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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觀賞 莫拉克風災重建兩週年短片 大家來找答案 1.災害發生的各階段 2.有那些政府單位參與?其角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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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災民收容與民生救濟物資整備作業概論 內政部社會司 主講人:李璧如 1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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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影片觀賞 莫拉克風災重建兩週年短片 大家來找答案 1.災害發生的各階段 2.有那些政府單位參與?其角色是什麼?
 1.災害發生的各階段 2.有那些政府單位參與?其角色是什麼? 3.有那些民間團體參與?提供那些協助? 4.如何可以做得更好

3 報告大綱 我國災害防救體系及作業規定 災民收容場所整備作業 民生救濟物資整備作業 結合民間團體及志工參與 結語

4 我國災害防救體系及作業規定

5 災害防救時序圖 預防(減災、整備) (災前) 復原重建 (災後) 應 變 (災時)

6 法定災害類別 依災害防救法(§2)定義的「災害」係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7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3) (指揮、督導、協調)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其他災害: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

8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組織架構圖 (990520最新版) 參考美國FEMA對地方提供緊急支援功能之作法,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依功能及任務區分為13個任務編組,因應各級政府災害應變與支援需求,適時提供必要之支援與協助。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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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

11 物資及災民救助相關規定—內政部社會司 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 各級政府結合民間團體參與社政災害防救工作注意事項 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

12 已有災情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或已成立應變中心時
社政體系災害防救流程圖 緊急應變階段 (災害危機處理) 平時整備階段 (災害危機預防) 復原重建階段 (災害危機復原) 已有災情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或已成立應變中心時 內政部(社會司)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內政部(社會司) 協助、支援 督(輔)導與 督(輔)導 回報成果 回報成果 督(輔)導 回報成果 直轄市、縣市政府 (社會局、處) 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變中心(或社會局、處) 直轄市、縣市政府 (社會局、處) 協助、支援 督(輔)導與 督(輔)導 回報成果 回報成果 督(輔)導 回報成果 鄉(鎮、市、區)公所 鄉(鎮、市、區)公所 鄉(鎮、市、區)公所 1.視需要開設災民臨時收容 場所 2.視需要動用緊急民生物資 查報因災死亡、失蹤、重傷、住屋毀損不堪居住等情形,並依規定辦理災害救助金核發等慰助措施 1.災民臨時收容場所整備 2.緊急民生物資儲備

13 重大災害災情通報表式填報作業規定 依「重大災害災情通報表式填報作業規定」縣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期間,需回報災民收容所或救濟物資發放等情事。
縣政府依權責督導各鄉、鎮、市(區)公所主動並儘速運用EMIS系統填報,以利本部(社會司)彙整。如因故無法透過EMIS系統通報時,請依序選擇下列一種方式傳遞:(1)電子郵件(2)傳真、(3)電話。 表格種類包含: 1.避難收容所開設統計表 2.救災賑濟物資發放統計表 3.災區志工人力志工服務統計表

14 災民收容場所整備作業

15 災民臨時收容(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
1、建立收容資料 平日先行調查安全地區,設定災民收容所,確認收容所避開災害潛勢區,定期更新且於網站公告有關收容地點、收容量、聯絡人及主要負責人等資料,並陳報內政部。 平日應進行整備演練相關事宜,確定聯絡管道暢通,溝通無虞。 對於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等特殊需求個案,應協請轄內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空餘床位,視需要妥為安置,確保安置品質。 2、收容空間整備 於災民進住前完成場地清潔、消毒及簡易隔間等工作,提供較符人性化的居住空間及相關日常生活用品,如:臉盆、毛巾、牙刷、牙膏、潄口杯、拖鞋、毛毯、墊被及女性與嬰幼兒用品等。

16 災民臨時收容 3、收容管理作業 4、收容情形回報
辦理災民資料登記時,可詢問暸解其專長,以便運用災民專長並鼓勵其協助相關管理作業,減輕災民收容所管理人力不足問題。 4、收容情形回報 災民收容所管理負責人應於每日3時、6時、9時、12時、15時、18時、21時、24時,填報收容情形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相關系統,直到收容所撤離為止,該項資料由地方到中央應具一致性。 5、緊急收容期間 緊急臨時收容以2週為原則,最長不超過1個月。 臨時收容所開設1週時,由社工人員進行災民中長期安置需求調查統計,俾辦理後續配套措施規劃作業。

17 區域聯盟協調運作 1、建立社政區域聯盟 將地方政府按地理區域畫分為北、中、南、東及離島5個區,採「區域聯盟、即時協助」模式辦理支援事宜。
當災害發生時以聯盟區域內最近距離之縣市先派員支援受災縣市,如有不足再由次近距離縣市支援。

18 區域聯盟協調運作 2、社政支援人數方式 地方政府應先就轄內社政人力整編工作小組, 如仍不足再向聯盟協調支援。
聯盟區域內所轄社政(含社工及督導)員額10 人以下者支援2人,11至20人者支援4人,21人至 30人者支援6人,31人以上者支援8人(以上至少 需含1名公部門社工督導)。

19 區域聯盟協調運作 3、支援工作內容 4、所需經費支應
建立受災戶資料及需求調查、提供相關諮詢及整合運用民間資源、提供災民簡易創傷輔導與心理支持、協助發放慰助金及濟助物資等。 4、所需經費支應 啟動區域聯盟運作所需社政人力之專案差旅費、輔導費及雜支等經費,除由區域聯盟縣市相關預算支應外,亦可按支援之區域距離及天數,由內政部所編列規劃建立社工專業相關經費項下予以補助。

20 莫拉克風災後強化收容場所整備作業(一) 經過莫拉克風災後,易致災區的土地尚未穩定,許多河床墊高,相較過去的耐受程度,已明顯不足。 因此,必須有更多的準備,加強備災能量,以因應可能產生複合式大型災害時之災民安置需求。

21 莫拉克風災後強化收容場所整備作業(二) 以莫拉克風災為例說明,由於超越過去的備災能量,前高雄縣政府於災民安置初期(8月8日至8月30日左右),除以各鄉內收容所在地安置外,撤離下山的村民,第一時間以宗教團體如佛光山、教會等所提供的臨時住所為主,收容高峰總量約為3,500人。 後續中期安置,以軍方營區及 部份組合屋為主,當時安置於 四營區的人數約2,600人。

22 災民收容順序與原則(以前高雄縣政府規劃為例)
規劃地點 影響因素 備註 緊急短 期收容 (以1周- 2個月內 為原 則,超 過此期 間表示 返家有 困難, 則轉中 期安置) 於各村里內,如村活動中心或學校、在地宗教處所如教會、天台山、龍鳳寺、山上之避難屋等(已另行評估選定完成) 距離近,但不一定安全,需視雨量威脅而定。 ►可做為中危險區及低危險區之第一收容處所,或是集合點、物資運送集散點 ►民族村有民族平台避難屋,民權村有新建民權國小、三民國中等同時做為避難屋。 鄉內外一般安全地點,或協調軍方提供營區 以事先撤離者為安置照顧對象。民生問題以開口契約因應。 做為高危險區全村或是中低危險區之弱勢村民事先收容地點。

23 災民收容順序與原則(以前高雄縣政府規劃為例-續)
規劃地點 影響因素 備註 中期 收容 (須居住2個月以上至半年為原則) 原88四營區、組合屋(中期避難屋、中期安置處所) ►由於時間較長,隱私性及舒適性、便利性要加強,另搭配租金補助等選擇 ►原營區環境設備較差者,宜改善以提升舒適度。 ►收容條件為房屋毀損至不堪居住,或道路中斷無法返家,或危險區域不適居住者。 ►轄內空置組合屋約有60戶,可增建至 戶 ►另規劃與紅十字會於空置營區興(修)建營舍及適量組合屋,99年目標至少容納100戶或500人。 長期 收容(確定無法返家者) 永久屋 需進一步審核確認資格後方得進駐 轄內月眉基地尚有增建空間

24 加強整備災民臨時收容所 邀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國防部、行政院農委會、原委會、…及各縣市政府,研商如何妥善規劃因應大型複合式災害之災民收容所,決議各縣市可將轄內之以下資源,納入因應大型災害之備用規劃考量 : 1.教育部 : 高中(職)以上學校清冊及可收容空間。 2.勞委會 : 勞工育樂中心清冊等資料。 3.國防部 : 營區或國軍英雄館等資料。 4.民政司 : 寺廟香客大樓、道場、教會等資料。 5.交通部 : 全國旅宿業地點及入住床位等資料。

25 未來「易地收容」能量規劃 各縣市宜檢討以往災例,重新評估收容人數需求,並因應未來可能發生複合式災害的避難需求,進行收容能量規劃,以滿足災民收容需求。 安置處所 00風災 曾收容人數 發生複合式災害 收容人數規劃 收容對象來源 000(短期) 00鄉 000(中期) 00榮家(中期) 老人 ※原民鄉境內之安置需求,可協調原民處及水土保持等單位併同規劃

26 民生救濟物資整備作業

27 社會救助法 第26條規定略以,各縣市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依下列方式辦理災害救助: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其他必要之救助。 第27條規定略以,各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

28 相關作業規定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整備篇」對於收容及物資整備已有規定,重點包括:
(1)地方政府應考量災害種類、災害規模、人口分布、地形狀況,事先劃設避難路線及適當地點作為災民緊急避難場所,宣導民眾周知,並定期動員居民進行防災演練,對災害避難弱勢族群應優先協助。 (2)地方政府應定期檢查避難處所之設施及儲備物資,並訂定有關避難場所使用管理須知,宣導民眾周知。 (3)教育部應配合提供臨時收容所之規劃與整備。

29 相關作業規定 (4)地方政府平時應掌握地區人口狀況、交通路線、相關民生物資供應業者等資料,推估大規模災害時,所需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與生活必需品之種類、數量,並訂定調度與供應計畫;計畫中應考慮儲備地點適當性、儲備方式完善性、儲備建築物安全性等因素。 (5)地方政府應參照內政部訂定「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機制。 (6)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督導並協助山地原住民地區相關生活安置、相關民生物資儲備、供應等事宜。

30 相關作業規定 參考本部99.5.3函頒之「○○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以及98年8月24日函頒「莫拉克颱風88水災災區不願撤離民眾物資運補計畫」,因地制宜訂定物資應變機制。 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宜因地制宜,規劃於邊遠村落或易形成孤島地區,設置小型備災場所或據點。

31 相關作業規定 物資整備工作,除了與廠商建立開口合約合作機制以外,請加強與轄內紅十字會分會(備災中心)聯繫。
縣市政府及公所請提醒或協助易交通中斷受困區域居民,儲備多天份(14日)糧食與必要物資;倘有空中運補需求,再按行政院災防會99年5月4日召開「99年汛期間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處置對策」研商會議決議,由縣市政府申請空中運補。 有關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規劃全島土石流潛勢地區周邊山區臨時起降場統計表,本部社會司亦於99年5月17日函轉縣市政府規劃辦理。

32 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 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
天然災害發生後,危險區域土地位移、土石鬆動,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斷絕…。 為避免民眾生活陷入困境,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

33 依區域特性預存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儲存原則 各縣市政府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規定區分為三級儲存原則,預存糧食及民生用品:
1.山地村 (里) 、孤立地區: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山崩、土石流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7日份為安全存量。 2.農村、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3日份為安全存量。 3.都會、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2日份為安全存量。 實際安全存量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參考聚落人口數,依前項規定儲存原則酌定之。

34 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 食米:每人每日以0.4公斤計畫,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飲用水:每人每日以4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照明設備、電池、汽油、柴油等民生物質,視實際需要酌量購買或配置。 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35 糧食、民生用品取得及配發規定 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2點第3款、第4款規定,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及生活品等物資。 糧食、民生用品之配發,平時應由鄉 (鎮、市、區) 公所指定專人負責,先行將糧食及民生用品分送至各危險區域之固定地點存放並責由專人依擬定分送計畫辦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糧食及民生用品或民間捐贈物資依第3點所定供應原則發放,其運補日數由各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 公所自行視災區狀況決定。

36 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及逾期處置規定 糧食及民生用品之購置及儲存,由鄉 (鎮、市、區) 公所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授權由當地村 (里、鄰) 長、指定團體或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糧食及民生用品由鄉(鎮、市、區)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第2點第1項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區) 公所應於糧食及民生用品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買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37 經費來源 本作業要點所定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各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 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本作業要點所定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各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 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另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核給要點,因災緊急所需民生物資短缺之災區提供緊急物資賑助之申請:  1.申請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區)公所或就近社會福利機構。 2.申請額度:視災害狀況及實際需要予以賑助, 同一災區最高賑助新台幣10萬元。

38 結合民間團體及志工參與

39 災害預防階段 平日與轄內民間團體保持聯繫,建立資源網絡手冊及志工名冊。 年度內定期與民間團體辦理工作聯繫會報,適時規劃觀摩及演練活動。

40 災害應變階段 視災情需要,邀請民間團體參與救災工作,及配合辦理人力及物力等資源調度工作。
協調民間團體,配合辦理有關物資捐贈之點收、管理、分配及輸送等工作。 協調民間團體提供協助臨時收容相關服務。 協請民間團體支援專業社工人力,提供災民心理調適與輔導。

41 災後復原階段 關閉臨時收容所前,結合民間團體共同進行環境清理工作,並協助災民返回家園。 運用民間團體專業人力,協助災民申請災害救助事宜。
協請民間團體提供專業社工人力,進行災民生活重建服務。 於災後,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協調會議,協助災民生活狀況追蹤調查(注意案主保密原則)。

42 結語 災害不同進程中,不同階段有不同的物資需求與操作細節 (眉眉角角) 大家一起努力,加油!!(人助) 天佑台灣…

43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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