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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思政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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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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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权利和义务问题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其中被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权利和义务问题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其中被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权利意识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就已萌芽,“权利”一词在欧洲文艺复兴时就已出现,其代表为《人权宣言》。根据天赋人权的观点,人权是作为“人”应有的权利或者当然权利,自出生享有,由上天赋予,任何人不得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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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
根据马克思主义主义的权利观,可以将法律权利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法律权利是各种权利中十分重要的权利,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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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超越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的,属于滥用权利。
法律权利四个方面的特征 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 物质条件的制约。 经济社会发展了,社会财富增加了,权利实现的程度才会越来越高。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法律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权利人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惩罚侵权人。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超越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的,属于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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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权利的分类 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2.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
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续权等。 2.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 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3.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文体享有的权利。 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 4.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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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有的基本权利。西方人权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哲学、罗马法及后来的基督教及其改革运动,发展于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近些年,西方无端指摘中国“中国的人权状况恶化”,“人权问题将成为整体中美关系的障碍。”中国发表美国人权纪录报告加以反击,“敦促美国正视自身的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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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
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 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中国人民对中国人权最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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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其人其事 2010-挪威诺贝尔委员 会将今年的和平奖授予 在中国服刑的刘晓波, 引发世人疑问:刘晓波 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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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出生的刘晓波早年当过知青和工人,1984 年硕士毕业后留北京师范大学任教。四年后,获 文艺学博士学位。为出人头地,他以“骂名人” 的方式一举蹿红,从而也开始暴露出其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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渴望中国被殖民:“三百年还不够” 1988年,时任香港《解放月报》主编金钟采访 刘晓波:“有人对中国人的民族性格提出批评, 你以为如何?”刘晓波毫不掩饰地说:“我绝不 认为中国的落伍是几个昏君造成的,而是每个人 造成的,因为制度是人创造的,中国的所有悲剧, 都是中国人自编自导自演和自我欣赏的,这可能 与人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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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钟问“什么条件下,中国才有可能实现一个真正的历史变革”的问题,刘晓波毫不犹豫地回答:“三百年殖民地。香港一百年殖民地变成今天这样,中国那么大,当然需要三百年殖民地,才会变成今年香港这样,三百年够不够,我还有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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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这些偏激的言论,刘晓波一跃成为当时西方人眼中的“文坛黑马”。刘晓波对西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极尽吹捧之能事,他盛赞“西方有最好的经验主义哲学家、思辨哲学家、宗教哲学家、非理性哲学家和逻辑学者,他们能把人身上所具有的每一创造力,都发展到一个极致和非常漂亮的地步”。对于养育自己的祖国,刘晓波竟然说“我无所谓爱国、叛国,你要说我叛国,我就叛国!就承认自己是挖祖坟的不孝子孙,且以此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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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中国人,刘晓波把自己的民族和同胞贬得一文不值,说“中国人从肉体到精神统统阳痿”,“中国人的素质这样低”,“中国人缺乏创造力”,而一切的原因“与人种有关”,“人类的不少弱点是共同的,只不过中国人把它发展到没法再操蛋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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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耻于做中国人, 他认为自己最大的悲哀是外语不过关,“如果可以过关,中国会和我根本没有关系”,他称“与中国不得不有关系很丢脸”,甚至不屑于提到“中国”这个字眼。这与当年西方列强骂我们是“东亚病夫”、“劣等民族”如出一辙。他还曾多次公开为“台独”、“藏独”摇旗呐喊,甚至提出要把中国分裂成十八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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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哭流涕:“我真的知道错了” 1989年北京政治风波后,在美国访学的刘晓波认为成名的时机到了,立即提前返国,充当“六四”动乱的主要煽动者。后被公安机关逮捕。据当时的工作人员回忆,在一次审讯结束后,刘晓波突然跪倒在地,紧紧抱住工作人员的腿,痛哭流涕地乞求:“我真的知道错了,我不想坐牢,您一定想办法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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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亲笔书写了“认罪书”、“悔罪书”。鉴于其 认罪态度较好,政府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 理。此后,刘晓波被学校除名。但他不思悔改, 于1991年重操旧业,继续参与“民运”活动,并 于1995年和1999年两次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 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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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人发工资:“我不差钱儿” 刘晓波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即任职于有美 国中央情报局背景的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资助的 “民主中国”公司,定期领取薪水。境外阿波罗 新闻网站刊载《“贵族犯人”刘晓波坐牢月薪知多 少》一文披露,刘晓波的年薪是23004美元,按当 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为157600元。即使在刘晓 波服刑期间,每月仍可挣到1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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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章”反宪法: “让自由女神手中的火炬燃遍全球”
拿人钱财,替人办事。“不差钱儿”的刘晓波 从2005年开始不遗余力地为西方反华势力效力, 并在2008年抛出所谓《零八宪章》。一方面以造 谣、诽谤等方式否定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政 权、社会主义制度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另一 方面利用互联网煽动他人加入,企图改变政治体 制、推翻现有政权,超出了言论自由的界限,涉 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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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零八宪章”其实了无新意,几乎照搬照抄了把捷克搞乱的哈维尔撰写的“77宪章”,其内容完全是违反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主张,它宣扬彻底否定党的领导和现行政体,以修宪为突破口推行西方政治制度,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扰乱群众思想,并且鼓吹“暴力革命”的思想。从根本上看,其终极目标就是推翻党的领导、颠覆现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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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这样的一部“宪章”,不但会使中国沦为 西方的附庸,而且中国社会的进步与人民的福 祉也将不复存在。“零八宪章”受到西方一致 的吹捧。2008年12月,刘晓波因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 年。 刘晓波本人成为“零八宪章”的主要炮制者 显然与他长期以来亲西方、崇美国的思想不可 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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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他发表《我想为捍 卫生命、自由与和平而战》,称“这是美国人民 为建立和捍卫全球自由秩序所付出的超常代价”, “要想让自由女神手中的火炬燃遍全球,每个人 都有责任向恐怖主义宣战”。 刘晓波作为西方演变中国的“马前卒”,必将 遭到国人的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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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 履行义务形式 作为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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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 (如: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 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盗用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挪用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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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干部扔乞丐导致死亡 [案例] 2007年6月29日8时许,宁陕县广货街镇派出所接到报警,有人躺在该镇政府南边800米处桥儿沟草丛中。民警发现是一个30多岁的男子,经医生检查后,认为男子可能因饥饿昏迷。民警随后将他移交给民政干部谌太林,谌从镇政府食堂拿了两个馒头和一个烧饼,交给出租车司机姜某,让他拿给男子吃。 随后,谌太林又找来村民郭某,让郭和姜某一同将该男子送出宁陕,放在柞水县境内即可。二人将男子遗弃在102省道黄花岭隧道内,返回后,将情况告诉了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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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下午15时许,有人发现男子死亡,便向柞水县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男子因感染诱发心肌炎引起心力衰竭死亡。
2007年12月5日在柞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谌太林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谌太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谌太林系国家工作人员,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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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的四点特点 4.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1.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法律义务可能因为一些情形的出现而转化、派生或消灭。如: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逃逸,导致损失扩大,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1.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免除了农民缴纳土地税的义务;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逐步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2.法律义务源于现实的需要。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 3 .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 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设定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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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义务:指 法律权利:指 法律规定的法 法律所确认和保 律关系主体(义 护的法律关系主 务主体)所承担
体所享有的某种 权能。 法律义务:指 法律规定的法 律关系主体(义 务主体)所承担 的必须履行的 责任。 可以做、 可以不做、 要求他人 做、要求他 人不做。 必须做、 必须不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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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
对应性 平等性 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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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既是享受各种法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各种法律义务的主体。不存在纯粹的权利主体,也不存在纯粹的义务主体。 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的法律义务履行为条件。 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履行的价值和动力。 最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如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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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平等关系 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 司法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如,对于一个具体的民事侵权或者刑事犯罪行为设定法律义务,就必与权利受到侵害的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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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致关系 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某一内容只是义务,不是权利,但公民可以从履行义务中受益。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公民可以从自己履行义务中尽情享受国家税收带来的物质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就会更加富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进他们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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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了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大体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财产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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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权利与义务 政治权利是公 民参与国家政治 活动的权利和自 由的统称。它的 行使主要表现为 公民参与 国家、 社会组织与管理 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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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案例:山东淄博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 比例选人大代表事件 选举义务是指公民在选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对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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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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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四)监督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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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义务。
(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二)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 (三)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 (四)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 (五)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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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发生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健康权是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 我国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二)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 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 案例:山西黑砖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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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 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1)姓名权。(2)肖像权。(3)名誉权 (四)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 住宅安全权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4)荣誉权。(5)隐私权。 (五)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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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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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义 与 利 权 产 财 (一)私有 财产权利 与义务 (二)继 承权利与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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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 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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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利与义务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1.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原则
(3)互谅互让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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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 遗 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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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继承 ①法定继承的概念 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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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 父母 子女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一顺序:配偶 父母 子女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注意: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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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 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当继承的份额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④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 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当继承的份额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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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转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的条件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继承人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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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单选题) 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1997年春节期间,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甲当场死亡,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甲、乙共有房屋三间。各方对此三间房屋的继承发生了争议,该遗产房屋三间应如何处理? A.由丙独自继承 B.由丁独自继承 C.由丙、丁平分遗产 D.由甲、乙所在村所有 B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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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无子女,张某的父母已去世。2002年5月他们外出旅游遇车祸,王某当场死亡,张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3个月后,王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妹妹均起诉要求继承他们的遗产。 问:①王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妹妹是否有继承权? ②他们各自应当分得多少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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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嘱将其遗产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遗嘱的有效条件 A.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B.遗嘱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的行为不能代理。 C.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D.遗嘱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及未出生胎儿的应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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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注意:①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使用,危急情况解除后,被继承人未死亡的,该口头遗嘱无效。 ②公证遗嘱只有通过公证的形式才能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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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2004年3月26日)亲情的代价: 2000年2月26日北京廖开山去世,女儿廖静静、廖战南、廖新新为了争夺房产而对簿公堂。
小女儿廖新新出示了父亲的遗嘱,没想到就是这份遗嘱竟让小女儿两年内经历了一败一胜两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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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赠。 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 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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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其遗产的实际价值,对于超过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案例:郭有富与郭峰系父子关系。郭峰幼年丧母,是父亲独自一人将他抚养成人并有了份固定工作。1993年10月,为给儿子买房,郭有富向同事金某借人民币5000元,言明一年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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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郭有富为做生意,又向远房亲戚沈某借了2000元,期限也是1年。不料生意赔了本,郭有富也突发急症,于1994年4月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只留下价值仅1200元的生活用品。郭有富死后,债主金某找到郭峰,以“父债子还”为理由要求他偿债。而郭峰则认为父亲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与己无关,不同意偿还。于是金某和沈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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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保障公民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 (一)劳动权利与义务 (二)休息权利与义务 (三)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 (四)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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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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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休息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通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予以实现。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自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进一步将职工将职工工作时间缩短为第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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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 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 (四)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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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宗教信仰活动和文化生活相关的自由和权利的总称。依法保障宗教信仰和文化权利,同时,公民行使宗教信仰和文化权利也必须受宪法法律约束。 (一) 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 (二) 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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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包括: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三,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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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权利包括个人由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以及少数民族享有保留和发展其文化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文化权利的一部分。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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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首例侵犯受教育权案: 齐玉苓(原名齐玉玲)和陈晓琪都是滕州八中1990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当年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被淘汰,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并于同年被济宁商校财会专业录取为委培生。没有想到的是,由于滕州八中没有把这一结果通知到齐玉苓本人,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领取了这份录取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进入济宁商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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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后又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
2001年8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宪法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做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获赔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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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罗彩霞事件。 罗彩霞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2004年参加高考,考了514分,没有达到湖南省当年二本录取分数线。她的同班同学王佳俊高考335分,其父王峥嵘是县公安局政委。在降分录取时王佳俊顶替罗彩霞走进了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本科。真的罗彩霞在落选择了复读,2005年考入天津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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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罗彩霞发现,竟然有一个女孩有着和她相同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09年10月2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犯的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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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第三节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一、依法行使权利 二、依法救济权利 三、尊重他人权利 四、依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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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使权利 1.权利行使的目的 2.权利行使的限度 3.权利行使的方式 4.权利行使的程序
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 1.权利行使的目的 2.权利行使的限度 3.权利行使的方式 4.权利行使的程序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如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民诉法规定,起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权利行使过程。我国选举法对选举程序作了规定,专利法对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作了规定。婚姻法对结婚登记的程序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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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
案例:《今日说法》 错位鸳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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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救济权利 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或侵犯,可以依法采取权利救济的手段,予以补救、恢复或对损害或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 1.司法救济。
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行权利救济。 3.政治救济与社会救济。 政治救济主要是依法进行游行、示威、结社、请愿等方式要求实现合法权益。社会救济主要是通过调解、仲裁等渠道对受到损害的权利施以救济。 2.行政救济。 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听证、复议等权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实现对权利的救济。 4.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施的救济行为。如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民事法律规定的赔偿或和解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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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尊重他人权利 权利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在社会中人们之所以有你我的权利存在,是由于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意识性及其彼此的相互承认,这才构成了权利成立的正当性各可实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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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他人权利 1.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 2.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
当今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更加注重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要反对以自我为中心或个人权利至上,更不允许以行使自我权利之名而侵害他人权利。 2.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 只有将尊重他人作为一项义务来履行,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不尊重他人权利,不履行作为他人权利实现前提的义务,最终必然影响自我权利的实现。 3.不尊重他人,就会丧生自己的权利。 一个殴打他人侵害其健康权利,他人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可能给打人者的健康造成伤害;一个人不尊重他人的生命权,非法杀害他人,国家司法机关就可能依法剥夺杀人者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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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履行义务 法律权利的行使必须伴随着法律义务的履行,但法律义务更需要法律加以规定。
除了在各个部门法中规定了公民的法律义务外,我国宪法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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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 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与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 遵守宪法和 法律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3. 维护祖国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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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必须自觉维护祖国利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并同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维护国家统一与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了规定了公民遵守和法律的义务,该条还规定了若干具体义务,包括:(1)保守国家秘密。(2)爱护公共财产。(3)遵守劳动纪律。(4)遵守公共秩序。(5)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公民必须自觉维护祖国利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并同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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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美国的“民运分子”成 了中国的敌人 2014年10月美国波士顿地铁决定采购中国央企北车集团生产的地铁车厢284节,以汰换老旧车队,涉及金额5.67亿美元。 流亡美国的“民运分子” 柴玲对波士顿先驱报说:与北车的这份合同为马萨诸塞州历史留下“血腥记录”,促成这份合同的该州州长等人犯下一个“可怕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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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北车作为国企,其营收“将成为中国政府的收入”。她宣称,“这将让那个打击自己人民的政权更加强大”。 柴玲的言论被批“比美国鹰派还鹰派”。
柴玲是89年政治风波中最活跃的“学生领袖”,后跑到美国去。长期待在西方的那些“政治流亡者”们,他们的利益已同中国毫无关系。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大好事,总想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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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她也宁愿好处都落到别人的头上。 她让我们看到流亡美国民运份子竟也成了中国“真正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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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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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拒服兵役,罚款10万 禁止出国上学工作数年。
李宇,男,1995年6月出生,寿阳县滨河管委会青年,共青团员,2015年9月自愿报名参军到部队服役。但在服役期间,因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拒绝继续留队服现役,态度极其消极,并以绝食等极端行为相要挟,在部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直至被部队按思想退兵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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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经构成了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决定给予李宇以下处罚: 1、按照2015年城镇户口义务兵优待金(57346元)两倍的标准(114692元)给予经济处罚,由寿阳县人民政府委托所在的滨河管委会执行。罚款上交县财政,列支民政优抚安置款项。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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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全县所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招聘和录用。
3、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4、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 5、三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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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年内银行系统禁止向其提供各种贷款业务等。
7、三年内全县所有私营企业和全体单位不招聘录用此人。 8、开除李宇团籍。 9、将李宇列入《寿阳县2015年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 今后凡出现思想退兵,均按照此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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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公民未能依法履行义务,根据情节轻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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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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