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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仿真经营 《旅游政策法规》精品课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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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1)是我国旅行社业务管理的根本制度; (2)是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部门办法的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材料。
(3)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5)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 1.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2.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3.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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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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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缴纳与退还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 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
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 数额的银行担保 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缴纳与退还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 入质量保证金( )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 )万元。 缴 纳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 )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 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 )万元。 退还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2)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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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查证属实的;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查证属实的;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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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补足 (1)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 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 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 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 质量保证金。 (2)旅行社按照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 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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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降低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 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
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 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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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 赔偿请求人向质监所提交赔偿请求书,提出赔偿要求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以后,审查
质监所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诉 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旅行社。被投诉旅行社 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 进行调解, 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处理 向质监所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 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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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 ,统一组织,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
凡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的旅行社 书面审阅 实地检查 “通过业务年检”、 “暂缓通过业务年检” “不予通过业务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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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 缓 通 过 业 务 年 检 (1)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 最低限额的; (2)歇业超过半年的; 情形
(3)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4)超范围经营的; (5)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 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 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6)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7)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8)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9)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情形 暂 缓 通 过 业 务 年 检 惩罚方式 警告、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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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通过业务年检 (1)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2)未经营旅游业务超过一年的;
(3)国际旅行社连续两年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4)严重超范围经营的; (5)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许可证,造成严重 后果的; (6)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 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7)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8)拒不参加年检的; (9)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 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 的行为。 不予通过业务年检 情形 处罚方式 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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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00元游港澳藏陷阱:要进11个购物店 http://travel.sina.com.cn 2009年03月04日09:16 燕赵晚报
石家庄旅游市场上,近期出现了不少300元游港澳的超低价宣传语,极具吸引力,不少市民跃跃欲试,准备花上300元钱去香港、澳门旅游一番。那么,仅花300元真的能到港澳畅快旅游么? 300块钱游港澳要进11个购物店 这些超低价港澳游线路基本上都是火车团队,对外宣传价格仅仅300元,有的甚至低至280元。不过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要参加这种超低价港澳游实际花销并非300元就能打住。 以某条标价300元的广深珠港澳火车6日游线路为例,其300元报价包括:三星级(或同级标准间住宿),往返火车票及订票费以及行程表中所列的餐、当地司陪小费、当地自费项目、行程中景点门票、旅行社责任险等等。也许有人会说,这包含的已经够多了,300元不是很便宜么? 其实,最关键的部分在后面的特别提示:行程当中要进当地旅游局批准的合法购物店,其中香港5个左右、澳门3个、珠海3个,一共11个购物店。而且合同中明确要求,每个购物店须停留60-90分钟,请游客配合时间。 按照该线路行程,旅行团在香港和澳门共停留3天,以每个购物店停留60分钟计算,游客就要花费8个小时近一天时间在购物。 据知情人士透露,一旦进入了购物店,当地导游会想尽一切办法让游客购买商品,如果游客硬是“不买账”,难免会出现脸难看、话难听等问题,这一路购物店下来,游客基本上要花上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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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遭遇郁闷之旅 5天三亚游竟缩水2天 http://travel.sina.com.cn 2009年02月19日09:56 宁波网
生活工作之余,带着小孩与老人,一起去美丽的三亚享受天伦之乐,这样的旅游行程原本是快乐的,而现在却成了郁闷之旅。日前,市民应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这段无奈的旅游。 应女士说,她很早就想去三亚旅游,因平时工作忙,考虑到年后有几天休息日,也错开了旅游高峰期,就在几个朋友面前提起要去三亚旅游。一位朋友称,他认识旅行社老总。为了贪图方便,应女士没有与朋友介绍的这家旅行社签订合同,只是陆续汇了12000多元费用(3个大人、2个小孩),选择了5天行程(2月1日至5日)。 1月31日出发的前一天,原本应该接到行程通知的应女士,等到下午4点多才接到旅行社的电话。他们选了5天行程,结果这家旅行社把来回的一天都计算进去,也就是2月1日晚上8点55分从宁波栎社机场出发去三亚算一天,抵达三亚的酒店已是2日凌晨1点多了;行程最后一天,5日乘飞机回宁波又算一天,这2 天根本没有玩。 抵达三亚的酒店后,住宿又成了一个问题。导游称小孩不能有床位,最后应女士5人挤在一个房间休息。3天的行程大家玩得很开心。4日晚上,应女士接到通知,他们要乘5日早上7点20分的飞机。导游告诉应女士,他们5人是散客拼团,旅游行程由他们安排。“那时我很气愤,付了一样的钱,凭什么别人来回那么舒服,而我们总是匆匆忙忙。” 5日凌晨4点多,应女士等人就被导游叫醒,5点多匆匆从酒店出发,他们在机场等到7点。经导游与旅行社联系,才知道宁波的旅行社把机票时间改签成了上午11点20分,却没有通知这里的导游。“机票改时间,也没有沟通好,所住的酒店与机场有1个多小时车程,回去是不可能了,我们只好在机场坐了5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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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规则 1、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法 律
责任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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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 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内容。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责任 (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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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法律 责任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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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 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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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5、旅行社委托旅游业务的规定 1、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2、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3、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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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 人员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
7、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 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上述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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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法律 责任 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 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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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2)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3)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4)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9、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法律 责任 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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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1、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 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法律责任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 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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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在合同 载明下列事项:
(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签约地点和日期; (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法律责任: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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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行社应当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 法律 责任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 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 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个月至3个月。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 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 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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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行社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律责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提 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 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2、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者应当选择自 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 范围内活动。 3、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4、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 买旅游意外保险。 5、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 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6、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 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 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 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法律责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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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 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 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5、旅 行 社 不 得 以 低 于 旅 游 成 本 的 报 价 招 徕 者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提出与 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法律责任: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 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 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 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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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旅行社将旅游者转团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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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权利: 1、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3、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4、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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