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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實施方案 初步構想 內政部 99年10月31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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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會住宅實施方案 初步構想 內政部 99年10月31日 1

2 壹、緣起 為彌補都市化過程中住宅市場供需機能之侷限性,由政府協助住宅市場外的補救措施,提供多元社會住宅方案以解決經濟或社會弱勢人民的居住問題。 為協助部分社會弱勢者,如獨居老人、肢體障礙、罹患特殊疾病等遭社會歧視排擠者,無法透過租金補貼在市場上租到合適住宅,提供出租社會住宅,解決其居住問題。 為因應「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於99年10月13日拜會馬總統,建議政府應儘速興建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爰研議本方案構想。 2

3 貳、我國社會住宅推動現況 我國住宅政策隨社經環境狀況而調整,早期以輔助人民購置住宅為主,自96年開始,改以租金補貼為主要施政方向,計提供廣義之社會住宅約90萬戶,比例約佔全國總家戶數787萬餘戶之11.44%。 時期 辦理方式 辦理戶數 44年~63年 貸款人民興建及購屋 12萬5,000 64年~95年 國民住宅(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民間興建及輔助人民自購等4種) 40萬4,535 勞工輔助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7萬0,000 原住民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 1萬4,708 96年~ 整合住宅補貼之租金補貼 5萬7,963 整合住宅補貼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萬4,633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弱勢戶) 7,737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弱勢戶) 6,321 總計 90萬0,897 3

4 貳、我國社會住宅推動現況(續) 我國之社會住宅(狹義)主要包括公有出租、中繼及平價住宅,截至99年9月底,台北市出租國宅等候戶計有6,493戶。 地區 項目 數量(宅) 台北市 出租國民住宅(國宅單位) 3,833 中繼住宅(配合都更臨時安置) 394 平價住宅(社政單位) 1,544 小計:5,771宅 台北縣 322宅(原住民出租住宅) 高雄市 304宅(原住民、勞工、單親住宅) 全國 合計:6,397宅 佔全國住宅總量:0.08%(6,397宅/ 786萬4,526宅) 備註:戶係指戶政機關登錄設籍之家戶;宅係住宅存量之單位,類似棟數、間數。 4

5 參、辦理原則 擬以政府現階段協助青年及弱勢族群居住問題,所推動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為主,以住宅興建為輔,研擬後續辦理5項原則: 一、台北都會區(台北市、台北縣)優先辦理 台北都會區為目前人口密度及數量最高地區,住宅短缺約7.6萬戶,房價所得比為10.87倍,為全國最高,台北縣房價所得比為7.89倍,為全國第2高,青年及弱勢族群購屋壓力最高,爰以台北都會區優先辦理。 二、租金補貼為主、興建為輔 為促進整體住宅資源有效運用,本部目前推動方案,包括對社會經濟弱勢者、中低收入家庭租金補貼措施,可提供個別家戶依意願及需求整體判斷選擇合宜之地點租屋,並可解決目前台北都會區空屋問題,推動成效良好,爰仍以租金補貼為主。對於無法於市場上租得住宅之弱勢者,將由政府於面積較小之公有土地興建社會住宅。 5

6 參、辦理原則(續) 三、多元興辦方式 為促進社會住宅之興辦,擬採用設定地上權、合宜住宅提供一定比例、地方政府獎勵民間參與、地方政府直接興建、地方政府運用民間空屋等五種方式辦理。 四、以適度分散、混合居住的模式興辦 為適度分散平衡需求,並消除貧民窟標籤化問題,不以大規模集中設置,改採混合居住模式興建,以提升建築品質,融合周圍社區。 五、中央政府引導、地方政府主導、優先獎勵民間興辦 為確保社會住宅符合地方多樣需求、落實後續營運管理及社會輔導措施,原住宅業務即隸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自治事項。為善用社會資源,鼓勵不同社福及慈善團體,以專業角度協助不同弱勢族群需求,中央政府宜以經費補助或提供土地之方式,協助地方政府獎勵民間興辦,民間供應不足時,再考量由地方政府興辦。 6

7 肆、興辦方式 (1) 社會住宅興辦擬採用多元方式辦理,研擬五種興辦方式,其內容及優缺點分析如下: 興辦方式 主要辦理依據 內容
1.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公有土地使用權,提供民間開發興建,並負責後續管理維護。 2.合宜住宅提供一定比例 臺北都會區規劃興建合宜住宅整體構想計畫 1.合宜住宅係採招商投資興建,由主辦單位於招商文件規定建商應將一定比例之合宜住宅作為社會住宅,並負責後續管理維護。 2.後續由主辦單位監督建商履約。 3.另可考量以容積獎勵方式,鼓勵建商興建一定比例之社會住宅,分給政府後,再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 7

8 肆、興辦方式 (2) 興辦方式 主要辦理 依據 內容 3.地方政府以獎勵民間參與方式辦理 台北市公有住宅自治條例(草案)
地方政府運用市有土地或中央撥用之國有或眷村改建土地,以BOT、ROT、OT、合建分屋等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4.地方政府直接興建 國民住宅條例、社會救助法 1.由地方政府直接興建,後續可自行或委外經營管理。 2.中央可配合提供位於台北市及台北縣內之公有土地或補助興建經費。 8

9 肆、興辦方式 (3) 興辦方式 主要辦理 依據 內容 5.地方政府運用民間空屋 政府採購法
1.依據本部營建署98年度「建立長期推估空屋資訊暨查核機制」委託案,台北市空屋率(低度使用住宅)為9.73%,計有87,369戶,台北縣空屋率(低度使用住宅)為10.24%,計有149,645戶,合計約為237,014戶。 2.地方政府可以向民間購買或承租空屋作為社會住宅,並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 9

10 伍、基地評估 選址原則 交通便捷:臨 10m 以上計畫道路為優先考量。 基地規模:基地形狀方整且面積0.3公頃以上。
土地權屬:公有地(國有、縣市有、國營事業土地) 。 無地上物:立即可以興建。 初步選址結果 ◆短期可行:台北市、縣各5處,計10處,未來二週內先從其中挑選3~4處立即辦理,預期提供1000戶以上之住宅。 ◆中長期計畫:國防部眷改土地及財政部經管500坪以上國 有土地。 10

11 陸、後續辦理事項 舉辦北、中、南區座談會 辦理社會住宅實際需求調查 研擬「社會住宅實施方案」 加速推動住宅法(草案)立法工作
協助「社會住宅推動聯盟」舉辦社會住宅國際研討會 由營建署與台北市、台北縣合辦「空屋媒合博覽會」 內政部、財政部、國防部、教育部針對青年學生及外出工作者之租屋需求,儘速研擬具體可行方案 11

12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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