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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税收政策宣讲会 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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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政策讲解 一、增值税、消费税简介(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款征收方式
四、一般纳税人申请登记 五、发票的管理 六、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九、电子税务登记证 十、税收宣传渠道(微信申报) 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十二、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网上办税 十三、宣传地税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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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简介 要 素 内 容 征税范围 增值税条例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改增范围
要 素 内 容 征税范围 增值税条例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改增范围 交通运输业(含铁路运输)、部份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邮政业、电信业。 税款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额х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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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和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日—15日
(一)增值税简介 要 素 内 容 纳税义务时间 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纳税人和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日—15日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季度末次月的1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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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和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日—15日
(二)消费税简介 要 素 内 容 征税范围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零售环节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消费税和在生产环节的烟草消费税) 税率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税款征收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纳税人和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日—15日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季度末次月的1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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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简介 包括烟、酒及酒精、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十四类消费品。 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X 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 X 比例税率+销售数量 X 定额税率 卷烟和白酒适用复合计税依据,黄酒、啤酒及成品油适用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其他适用从价定率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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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微信申报、直接上门申报 消费税纳税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直接上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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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含电话申报)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 符合网上申报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先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办理机构数字证书
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并通过电子申报方式(包括电话语音申报/微信申报和网上申报)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不报送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 当网上申报出现不符提示时,网上不接收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必须进行上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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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或每季上门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附列资料表。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 每月或每季上门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附列资料表。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为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需填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且符合销售额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其他纳税人不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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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申报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所填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销售额”必须是已在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同样必须是已在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如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没有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而不能享受“减按2%征收”优惠的,需按3%征收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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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自 2015年7月(所属期)起,广州市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期限统一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 如小规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选择按月申报纳税的,可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变更办理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小规模按季申报的税(费)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表式不变,“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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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或每季上门申报消费税的纳税人需要分行业填写不同类型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 每月或每季上门申报消费税的纳税人需要分行业填写不同类型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自 2015年7月(所属期)起,广州市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期限统一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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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报处罚 (三)增值税、消费税逾期纳税申报处理 对同一所属期出现多个税种逾期申报的行为,处罚按违法行为持续天数最长的月份计算罚款 。
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已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有证据证明已送达且纳税人逾期仍不前来补申报的,或纳税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内三次或三次以上逾期申报或报送纳税资料的(不含同一申报期内涉及2种以上不同税种的情况,也不含连续2个以上申报期逾期申报),视为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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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S缴税方式: POS机刷卡缴税 三、税款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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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适用范围及认定流程: (一) 小规模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可不认定 (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
四、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适用范围及认定流程: (一) 小规模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可不认定 (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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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 企业类型 标 准 工业企业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一、适用范围: 企业类型 标 准 工业企业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商业企业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 营改增应税服务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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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 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或者批发零售的销售额和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全部销售额均需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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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申报当月销售额,不计入所属月份销售额。 例:2010年7月查补2009年4月所属期100万元,应做2009年4月所属期补申报100万并加收滞纳金,达标期间应为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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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认定流程 : (一)小规模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 企业在达标当月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企业在达标当月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经税务机关责令申请认定后,仍未按期提出认定或不认定申请(不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关条件)的,税务机关将内部发起强制认定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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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可不认定 1、适用范围: 范 围 注 解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范 围 注 解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事业、军事单位,社会团体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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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不认定流程 :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可不认定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企业在达标当月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填报《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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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新开业或已开业未达标的企业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 适用范围: 新开业或已开业未达标的企业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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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流程: (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 纳税人提供资料申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使用电子税务登记证的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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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环节,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判定纳税人是否为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否实行辅导期管理。
(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环节,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判定纳税人是否为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否实行辅导期管理。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系统自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中: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商贸批发企业,需纳入3个月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注册资金”以税务登记资料为准。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没有要求投入注册资金的纳税人(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注册资金视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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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 批发企业包括批零兼营企业。
“职工人数”以企业登记在册、与企业签订了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人员计算(按照社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再购买社会保险的人除外)。 批发企业包括批零兼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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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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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的领购 (二)发票的使用 (三)红字普通发票的开具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五)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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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的领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查验,使用电子税务登记证的不需提供),《发票事项办理表》(一式一份,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模,有公章的需一并加盖公章),领票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和原件(属首次或变更领票人的,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发票事项办理表》中“领票员确认书”栏内签名确认)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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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的领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为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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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的领购 发票申领方式: 1、上门申领 2、网上申领、邮政配送。 邮政可配送发票种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3联和6联)
(2)《增值税普通发票》(2联和5联) 可网上申领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持有CA数字证书 (2)已领用相关税控设备 (3)已完成税控系统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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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的领购 发票邮政配送采用“邮费自理”方式,收费标准如下(以邮政公司公布的最新定价为准,邮政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服务内容
发票数量 规格/用料/重量 综合服务单价 空白发票寄递 100份以内 9号信封 10元/件 份 6号信封 15元/件 份 4号信封 20元/件 份 其它纸箱 25元/件 超过2000份通过分拆邮包的形式按件累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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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的领购 发票网上申领邮政配送纳税人端操作流程 在网上办税大 厅一号窗验旧 在网上办税大厅二号 窗受理网上申领发票 查验邮递发票
并支付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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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的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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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的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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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红字普通发票的开具 1、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2、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均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3、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 4、除上述第一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买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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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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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题解答 一、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有关问题
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升级版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若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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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题解答 二、发票网上申领邮政配送有关问题
(1)发票在邮递过程中因邮政公司责任造成丢失或损毁的,由纳税人配合邮政公司做好登报声明作废的手续,涉及登报费用由邮政公司承担。税务机关在金三中作缴销,对纳税人不予处罚。 (2)纳税人签收邮件时,可通过与发票一起递送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邮政配送单》或者在网上办税大厅中查询到的数据来核对邮递发票与实际发售发票是否相符,若邮递发票与实际发售发票不符,纳税人可签收发票后联系税务机关视情况处理。若使用过程中发现邮递发票与实际发售发票不符,纳税人应将发票退回税务机关更换。 (3)因地址、收件人不符等原因造成退件的,邮政公司将发票退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或作退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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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题解答 三、办税服务厅的服务时间以及不对外的学习时间 办税服务厅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00至17:30 每月发票盘点时间:每月1日上午(节假日顺延) 每月业务学习时间: 每月23日下午(节假日顺延) 业务办理说明: 盘点期间不办理发票发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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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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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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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有几种征收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包括查帐征收、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其中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法。目前我市国税征管的核定征收企业原则采用定率征收方法(以下简称定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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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须符合什么条件?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须符合什么条件? 除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外的企业类别外,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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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哪些企业的所得税不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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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的所得税不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6.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除经营建筑、饮食、及砂、土、石、混凝土的企业外,其他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企业; 9.上年度企业的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企业; 10.外资企业除饮食企业以及从事跨境运输业务、境外来料加工等业务的企业外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11. 其他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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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如何计缴所得税款?
企业根据税务机关鉴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在纳税年度内根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各期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和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1.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5%)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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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如何计缴所得税款? 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5%)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3.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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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所得税定率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如何确定? 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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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企业实行所得税定率征收,是否需要申请?
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文书等形式向其发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并短信通知企业。企业应在接到短信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请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网址: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同企业已经报送。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掌握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和应税所得率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通过电子税务通知书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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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实行定率征收企业须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申报方法如下: 1.预缴申报: 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申报。预缴申报可采取网上申报或携带纸质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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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2.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根据企业的实际应税收入,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取网上申报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减免税有关备案资料(享受所得税减免企业报);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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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须注意哪些事项?
1.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有关经营信息进行确定,企业应对报送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年度实际利润率达到或超过核定应税所得率20%的,应在发生变化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书面报告。 3.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并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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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企业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如违反税法有关规定或有以下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并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企业的行为作出处理。 1.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税务机关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 2. 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方式有意逃避纳税义务,或有为他人代开发票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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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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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工业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数额确定(注:当年度开业不足12个月的,不需对实现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换算)。 (二)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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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从事的所属行业为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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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直接在申报表填报减免税额,不再另行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备案规定: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直接在申报表填报减免税额,不再另行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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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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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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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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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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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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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 具体政策规定: (一)六大行业加速折旧政策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 )》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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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 (二)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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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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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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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规定: (一)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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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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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日常管理要求 (一)纳税申报、备案要求
企业享受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直接填报季度申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年度申报表及相关附表,不再另行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二)税收、会计差异管理要求 企业享受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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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 为解决企业在享受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存在建立台账难度大、税法会计差异核算繁琐的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国税局开发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管理系统V1.0版”,作为辅助工具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方便纳税人对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税收、会计差异核算和纳税申报。纳税人可在广东国税门户网站(办税服务-软件下载)免费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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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口退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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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口退税业务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企业应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和相应的电子数据,企业报送的纸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 如果企业没有海关代码按照“9+税务登记证上纳税人识别号后9位”的规则虚拟海关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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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口退税业务 提供资料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使用ETS退税的需提供《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应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使用ETS退税的需提供《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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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口退税业务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的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后,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 ,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一栏中。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时,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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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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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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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一、报送范围:已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外,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具体规定包括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含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3月、6月、9月、12月)和年报。 (二)不在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三)纳税人同期同种财务会计报表只需报送一次,不需分税种重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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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二、报送种类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等。 (三)《企业会计制度》的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等。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具体种类按照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五)除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外,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于规定的时间内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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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三、报送方式
(一)财务会计报表实行电子数据采集。纳税人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后,不需再报送纸质报表,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所有财务会计报表的纸质资料保管备查。 (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暂不实行电子数据采集,纳税人应在年终5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年报的纸质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到我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三)财务会计报表年报电子数据的报文格式可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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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四、其他说明
(一)纳税人应确保报送的财务报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纳税人上传财务报表后发现数据有误需要修改的,暂时只能通过办税大厅前台删除原报表,再通过前台报送新的报表电子数据。即前台修改、前台报送,纳税人需携带电子数据、【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情况说明(盖公章)到我局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修改数据。 (三)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只需将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3月、6月、9月、12月)的月报上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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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四)填表说明: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资产负债表》: “年初余额”是指当年1月1日该项目的账面金额;2.《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本月金额”,是指本月数。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1.《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本期金额”:按当年企业1月1日至本月末累计数填列,以2014年3月份月报为例,填写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累计数,依此类推。 2.《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期金额”:即上年同期金额,以2014年3月份月报为例,填写企业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累计数,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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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本年金额”:按当年企业1月1日至本月末累计数填列,以2014年3月份月报为例,填写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累计数,依此类推。“上期金额”:即上年同期金额,以2014年3月份月报为例,填写企业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累计数,依此类推。 (五)月度和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他报表纳税人未编制的,可以暂不报送。 (六)报送期限: 年度报表财务报表的报送期限:年度终后五个月内。 月度财务报表季后30天内:即一季度的只需报送3月份报表,报送期限4月30日前;二季度只需报送6月份的报表报送期限7月31日前;如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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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八)纳税人如发现“适用会计制度”与其实际情况不符的,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一份《变更税务登记表》(盖公章)交前台进行变更,纳税人方可在网上办税大厅下载正确的财务报表表单。 请纳税人按期报送,并且按时间顺序上传,如 季度,逾期报送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特此告知。 四、报送路径: 网上办税大厅1号窗-网上拓展-我要申报-财务报表(年报)/财务报表(月/季报)。 具体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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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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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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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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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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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网上申报工作
自2012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网上申报全面启用新申报模块,纳税人可以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进入“网上拓展”功能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一、操作视频 二、注意事项 1、已经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领取了数字证书、并且已经开通了国税应用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纳税人),除特定企业外,都可以使用网上申报。 上述特定企业是指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或合并纳税的母公司、子公司。该类企业暂不能使用网上申报系统,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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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2、纳税人可按以下方式进入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访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3、纳税人下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电子表单后,可直接填写或使用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珠海翔远的易办税)生成的xml文件导入填报。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的最新版可在广东国税或广州国税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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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 4、纳税人在网上预缴申报成功后,如需对已申报情况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的,由于目前网上不能支持修改、删除操作,请纳税人携带更正后的纸质申报表或申报表电子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新办理申报。 5、纳税人预缴申报成功后,请及时登录网上办税大厅 “申报征收”功能模块进行网上缴税,避免发生税款滞纳情况。 6、纳税人如需网上操作的帮助,可拨打12366国税咨询热线、使用在线客服系统或在广州市国税网站的“下载专区”-“业务文档栏目”下载相关资料查阅。网上申报操作可查阅“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系统操作手册”;网上缴税操作可参阅“网上缴税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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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电子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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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电子税务登记证 【电子税务登记证】的概况:
荔湾区局已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因此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无需出示税务登记证纸质资料。电子税务登记证信息同时展现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供查验。 以下是【电子税务登记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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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电子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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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税收宣传渠道(微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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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税收宣传渠道 一、广州市国税门户网站(http:// 12366.gov.com)
三、办税服务厅宣传栏 四、联系经管税务分局管理员 五、每月23日(节假日顺延)纳税服务接待日 六、添加“广州荔湾国税”微信订阅号,可以进行微信申报、预约办税、了解办税指引、查看最新税务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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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添加“广州荔湾国税”微信订阅号: 1.打开手机扫一扫,关注我们。 2.手工添加,搜索“广州荔湾国税”,添加关注即可了解最新税收资讯。
(二)微信申报路径: 第一步:身份绑定。进入“广州国税”微信公众号进行身份绑定。 第二步:缴税申报。进入“广州国税”微信订阅号—点击我要办税—缴税申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和验证码—选择申报税种—输入当月申报数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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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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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一、税务行政争议法律救济
(一)税务行政争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征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而引发的争议为税务行政争议。 (二)税务行政争议法律救济途径 1.处罚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2.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 3.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4.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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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1.定义: 税务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税务机关听证人员的主持下,由当事税务人员提出当事纳税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纳税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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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2. 听证的范围: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告知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时间要求 当事人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经听证,税务机关 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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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
1.定义: 是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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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2.行政复议把握几条原则: (1)向上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不得作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4)不收取任何费用 (5)在税局作出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6)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7)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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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3.行政复议的范围
(1)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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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5)行政处罚行为: 第一.罚款; 第二.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第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5)行政处罚行为: 第一.罚款; 第二.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第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第一.颁发税务登记; 第二.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三.行政赔偿; 第四.行政奖励; 第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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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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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2.行政诉讼把握几条特别规定: 四、税务行政诉讼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诉讼把握几条特别规定: (1)行政复议程序前置 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申请复议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对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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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五、国家赔偿 对于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过错导致的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税务机关负有赔偿责任。纳税人可以在损害发生后,直接向该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并提出。应当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六、税收执法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要说明执法程序,将涉及当事人权利的事项清楚地告诉当事人,使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要告知履行方式、期限及拒不履行的后果、本局将依法采取的措施等,敦促其主动履行处罚决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要告知救济权利、期限、行使方式和途径,以及救济权行使不影响处罚决定执行的原则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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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七、监督机制 为了对税务人员工作起到监督作用,广州市国税局制作了《广州市国家税税收执法监督卡》,它是税务人员到企业实地调查向企业派发的监督卡,请纳税人在该卡上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事实情况,以便我们及时向您核实和反馈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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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此监督卡可在网上填写,填写途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 “监督卡录入”功能。从2号办税窗口输入登录信息:用户名、密码以及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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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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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用户名是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是15位税务登记证号码,对照纸质监督卡任务序号,在右侧页面点击“录入监督卡”按钮,进入监督卡录入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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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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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录入监督卡,如下图所示。录入完毕,点击“保存”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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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国税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构建多渠道涉税争议解决机制,努力做好纳税人的服务,构建和谐税企关系。
十一、税务行政争议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 荔湾国税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构建多渠道涉税争议解决机制,努力做好纳税人的服务,构建和谐税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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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网上办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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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网上办税方式 为进一步拓宽网上办税渠道,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1月11日起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网上办税方式,代理网上办税是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多元化办税方式。纳税人和事务所签订《代理网上办税委托授权确认书》后报送税务机关确认后,事务所在委托期限内,可使用本所数字证书以委托方纳税人名义在网上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可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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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网上办税方式 具备代理网上办税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页的上查询。查询路径为:输入网址 —进入注册税务师管理 — 点击“从事代理网上办税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和查询”—查看当前有效的注册税务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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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网上办税方式 约定委托期限到期后,委托授权自行解除,事务所为该纳税人代理网上办税的权限即行中止。
在约定委托期限内纳税人提前解除委托授权的,由事务所或纳税人任一方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提前解除代理网上办税委托授权确认书》,事务所为该纳税人代理网上办税的权限即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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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网上办税方式 代理网上办税的委托范围—— 该代理期限内税务机关提供的可网上办理的所有税务事项。事务所以纳税人名义网上办理的税务事项,由事务所负责自行征得纳税人同意。纳税人和事务所对代理网上办理的税务事项如有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代理网上办税中遇到问题—— 查询广州国税网站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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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宣传地税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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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宣传地税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下列行政区划中,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地域范围的有城市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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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宣传地税税收政策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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