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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萝岗区 职业卫生的监管现状 与思考 安监局 张伟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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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我区职业卫生监管的工作状况; 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证的状况; 三、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的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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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现阶段我局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 ㈠作业场所的卫生监督(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的一部分); ㈡受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前 言 一、现阶段我局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 ㈠作业场所的卫生监督(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的一部分); ㈡受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㈢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 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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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状况 ㈠预防性卫生监督的状况
⒈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定义:是指依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规章以及相关卫生标准,对用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项目设计、施工和投产前进行卫生监督,从而预防职业病危害因素在项目投产后,造成生产作业场所的污染和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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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内容: ⑴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 ⑵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卫生审查;
⑶监督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⑷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提交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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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历年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的统计表 年份(年) 预评价报告审核(家) 控制效果评价审核(家) 设计审查(家) 竣工验收(家) 总数(家)
2005 30 8 81 65 184 2006 75 46 53 48 222 2007 20 10 7 57 2008 14 15 6 43 2009 24 16 54 2010 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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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状况 ⒈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定义:是政府行政部门依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规章级相关卫生标准,运用现代医学和其他学科技术,对用人单位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和对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护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行为。 ⒉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内容: ⑴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卫生监督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是否定时开展监测;从业人员是否定时开展健康监护的体检;是否开展监测和监护档案的建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是否正常使用;作业场所是否警示标志;是否有应急预案及措施。 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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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监管对象: 辖区内职业卫生分类管理情况汇总表 已投产(家) 一般职业病危害(家) 严重职业病危害(家)
职业病危害企业比例(%) 西区 209 44 38 39.23 东区 187 39 34 39.04 联和 159 33 29 38.99 永和 198 42 36 39.40 总计 753 158 137 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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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从业人员: 职业病危害因素 单位(家)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人) 男工人数(人) 女工人数(人) 噪声 110 8631
6431 2200 粉尘 56 5560 3828 1732 高温 17 312 226 86 苯及有机溶剂 13 1049 842 207 丙酮 8 494 352 142 丁酮 4 126 105 21 铅及其化合物 5 404 217 187 铬及其化合物 2 268 其他 80 4168 3485 1133 合计 295 21462 15754 570 职工总人数 78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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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的情况 ㈠法律依据:《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
㈡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条件: ⒈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⒉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㈢我区发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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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情况 ㈠2005年针对周边地区出现铅作业与粉尘作业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在我区开展了铅作业与粉尘作业的两项专项整治工作,分别整治了5家蓄电池制造企业与6家宝石制作业企业。 ㈡2006年开展了家具制造业与皮革制造在、制鞋业得专项整治,整治家具制造企业7家以及皮革制造、制鞋企业11家。 ㈢2008年在市卫生局指导下开展了对存在铅作业企业进行现场的监督与监测;开展了工厂企业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风险隐患专项排查工作。 ㈣2009年开展名为“蓝罩行动”的职业卫生的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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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2010年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在我区开展电池行业、宝石加工、玻璃加工、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制鞋、家具制造等存在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中小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监督监测10家,由市职业病防治院统一进行作业场所的监测与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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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案例分析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⒉《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
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⒉《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 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 ⒈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⒊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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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案例分析 ⒈广州钜东娱乐用品有限公司发生职业性手臂振动病事件 ⑴案例的简述:
区卫生监督所于2010年1月第一次收到钜东公司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2例疑似手臂振动病报告,之后陆续收到有关该职业病的疑似与确诊病例报告,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2011年3月18日职业卫生信息快报通报了此情况,到2011年6月29日为止共收到钜东公司确诊的职业性中度手臂振动病12例,观察对象1例,疑似职业性手臂振动病8例,共21例,工作年限均在5年以上,目前尚有4例待诊断,除2009年收到该公司1例职业性噪声聋病例报告外,尚未收到其余职业病危害产生的职业病报告。2011年4月7日,钜东公司有4名员工到我所投诉“公司不配合职业病诊断”。鉴于钜东公司去年生产亏损,工人诊断为职业性手臂诊断可以获得高额的赔偿,因此自行前往各医疗机构争取职业病诊断的员工逐渐增多,工人中间出现一定的情绪紧张,通过一系列的处理,目前事态得到了一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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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案例原因分析 ①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
自2005年区卫生监督所介入该公司的职业卫生监督以来,该公司每年均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依法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到进行健康监护的检查,先后委托了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05、2006、2007年的监测与体检)、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2006、2007、2008、2009、2010年的监测与体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2010年监测),但由于上述技术机构没有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的相关要求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在历年的监测与健康监护的体检中均未将由振动引起的职业损害作为检测项目。致使由振动引起的职业损伤没有及早发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果与及早采取干预措施的实施。因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往往需要卫生检测和检验数据来提供科学依据,这是卫生执法的专业技术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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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仍存在缺陷 分析该公司发生的25例职业病报告(包括职业病报告),病例的工龄均为5年以上。虽经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多次提出监督意见,但由于大部分员工工资待遇等因素,拒绝轮岗,落实仍存在一定的困难,且该公司的管理制度也没有相应的条文要求员工进行轮岗。客观导致了接触局部振动的员工长期接触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得不到适当的休息或调整,再加上振动病危害属于物理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短期内没有明显不适,累积的效应在一定的时间上更显突出,导致了该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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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解决的对策: ①责令该公司继续组织从事接触振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体检,根据体检的结果,安排存在可疑的员工分批进行职业病诊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结合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分析发生健康损害的原因,提出具体、可行的干预措施。由监督部门监督其落实。分批体检工作现正在开展之中。对确诊为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会同相关部门责成该公司依法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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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督促该公司进一步落实整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督促该公司加强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联系,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指导及建议下,确定科学的轮换工期,并要求该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告知。避免以后出现员工因为工资待遇等原因,拒绝工种轮换,造成职业病损伤的累积,导致职业病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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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建议该公司实行作业分包作业,将磨光工序分包给防护条件更好的企业承担,降低职业风险。
④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停止该公司存在的有害作业,是从根本上消除职业病危害最为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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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管面临的困难: ㈠现有的通过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远远满足不了职业卫生监管的需要。 目前广州市只有4家评价机构,我区暂时没有,体检机构与评价机构各只有1家,且能开展的项目有限。这是目前制约开展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最大瓶颈。 ㈡监管部门的职责始终没有确定清楚。 ㈢技术部门的支撑难以及时到位。 ㈣监管人员的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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