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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全永霞 副主任医师
学校传染病及突发事件防控 武汉市武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全永霞 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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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防治法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三、预警及风险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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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传染病的比较 主要传播途径 潜伏期 隔离期 疫苗预防 麻疹 呼吸道 6~18天 出疹后5天 有 风疹 14~21d 流腮
14~25天 腮腺肿大消失 流感 1~3日 发病后三天 水痘 10~23天 水疱疹结痂,不得少于病后15天 手足口病 直接接触、 2~7天 水疱疹结痂,发病7天后 无,可多次感染,多次发病 红眼病 直接接触 1~3日, 可短至1~2小时 症状消失,7-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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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发病情况一览( ).c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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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月16日下午,某小学向区教育局体卫艺站电话并书面报告:学校发生了水痘病例48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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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情况 截止6月29日累计报告病例132例,罹患率5.21%(132/2532)。
该起疫情为一起学校内传播的水痘爆发疫情,是多年来较大的一次水痘爆发疫情。 达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标准(一周内一个学校发生10例水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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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CDC调查:某小学共有6个年级48个班级2532名学生。各年级均有发病,涉及班级25个,发病年级主要集中低年级,分布在学校2楼及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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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分布 根据回顾性搜索调查,4月8日发生首发病例,为该校3年级4班一名男生,其后到6月8日,水痘疫情在学校一直未得到有效控制,呈现散发状态,2个月共发生病例33例; 6月9日至12日期间病例有所增多,4天发病21例,但仍未能引起学校高度重视; 6月13日至17日疫情达到峰值,5天发病63例,16日学校报告了疫情; 18日后疫情下降幅度较大,18日-29日12天发病15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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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爆发原因分析 1、水痘通过接触和呼吸道传播,疫情极易在学校和幼儿园引起爆发 2、学校传染病管理意识不强导致疫情蔓延
对日常传染病管理重视不够 学校疫情报告意识不强 3、部分医疗机构对非法定传染病报告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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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1、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求,开展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并进行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步报告和每日进程报告。
2、区疾控中心对所有病例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向学生家长宣传了水痘防治知识。 3、17日下午区疾控中心对学校停课班级开展了终末消毒,学校加强了教室通风和随时消毒。 4、区教育局和疾控中心在教育局内部网站上发布了水痘防治相关知识,学校下发了水痘预防宣传单。 5、区教育局和区疾控中心对学校疫情防控情况开展了2次调查和督导,区疾控中心现场下达了督导意见书。 6、教育部门对发病严重的4个班级,采取了停课一周的措施,对停课学生每日随访。 7、对所有水痘病例隔离到疱疹全部结痂为止,但不得少于病后2周。 8、学校加强了晨检和午检,发现不适学生,嘱其立即离校就诊。 9、实施了疫情日报制度,及时报告疫情进展。 10、区疾控中心要求学校开展应急接种,但学校落实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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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1年,经国务院国批准,以卫生部第17号令的形式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08手足口病 09年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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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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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传染病预防制度作了完善)
1、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将预防措施向传染病发病前延伸,通过及时发现影响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因素,对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预警。同时规定了监测、预警的具体措施和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2、强化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例的控制、救治。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依照甲类传染病控制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要采取隔离治疗或者必要的医学干预措施;对发现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要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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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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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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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1、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 2、增加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 3、规范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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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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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红眼病\尚未接到中小学聚集性病历报告 武汉中小学暂不停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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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疫情控制 1、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学干预及对被污染的场所实施严格卫生处理等措施。 2、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组织有关单位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保护饮用水源等,经报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封闭有关场所的措施等。 3、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控制措施的条件、程序,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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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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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医疗救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2、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传染病防治的要求。 3、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治、预检分诊或及时转诊;同时对医疗机构接诊、救治、转诊传染病病人的病历资料的收集和保管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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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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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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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问责制的突出体现)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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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2005年)
报告范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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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 (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人。 (5)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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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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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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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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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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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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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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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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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 区教育行政部门 1、将学生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工作纳入各学校目标责任管理内容。 2、与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3、督促学校落实预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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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 当传染病在学校出现以下情况时,由当地疾控机构提出停课建议,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会商同意,发病学生所在班及宿舍的学生应停课一周,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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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 学生所患传染病为疫苗可预防疾病(甲肝、麻疹、流脑、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感、水痘),且患病学生所在班和宿舍85%以上学生已接种过预防该病的疫苗时,则与患病学生同一班级和同一宿舍的学生不需停课,只对未接种疫苗的学生及时补种相关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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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 (一)当一周内一个班,甲肝、戊肝、伤寒和副伤寒、流脑发生2例,或者痢疾、猩红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水痘3例,或者流感、感染性腹泻、其它上呼吸道感染发生,或者食源性和水源性疾病发生10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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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 (二)当一周内一个学校,流脑、甲肝、戊肝、伤寒和副伤寒发生2例,痢疾、猩红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水痘发生5例,感染性腹泻发生10例,流感、食源性和水源性疾病、其它上呼吸道感染发生15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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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 停课后学校应采取的措施 1、落实患病学生的隔离治疗,保证患儿在病情痊愈、规定隔离期内不得返校上课。
2、将学生发病情况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加强晨检,及时发现潜在的病人。 4、对停课学生及家长开展健康教育,使其掌握防病知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对发病学生所在教室及宿舍开展一次终末消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环境开展消毒。 6、对放假回家的学生,至少每天一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当得知学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学生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7、对疫苗可预防疾病,建议未接种过的儿童开展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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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传染病的诊断,应以医疗机构的诊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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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学校儿童常见传染病监测方案 一、目的
托幼机构和学校是人群集聚的特殊公共场所,儿童和青少年对传染病又是易感性较高的人群,所以做好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尤其重要。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障儿童和青少年身体健康,通过在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对儿童常见传染病的监测,了解武汉市儿童常见传染病的发病规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监测病种 麻疹、流腮、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水痘、手足口病。 三、监测点设置 每区选择托幼机构、小学、中学各3所作为监测点;要求托幼机构300名儿童以上,小学1500名学生以上,初中1000名学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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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方式 (一)常规疫情报告 1、监测点单位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内,填写附表1,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监测点校医每日收集因病缺课的学生情况,填写附表2和3, 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分析各单位报表,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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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暴发疫情报告 当麻疹在一个最长潜伏期内发病数≥3例,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在一个最长潜伏期内发病数≥5例,水痘、手足口病在一个最长潜伏期内≥10例时,应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在填写附表2和3的同时,按照附表4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日报,直到在一个最长潜伏期内无新发病例时,恢复为常规疫情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报告后应立即前往报告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并完成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当疫情经处理后仍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时,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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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疾病统计 1、医院诊断:对请假缺课儿童,通过向家长了解,属于经医院诊断的以上监测传染病的,纳入统计。 2、经学校晨检,发现有以上监测传染病症状的学生,应劝其就医,经医院确诊后再纳入统计。 五、处理措施 对患儿一旦确诊,应回家休息,待痊愈无传染性后方能重新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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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各3所(共9所)作为常见传染病监测点
教工委幼儿园、三保幼儿园、康乐幼儿园 实验小学、中华路小学、水果湖二小 水果湖一中、实验中学、十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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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灰质炎疫情控制 鄂卫发明电(2011)6号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脊髓灰质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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