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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专项政策解析 天坛分局 都小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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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建筑业可抵扣项目分析 增值税相关科目的设置 挂靠经营会计核算的思考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几点管理要求 1 2 3 4 5
目录 contents 5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几点管理要求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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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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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政策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 500万元 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万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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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8号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月份例征期结束后,如果累计销售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最晚应在11月21日前到办税厅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然后选择从11月份执行还是从12月份起执行一般纳税人资格。 当月1日 次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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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 之后 在执行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尽量将小规模期间内的工程结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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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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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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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项目 新项目 2016.5.1 。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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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项目与新项目----税法规定,即2016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均为新项目。
2、新项目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适用11%的税率,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适用简易计税的除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3、因此建议小规模纳税人,在身份发生变化时,要么在登记后按总局2015年59号公告规定抵扣相应进项税额;要么尽量在登记前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工程结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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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2 建筑业可抵扣项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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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扣除、计算扣除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最大的特点就是凭“票”抵扣。 直接扣除、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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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可用来抵扣进项税额的“票”有: 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1)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13%、11%、6%、5%、3% (2)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3%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出的税额 ;---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产品-----原木、原竹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过路、过桥、过闸费----按3%或5%计算扣除 原木、原竹、苗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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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36号文
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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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明细如下: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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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5号第二条----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扣除。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工地围墙、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可抵扣项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如自建,材料可按17%、3%抵进项; 、如将工程分包,服务费按11%、3%抵扣。 临时设施虽属于不动产的范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会被拆除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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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材料---特殊规定 财税【2009】9号文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自来水。 4、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注意: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果不符合“自产”、“自已采掘”等条件,应提供17%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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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量选择与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 2、采购合同中应注明运费由谁承担和如何结算,-----运费可抵扣11%的进项税
原材料名称 税率或征收率 建议 钢材 17%、3% 1、尽量选择与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 、采购合同中应注明运费由谁承担和如何结算,-----运费可抵扣11%的进项税 砖、瓦、石、灰等 水泥、商砼等 注: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特殊规定外,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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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 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可抵扣项目 税率或征收率 建议
自购的周转材料 17%、13%、3% 建议由企业统一购买、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外租的周转材料 17%、3% 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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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有形动产租赁 1、从2013年8月1日起,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
2、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此处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指的是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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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5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机械使用费 机械使用费是指工程用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2016年5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2、外租的、账面上原有的机械设备只可抵扣租赁费进项税额和油、修费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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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使用费 可抵扣项目 税率或征收率 建议 自有机械设备 17%、3%
1、外租机械设备必须签订租赁合同,且合同中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期、出租方名称、租金支付方式等。 、机械设备建议定点维修,定期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程用油应设专人负责油卡的购买、发放和定期结算开票。注意油耗的成本控制 外租的机械设备 维修费、燃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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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可抵扣项目 税率或征收率 建议 桩基工程分包 1、包工包料:11%的劳务费; 2、清包工:17%的材料费;3%的劳务费 1、分包合同一定要注明分包的形式,是包工包料,还是清包工、甲供工程; 、建议选择与具有专业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且分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 3、除劳务分包外其它工程建议签订包工包料合同,材料可高抵 给排水及水电采暖工程分包 管网工程及智能化楼宇工程分包 电梯安装工程 17%、11% 门窗安装工程 其它专业分包 11%、3% 劳务分包 11%、6%、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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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分包 人工费的问题一直是大家最关注的焦点问题 建筑工人的来源目前有三种方式:
1、企业自招-----签订用工合同,造工资表发放工资福利、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等,以工资的形式计入工程人工成本。 2、与专业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发票,可抵扣11%或3%的进项税款; 3、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按合同支付费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可抵扣6%或3%或0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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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分包 劳务公司分包 财税【2016】36号文: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劳务公司选择简易征收的情况下,至少可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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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分包 劳务派遣服务-----属“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税【2016】47号文--可以选择适用计税方法 身份 全额计税 差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6%,开专用发票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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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务派遣公司选择适用差额计税方法依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就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专业工程分包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选择适用差额计税方法依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就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不论选择哪一种用工方式,需慎行,而且签订时一定要注明发票的提供方式及所提供的票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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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专业分包时可能会遇到,尤其是门窗安装、电梯安装等
专业工程分包 混合销售行为---专业分包时可能会遇到,尤其是门窗安装、电梯安装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50% 原则----随主业确定适用税率,所以专业分包有可能只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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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旅费---住宿费:核算工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6%或3%
管理费用 1、差旅费---住宿费:核算工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6%或3% 注:(1)差旅费中的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 (2)差旅中的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 建议:(1)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为尽可能多地取得合法进项抵扣发票,建议即使是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办公费:核算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耗材等发生的费用。--17%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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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讯费:核算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初装费、网络费等。
管理费用 3、通讯费:核算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初装费、网络费等。 注:(1)个人的通讯费、通讯补不得抵进项; (2)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11% (3)快递费属“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6% (4)基础电信服务11%;增值电信服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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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维修费:核算公司行政管理机构车辆油修费用。17%、3%
管理费用 4、车辆维修费:核算公司行政管理机构车辆油修费用。17%、3% 注意:私车用油及修理费,不得入账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个人消费 建议: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期结算,设专人负责建立台账进行日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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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 管理费用 5、租赁费:包括办公场所租赁、车辆租赁、花草租赁等。11%、17%、5%、3% 6、水电暖煤气费:
注:(1)房屋、场地租赁为不动产租赁,11%、5%; (2)车辆租赁、花草租赁为有形动产租赁,17%、3%。 6、水电暖煤气费: 注:(1)电费17%;水费3%;燃料、煤气13% (2)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职工宿舍、食堂的购进货物、劳务及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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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 7、过路、过桥费: 财税〔2016〕86号 : 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在附表二第8栏填报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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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 过路、过桥费: 过桥过路费进项税额抵扣,需注意以下三点:
(1)可抵扣的凭证为国税机关监制的通行费发票,且目前无需认证,只需按规定计算抵扣即可。另取得财政票据不得抵扣; (2)区分高速公路通行费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票据。 (3)取得ETC充值卡,因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不得按过桥过路费计算抵扣。应按预付时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切忌:重重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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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 8、劳保费、工程检测费、中介费等等都可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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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6% 注意:对于借款方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方支付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费用,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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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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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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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认证及申报抵扣数据在申报表附表二第9栏、第10栏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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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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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项目并存即同时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时,能准确区分不同项目的进项税额直接申报抵扣;无法准确划分的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注意:先按月计算转出,年末进行清算 期间费用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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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能否真正实现税负降低,一是要看企业对税法的掌握程度;二是看企业对税法的执行能力,能否做到进项税额“应取尽取,应抵尽抵”。 一、发票方面的要求 1、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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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等。 5、取得发票后按规定期限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申报抵扣。认证期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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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不得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不可抵扣事项要求 1、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不得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已认证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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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 (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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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6)差旅交通费中机票费、车船费、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7)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8)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9)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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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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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办法 简易计税项目下,不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只设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即可。
1、采买工程所需材料及支付机械租赁费等,只需取得普通发票, 借:工程物资/工程施工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工程成本等-----虽是全额开票全额计收入,但此处成本仅结转实际成本 万的收入,成本仅30万,再加上分包工程的成本,才是100万收入对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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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办法 3、核算差额计算项目中应扣除的分包款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4、次月申报期内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 贷:银行存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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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自身业务量需要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二级科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三级科目以及相应的不同税率的四级科目等。 1、采买各种材料、机械设备支付设备租赁费等 借:工程物资/固定资产/工程施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工程领用材料 借:工程施工/制造费用 贷:工程物资/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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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方法 3、 简易计税项目领用材料及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其它项目 借:工程施工(简易计税)等
3、 简易计税项目领用材料及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其它项目 借:工程施工(简易计税)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购入办公用品、支付通讯费、会议费等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5、开发票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XX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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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方法 6、异地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2%的预征率 借:应交税费---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7、月末转出应交纳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 8、次月申报期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 会计科目是为会计核算的需要设立的,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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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1、附表一 第12列“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与附表三第6栏第5列数据相对应----有差额计税时才需填报。
1、附表一 第12列“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与附表三第6栏第5列数据相对应----有差额计税时才需填报。 2、附表二第2栏、26栏与35栏的对应关系,17等栏的数据填报,第8栏数据的填报。 3、附表三,除第一列外,其余栏次只有在有差额计税时才需填报。 4、附表四相当于预缴税款台账,第四列与主表28栏本月数据一致。 5、主表中除23栏、28栏数据可手工修改外,其它数据一般不要修改,因为它们都来自各附表数据,尤其是主表第2栏、第3栏本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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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6、注意:税负分析表一定要填,而且要填正确。 7、主表第28栏数据一定要≦第24栏数据。28栏数据可修改。
8、注意:主表中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是各自计算应纳税款的,直到第24栏才将税款进行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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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挂靠经营会计核算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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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研发现目前建筑业“挂靠”经营模式下,被挂靠方受人员、精力及监管力度的影响,只对挂靠项目建立了税金台账,仅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及应纳税款,而不核算工程成本,期间费用,资金往来结算等。被挂靠方所建“账簿”只能称做登记簿,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账簿,根本达不到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要求。而施工方因主要单证已上交被靠单位,内部也只设了简单的流水账。 因账务核算不健全,将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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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即指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设置总账、日记账及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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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税负上升,直接造成经济损失。
如“账”外运营的机械设备、不动产等发生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挂靠方自有的机械设备、不动产等固定资产以及其它有形资产,因均未在被挂靠企业账面记载,其发生的油、修费,建造费等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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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易涉嫌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9号公告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货物流、劳务流 卖方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资金流 收款方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发票流 开票方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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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提供服务,谁收款,谁开票-----“三流”一致
因被挂靠方基本不参与挂靠企业的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等,监管缺失,再加上施工方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认识不够,他们为降税负少缴税,就会想法设法、不计手段地去获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轻则补税罚款,重则触犯《刑法》,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05条、208条、21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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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措施 1、转变经营理念,调整经营结构,规范挂靠项目人员、合同、资金、成本、税务管理等工作,对挂靠项目实行“自营化”管理,建立大财务,集中统一核算。------但这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但总归是方向。 2、采取总分机构管理模式,各项目部独立建账核算,计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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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报账制,各项目部做为报账单位,按月收集整理报销单证,编制月报表,月末汇总上报到被挂靠方合并报表,并汇总计算缴纳税款。
但款项支付需各自通过专户转帐 4、积极主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因虚开虚抵发票而带来的涉税风险。 (1)提高防范意识,注重“三流“的一致性。 货物内容是否一致;开票单位与实际销售单位是否一致;购货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核查汇款账户与销售单位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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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重收集查询开票企业信息,保留对方“业务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交易的各类资料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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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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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政策见课件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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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1、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2、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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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税总发[2016]106号 (一)《外管证》的开具 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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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税总发[2016]106号 (二)《外管证》的报验登记 1.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 2.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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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税总发[2016]106号 (三)《外管证》的核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 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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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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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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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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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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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豫国税发〔2016〕103号 一、对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区经营的,应按照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出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二、目前,我省已经实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网上办理,对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并打印的带有电子签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予以认可,及时办理报验登记,简化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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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见课件第4部分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政策见课件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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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九、《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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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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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几点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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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筑行业各方应当形成共识,主动调整现有经营模式,建立符合增值税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新模式;
二是建筑企业的决策层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营改增试点,不仅仅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是企业转型发展的契机,主动适应新税制的要求。 三是建筑企业要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和管理要求,从运作模式、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方面,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规范和重构。 四是建筑企业内部的财务、招投标、采购等各个部门,要熟悉和掌握营改增试点政策及管理要求,并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和规范运用,切实提高企业遵从税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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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各企业财务部门在熟悉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基础上,加大对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成本费用项目分析力度,辅导各部门人员合法、合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限度地合法有效地取取得和及时足额抵扣进项,提高抵扣率,做到“能取则取,应抵尽抵”。 六是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规范发票使用和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要求检查各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即在提供工程服务时,是否存在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要求对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存在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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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加强对预缴税款的管理,建好《预缴税款台账》,按规定申报和扣减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十条规定----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八是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一业务真实;二发票取得途径合法,谁提供服务、谁付款、谁开票,做到“三流”一致;三发票内容真实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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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THANK YOU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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