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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村修二博士(Dr. S. Nakamura) V.S. 日亞化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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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村修二博士(Dr. S. Nakamura) V.S. 日亞化學公司
藍光 LED 技術專利訴訟 中村修二博士(Dr. S. Nakamura) V.S. 日亞化學公司 指導老師: 李振宇 老師 學生: 郭書緯 陳明聰 涂智揚 邱偉哲 周柏孝

2 訴訟事由(1/2)   美國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教授中村修二博士,於2001年8月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訴訟,對原服務的日亞化學公司就目前最熱門的藍光二極體(LED)專利實施,要求支付發明報酬200億日圓一案,一審於元月30日作成判決,法院依原告之請求命令被告應支付200億日圓的發明報酬。

3 訴訟事由(2/2) 日亞化學公司於當日即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本件依法得聲請假執行,但中村教授並未考慮聲請假執行,並擬在二審提高請求支付的金額。  本件之所以引起全球的注意,主要是訴訟標的專利為諾貝爾獎得獎呼聲極高的發明,並且判決金額之高史無前例。

4 日亞化學公司簡介(1/3)   日亞化學公司成立於1956年,該公司創辦人小川信雄先生(2002年9月病逝)於1948年設立協同醫藥研究所,從事製造結核病用藥的原料。   隨後,小川先生將事業的重點移轉到具有將來性的螢光體的研發與製造,並更改公司名稱而延用至今。

5 日亞化學公司簡介(2/3) 1971年生產彩色電視機映像管用的螢光體,並致力於研發小型而省電的LED產品。

6 日亞化學公司簡介(3/3) 目前全球的行動電話約有90%使用該公司的LED,而藍光LED用於電子顯示板時,利用光的三原色原理,非但可合成任何的顏色,在實現多用途DVD 的大容量化之下亦是不可或缺的元件。 日亞化學在全球一片叫好的LED 市場,已經取得屹立不搖的領先地位。

7 中村修二簡介 1979年得到了德島大學碩士學院,就到九州的日亞化的研究所上班,從研究黃磷開始,在公司有限的預算和支持下,1989年開始研究氮化鎵(GaN)的磊晶,但是公司卻一片反對,因為當時超過99%的研究是以伸化鈮(ZnS)的材料,而不是氮化鎵GaN。但是中村認為GaN會是更好的材料,最後他利用RCA的技術,加上磊晶技術,解決了RCA 10年來無法解決的問題,因而被譽為「藍光發光二極體之父」。

8 研發過程(1/3)   中村氏在1979年進入日亞化學服務,任職期間在公司的指示下從事半導體製品的研發工作,雖然達到商品化的階段,但在當時的環境下,同樣產品敵不過松下、東芝、新力等三家一流公司的競爭,市場上徹底失敗。

9 研發過程(2/3)    中村氏在公司內遭到冷落,並自行挑選藍光LED 進行新產品的研發,獲得創立人小川氏的支持。但是,小川的女婿接任社長後,多方阻擾中村氏的研發工作。

10 研發過程(3/3)    中村氏認為半導體製品的研發在市場上雖然失敗,在技術上則是成功的經驗,以技術上成功的經驗運用於研發藍光LED 必能有所突破,經過在逆境中一再的堅持,研究工作終於開花結果。

11 專利價值(1/2)   按中村氏當初研發題目的正式名稱為「氮化物系列藍色發光半導體素材的研究」,中村氏更在1999年6月成功開發紫色半導體雷射元件,並由日亞化學上市銷售。

12 專利價值(2/2) 紅色發光半導體在早年已經發展相當成熟,唯有藍色與綠色尚無法製成高輝度的發光半導體。
   紅色發光半導體在早年已經發展相當成熟,唯有藍色與綠色尚無法製成高輝度的發光半導體。    日亞化學的成功事例即意謂未來可以自由地調製吾人所喜好的光源,以室內燈的白色光而言,即可適當利用藍光LED 來合成,非但有電燈10 倍以上的壽命,並可節省電力一半以上。

13 訴訟動機(1/2)   中村氏在1990年專利申請與1997年專利登錄等時點,分別依公司規定各獲得日幣1萬圓的獎勵金。看在公司因開發藍光LED 等產品而業務蒸蒸日上,區區兩萬圓的獎金與自身對公司的奉獻實不成比例,中村氏於1999年辭職,並於2000年前往美國任職加州大學的教授。

14 訴訟動機(2/2)    2001年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特許權持分移轉登錄手續等請求」之訴,本件不計律師報酬光是訴訟費用即達日幣518 萬圓。

15 一審過程(1/2) 本件訴訟之初原告在主訴部分僅要求: 移轉專利權持分的千分之一給予原告。
2.被告因實施專利所獲不當利得1億日圓應返還原告。  附帶訴訟部分則要求被告支付20億日圓的發明報酬。主訴部分業經東京地院在2002年9 月作成中間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認定專利權應歸屬於被告。

16 一審過程(2/2) 附帶訴訟部分繼續審理,反而成為全球注目的焦點。原告在審理期間三次變更請求金額,最後院方依發明的相當對價應考慮:
   附帶訴訟部分繼續審理,反而成為全球注目的焦點。原告在審理期間三次變更請求金額,最後院方依發明的相當對價應考慮: 1.專利實施者因獨佔所獲致的可能利益。 2.專利實施者對發明的貢獻程度,如設備費或人事費的投入須逐案評估。

17 判決分析 專利發明內容(1/2) 被告在製造LED過程中所使用的半導體技術,屬於本件專利發明之技術範圍。目前被告所採用的方法雖經改良,仍是以本件專利發明的技術原理為前提,僅具改良發明之意義。

18 判決分析 專利發明內容(2/2) 被告因對本件專利發明擁有獨佔實施之權 利,致其他競爭對手難以望其項背。在生產高輝度LED的製程中,本件專利發明實施後對產品的品質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院方認定被告之所以在藍光LED市場上具有絕對優勢,是基於其他競爭對手被禁止實施本件專利發明所致。

19 判決分析 2.發明者的貢獻程度(1/2) 院方參酌雙方所提出的証據,認定被告在 開發藍光LED的過程中之前並無累積任何必 要的技術,反而是原告自行選定研發題目,獨自改良研究設備而獲致的成果。

20 判決分析 發明者的貢獻程度(2/2) 院方認為本件專利發明是基於高度技術資訊的累積,不同於人力物力皆極為充裕的大企業所完成的發明,原告在小企業簡陋的設備下,運用個人的能力與創意而完成發明,其貢獻度應不得低於50%。

21 判決分析 3. 職務上之發明的對價 院方估計從1994年至專利到期的2010年之 間,實施本件專利發明所製造的產品之營業額總計達1兆2,086億127萬日圓,並推估專利的貢獻度為營業額的50%,另以20%的獲利率來計算,則認定本件專利發明對價為604億3,006 萬日圓。 院方認為原告請求支付200億日圓的發明報酬應屬合理

22 判決分析 4. 消滅時效的問題   院方認為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應自該專利於1997年4月登錄時開始計算10年,因此原告的請求權尚未逾時。被告雖辯稱依公司規定,分別於專利申請與專利登錄時支付獎金給原告,則原告理應在當時提出異議,則消滅時效起算點自應比照公司規定來認定(1990年起算),但院方認為被告說詞於法無據。

23 日亞化學的專利保護策略 日亞化學在判決內容公佈之後,隨即發表措詞嚴厲的聲明,表示法院對單一專利發明給予過高的評價,完全忽略其他專利對提高產品附加價值所作的貢獻,對公司其他研究人員與經管階層顯失公允。並認為原告在不負任何失敗風險的情況下,尚能享有穩定的薪資收入,復向公司請求巨額的報酬實為不公不義。如此惡例一開,未來企業將失去投資研發的意願。

24 二審內容(1/2) 一審認定之發明對價約600億日圓,中村氏貢獻度50%,惟至二審大幅減少至約6億日圓,輿論譁然,業界大表歡迎。
經團連奧田會長表示,此係一般常識所能接受者。由於高院未多作說明,且未提示劇減為0.5%之明確計算基準。

25 二審內容(1/2) 媒體分析二審判決之原因: (一)不影響今後企業發展,刻意抑制個人可得報酬,暗示
「發明人之貢獻度,最高僅及公司利得之0.1-1.0%」 (二)不論公司如何賺錢,在「終身雇用」之前提下,支付 單一員工10億日圓以上之獎金,不合日本經營習慣, (三)2003年後可能出現404號專利之替代技術,利得將大 幅跌落。

26 訴頌結果 雙方和解 至中村氏接受和解原因: (一)高院勸告之和解金額,判決可能只值2億~1,000萬日圓,結果更 慘。
(二)中村最後期望值為10~19億日圓,日亞雖不以為然,改為6.0億日 圓外,追加遲延損害金2.3億日圓等,已見誠意。 (三)中村氏當初僅得獎金2萬日圓,今日則提高至8億日圓,「中村判 決」為今後以億日圓為單位之發明獎金,首開先河。 (四)日亞方面,原先雖主張最多只付1,900萬日圓,惟考量高院所建議 者係「所有發明,一次付清」和解方式,免除中村氏可能再興訟之 可能性,省去大筆訴訟費用,且本案延宕下去,不利公司形象及員 工工作情緒,故決定讓步。

27 對日亞化學之影響(1/3) 1999年12月,日亞化學指控其銷售Cree公司的氮化鎵藍光LED侵犯專利,此案由東京地方法院于2001年5月作出駁回請求的判決。 在日亞化學和Cree激戰的時候,日亞化學的頭號功臣中村修二也不滿日亞化學對技術人員的待遇而憤然出走。中村修二在1999年離開日亞化學前幾個月,曾經向Cree公司表示自己正在考慮與日亞化學專利無關的方法。

28 對日亞化學之影響(2/3) Cree公司採用炭化硅(SiC)作為襯底,在此基礎上生長氮化鎵外延片,由於炭化硅導電,而日亞化學採用的藍寶石襯底不導電,因此製作LED二極體的結構就有了不同。這樣藍光LED結構就不再為日亞化學一家所壟斷。 2001年對日亞化學來說可謂流年不利,中村修二已經成為Cree公司研發的得力幹將,並且對日亞化學提起了專利權不屬於職務發明的確權之訴。如果訴訟成功,日亞化學專利權的根本將受到動搖。

29 對日亞化學之影響(3/3)   受到此訴訟影響,藍光LED結構不再為日亞所壟斷,受挫的日亞化學在2002年改變了策略,先後與豐田合成和Cree以及Lumileds公司達成一系列專利交叉授權合約。最新的授權發生在2005年5月,日亞化學和Cree就白色LED的交叉授權達成了協議,老冤家合作的程度越來越深入。

30 我國專利法的比較(1/5) 我國專利法對於研究發展成果之歸屬有較完整的規範,可以分成兩種情形來加以說明。其一是僱傭關係下之發明,另一是在僱傭關係以外出資約聘他人完成之發明,而僱傭關係之下之發明尚可分為「職務上之發明」與「非職務上之發明」兩種,前述不同情形即可左右權利之歸屬

31 資料來源:依專利法第7、8、10 條整理;工研究IEK-ITIS 計畫整理

32 我國專利法的比較(2/5)   我國在最近十年逐漸發展成以智慧財產為重的產業環境,國內外高科技公司之間的購併、技術授權、人員流動等活動相當頻繁,致專利糾紛等事件時有所聞。但是,國內高科技公司對員工所採行的紅利配股制度與現行稅制仍採行由面額計算所得額等措施,對調和勞資雙方因智權所生之利益衝突頗有成效。

33 我國專利法的比較(3/5)   日本的特許法施行歷史較長,涉訟案例甚多而留下許多著名的判例。不過日本的僱傭關係是建基於「終身僱用」與「年功序列」的原則,員工向來視職務上之發明為公司之當然財產。

34 我國專利法的比較(4/5)   日亞化學事件是一個極端特殊的案例,若經三審確定被告應支付巨額的發明報酬,勢必對日亞化學造成嚴重的財務負擔。日亞化學當初因人事傾軋對中村橫加壓抑,復於中村作出重大貢獻後,拘泥於公司的規定僅發給兩萬日圓的象徵性獎金,對特別傑出表現的員工難有激勵作用。

35 我國專利法的比較(5/5)   倘若當初經營階層能摒除私心,核發數百萬圓的獎金,預料事件將不致發生。如今日亞化學已經失去一位優秀的研究員,若中村赴美後再以臥薪嘗膽的心情致力於更富創意的發明,將來勢必對日亞化學帶來更可怕的競爭對手。

36 報告結束 感謝您的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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