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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讲 了 解 法 律 制 度 自 觉 遵 守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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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对我国宪法,特别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我国主要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的的介绍,重在帮助大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及公民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认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规定,弄清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及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掌握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3、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效力,熟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共同犯罪的基本内容,了解刑罚的种类及其具体运用。 4、掌握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熟悉各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明确诉讼法对保证实体法实施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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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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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宪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1、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1)市场经济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 (2)市场经济要求有统一的市场,打破封建社会地方割据的局面。 (3)市场经济要求平等,反对特权。只有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平等交换、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才能实现商品的价值和商品所有者的利益的最大化。 (4)市场经济要求统一而公平的规则。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建立民主制度,与市场经济最相适应的政治外壳是民主制度。宪法的内容即民主制度,涉及到资产阶级或者无产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这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要将宪法奉为国家根本法的决定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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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封建社会末期,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潘恩等提出了许多激动人心的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口号和思想,以反对和批判封建统治所赖以存在的思想体系。如以“法治”批判“人治”,以“人民主权”取代“君权神授”,并提出“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权力分立论”“民主”“自由”“正义”等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口号和理论。这些学说和理论一经提出即能够深入人心,获得人们的认同和响应,唤起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成为资产阶级制定和实施宪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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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基础。资产阶级在长期的反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建立了以普选制、代议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适应的资产阶级以全体人民代表的名义进入议会和国家机构,反映资产阶级的政治利益和要求。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之后便将这种政治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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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使得封建社会的诸法合体的立法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需要,要求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制定不同的法律。当越来越多的单行法律的出现时,不同规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会越来越明显,这时宪法应运而生,因为只有宪法才能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内部的和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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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宪法的历史发展 2、第一部成文宪法 — 美国(1787年美国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
1、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英国(不成文宪法) (1)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2)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 (3)1689年的《权利法案》;(4)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2、第一部成文宪法 — 美国(1787年美国宪法) 3、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 —法国 (1791年法国宪法) 4、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苏联 (1918年苏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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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文件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3年《天坛宪章》 1914年《袁记约法》 1925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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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返回 NEXT 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82年宪法 返回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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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四次修正案: 1、1988年第七次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 1993年第八次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3、1999年第九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4、2004年第十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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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基本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3、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含义:宪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承载一国的政治价值理念,确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规范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的根本大法。 基本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3、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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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 国家性质 根本制度 国家形式 基本经济制度 根本任务 基本权利义务 现代化建设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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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supereme authority 效力高于 普通法律 行政法规 组织规章 公民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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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提出修 正案 通过修 正案 修正案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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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定、修改的程序看,宪法比普通法律要更加严格、更为复杂。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国宪法修改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 或1/5以上全国 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人大代表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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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法治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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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 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不仅体现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而且为国家政权的运转、国家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 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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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来自全国各界人民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行使管理国家的职权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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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得以实现,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得以实现,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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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产生 选举原则: . 普遍选举原则 . 平等选举原则 . 秘密投票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 差额选举原则
. 普遍选举原则 . 平等选举原则 . 秘密投票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 差额选举原则 . 公费选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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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当前选民对选举的热情不高? 1.候选人提名制度不完善 2.候选人介绍制度不完善 3.代表述职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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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 商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 商制度 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一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这一制度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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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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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上有联邦制或单一制两种。单一制国家把自己的领土划分为一定数量的行政区域,按行政区划建立各级地方政府行使中央授予的职权。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政府。
联邦制国家是由各成员国(或称“邦”、“州”)联合组成,其组成单位在形式上仍保持国家的特征。联邦制国家除有统一的联邦宪法和联邦政府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政府。联邦和各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分配由联邦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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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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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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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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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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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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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遵循: 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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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国家宪法;具有良好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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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根据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可以分为:1、抽象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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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者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承担行政责任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有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2、必须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3、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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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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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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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我国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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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日前,吴强和女友去看电影,将装有单位60万元货款的背包丢在座位上。李明发现该包后,先是等失主来寻,见没人认领便将包带走。吴强在报上登了寻包启事,声明“送还者必酬谢1.5万元”,李明看到后主动将包还给吴强,但却并未得到酬金。后李明起诉。吴强辩称,包内有丢包人的联系方式,而李明在拾到包后不主动寻找丢包人,却等待酬金,是不道德的行为。 请问:你如何看待吴强和李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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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总结分析 :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完成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给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吴强在报上登“寻包启事”是悬赏广告,是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李明送还背包的行为即是承诺,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吴强应给付酬金。其事后翻悔,违背《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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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女孩买手机 行为是否有效? 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15岁的小莉(化名)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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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故不同意 双倍赔偿的请求。
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静超时代公司辩称,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 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故不同意 双倍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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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海淀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其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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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15岁的 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法院认为小莉购机确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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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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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行为制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应当具有以下要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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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具备: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有效。一旦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即当事人所预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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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具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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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责任制度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为标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与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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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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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两类: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四种性质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贸易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为4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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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7、履行地点和方式;8、违约责任;9、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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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通常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称为订约提议、发盘或发价。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要约。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称为接受提议或接盘。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自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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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因智力成果和经营标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独占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独占权。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但发生纠纷时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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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和协调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原则主要有: 1、国家适度干预原则;2、效率公平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在调整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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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情权利;3、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利;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而享有依法索取和获得赔偿的权利;6、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获得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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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点。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现行的税收种类主要包括: 1、商品税法;2、所得税法;3、财产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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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罪刑相当;适用刑法一律平等。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犯罪概述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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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具备以下要件:
1、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即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应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即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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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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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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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及分工等情况,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 (三)刑罚制度 刑罚是指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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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体系 管制(限制自由刑) 拘役(短期自由刑) 有期徒刑( 自由刑) 无期徒刑(终身自由刑) 死刑(生命刑) 罚金(财产刑)
没收财产(财产刑) 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 驱逐出境(仅适用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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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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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种类: ⑴ 危害国家安全罪; ⑵ 危害公共安全罪; ⑶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⑷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⑸ 侵犯财产罪; ⑹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⑺ 危害国防利益堆; ⑻ 贪污贿赂罪; ⑼ 渎职罪; ⑽ 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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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1】 刑事法律制度基本常识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部分,实体法以《刑法》(1997)为主,程序法以《刑事诉讼法》(1996)为主;另外, 还有一些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和单独的司法规定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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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基本常识 违法是指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犯罪则是指实施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
1、违法和犯罪不同 违法是指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犯罪则是指实施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 违法的范围宽,犯罪的范围窄;已经违法,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构成了犯罪,一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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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基本常识 2、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关系 公安局是政府部门,检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机关。 检察院监督公安局和法院对案件的侦察和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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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基本常识 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法院负责审判工作。
公安局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法院负责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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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基本常识 一般刑事案件:如盗窃、强奸等。
3、常见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一般刑事案件:如盗窃、强奸等。 受害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 公安机关受理并调查 → 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 检察院批准逮捕 → 移送法院 → 法院审理并判决(一审)→ 犯罪嫌疑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上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并判决 → 判决生效 → 罪犯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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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基本常识 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的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枉法裁判、非法搜查案等。
特殊类型刑事案件的处理: 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的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枉法裁判、非法搜查案等。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重婚案件;轻微伤案件;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遗弃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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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基本常识 4、拘留: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种。 拘留都由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最长15天,刑事拘留最长37天,从被羁押之日算起。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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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基本常识 5、非法取得的证据无效 严禁刑讯逼供。 采用威胁、引诱、 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5、非法取得的证据无效 严禁刑讯逼供。 采用威胁、引诱、 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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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基本常识 6、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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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基本常识 7、涉及军事的案件处理 涉及军事的案件由军事保卫部门(相 当于地方的公安机关)、军事检察院和军 事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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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基本常识 8、刑法的年龄界限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强奸等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周岁从出生的第二天算起一周年为一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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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2006年2月的一个晚上,18岁的戴某在一游戏厅碰到14岁的王某。王某是因为和家人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当王某正在游戏厅内闲逛,几个小青年为小事打骂王某,在一边的戴某便出面帮助了王某。王某非常感激戴某这一“义举”,决定跟随戴某“闯江湖”。两人后来到另一游戏厅,戴某指着正在玩游戏的杨某,要王某抢钱,王某不敢。戴某为其打气,要他尽管动手,实在不行可以动刀子。于是,王某上前威胁殴打杨某,并用刀将杨某臀部刺伤,戴某也上前帮助殴打杨某,杨某被迫屈服,戴某和王某获得一元钱。在用刀刺杨某时,王某自己的手也被划伤,他用此钱买了创可贴。 分析戴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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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戴某故意教唆未成年的王某实施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王某已满14周岁,对抢劫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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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基本常识 9、刑法追诉时效 犯罪后,如果一直未被发现,也没有人报案,那么,超过该罪所能判的最长期限后,即使再发现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如果某罪最高刑能判五年,那么,经过五年后就不再追究。 最高能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要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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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基本常识 10、非正常人员犯罪的处理 精神病人在犯病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严加看管和医疗。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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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概念 1、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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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概念 3、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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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概念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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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大学生谢某与同学吕某因琐事吵架,被吕某打得口鼻出血。次日,谢某身藏水果刀,在餐厅买饭时先开口骂了吕某,吕某挥拳打谢某,谢某用刀刺吕某致其重伤。 请分析谢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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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谢某为了维护非法目的而实施所谓的防卫,属于挑拨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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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概念 4、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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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概念 5、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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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概念 6、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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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概念 7、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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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概念 8、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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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概念 9、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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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概念 10、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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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概念 11、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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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案 例 【李某窝藏赃物案】 张某和李某是中学时的同学,又一同考进了同一所大学,在不同的学院学习。由于校园比较大,为了上课和生活方便,许多同学都买了旧的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张某和李某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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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案 例 但是,不幸的是,现在张某和李某都是大三了,在这三年中,张某先后丢过三辆自行车,虽然每辆都是几十元买的,并不贵,但是每次丢了车子张某还是气愤好几天。李某总共买过一辆旧车,丢了以后再没有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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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案 例 一天下午,张某推了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到李某在学校附近租住的楼道里,告诉李某他也在校园里搞了一辆,因为要出去实习几天,先在这里放一放,等回来后再想办法换换座套等处理一下自己用。 李某虽然觉得搞别人的自行车不妥,但也觉得只是一辆旧自行车也没什么,因此就爽快地答应看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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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案 例 不巧的是,第三天,当地派出所找到了李某调查这辆自行车的事,李某在隐瞒一番后看到实在瞒不过去,只好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
不巧的是,第三天,当地派出所找到了李某调查这辆自行车的事,李某在隐瞒一番后看到实在瞒不过去,只好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 公安机关以窝藏赃物对李某行政拘留了六天,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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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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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的重要保障。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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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或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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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案 例 【民警鸣枪示警不慎打死赌徒 公安局被判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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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案 例 一、案情经过 2000年3月21日下午3时许。洪湖市公安局乌林派出所接到举报,有人正在乌林镇水府村3组万某家赌博。派出所所长张某、指导员叶某带领民警王某等7人随即前往查禁,按预定分工跑步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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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案 例 由于其中两名民警先于其他人到达且没有按计划行事,自行从后门进入了赌场,场内人员参赌及围观人员40余人发现后纷纷从前门往外跑。
行 政 案 例 由于其中两名民警先于其他人到达且没有按计划行事,自行从后门进入了赌场,场内人员参赌及围观人员40余人发现后纷纷从前门往外跑。 正往前门方向奔跑的所长张某和民警王某见状后,先后拔出手枪在距前门约五米处朝天鸣枪,试图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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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案 例 随后,王某、张某分别在大门左右两边继续堵截外涌的人员未果。为了控制局面,王某再次鸣枪示警,不料将从赌场外跑的叶建斌击中,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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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案 例 事发后次日,洪湖市公安局为了及时平息此事,在叶建斌的父亲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与死者叶建斌的亲属周必武等人商议善后处理事宜,经过双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公安局一次性赔偿8万元作为叶建斌的死亡补偿,叶建斌的亲属不再追究公安局的责任。公安局于次日履行了该协议。本以为事情得到圆满解决的公安局没有想到自己被叶建斌的父亲叶昌华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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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案 例 二、法院一审 叶昌华认为洪湖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鸣枪示警,不慎致其子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叶建斌未婚,除他本人之外,公安局在没有他本人到场也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与叶建斌的其他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而且,公安局对其子的死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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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案 例 叶昌华在2001年4月26日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洪湖市公安局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叶昌华的诉讼请求。
行 政 案 例 叶昌华要求按照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赔偿,即166920元,除去已支付的80000元,还应当支付86920元。他随即向洪湖市公安局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公安局却对此不以为然。 叶昌华在2001年4月26日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洪湖市公安局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叶昌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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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案 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在查处赌博活动中,在未出现法定的紧急情形下使用枪支鸣枪示警,属于违法使用枪支,此行为致使参赌人叶建斌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叶建斌参与赌博活动对造成的人身损害也应当负一定的责任。事发次日的赔偿协议,由于没有叶建斌的父母参加,协议赔偿金额无效。公安局虽然已经支付了赔偿金8万元,应当再支付赔偿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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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案 例 三、上诉后二审 对判决结果,叶昌华不服,他认为法院认定叶建斌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证据不足,而且判决公安局再赔偿两万元的金额认定也没有依据,决定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的事情与一审一致,但将一审的“再行支付赔偿金20000元”改判为“再行支付赔偿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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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案 例 四、申诉后启动抗诉程序 对于这样一个终审结果,叶建斌的父母还是不能接受,凭什么说叶建斌参与赌博就应该对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又凭什么说叶建斌参与了赌博?为了讨一个说法,他们又踏上申诉之路。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叶昌华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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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案 例 经审查认为,该案争论的焦点是对造成叶建斌死亡结果的责任如何认定。根据《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可以依照国家规定使用武器。然而事发当天,公安局的抓赌行为并没有遭到暴力抗拒,他们没有权力使用枪支鸣枪示警。因此,公安局应该对叶建斌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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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案 例 省检察院认为虽然叶建斌参与了赌博,但其只应当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拘留、罚款等责任,法院以叶建斌参与赌博为由认定他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从而减轻公安局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公安局应该按照《赔偿法》对叶建斌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他的父母进行足额赔偿。据此,省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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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诉 讼 案 例 五、省高院指定中级法院再审 湖北省高级法院指定荆州市中级法院再审。荆州市中级法院重新对该案进行审理。再审认为:叶建斌当天是否参与了赌博,没有证据可予以证实,因此原两审法院对叶建斌参与了赌博的认定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叶建斌参赌逃跑应该对其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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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案 例 (材料来自于中国法院网,作者:陈进荣 张驰 黄欢 发布时间:2006-08-28 16:50:27)
行 政 案 例 再审法院接受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为赔偿金额,判决洪湖市公安局对叶建斌的死亡赔偿166920元,除去已支付的80000元,还应当支付给申诉人86920元。 (材料来自于中国法院网,作者:陈进荣 张驰 黄欢 发布时间: :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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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案 例 案件点评 本案的法律点: 1、程序上走完了一审、二审、申诉、抗诉、再审,我国法律规定的全部过程。
行 政 案 例 案件点评 本案的法律点: 1、程序上走完了一审、二审、申诉、抗诉、再审,我国法律规定的全部过程。 2、执行公务时造成他人身体和财产损失的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全部赔偿,这种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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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6
民事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
117
特别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其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118
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
119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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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法律制度 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费用较低、结案速度较快等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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