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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杨东 yangdongbeijing@163.com
金融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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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1 中国人民银行法 2 商业银行法 3 银行业监管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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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金融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二、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三、中国金融法的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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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一)、金融的概念 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从狭义上讲,是资金的融通;广义上讲,是指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一切相关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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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二)、金融的表现形式
金融的基本表现是货币资金的流通,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本身是一种社会的经济活动,是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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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三)、与金融相关的概念 货币 信用 金融工具 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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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1、货币 货币是用来交易买卖、价值储存和记帐单位的一种工具,是专门在物资与服务交换中充当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在现代经济领域,货币的领域只有很小的部分以实体通货方式显示,即实际应用的纸币或硬币,大部分交易都使用支票或电子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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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2、信用 信用通常即指金融信用,即提供贷款和产生债务。在许多场合,金融信用也可以指借债方偿还债务的信誉和能力。信用意指一个人能够先取得金钱或是商品,日后再行付款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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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3、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资金缺乏者向资金剩余者借入资金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益的票据或者证券。金融工具是构成金融市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在商品经济社会里,伴随着信用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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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4、金融市场 (1)按照融资期限长短不同,可以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2)按照交易中资金交割时间不同,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3)按照金融工具不同的流通状态,可以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也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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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4、金融市场 (4)按照金融交易的不同标的物,可以分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等;
(5)按照金融原生产品派生出的衍生产品市场,可以分为远期协议市场、金融期货市场、金融期权市场、互换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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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业务关系、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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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效力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当某类社会关系被纳入金融法的调整范围时,它便成为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金融关系,即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过程中,与其他政府机构、市场主体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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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金融管理关系(纵向的金融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金融业务关系(横向的金融关系):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它们与客户之间在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金融组织关系:包括金融机构组织关系和金融组织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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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的特点 它是以金融机构为活动主体一方的社会关系。 它是以金融活动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是具体的现实存在着的社会关系。 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纵横交错、内外结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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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金融法的体系机构 (一)、中国金融法的体系机构 1、金融机构组织法(又可分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等)
2、金融经营规制法(主要指金融业务法,包括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外汇法等) 3、金融监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4、金融调控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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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金融法的体系机构 (二)、我国金融立法的发展
①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阶段( ) :建立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家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和现金中心”。由于缺乏适宜的法律环境,导致我国金融机构格局在改革开放前的不同发展时期几经变化,整个金融业在分合之中使国家银行体制最终走向了极端,商业信用被取消,国家信用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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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金融法的体系机构 (二)、我国金融立法的发展
②改革开放后的计划经济阶段( ) :从银行体制改革入手,强调发挥中央银行职能,通过金融业务拓展和经济特区试点开放金融业,为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对我国银行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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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金融法的体系机构 (二)、我国金融立法的发展
③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 ) : 全面实行“拨改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类金融市场,促进资金融通。实践中,各项金融改革措施的出台主要以国家的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为支撑,金融改革领域扩展到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行业,但金融法的创制、实现和耦合机制仍未真正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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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金融法的体系机构 (二)、我国金融立法的发展
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阶段( ) :加强金融立法,提高金融法治化水平,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建立,为成功渡过东南亚金融危机奠定了重要基础。在金融法治化进程中, 1995年被称为我国的金融立法年,从这一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相继出台,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快速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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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金融法的体系机构 (二)、我国金融立法的发展
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 :认真践行入世承诺,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巩固分业监管金融体制,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取得长足进步。2003年12 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使我国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另外, 2003 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行、2005 年《证券法》的修改以及2006年《反洗钱法》的颁行,使我国金融法体系更加完善,金融法治化水平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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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金融法的体系机构 (三)我国金融立法现状及其主要问题 1、多行政规章,立法层次有待提高; 2、系统性有待加强; 3、操作性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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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金融法的体系机构 (四)、我国金融展望
尽管我国目前已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体系,全面构建了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业务经营法等法律规范系统,但国际和国内金融实践的日新月异,不断呼唤着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充实与完善。进一步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法制,已内化为我国今后金融法治的核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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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 二、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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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 中国中央银行发展史 中国的中央银行立法发轫于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的《大清银行则例》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中央银行发展史 中国的中央银行立法发轫于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的《大清银行则例》 其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相继颁行的《中国银行则例》(1913年)、《交通银行则例》(1914年)、《中央银行条例》(1927年)、《中央银行法》(1935年)都是具有中央银行法律性质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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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 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为与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当时的意识形态相适应,国家采取了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的中央银行和普通商业银行的双重身份,削弱了对中央银行进行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将中央银行制度确定下来。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难以充分规范中央银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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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于1979年开始起草,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投票通过,共8章51条。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金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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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具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是指占有本国货币发行的独享垄断权;第二,指以维护本国货币的正常流通与币值稳定为宗旨。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 (一)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具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是指占有本国货币发行的独享垄断权;第二,指以维护本国货币的正常流通与币值稳定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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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 (二)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针对其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最后贷款人以及其他衍生职能而言的,宗旨是维护社会信用的正常秩序。中央银行一般不直接办理对工商企业的信用业务,而只是同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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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0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第31条:“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第35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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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 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是就其对政府的业务而言的。中央银行对政府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 (三)国家的银行
经理财政金库;办理对政府的信贷;代理政府执行货币信用政策;代表政府对外从事国际金融事务,参加国际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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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13项职责:
(1)发布和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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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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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一)我国的货币政策 1,货币政策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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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一)我国的货币政策 2,货币政策工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可采用以下6类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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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二)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这一规定表明人民币是我国境内流通使用的唯一合法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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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三)人民币的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8条第1款:“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我国对人民币的发行坚持实行集中统一发行、计划发行和经济发行的原则,以保障正常的货币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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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四)人民币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币管理的规定主要有: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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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提供金融服务等。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业务活动主要有: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提供金融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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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1.作为政府银行的业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
(2)代表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 (4)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银行从事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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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2.作为银行的银行的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在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组织或协调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3)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从事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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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3.对金融业检查、监督的业务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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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4、中国人民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1)不得向商业银行发放超过1年期的贷款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4)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5)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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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四、法律责任 五、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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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条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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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效益型、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原则; 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 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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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三)、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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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设立条件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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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2.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亿元人民币,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最低限额是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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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因此,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是采取《公司法》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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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设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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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一)、存款业务 (二)、贷款业务 (三)、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的中间业务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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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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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
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而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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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1)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而商业银行则是企业法人;
(2)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国家职能部门,商业银行则是经营存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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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3)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业实施管理,而商业银行则是被管理的对象;
(3)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业实施管理,而商业银行则是被管理的对象; (4)作为中央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而商业银行组织机构的设置则根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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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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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银行业监管法 一、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节 银行业监管法 一、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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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而一直到1979年,我国基本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揽一切金融业务的“大一统”金融体制,这时候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名副其实的“全能银行”,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全能银行”不仅在业务上成立了四大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等,在监管上也形成了当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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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从1984年开始,我国形成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这期间的监管主要围绕市场准入,重点是审批银行新的业务机构。 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使中国银行业监管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但直到1993年底,中国的银行监管仍处于探索阶段,还算不上是规范的市场化监管,仍带有鲜明的计划性、行政性金融管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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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证监会的成立迈出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第一步。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金融业的迅猛发展,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两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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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
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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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这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监管奠定了基础。这一年在市场化监管方面取得了进展,首次召开了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会议,也将金融监管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提到重要的地位上来。 1995年3月以来,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银行业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开始向法制化、规范化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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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1997年11月中央决定召开一次专门讨论金融工作的全国性会议。
这次会议形成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是指导中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中国的金融体系从1998年起进行了结构性调整。 1998年4月,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原中国证监会(副部级)合并为正部级的中国证监会。同年1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当时为副部级),专司对保险业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银行、信托业的监管,这是今天“三驾马车”结构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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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挂牌,履行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相关职责。 同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颁布,成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 至此,中国金融监管的“三驾马车”真正齐备,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管体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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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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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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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5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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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在“三驾马车”分设之后,中国人民银行50多年来集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也宣告结束,正向一个独立的中央银行迈进,作为专注于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也大大提高。 而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出现和发展,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正在积极努力寻求合作,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于2003年9月18日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正在积极寻求合作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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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中国银行广东某支行资金亏空案 思考:加强银行内部的稽核与信息情报的处理
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将全国1040个数据中心的信息汇总,发现4.38亿美元的亏空。经过反复核对,认定是广东某支行有问题。该行许某等人制造假帐,盗用巨额资金,把亏空转嫁给总行。如果单查广东某支行的帐目,显示为一切正常。该支行行长还多次受到表彰,被评为省、市的杰出青年。许某利用的是中国银行各个分支机构的电子处理中心缺乏相应联络,银行系统内部的汇划和结算不能同步完成的漏洞。但事发后,10月15日,许某等人潜逃处境。 思考:加强银行内部的稽核与信息情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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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一)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广义狭义之分。本节所讲的监管仅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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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二)银行业监管体制 1984年起,我国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
1992年,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 1998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保监会。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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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二)银行业监管体制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并由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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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1、制定和发布相应行政规章、命令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 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监管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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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一)一般监管措施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3、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4、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表、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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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二)接管、重组和撤销 1、接管、重组和撤销的理由
(1)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 (2)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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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二)接管、重组和撤销 2、接管、重组和撤销的措施
在接管、重组和撤销清算期间,经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采取如下措施: (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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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责任 (一)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非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若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非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接受监督管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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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规案例 邓斌非法集资案 江苏无锡新兴公司邓斌等人,从1991年开始,4年内非法集资32.17亿元,直接损失12亿元。引发的案中案多达85件,被追究纪律责任的党员干部8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干部99人。邓斌等2名主犯被判处死刑。此案震惊海内外,被称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号大案,有1500多人参与查案,历时1年5个月。最后由政府出面,动用纳税人的钱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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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规案例 邓斌非法集资案 当年曾参与查办这起案件的几位办案人员在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致指出,如果没有少数官员的腐败,一个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街道老太太邓斌绝对掀不起32亿元的风浪。比如,北京市国家某机关少数官员拿了邓斌的钱后,给邓斌办了北京市国家机关的正式工作证,这个街道老太太 摇身一变成了国家处级干部。还有,当邓斌大肆集资时,北京市这几位官员多次下无锡,为她当吹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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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规案例 邓斌非法集资案 讨债大军逼上门来,纷纷起诉到法院后,这个北京市国家某机关又致函无锡市有关方面,为邓斌充当保护伞。为了集资,邓斌用请客送礼、给回扣、等手段,拉拢腐蚀了一批人为其服务。邓斌认为,与其调动群众普遍集资,不如让一些地方干部牵头 聚集资金。在邓斌的集资者名单上,比比皆是“乡政府”、“村支部”、“某街道”,另外,邓斌非法集资的主要对象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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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规案例 巴林银行案件 巴林银行,成立与1762年,从事多种银行业务,以根基牢固、资金雄厚享誉世界。1993年,资产达59亿英镑,1994年赢利1.2亿英镑,1995年初在英国金融界投资额最大的银行中排名第3位。 1995年1月26日,巴林银行新加坡交易负责人尼克.李森(NICK LEESON)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银行的名义违规认购了价值70亿美元的日本股票指数期货。李森的理由是他认为日本经济已开始走出衰退,股市将会有大涨趋势。然而事与愿违,1995年1月16日,日本关西大地震,股市暴跌,李森所持多头头寸遭受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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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规案例 巴林银行案件 2月26日,日经指数由1.9万日元降至1.75万日元,买进的2- 4万张合约,每张损失12万英镑,亏损在 亿英镑之间。而此时,巴林银行的全部资产也只有2亿英镑,27日,巴林银行不得不宣布宣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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