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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接种证工作培训资料 台州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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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其补种工作,是确保全体儿童入学前完成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性疾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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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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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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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卫生部、教育部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 -省教育厅、卫生厅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 -省教育厅、卫生厅 《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体〔2005〕82号 -卫生局、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的通知》台卫发〔2008〕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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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对象、范围和工作目标 查验对象 查验范围 工作目标 概述 托幼机构、小学每年新入托、入学和学期中转学的儿童;
在校(托幼机构)未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儿童。 查验范围 百白破疫苗、卡介苗、脊灰糖丸、乙肝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等7种疫苗。 工作目标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查验证工作普及率达100%; 儿童建证、建卡率分别达100%; 儿童补种后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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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查验信息;汇总报告所有查验、补证补种信息
概述 学生 查验接种证 通知补证、补种;完善健康档案 补证、补种 协作! 反馈查验信息;汇总报告所有查验、补证补种信息 学校、托幼机构 反馈补证补种信息 接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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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工作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领导和管理,将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列入评估考核内容并开展定期检查;组织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证责任人参加培训;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的危害、预防、控制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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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幼机构、学校 1、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必须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转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和依法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规定,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转学前应到居住地所在的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明或补种相关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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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指定经疾控机构培训的专门人员负责入托、入学(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3、查验后完成全部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者的预防接种证或接种证明由托幼机构和学校复印后集中保管,并登记造册,进行档案化管理。 4、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如实填写《托幼机构(学校)入托入学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并于开学2周内将登记表报辖区预防接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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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托幼机构和学校负责将预防接种单位填写的《儿童疫苗补种联系单》及时下发给需补证、补种的儿童。配合预防接种单位安排时间和地点进行相关疫苗的补种工作。
6、托幼机构和学校根据预防接种单位反馈的《入托入学儿童补种登记表》,收齐需补证补种儿童的接种证后,将补证补种信息填入《托幼机构(学校)入托入学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同时将补种补证后完成全程接种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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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完成后,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及时汇总《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情况汇总表》,并原件存档,12月31日前报当地教育局和辖区预防接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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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生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查验证工作的技术指导及补种、补证工作的管理,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实施补证、补种工作,并组织开展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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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防接种单位 1、根据托幼机构(学校)邀请派专业人员参与托幼机构和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复核工作。
2、负责疫苗补种工作和相关信息反馈工作 3、负责相关报表、总结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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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 应接种疫苗次数 入托儿童 (≥1.5周岁) 入园儿童 (≥3周岁) 入学儿童 (≥6周岁) 卡介苗 1 乙肝疫苗 3 脊灰疫苗 4 百白破疫苗 3–4 麻疹疫苗 1–2 2 白破疫苗 / 流脑疫苗 乙脑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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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信息收集整理过程,就是一个将本登记表填写完整的过程。
接种信息收集-1 接种信息收集整理过程,就是一个将本登记表填写完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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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信息收集-2 对于有接种证,并且已经完成全部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此表一次性即可填写完整;对于需要补接种证和补种疫苗的儿童,该登记表并非一次性就能填写完整,而是随着补证、补种的不断开展而逐步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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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信息收集-3 在有些接种证上,可能以“糖丸”登记,特别是第4针次。 一般地,麻疹复种( “麻疹疫苗 2”)用麻疹、风疹、腮腺炎三联疫苗替代麻疹疫苗,因此,如果预防接种证接种记录上有“麻腮风”、“麻风腮”或“MMR”的,均表示已进行了麻疹复种,在“麻疹疫苗2”上应填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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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乙脑,如果记录有 “Ln_1 ” 等符号的,表明已接种了流脑疫苗;此外,接种证接种记录上有“流脑A+C”疫苗的,也表明已接种过流脑疫苗。
接种信息收集-4 同乙脑,如果记录有 “Ln_1 ” 等符号的,表明已接种了流脑疫苗;此外,接种证接种记录上有“流脑A+C”疫苗的,也表明已接种过流脑疫苗。 使用新版儿童预防接种证(里面内容是打印起来的)的儿童,在接种证“接种记录(五)”页面上,如果记录有 “ynh_1”、“ynh_2”等符号的,表明已接种了乙脑1、乙脑2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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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史完整性判断-3 一定年龄的儿童,只要完成相应年龄应该接种的疫苗,即为已经全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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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史完整性判断-4 全部儿童查验信息录入(9月7日前完成)后,将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复印一份提供给接种单位(9月10日前)。 对于已经完成全部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将其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健康档案;对于无接种证或者未完成全部免疫规划疫苗的,填写补证补种联系单,督促儿童在12月25日前完成补证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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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过录 学校、托幼机构将需要补证、补种学生/幼儿信息汇总在《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登记表》上,于9月10日前提供给接种单位,以便实施补证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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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补证补种-1 针对需要补证的儿童 针对需要补种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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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原则 补办接种证原则(浙卫办疾控〔2005〕16号文件) 1、学龄前儿童(入托儿童)凭户口薄等有效证件到原接种门诊补办 “接种证”;学龄儿童到原接种门诊补办“接种证”、开具“接种证明”或 索取“接种卡”复印件均可。 2、无法完成补证的儿童(如未能索取接种记录的外地学生及接种证、卡均已遗失的本地学生),监护人回忆有明确接种史的针次按已种处理,否则按无免疫史处理,并由现居住地接种门诊发放“接种证”。有明确接种史的针次在补发的接种证对应接种日期打“√”表示,接种医生栏内填“家长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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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种儿童补种原则(浙卫办疾控〔2005〕16号文件)
1、未接种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和最短间隔进行补种,如与国家或省免疫程序不同,按国家或省有关要求为准(已满14岁,不再补种) 依次先后接种脊灰、麻疹、乙肝(三苗可以同时接种); 卡介苗接种前,先做PPD试验,阴性方可补种; 补种百白破,≤3周岁接种3针;≥3周岁,接种白破二联两针,间隔一个月; 流脑和乙脑按调整后的规范开展。 2、对未完成基础免疫的儿童,进行相应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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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时有多种疫苗需要补种时,应根据针对疾病的流行病学特点确定优先顺序,按脊灰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和卡介苗接种进行,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顺序应尽量安排在流行季节前接种;
4、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注射剂型疫苗可以同日在不同部位接种,同时可口服脊灰疫苗。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接种,如未在同一天接种,则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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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查验补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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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健康档案 接种单位将对无证、漏种的儿童进行补证补种,并在每月(9~12月份) 27日向学校、托幼机构反馈;学校和托幼机构根据反馈的补证补种信息,不断完善留底的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附件1),并陆续将完成全部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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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汇总上报-1 每年年底,学校、托幼机构将留底的《托幼机构、学校入托、入学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附件1)进行汇总,填写《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于12月31日前报当地教育局和预防接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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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汇总上报-2 只要有任何一种疫苗的某个剂次需要补种的,均为需补种人数。 同一种疫苗补种了多个剂次的,应分别统计,如某儿童脊灰疫苗补种了4个剂次,应统计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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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工作中若遇见其他不明事项,欢迎与县疾控中心传防(免疫规划)科联系,也可具体与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联系。
建议: 各单位在实施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中,对应查验对象在入学通知时附:孩子入学时,务必请家长携带预防接种证。 -查验工作中若遇见其他不明事项,欢迎与县疾控中心传防(免疫规划)科联系,也可具体与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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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提高认识; 领导重视; 密切协作; 强化措施; 狠抓落实; 任务定能完成; 目标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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