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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瑟夫‧史特劳斯 慕尼黑 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国际研讨会 北京大学,北京 2009年11月27日
欧洲知识产权经验在新兴国家中的适用 约瑟夫‧史特劳斯 慕尼黑 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国际研讨会 北京大学,北京 20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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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思考的观点 欧洲/欧盟- 并非具有同质性的团体- 一些事实 欧洲及新兴国家有关专利及工业设计的数据 立法者关于知识产权事宜的基本立足点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光明及黑暗面 什么可以复制- 什么应当避免? 面向共同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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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4.93亿人口 – 27 个国家 欧盟成员国 候选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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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世界其他地区,欧洲有多富有? 欧盟 中国 日本 俄罗斯 美国 欧盟 中国 日本 俄罗斯 美国 4 37 300 27 800
24 700 10 793 10 035 10 000 6 400 3676 1 326 468 欧盟 中国 日本 俄罗斯 美国 欧盟 中国 日本 俄罗斯 美国 经济规模: 2006年GDP,以欧元计算 人均财富: 2007年人均GDP,购买力标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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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U – a major trading power
世界货物贸易中所占份额 (2006) 世界服务贸易中所占份额 (2005) 欧盟 17.1% 欧盟 26% 其他 44.9% 其他 50.5% 美国 16% 日本 6.6% 美国 18.4% 中国 9.6% 中国 3.8% 日本 6.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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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知识社会中的投资 欧盟 欧盟 2010目标 中国 2010 目标为2.0% 日本 美国 6 3.3% 3.0% 2.6% 1.8%
研究 - 知识社会中的投资 2006年的研发投入在GDP中的比重 3.3% 3.0% 2.6% 1.8% 1.3% 欧盟 欧盟 2010目标 中国 2010 目标为2.0% 日本 美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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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种官方语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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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基于来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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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提供的工业设计申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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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术界发明人数量 _____ 8205 Source: SIPO Annual Report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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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与知识产权 支持产权宏观经济 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法律工具 支持创新
支持产权微观经济 无形资产的获利工具 在公司价值中的份额持续提升 知识产权 成为可交易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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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与知识产权 立法者负责构建一个最能服务于国家/区域经济知识产权制度框架 TRIPS 标准 法定/强制性框架
合理而实际的方向 –并非基于理论与学说 – 更具成功的可能性 所需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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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一体化成果 & 结果 欧盟 – 单一市场 – 单一货币 联盟商标&工业设计 &植物培育者权 &相应的联盟司法 (ECFI & ECJ)
欧洲专利公约 & 欧盟生物技术指令 (1998) 统一了实质可专利性的要求 欧洲专利公约 – 集中侧重于专利授权程序- 非联盟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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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一体化成果 & 结果 计算机程序指令 (1991) – 版权保护 关于出租、出借及邻接权的指令 (1992)
关于卫星广播及有线转播的指令 (1993) 关于版权期限的指令 (1993)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996) 关于统一工业设计法的指令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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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一体化成果 & 结果 关于有条件接入服务的指令 (1998) 关于电子商务的指令(2000)
关于信息社会中的版权及邻接权的指令 (InfoSoc 指令) (2001) 关于艺术品零售权的指令 (2001) 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指令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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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 – 不足 – 概述 无联盟专利 – 无联盟专利管辖权 所有欧盟成员国均是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
关于欧洲专利的有效性及侵权没有居于中心的管辖权 要27项专利方能覆盖全部欧盟领域- 但欧盟采用宽泛的专利权用尽规则,一旦投放到成员国市场,权利用尽 欧洲法院 LUK v. GAT & Roche v. Primus – 在并非不可能的情况下,使广泛的交叉起诉难以实现 专利保护成本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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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 – 不足 联盟立法的通过未充分听取全部受影响的当事人的意见,如服务业、大学等
学术联盟特别不利 数据库立法 无宽限期 难以应对科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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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专利问题 使专利保护的可行性取决于法律规定- 应受质疑(Art. 53a EPC & 生 物技术指令 Art. 6)
法律规定取决于科技的状态及公众的接受程度 – 二者均可改变 – 在 发明一经公开 进入公有领域 不可能获得保护 如: 人类基因, 细胞系, 人胚胎干细胞 (hESCs) 欧专局扩大上诉委员会(EBA) 若人胚胎干细胞 产生于人胚胎, 则不能获得专利权:将人胚胎用于商业或产业目的- 无论其产生过程 如何合法,也不论是否用于实验用途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BGH) 拒绝欧洲法院: Art. 6 生物技术指令 – 不明确 胚胎的界定? 囊胚产生的干细胞?囊胚本身是否是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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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 – 专利 排除动植物新品种的可专利性 排除诊断或治疗方法 排除计算机程序 采纳欧盟指令的失败尝试
参照EBA之前欧洲专利局的四个问题(标准) 持续存在的法律不确定性 总结- 上述排除条款在实践运用中过于复杂 很快过时 常常阻碍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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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反托拉斯 欧盟药品部调查 回击防御专利 (主张该类申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回击道德与基因药物制造者之间的争端解决 专利和标准:
BGH - Standard Spundfass (Standard Tight Drum) 案裁决(2004) BGH – “橙皮书标准案”之裁决 (2008) ETSi 标准 伏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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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复制(学习)什么? 知识产权标准一体化- 在 TRIPS协议之外 – 在相关国家组成的团体中 通过中央授权/注册程序,使知识产权授权合理化
进而提升该团体在GATT/TRIPS框架谈判中的议价谈判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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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避免什么? 被游说团体的利益所阻碍 忽略受影响的公众的正当利益 规则复杂且过于具体- 不具有应对科技新发展的弹性- 给予司法更多信任
排除条款对国家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对外国直接投资及向其他地区的投资给予重新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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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共同的未来 改进知识产权制度的技术、知识及理解– 复杂性高 – 第一优先权 相互学习- 了解彼此的需求及兴趣所在- 不仅在于说,更应聆听
了解相互依存的必要性- 只有相互协作、利益均衡,才能有希望获得成功 求同存异- 一方的问题 – 共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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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听我的发言! 让我们共同努力! Thank you for listning to my presentation!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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