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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伦理专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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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师职业道德伦理专题案例

2 邓 玉 娇 案 律师职业道德伦理分析 在 “幻灯片放映”模式,单击箭头进入 PowerPoint 入门中心。 ()

3 涉案人员 • 邓玉娇,女,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人,野三关镇“雄 风”宾馆服务员。 • 邓贵大,男,本案死者,(1965年-2009年),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 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 黄德智,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 邓中佳,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

4 案 发 经 过 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 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 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 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 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 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扔去。

5 案 发 经 过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 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 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 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 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 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 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6 案件进展

7 律 师 参 与 网友吴淦出发来到巴东。16日,其会见邓玉娇的爷爷及父母,随后说服他们让律师介入。 17日,在与另一位叫陈万的网友在恩施州会合后,吴淦与邓玉娇父母一起前往优抚医院, 与院方进行沟通后,探望邓玉娇。 5月18日,网友吴淦在获得邓玉娇家人委托后,联系了北京律师,最后通过北京公盟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到了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霖、夏楠,免费帮助邓玉娇。当晚,两 位律师抵达巴东,19日下午4时,他们已经把会见邓玉娇的法律手续提交给公安部门。

8 律 师 参 与 5月21日16时左右,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在警 方陪同下回到家中“取拿物品”。代理律师夏霖、 夏楠打电话给邓母,告其切勿动邓玉娇的衣物。 17时30分,两位代理律师夏霖、夏楠与邓玉娇 结束会谈,走出看守所后,大呼“丧尽天良、灭 绝人性”,并声称“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 。

9 律 师 参 与 邓玉娇案发当天的内衣内裤至今没被警方提取,而是被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带回 家中。邓玉娇明确说出了自己受到性侵犯。” 当晚,放置了11天的邓玉娇衣物 突然被张树梅全部清洗。 5月22日上午,警方封存了邓玉娇的内衣内裤,但邓玉娇的代理律师夏霖表示 :“已经没有意义了,根本没办法提取指纹和其他重要证据了。

10 律 师 参 与 5月22日下午,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通报了“邓玉娇案”侦办的最新情况。通告中称:“公 安机关以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于22日对雄风宾馆经理贺德红进行了依 法传唤。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 事实。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 到非常愤慨。随后,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另外,公众关 注的“邓玉娇案”中“第三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邓中佳,公安机关认定其 没有违法行为。

11 律 师 参 与 5月25日晚,两夏律师声称其委托关系仍然有效,并停留在巴东,在媒体见证下, 代表当事人邓玉娇向巴东公安局,提交针对黄德智的控告书。 5月23日早上8时,网上已经挂出“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的 消息。在多家媒体的电话采访中,张树梅均否认与律师解除委托合约。张树梅说 :“这个消息是假的,我还在考虑当中。”同日下午5时30分,有媒体记者致电张树 梅时,她表示“解除委托确有此事,原因有3个:一、律师擅自发布邓玉娇的隐私 ;二、不是以案办案;三、不是站在委托人方办案。”随后,电话一直关机。

12 律 师 参 与 5月24日,巴东县“邓玉娇案”新闻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通告称:据巴东县公安局证实 ,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在解除原聘夏霖律师后,另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少鹏 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5月28日,新辩护律师与邓玉娇会面。

13 法 院 判 决 6月16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 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邓玉娇构 成故意伤害罪,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 判决。

14 相 关 讨 论 ——关于夏霖、夏楠律师是否在该案违反律师伦理职业道德
相 关 讨 论 ——关于夏霖、夏楠律师是否在该案违反律师伦理职业道德 5月26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发表评论文章《律师表现不佳邓玉娇案前景令人心忧 》 5月23日,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关于“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通报说:警方证实不存在邓 玉娇被强奸的事实,案情“第三人”邓中佳被认定没有违法行为。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 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通报还称邓玉娇母女对律师散布谣言十分愤慨。 我认为,邓母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合同是非常明智的。夏霖自称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我 看还需查证),但实际上缺乏作为律师基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这可从他们一系列的 表现中看出。

15 《律师表现不佳邓玉娇案前景令人心忧》 缺乏作为律师的应有形象。 缺乏基本的证据学常识和实事求是的态度。 缺乏证据鉴定程序的常识。
为了自己出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16 《律师表现不佳邓玉娇案前景令人心忧》 律师可以申明的内容包括: (1)诉讼、有关的违法行为和辩护,以及除却法律禁止时,有关人员的身份;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与其他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 由。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始终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 律师可以申明的内容包括: (1)诉讼、有关的违法行为和辩护,以及除却法律禁止时,有关人员的身份; (2)包含在公共记录里的信息; (3)某事务的调查正在进行中; (4)诉讼中任何一步的时间表或结果; (5)为得到证据和证据所必须的信息寻求帮助; (6)当有理由相信对某个人或公众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可能性存在时,关于相关人员行为危险性 的警告;以及被告的身份、位处、职业和家庭情况;如果被告尚未被捕,必要的协助逮捕此人 的信息;逮捕的事实、时间和地点;调查和逮捕人员或机构的身份以及调查时间的长短。

17 《律师表现不佳邓玉娇案前景令人心忧》 同时,高一飞教授认为我国律师法缺乏对律师言论限制的规则。
2002年3月3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七条规定:“律师 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第二十二 条规定:“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 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 利益。”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 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18 《律师表现不佳邓玉娇案前景令人心忧》 显然,邓玉娇一案中的律师, 损害律师形象、暗示他人提供 虚假证据,没有最大限度地维 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反而在 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应当 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 给予处分。

19 相 关 讨 论 ——关于夏霖、夏楠律师是否在该案违反律师职业伦理道德
相 关 讨 论 ——关于夏霖、夏楠律师是否在该案违反律师职业伦理道德 对高一飞这篇文章的看法,大概有三种:  1、“学术独立说” 2、“迎合说” 3、“报私仇说” “二夏”的应对则是:在博客上发表了浦志强、张思之先生对其写的的一封信。

20 相 关 讨 论 ——关于夏霖、夏楠律师是否在该案违反律师职业伦理道德
相 关 讨 论 ——关于夏霖、夏楠律师是否在该案违反律师职业伦理道德 秋风《高一飞教授的无知与卑劣》:“高一飞教授根本不了解律师律师职业伦理和操作规范是什么。”、“如果你 不能理解崇高,那至少也不要故意把自己摆到崇高面前,展示你的渺小与卑劣。”(见5月27日网易评论)    萧瀚《警惕法学界的法盲专家》:“例如这次西南政法大学的高一飞教授批评夏霖、夏楠律师,一副讨好官方、 助纣为虐,落井下石的嘴脸,真叫人恶心。这种人可能人格发育有问题,缺乏最起码的人道精神,不应该从事与法 律相关的职业,正如他们可能往往也不适合从事与医疗相关的职业。”“在夏霖、夏楠律师艰难工作之际落井下石的 ,除了令人作呕之外,更是等而下之。”(见5月29日萧瀚博客追远堂)     王建勋《对邓玉娇案原律师的指责毫无道理》:“高教授对两位律师的批评看似很专业,实则毫无理。“出现几 个颇有秉赋者,也很快堕为弗朗西斯?培根式有才无德的家伙。这样不堪的一个群体,哪有资格对那些伸张正义、为 民请命的律师们指手画脚?! ”(见5月30日天益网王建勋专栏)

21 相 关 讨 论 一是缺乏作为律师的应有形象。 多次“抱头痛哭”、“痛哭失声”、“向媒体哭诉求救”。这与律师 冷静、坚定、理性、客观的形象不符,难以给当事人以信任感。

22 相 关 讨 论 二是缺乏基本的证据学常识和实事求是的态度。
两位律师“告知记者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邓玉娇案发当天的内衣内裤 至今没被警方提取,而是被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带回家中。”要求鉴定“残留在乳罩 、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稍有常识就知道,内衣内裤根本就不可能留下什么 “指纹”,至于暗示还有指纹以外的“其他物证”,制造已经强奸、留下体液的谣言 ,不顾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意在混淆是非,扰乱视线,缺乏以事实和法律为根 据的精神。

23 相 关 讨 论 三是缺乏证据鉴定程序的常识。 夏霖律师说,“我向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什 么老师都可以。或向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专家刘开来求助。请大家通 过网络赶快找到他们,请他们赶快答复。”鉴定人员是“专业技术方面的法官”,应当保 持消极、中立的立场,必须以他人书面申请为前提才能进行鉴定,现在律师居然希望 他们主动来进行鉴定,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程序。

24 相 关 讨 论 四是为了自己出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声称邓玉娇状态良好,思维敏捷。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与她交谈过程中,她逻辑清楚, 一点也看不出她有精神异常。”犯罪嫌疑人是否精神正常,需要专业鉴定,律师不宜在这个时候凭 自己的判断轻率地下结论;更不能断言邓玉娇没有精神病,因为如果她有精神病,则不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律师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维护者,新律师法甚至于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在办案过 程中了解的不利犯罪嫌疑人和其他人的犯罪事实都应当保密。律师了解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 况,律师应当保持沉默,可本案的律师却在邓玉娇是否有精神病还存在疑问的时候,帮助控方发 言,主动证实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符合犯罪主体,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25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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