的交易主要以《合同法》等法律为保障,合同不兑现或违约时要借助法律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农产品期货市场中的交易虽然也有基本的法律保障,但更为重要的交易保障制度是由会员制度、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构成的规则制度来保障期货交易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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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五)交易保障制度的特殊性
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杠杆作用,即只按照成交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向期货交易双方收取保证金,通常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10%。 这样与现货市场中的交易相比,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上投资所需资金要少得多。 通常现货市场中的即期或者远期现货交易是否收取或者收取多少保证金由交易双方商定,但只要达成交易契约就需要按照约定进行实物交割并结清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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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六)交易机制的特殊性 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机制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
双向交易是指期货市场交易者既可以买入期货合约作为交易的开端(称为买入建仓),也可以卖出期货合约作为交易的开端(称为卖出建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空卖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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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六)交易机制的特殊性
对冲机制是指期货市场交易者通过与建仓时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来解除履约责任,而不是通过期货合约到期时进行实物交割来履行责任。 具体来说,就是买入建仓以后可以通过卖出相同合约的方式解除履约责任,卖出建仓后可以通过买入相同合约的方式解除履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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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六)交易机制的特殊性 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中由于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
无论买入还是卖出期货合约,交易者均不需对合约具体条款进行协商。 而且期货合约交易主要通过保证金制度等作为履约保障。 这就为期货市场交易者的双向交易提供了便利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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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六)交易机制的特殊性
而在农产品现货市场中,由于交易契约是由买卖双方私下商定、非标准化的,一般交易者只能先买后卖,而且较难通过反向交易来解除实物交割的责任。 正是期货市场的双向交易、对冲机制、保证金制度等特点,使得农产品期货市场能够吸引大量的期货交易者,尤其能够吸引大量的期货投机参与者,从而大大提高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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