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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正義論 第11週 Chapter VI. §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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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VI. Duty and Obligation
要旨:探討適用於個人的義務和責任。 支持自然義務原則之論證。 支持公平原則(規範責任)之論證。 為什麼有服從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為什麼採取多數決規則(majority rule)。 討論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以及它跟多 數決規則和服從不正義法律的義務之關連。 討論基於良心的拒絕(conscientious obj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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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一)正義的自然義務: 從正義理論的觀點來看,最重要的自然義務是支 持並促進正義的制度。 1.存在正義的制度且適用於我們時,遵守該制度並 盡到自己的職責。 2.不存在正義的制度時,若只需付出較小代價,則 協助建立這樣的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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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比較兩個正義原則跟效益原則作為個人行為標準: 採用效益原則將導致不融貫的「對」的觀念。適 用於制度和個人的判準無法適當相符。 立約者會選擇相容於兩個正義原則的個人行為原 則。效益主義被排除作為義務和責任的一般說明。 [反思]:這個論證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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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問題B:如果立約者要求,在自願行動的條件下才 遵守正義制度,他們是否將不會做得更好? 羅爾斯:兩個正義原則的辭典式順序已確保平等 自由,不需要進一步確保自由。 立約者欲確保正義制度的穩定性。達成該目標的 最簡單辦法是不管個人的自願行動,都要支持並 遵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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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兩種導致不穩定的傾向: (1)自利:個人逃避去盡分內職責。 (2)對他人忠誠性的憂慮。 把人的政治連結奠基在責任原則,會使得保證問 題(assurance problem)變得複雜。 沒有理由冒險,過度依賴主權的強制力。 因此,當立約者認可正義的自然義務時,他們就 做了最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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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二)相互尊重的義務(the duty of mutual respect): 這個義務是對一個人展現其做為道德存有者應得 的尊重。 展現相互尊重的方式: (1)願意從其他人對好的觀念的觀點來看待其處境。 (2)當自己的行為對其他人的利益產生實質影響時, 準備好要為行為給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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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儘管原初立場的立約者互不關心彼此的利益,但 他們知道,其他人的冷淡和輕蔑,會影響自尊和 對自身目標的價值之信心。 生活在一個履行相互尊重義務的社會裡,每個人 都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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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三)相互幫助的義務(the duty of mutual aid): 康德:這個義務的根據在於可能出現自己需要別 人幫忙的情況。 支持這個自然義務的原則符合人的長期利益。 瞭解到自己生活在可依賴其他人幫忙的社會裡, 這種公共知識本身就有很大價值。取決於我們對 他人良善意圖的信心感和信任,以及如果自己有 需要別人就會幫忙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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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四)如何解決自然義務的衝突: 優先性問題:當自然義務彼此之間或跟責任、超 義務行為達成的價值產生衝突時,該如何權衡? 羅爾斯:不存在解決這些問題的明顯規則。 我不知道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或甚至不知道是否 有可能有一種系統性的解決辦法,可以陳述出各 個有用且可行的規則。有關基本結構的理論似乎 在實際上比較簡單。 (T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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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一)支持公平原則的理由: 適用於個人的所有責任都是從公平原則產生。 公平原則的兩個部份: (1)說明個人如何獲得責任。 (2)設下「制度是正義的」之條件:目的是要確保, 唯有當滿足某種背景條件時,才會產生各種責任。 支持理由:原初立場中的立約者將會堅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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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
初步問題:為什麼已有各種自然義務的原則,還要 有規定責任的公平原則? 區分兩種制度及其相關面向: 一種制度規範了人類活動的整個範圍而不可避免 地適用於所有人。 (自然義務) 另一種制度是因為個人為了促進自身目的而自由 地做了某些事以後,才適用於他。(責任) 為了表明責任是自由承擔的事實,提出公平原則 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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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
(二)公平原則與承諾(promises): 承諾是由公共規則體系所定義的行為。這些規則 指明某些活動、定義某些行為。 承諾的規則:如果某個人在適當環境裡說出「我 承諾去做X」這句話,那麼除非獲得某種豁免條 件,否則他一定要去做X這件事。 這個規則不是道德原則,而是構成性常規 (constitutive convention),就像法律規則和遊戲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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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
承諾的規則如何說明適當環境和豁免條件,決定 了它代表的實作是不是正義的。 兩個正義原則是以適用在其他制度的相同方式, 適用在承諾的實作。 為了確保立約者的平等自由,使得承諾的實作可 成為個人能夠使用、合作協議變得穩定的一種理 性手段,對適當條件的限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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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
兩個定義: (1)真實的承諾:在它代表的是正義的實作時,符合 承諾的規則所產生。 (2)忠誠原則(the principle of fidelity):遵守真實承諾 的道德原則。 遵守承諾的忠誠責任是從公平原則得出的結果。 承諾的實作帶來的利益:確立並穩定合作體系, 使得雙方能夠從合作中獲益。 這是為了自身利益而自我施加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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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
因此,從原初立場的觀點來看,立約者同意公平 原則顯然是理性的。 作為公平的正義主張,各種道德義務和責任的原 則,是那些將在原初立場裡被選擇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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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一)不正義的法律需要遵守嗎? Q:在什麼狀況下、何種程度內,必須遵守不正義 的制度和法律? 例如:民法親屬編之相關規定 1930年以前,民法第1138 條:家產原則上由諸子 按人數均分,女兒無繼承權。 1996年以前,民法第1051條:兩願離婚後,關於 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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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羅爾斯:法律的不正義並非不遵守它的充分理由。 當社會基本結構是正義的,只要不正義的法律不 超過某種限度,就必須認可該法律具約束力。 非理想理論的「部份服從理論」中的相關問題: 懲罰和補償正義的理論、正義的戰爭、基於良心 的拒絕、公民不服從和軍事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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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二)跟政治義務和責任有關的要點: 1.接受現有制度的義務和責任有時會被凌越。 不遵守能否得到證成,取決於法律和制度的不正 義程度。 產生不正義的兩種方式: (1)現有制度可能背離公共接受的、多少是正義的標 準。 [公民不服從] (2)現有制度雖符合社會盛行的正義觀或主流階級的 觀點,但該觀點可能是不合理或不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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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2.因為人有支持正義憲法的義務,所以通常也有遵 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理由: 憲政體制的設計是不完全程序正義:即使憲法是 正義的,但沒有可行的政治過程可以保證根據它 制定出來的法律一定是正義的。 憲法的過程必須依賴某種投票形式:假定某種經 適當限定的多數決規則,是實作上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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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維護正義制度的自然義務要求人們,只要不正義 的法律和政策沒有超出某種界限,就要遵守它們。 由於我們必須支持正義的憲法,這必然伴隨著遵 守它的一個基本原則—多數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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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三)人們為什麼會同意要求遵守不正義法律的憲 法規則? 1.利大於弊:從制憲會議的觀點來回答。 a.有機會被所有人接受的可行程序數量有限,沒有 哪個程序的決定總是對自己有利。 b.同意其中一個程序總比根本沒有達成協議要好。 立約者對正義的看法可能有衝突,為了從有效立 法程序中獲益,他們會接受憲法程序可能產生不 正義法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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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但立約者同意只在某種條件下容忍不正義的法律。 [條件]: a.就長期來說,不正義的負擔多少會平均分配給不 同團體。 b.在任何特殊例子中,不正義政策的壞結果不應太 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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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2.守法的習慣代表人們對彼此合作意願的承諾: 公民禮節(civility)的自然義務:不訴諸社會措施的 缺陷作為不遵守的藉口,也不利用規則的漏洞來 促進自己的利益。 如果沒有對這種義務的認可,就會破壞人際之間 的相互信任和信心。 [反思]:羅爾斯的主張能夠說服你,願意遵守某 些不正義的法律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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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一)多數決規則: 某種形式的多數決規則是達成正義且有效率的立 法之最佳方式,相容於平等自由。 基本條件:程序應滿足背景正義的條件,即確保 政治自由並保證這些自由的公平價值(滿足第一 個正義原則)。 不過,即使具備這些條件,也未必能夠保證制訂 出正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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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二)理想立法程序中多數決規則之地位: 即使是理性的立法者也經常得出不同結論,所以 有必要進行投票。 假設理想立法程序得出「參與的多數人都將會支 持這個法律或政策」之結論,那麼該法律或政策 就是足夠正義的,至少不是不正義的。 在理想程序中達成的結果不是利益的妥協,而是 嘗試找到符合正義原則的最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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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三)對多數決規則的證成: Q:多數的意見是正確的? 孔多賽(Marquis de Condorcet):如果立法代表做 獨立判斷,且做出正確判斷的可能性大於不正確 判斷,那麼多數決投票的正確機率也會增加。 羅爾斯:這個觀點是錯的。 a.如何確定立法代表做出正確判斷的機會大於做出 不正確判斷的機會。 b.不同人的投票並非獨立的,他們的觀點會受到討 論過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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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1.討論的好處: 我們通常仍會假定,多人之間的理想討論,比個 人的單獨審議更可能得出正確結論。 討論可以檢查自己是否有偏見、結合資訊並擴展 論據範圍。 透過對正義問題的公共審議,提出一套理想的憲 法、一組經良好設計的規則,充分運用團體的知 識和推理能力,至少可以得出近乎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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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理想立法程序跟理想市場過程的區別: (1)目的不同:理想市場過程導致效益,理想立法程 序導致正義。 理想市場過程是完全程序,即使人人都追求自利, 也能達成有效率的結果。 理想立法程序是不完全程序,沒有可行方法可以 保證產生正義的立法。 把經濟理論運用到立法過程,有著嚴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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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2)判準不同:理想市場過程考量欲望的相對強度, 理想立法程序則根據正義原則做判斷。 在制訂正義立法的標準時應重視深思熟慮的集體 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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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2.作為政治上的解決辦法: 多數決規則是最可行的方法,可實現某種由正義 原則事先規定的目的。 假設能確定,被表決的法律是那些真誠想要遵守 兩個正義原則的理性立法者能夠合理贊成的,那 麼多數的決定就具實作上的權威性。 準純粹程序正義:在立法階段中,必須依賴實際 的討論過程,在允許範圍內選擇政策。但最後不 必然得出正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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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籍 指定閱讀: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 延伸閱讀: 林火旺,《羅爾斯正義論》,臺北市:臺灣書店, 1998 。〈第六章 公民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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