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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 內政部地政司 邱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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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 內政部地政司 邱于蓉

2 土地徵收作業流程 勘選用地 現地勘查 公聽會(聽證) 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許可 公益性、必要性 先行報告
都計變更、非都 使用分區及使用 地變更 用地範圍分割測 量調查用地資料 協議取得 書面通知 陳述意見 徵收補償市價 查估預備作業 土地改良物勘估 申請徵收

3 一、範圍勘選 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核實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位置及範圍
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 為之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

4 一、範圍勘選 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應徵得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 書面同意
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應再檢視 需用土地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5 一、範圍勘選 屬非都市土地範圍者,應儘量避免下列土地: 耕地 建築密集地 文化保存區位土地 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
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 請徵收之土地

6 二、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
1、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興辦事業計畫之 需求及與徵收私 有土地關連之說 明。 興辦事業計畫是 否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審查。 興辦事業計畫之 土地利用是否經 都市計畫或區域 計畫主管機關審 查。 有涉及上開事項 說明者,應檢附 主管機關完成審 查之相關證明文 件。

7 二、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
2、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興辦事業計畫選 定範圍之評估說 明(如有規劃設計 標準者,應一併 提出)。 興辦事業計畫是 否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審查。 有涉及上開事項 說明者,應檢附 主管機關完成審 查之相關證明文 件。 考量土地所有權 人被徵收意願, 無意願者得否剔 除。

8 二、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
3、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選擇本方案之合理性。 (如用地範圍區位之特殊性或重要性、土地使用規劃方向等)

9 二、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
4、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選擇本方案之合理性。 (如用地範圍區位之特殊性或重要性、土地使用規劃方向等)

10 二、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
5、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各用地取得方式之評估比較,及採 徵收方式之必要性評估。 是否確實踐行協議之程序。

11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 年齡結構 徵收計畫範圍內設籍戶數、人數、 實際居住人口數量及年齡結構。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 之影響 對周圍社會環境現況影響之說明。

12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社會因素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弱勢族群現況,及評估徵收計畫 對該區弱勢族群影響之程度。 需要安置之戶數、人口數及配套 安置方案。

13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社會因素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需用土地人應就徵收計畫對於周 圍居民健康風險有無影響,提出 說明。 另依相關法令規定需進行居民健 康風險評估者,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14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之影響 徵收計畫範圍內地方稅收增減情 形。 因徵收計畫之影響,預估未來相 關稅收增減情形。

15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經濟因素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之影響 徵收計畫範圍內有無農地、面積 及使用分區之說明。 有農地,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 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文 件。

16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經濟因素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評估徵收計畫範圍內 原有產業內容及就業 情形。 徵收計畫所生之產業 內容及就業人口。 可能轉業人口及輔導 轉業措施。

17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經濟因素 4.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 負擔情形 徵收所需相關費用之預算編列及 支出負擔情形。 預算編列有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18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經濟因素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之影響 農業主管機關於審查農業用地變 更使用時,即已含括本項目。 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 地變更使用之文件。

19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經濟因素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之影響 都市計畫擬定、檢討變更或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時,已就土地利用 完整性予以評估,應檢附相關機關之證明文件。

20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發生改變 徵收計畫對範圍內及周圍城鄉自 然風貌之現況影響說明(如有特 殊自然風貌者需特別敘明)。 另依相關法令規定須進行環境影 響評估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1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文化及生態因素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發生改變 徵收計畫範圍內有無古蹟、遺址 或登錄之歷史建築及該現況之說 明。 有,應檢具文化主管機關同意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保存計 畫。

22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文化及生態因素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徵收範圍內居民現有之生活條件 或模式(如鄰里網絡關係、生活 便利性等)說明。 徵收計畫有無影響居民工作機會 及居住環境。

23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文化及生態因素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徵收計畫範圍內及周遭生態環境 現況之影響說明及相關配套措施。 另依相關法令規定須進行環境影 響評估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4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文化及生態因素 5.徵收計畫對該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說明徵收計畫之興辦事業類型,及對周邊居民生活(如與生活品質有關 之交通、電信、電力、排水、公共設施、休閒等)或社會整體可能之影 響。

25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永續發展因素 永續發展~聯合國定義:能夠滿足當代的需要,且不致危害到未來世代滿足其 需要的發展。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由需用土地人就興辦事業計畫是 否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提出說 明。 2.永續指標 由需用土地人就興辦事業計畫所 涉永續指標之關連性提出說明。

26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三、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請分點) 永續發展因素 3.國土計畫 徵收計畫之土地利用計畫是否經 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之 審查。 有涉及上開事項說明者,應檢附 主管機關完成審查之相關證明文 件。

27 四、公聽會 至少舉行2場 舉行公聽會時間 敘明辦理公聽會 之情形 興辦事業計畫報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前
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 敘明辦理公聽會 之情形

28 公聽會舉行程序示意圖 第1次公聽會周 知(7日前) 公告 上網 登報 郵寄通知 舉行公聽會 第1次公聽會紀 錄 周知 郵寄
所有陳述意見均 回應

29 公聽會舉行程序示意圖 第2次公聽會周 知(7日前) 公告 上網 登報 郵寄通知 舉行公聽會 第2次公聽會紀 錄 周知 郵寄
所有陳述意見均 回應

30 四、公聽會 應 檢 附 文 件 舉辦公聽會之公告(網站公告、處所公告) 書面通知 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文件影本 紀錄文件
相關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情形

31 7 四、公聽會 天 前 公 告 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 當地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村(里)辦公處公告處所 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
需用土地人網站

32 四、公聽會 7 登報 郵寄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書面郵寄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未規定郵寄方式)

33 四、公聽會 應 說 明 事 項 興辦事業概況 展示相關圖籍 事業計畫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2場應說明第1場意見之回應處理情形

34 四、公聽會 非 都 應 揭示 說明 四至界線 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 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
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 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35 四、公聽會 公 聽 會 紀 錄 公聽會應拍照或錄影存檔 興辦事業概況(有興辦事業說明文件者,為紀錄之附件)
事業計畫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民眾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第2場應記載第1場之意見與回應及處理情形

36 四、公聽會 紀 錄 公告 寄送 公告周知 郵寄予陳述意見之人 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村(里)辦公處公告處所 村(里)住戶適當公共位置 需用土地人網站 郵寄予陳述意見之人

37 四、公聽會 免 附 紀 錄 1.舉辦具有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 劃分準則規定之機密性國防事業。
2.興辦事業計畫於規劃階段已舉行2次以上公聽 會,且最近一次公聽會之舉行距申請徵收3年內。

38 四、公聽會 3.興辦事業計畫已依都市計畫法舉行公開展覽 及說明會,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且最近一次 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舉行距申請徵收3年內。 4.原事業計畫已舉行公聽會,於申請徵收後發 現範圍內土地有遺漏須補辦徵收。

39 四、公聽會 5.原興辦事業為配合其他事業需遷移或共構, 而於該其他事業計畫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時, 已就原興辦事業之遷移或共構,聽取土地所有 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者。

40 五、一併變更編定 1、徵收非都市土地,應一併申請變更編定,如因故未能 一併申請變更編定者,應敘明原因事由。 (內政部 台內地字第 號函) 2、如有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將開發計畫書圖 及有關文件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取得開發許可) 後,再報請徵收。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2條) 3、應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 辦理,且應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已踐行上開規定。

41 五、一併變更編定 7、屬山坡地範圍者 開發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
4、農地變更非農用,需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行政院農委會 農企字第 號函) (內政部 內授中辦地字第 號函) 5、林業用地或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暫未編定用地,變更為 非林業用途使用者,應先徵得林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6、土地屬保安林者,應附保安林解除公告文件。 7、屬山坡地範圍者 開發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

42 六、協議取得 與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退補未於6個月內補正,重新 協議) 書面說明市價如何取得,如何綜合評估(連同市價參考資訊)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或不可行之原因 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協議不成得依法辦理徵收之法令依據等 事項 協議紀錄詳載結論及無法達成協議原因

43 六、協議取得 協議通知應合法送達(送達方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查址後仍無法送達始辦理公示送達 依登記簿記載通知,倘有以下情形,應洽地政、戶政、稅 捐機關查址,並敘明查址情形: 無法投遞 住址空白 日據時期地址 地址不全不符 行政程序法§78 協議通知應合法送達(送達方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44 所有權人死亡應洽戶政機關查明合法繼承人並合法通知
六、協議取得 所有權人死亡應洽戶政機關查明合法繼承人並合法通知 如前頁所述方式無法送達始 得公示送達 「○○○及其之全體繼承人」 辦理公示送達

45 七、陳述意見 書面通知應合法送達(依細則§25) 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不得少於7日(會議通知送達次日起 或最後一次會議之日起)
不於期限內提出陳述之效果等事項 所有權人有無陳述意見均應敘明

46 七、陳述意見 以言詞陳述者應作成書面,並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 陳述意見均應以書面回應處理 填載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47 八、安置計畫 徵收公告1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情 境相同經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 情境相同:經濟弱勢
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 合法建物且為所有權人 徵收後無法居住

48 八、安置計畫 有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者,應載明計畫範圍內符合之人 數及安置情形 安置計畫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 補貼等
無須訂定安置計畫者,請依實際情形填寫。

49 九、徵收市價 經地評會評定之徵收土地市價宗地清冊 地號、面積與徵收土地清冊記載一致 變動幅度表 7月1日以後申請徵收者應檢附
應將依變動幅度調整後之市價列表

50 徵收土地計畫書製作 一、陳報徵收計畫書 二、徵收土地計畫應載項目 三、徵收土地計畫書之附件 四、範例解析

51 一、陳報徵收計畫書 1、陳報徵收計畫書1式6份 2、封面應由下至上加蓋需用土地人、核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 縣市政府等相關機關之關防印信(如後附範例) 計畫書及其附件 1、需用土地人加蓋騎縫章 2、自行編流水號 3、附件應依序黏貼標籤加註說明附件內容

52 一、陳報徵收計畫書 應同時檢附「申請徵收提會審查單」 (含私有土地及協議 價購面積等數據資料)
提會審查單(word檔,內容如後)應附具徵收土地圖說、 現況照片、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公聽會、陳述意見 情形一覽表 三維圖資 工程範圍內公、私有土地(excel檔)

53 徵收計畫書封面

54 提會審查單 ○○○工程申請徵收提會審查單 案件性質:一般徵收 申請人:○○○
申請徵收標的:○○縣○○鎮○○段143地號等7筆土 地,合計面積 公頃,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 物。 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及公路法第9條 第1項。 興辦事業性質:交通事業。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詳附圖)

55 提會審查單 徵收土地圖說:(詳附圖) 計畫進度:已於104年6月開工,預定105年12月完工。 (先就公有土地部分施工)
本案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權屬情形 土地總筆數、面積:166筆, 公頃。 公有土地總筆數、面積:111筆, 公頃。 私有土地總筆數、面積:55筆, 公頃。 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之私有土地總面積: 公 頃。 協議價購面積比例:98.87%。

56 提會審查單 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規定審查情形:

57 提會審查單

58 提會審查單

59 提會審查單

60 提會審查單之附圖 附圖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徵收土地圖說(所附圖籍應標示圖例)

61 提會審查單之附表 附表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分析表」 歷次公聽會紀錄中與會者陳述意見之內容與回應
協議價購會議(105.○.○.)及得陳述意見期 (105.○.○截止)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 情形一覽表

62 二、徵收土地計畫書應載項目 序文 徵收土地原因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土地改良物情形

63 二、徵收土地計畫書應載項目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 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 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 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陳 述意見之情形

64 二、徵收土地計畫書應載項目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 住所 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安置計畫
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65 三、徵收土地計畫書之附件 奉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或抄件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張 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等文件影本 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或抄件、會議紀錄公告及 其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通知陳述意見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等證明文件影本

66 三、徵收土地計畫書之附件 【舉辦聽證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 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等文件影本】 【舉辦聽證會之紀錄影本或抄件】
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 以其他方式取得之文件影本 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 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之影本 或抄件

67 三、徵收土地計畫書之附件 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書面通知影本 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徵收土地清冊 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或有無妨礙國家公 園計畫證明書)】 【變更編定相關證明文件】

68 三、徵收土地計畫書之附件 【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 意文件影本或抄件】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書面同意文件】
【安置計畫相關文件】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徵收補償市價文件 經費來源證明文件(或預算書) 徵收土地圖說 土地使用計畫圖

69 四、範例解析 徵收土地計畫書範例(作業手冊P.193) 附件書表範例(作業手冊P.163) 提會審查單及其附圖附表案例

70 THE END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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