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律 师 实 务 指导教师:康书强.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律 师 实 务 指导教师:康书强."—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律 师 实 务 指导教师:康书强

2 历年试题分析 一、考试要求 本课程的考试重点包括基本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方面,主要考核学生对证据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案例分析能力。考试时要注意如下问题: ( 1 )选择题要求准确度高,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能够举一反三。注意知识把握的全面性,常用排除发进行解答。简答题只需要列出答案要点,论述题及案例分析题在列出要点的同时一定要进行阐述,宁可多答,不可少答,不要因把握不准答案不作答或者留下空白过多造成丢分,勿忘加上论据及自己的分析和见解! ( 2 )客观题中多项选择题把握不住答案的时候,不要留空白,一定给出二个或多个你认为较接近的答案;以自己的第一印象给出答案,给出答案后没确切把握不要随意更改。 ( 3 )先易后难,把能够多得分的题目先做好做到万无一失,切忌在一个题目上花过多的时间,而影响其他题目的解答。

3 二、6、历年考题试卷分析 1、首先,我们进行题卷分析: 题型分布合理。有不定向选择题、简答、案例分析,测试学生全方位多角度思维能力; 2、分值搭配较好: 考核要求分为识记、熟悉、领会、掌握、运用五个层次,每一层次都有具体的考核要求。试题分为较难、适中、较易三个等级。试题类型包括不定向选择题、简答题(含计算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分别占卷面总成绩的40%、20%、40%左右。 3、重点章节分析 (1)11-12证据学测试题不够理想,需加强学习与辅导。 (2)案例分析题:考查第五章、第六章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分类,占试卷分值20分。 (3)简答题:第六章证据的分类,占试卷分值10分。第七章证据的收集,占试卷分值10分 (4)选择题:共40分,20个题,为不定向选择,其难度较大。主要分布在第五章、第六章,共14个题,28分。其他题分布在第七、八、九、十、十一章,各一题,所占分值较少。 (5)重点章节是第五章、第六章,占分值58分,加强这两章的学习。 (6)不定向选择题难度较大,失分较多. 4、辅导重点 (1)加强重点章节第五章、第六章学习。 (2)加强案例分析讲解。

4 复习应考资料及应用 本学科本次考试有下列3种资料,可供学员复习应考用。
(一)本期章丘电大教学平台上的重难点分析、作业讲评、考点分析,请各位学员一定要引起重视。 (二)本期课程辅导教师整理出了期末复习指导,对复习应考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请大家认真用好这份资料。 (三)教材及中央电大下发的期末复习小册子。

5 学习重点 第一章 绪论 一、重点掌握/熟练掌握 1、证据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p2--p11 二、一般掌握 1、证据法学的体系p12--p15
第一章 绪论 一、重点掌握/熟练掌握 1、证据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p2--p11 二、一般掌握 1、证据法学的体系p12--p15 2、证据法学与邻近部门法学的关系p7—p10 3、领会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p16—p19 第二章 证据制度概述 1、我国的证据制度p36—p42 1、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p23—p31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p31—p36 第三至四章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1、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p59—p66 1、证据的意义p66--p68 第五章 证据的种类 1、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作用p71—p147 1、各种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和意义p71—p147

6 学习难点 一、填空题 1.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 。
1.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 。 2.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 、 、和 进行监督、指导。 3.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 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4.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 法律文书,代理参加 、 或者 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 、 、 6.公民在 、 、 、 和 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7.具备 元以上的人民币的资产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10.律师业务活动的直接目的是 。 二、判断题 1.将律师制度等同于司法制度是正确的。 ( ) 2.取得律师资格但未作专职律师或担任兼职律师的,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 ( ) 3.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便可从事律师职务工作。 ( ) 4.律师实务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只能是为之提供法律服务的公民、集体。 ( ) 5.辩护权专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而辩护律师本身并不具有辩护权。

7 学习难点 一、名词解释: 1、辩护制度: 2、律师见证: 3、调解: 4、附带民事诉讼: 5、刑事自诉案件: 6、律师的代理权: 二、简答题
1.试比较律师的任务与律师的业务的关系。 2.律师执行职务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3.担任法律顾问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4、涉外业务活动中的工作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三、论述题 论律师工作的一般原则。 四、案例分析(12分) 1、1997年10月20日上午,陈某(1981年4月生)拾到某自动测试中心的现金支票1张。当天被告李某得知此消息后,便指使陈某利用该支票以自动测试中心的名义,骗取某电脑公司电脑两台,价值人民币12000元,后二人将骗得的电脑转卖,得赃款10000元。两被告将赃款平分。在公安机关审查案件期间,陈某态度尚可,并揭发了李某曾犯强奸罪行。陈某、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4条、312条规定,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和销赃罪。请某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问题:以上是一份公诉案件起诉书。假如你是王某的辩护律师,你将如何为王某辩护

8 学习难点 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遗嘱的首部,当事人称谓的正确写法是( )   A.被继承人 B.立遗嘱人   C.遗嘱人 D.继承人   2.起诉意见书中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这一部分,应当引用的法律条款是( )   A.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B.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   C.刑法 D.刑事诉讼法   3.下列文书中不属于检察院使用的文书是( )   A.起诉书 B.抗拆书   C.公诉意见书 D.执行死刑命令   4.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订立的商品交换的协议属于( )   A.中外补偿贸易合同 B.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C.中外来料加工合同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5.以投保人与其他人签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是( )   A.保证保险合同 B.信用保险合同 C.责任保险合同 D.民事保险合同 6.仲裁活动当事人以本单位财产作为担保,请求仲裁机构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文书是( )   A.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B.仲裁协议书   C.仲裁申请书 D.仲裁担保书   7.仲裁活动当事人单方出具的、授予仲裁代理人代理权及代理权限范围的文书是( )   A.仲裁委托代理协议 B.仲裁授权委托书   C.仲裁协议书 D.仲裁申请书   8.文书的主旨是指写作一篇文书的( )   A.目的和中心意思 B.事实和理由   C.事实和证据 D.法律根据   9.仲裁申请书中当事人的称谓是( )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B.原告和被告   C.仲裁人和被仲裁人 D.请求人和被请求人

9 学习难点 一、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辩护词常见的论辩思路包括( )   A.欲进先退,后发制人B.针锋相对,据理驳辩   C.据案发挥,宣传法制D.尊重事实,证据充分   E.适用法律,准确无误  2.以律师为制作主体的文书有( )   A.起诉状B.上诉状C.法律意见书   D.法律建议书E.法律咨询书  3.民事决定书中当事人的称谓分别是( )   A.原告B.被告C.申请人   D.被罚款人E.被拘留人  4.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共同订立的法律文书有( )   A.民事授权委托书B.代理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   C.民事委托代理协议D.辩护委托书   E.刑事代理委托合同  5.由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有( ) A.提请抗诉报告书B.提请批准逮捕书   C.呈请拘留报告书D.不起诉决定书   E.立案决定书 二、填空题  6.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是刑事案件的___________人或___________人向检察院提交的法律文书。  7.财产分割协议是___________人之间就各共有人应获___________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8.立案决定书中的“案由”是指立案的人民检察院认定___________人涉嫌的_________.  9.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材料,一是___________材料;二是___________材料。  10.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是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之间签订的法律文书。

10

11 第一章 中国律师制度概述 本专题目录 一、旧中国的律师制度 二、新中国的律师制度

12 一、旧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中国古代律师制度 (二)中国近代律师制度 (三)民国时期中国律师的代表人物

13 二、新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新中国律师制度的萌芽 (二)新中国律师制度初创的艰难时期 (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复兴

14 第二章 西方主要国家律师制度 目录 一、英国的律师制度 二、德国的律师制度 三、法国的律师制度 四、美国的律师制度 五、日本的律师制度

15 一、英国的律师制度 (一)英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产生于13世纪,有初级律师(大律师或出庭律师barrister)与专门律师(小律师或事务律师solicitor)之分。 15世纪中期,为培养律师人才,先后在伦敦设立了4所传授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的学院:林肯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中殿律师学院。

16 一、英国的律师制度 15-17世纪前半期,律师学院具有以进行法学教育为主的大学的性质,重视宗教和道德教育,并且开设有历史、圣经、音乐等教程。
法学教育富有实践性,如“假设案例讨论会”(类似于模拟法庭)和“讲解案例”是代表性的方法。 到16世纪中期法律书籍已很普及。律师学院从该世纪后半叶起已丧失教育职能,到18世纪初变为单纯的律师自治组织 。

17 一、英国的律师制度 (二)律师资格的授予 1、专门律师资格的授予 2、皇家律师资格的授予 3、初级律师资格的授予 (三)律师的业务
1、专门律师的业务 2、皇家律师的业务 3、初级律师的业务

18 二、德国的律师制度 (一)德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于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建立了早期的律师制度。分为辩护律师和庭外律师。
1781年,普鲁士的腓特烈大帝实行“一元制律师”制度,确认律师是独立的自由职业者等基本原则,1789年制定第一部《律师法》。 1958年通过《联邦律师条例》,1959年10月1日生效,并废止各州的有关法律。 1973年,联邦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准则》。

19 二、德国的律师制度 (二)德国律师资格的取得 1、专业条件 2、国籍 3、年龄 4、律师资格的审批 5、宣誓 6、职业限制

20 二、德国的律师制度 (三)律师业务 1、法律咨询 2、诉讼代理 3、法庭辩护 4、其他业务 法律顾问、税务顾问、审计人、公证人

21 三、法国的律师制度 (一)法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法国的律师制度是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1789年,在法国第一次制宪会议上,就明确规定:从被告人被追究犯罪时起,就允许辩护人介入参与诉讼的法令。 1791年法国宪法第9条:案件从预审开始就“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辩护人的援助”。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把辩护权、辩论原则和律师制度加以确认,规定被告人应自行选择辩护人,否则由法官代为选择。

22 三、法国的律师制度 (二)法国律师资格的取得 1、专业条件 法学硕士学位;律师资格考试证书;实习 2、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 3、国籍 4、年龄

23 三、法国的律师制度 (三)法国律师的业务 1、诉讼业务 2、非诉讼业务

24 四、美国的律师制度 (一)美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美国独立后,律师制度成为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早期重要从事刑事诉讼,后来范围日益广泛。
美国独立后一段时期没有法律院校,美国律师去英国的律师学院学习法律知识。 1784年诞生第一所法律院校,到1850年,发展到15所,法学院成为律师的主要渠道,直到现在,经过法学院的学习是美国人取得律师资格的必经之路。

25 四、美国的律师制度 在美国,律师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到克林顿为止,已有24位总统为律师出身,国务卿、州长、部长也大都是律师出身,美国的法官则全部是律师出身。 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律师法典。 美国律师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堪称英美法系国家的典范,为美国社会的现代化、法治化和民主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6 四、美国的律师制度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 1、学历制度 2、考试制度 3、品行考察制度 4、年龄和籍贯 (三)美国律师的培养方式

27 四、美国的律师制度 (四)美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 1、律师业务逐步向外国开放以促进国际交流活动;
2、一部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逐步向公司化、大型化发展; 3、律师业务日益向非诉讼化发展; 4、大型律师事务所开始采用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开展业务。

28 五、日本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制度的沿革 日本在明治维新(1868年)以后,引进了西方的律师制度,起源于1872年《司法职务定制》所承认的代言人,他们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1876年,司法省制定《代言人规则》、《代言人考试章程》。 1880年,日本政府修改《代言人规则》,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1893年制定第一部《律师法》,开始将代言人改为律师。

29 五、日本的律师制度 (二)律师资格 在日本,取得律师资格要经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此外,还必须到司法研修所学习两年。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三)律师组织 1、律师会 2、日本律师联合会 (四)法律事务所(日本律师的执业机构)

30 第三章 律师和律师执业 目录 一、我国律师的概念和种类 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三、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 四、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

31 一、我国律师的概念和种类 (一)我国律师的概念
1、《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特点 资格性、社会性、专业性、服务有偿性、平等性。

32 一、我国律师的概念和种类 (二)我国律师的类型 1、根据律师身份不同来分类 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与特邀律师 2、根据律师活动领域的不同分类
军队律师、政府律师 3、根据业务范围不同来分 普通律师与专业律师 4、根据专业技术职称来分 一、二、三、四级律师和助理律师,

33 一、我国律师的概念和种类 前二者是高级律师,三级律师为中级律师,四级与助理为初级律师;各级律师都有相应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的要求,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试行晋级制。兼职律师不作律师职称评定。

34 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一)我国律师资格的取得 实行双轨制,即考试合格授予制和考核批准授予制。 (二)律师执业
1、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法》第8条) (1)具有律师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律师执照经申请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颁发。

35 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2、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第7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第6条) 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申请的审核与批准

36 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4、律师执业范围(第28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 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37 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38 三、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 (一)律师从业限制 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不得兼职执业律师
2、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3、公司、企业的在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4、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律师执业 5、曾担任法官、检察官身份的律师的从业限制

39 三、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 (二)律师执业回避 1、律师执业回避概述
《民事诉讼法》45条和《刑事诉讼法》28条均有审判人员与 “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自行回避的规定,但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问题没有规定。 2、律师执业回避的主要因素 (1)律师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为近亲属;

40 三、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 (2)律师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为解脱不久的原同事、上级关系;
(3)律师担任的其他工作与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 (4)律师和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是私交深厚的朋友、邻居关系。

41 四、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第3条) 1、遵守宪法 2、遵守法律 3、接受合法的委托,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2 四、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四)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原则 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当事人监督
(五)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1、律师依法代理诉讼和辩护的意见还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 2、律师依法执业到社会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尚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3、损害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行为不会受到任何责难

43 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执业的权利 1、律师的法定权利 (1)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2)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的权利(33条) (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的权利(34条) (4)调查取证的权利(35条) (5)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

44 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 (6)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7)拒绝代理或者辩护的权利(32条)
(8)人身权利不受侵害(37条) 2、律师的继受权利 (1)一般代理权 (2)特别代理权(民诉法59条)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45 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 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 代为自行和解、接受调解 代为提起反诉、提起上诉 代为申请执行
(二)律师执业承当的义务 1、法定义务 (1)保守秘密的义务 (2)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46 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 (3)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4)律师必须和应当承当的其他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律师必须承当的义务 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义务 应当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秩序 依法纳税的义务 加入律师协会的义务

47 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 (5)律师不应当实施某些行为的义务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或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48 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 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为不利于当事人之行为;
不得接受与己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或者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49 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 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不得携带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与案件有关的信件或信息;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50 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 2、其他义务 (1)律师的近亲属担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律师就不应当到近亲属所供职的执法机关代理诉讼和担任辩护人。 (2)律师不应当接受自己并不熟悉的领域的律师事务或无把握代理和辩护的案件。 (3)律师承办业务,不得因案件影响不大,或者案情复杂而工作量大或者财产标的额小而借故推却,去争揽大案和收益高的经济案件,不论大案、小案、难易程度均应一视同仁。

51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概述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四、境外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

52 一、律师事务所概述 (一)律师事务所的沿革 从“法律顾问处”到“律师事务所” (二)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法律特征
1、是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是从事律师业务的组织; 3、是律师执业的场所; 4、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组织; 5、律师事务所之间地位平等。

53 一、律师事务所概述 (三)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1、建立健全的收费和经费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年度考核等制度;
3、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4、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54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14条)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律师事务所批准登记的程序(17条) 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

55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19条) 1、国内分所 2、驻外分所 (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21条)
1、律师事务所的变更 2、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56 三、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一)国资律师事务所 1、国资所的概念和特征 又称全民所有制律师事务所,是在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占用国家编制的事业单位。
(1)开办资金是由国家投入; (2)具有法人资格; (3)以自己的资产对外承当有限责任。 2、国资所的管理

57 三、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所) 1、概念和特征(15条)
是指由3名以上辞去公职的律师自愿组合,订立合伙协议,规定出资比例,按法定程序报经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1)合伙人自愿组合; (2)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 (3)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按照合伙形式承当责任。

58 三、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2、设立合伙所的条件(14条、15条) 3、合伙所的设立形式及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16条)

59 四、境外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 (一)境外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意义
1、有助于加强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的协作与交流,促进我国律师制度的深化改革; 2、有助于加快我国律师走向世界的步伐; 3、有助于扩大对外开放和国际经贸交往,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的条件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7条

60 四、境外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61 四、境外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 (三)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业务范围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
1、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2、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 3、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62 四、境外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 4、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5、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代表机构按照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协议约定,可以直接向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要求。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63 第五章 律师执业素质 目录 一、律师的外在素质 二、律师的业务素质 三、律师的文化素质 四、律师的政治思想素质 五、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
六、律师的执业纪律素质

64 一、律师的外在素质 (一)律师应当表现出符合身份的仪表 (二)律师的性格气质 进取性;创造性;自信心;洞察力;想象力;严密性;幽默感
(三)律师的言谈举止 1、语言文明规范; 2、行为举止稳重端庄

65 二、律师的业务素质 (一)律师执业的特色 1、诉讼型律师 2、学者型律师 3、管理型律师 4、关系型律师 5、打工型律师

66 (二)律师的业务能力 1、有敏锐细致的观察能力 2、有明辨是非的判断能力 3、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4、有较强的表达能力 5、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67 三、律师的文化素质 (一)律师的学历 (二)律师的阅历 (三)律师的专业知识 1、律师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2、律师应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
3、律师应是通才与专才的结合型人才

68 四、律师的政治思想素质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69 五、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律师执业以服务社会,提高社会效益为首要宗旨 1、忠诚于律师事业 2、勇于吃苦耐劳
3、重视社会效益高于重视个人利益 (三)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70 (四)精通法律,不断进取 (五)从业清廉,朴实无华 实践中存在有违职业道德的现象 1、一切向钱看 2、讲究排场,吃喝浪费 3、收受不义财礼 4、分析案情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迎合当事人的曲解

71 六、律师的执业纪律素质 (一)按规定立案和统一收费 (二)不挑动诉讼和恶意委托的案件 (三)不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四)正确处理与承办机关之间的关系 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律师与仲裁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五)律师应恪尽职守,努力完成代理事项

72 第六章 律师相关制度及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目录 一、律师收费制度 二、法律援助制度 三、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73 一、律师收费制度 (一)律师收费的必要性 (二)国外律师收费情况 1、固定收费 2、协商收费 3、按诉讼标的额收费 4、胜诉费 5、计时收费

74 一、律师收费制度 (三)我国律师收费方式 1、计件收费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3、计时收费 4、风险代理收费 5、协商收费
6、特殊情况下的律师收费

75 一、律师收费制度 (四)各类不同案件的收费 1、刑事案件收费 2、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 3、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
4、上述各项收费标准 5、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76 一、律师收费制度 (五)非诉讼律师业务收费 1、法律顾问收费 2、律师见证收费 3、项目代理收费 4、律师咨询、代书收费
(六)律师风险代理收费

77 一、律师收费制度 (七)律师退费 1、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2、当事人不满律师工作 3、当事人撤诉 4、律师延误时机 (八)律师费争议
1、当事人对收费不服而发生的争议 2、律师对当事人不支付约定的律师费而发生的争议

78 二、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律师法律援助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出资,面向社会开办的公益性的司法救助机制,政府分散了一些只能赋予了律师,一起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79 二、法律援助制度 律师法律援助是一种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项重要措施。
立法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现已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 (二)法律援助的条件 1、当事人一般是我国的公民个人 2、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急需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

80 二、法律援助制度 (三)我国律师的法律援助 1、律师法律援助的对象 (1)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公民;
(2)经济困难的农村人口及月收入不超过低保线的非农村人口;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立案或申请人有充分理由和证据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确需提供法律帮助;

81 二、法律援助制度 (4)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案件的被告人;
(5)刑事案件的外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2、律师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82 二、法律援助制度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83 二、法律援助制度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84 二、法律援助制度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85 二、法律援助制度 (四)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六)法律援助的管辖 (七)法律援助实施中的问题

86 二、法律援助制度 (八)法律 援 助 案 例 1、案件简介
本案的受援人刘力初中毕业后就踏上了工作岗位,从事计算机器材销售工作,在工作中刘力曾与本案另一被告倪某有过业务上的联系,后刘力因经济上的一些困难向倪某借了2000元,并与其约定每月还200元,直到还清为止。2002年8月20日,倪某带着社会上的不良分子到刘力公司门口向其讨债,威胁刘力如不还钱就找他的家人。刘力由于一时不能还清全部的欠款而试图与其协商,倪某便乘机诱骗徐力一起诈骗计算机器材,刘力当场表示拒绝。

87 二、法律援助制度 次日,亲受牵连,更不想因为此事殃及家人,故一念之差答应了倪某,参与其组织的诈骗活动。由于刘力掌握了许多计算倪某又打电话威逼刘力,如不还钱就必须参与诈骗,否则将会找到刘力的家人。刘力知道父亲身患绝症,不忍心让父机销售客户和计算机器材销售规律的材料,因此,在倪某的密谋下,倪某、刘力以及另一名同伙便利用计算机销售行业中的一些漏洞开始诈骗计算机器材,诈骗金额达5万多元。案发后,刘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及其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两个同案犯。

88 二、法律援助制度 2、办理过程 2003年2月11日,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某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将该案指派到某律师事务所,并由某律师来承办此案。根据送达的公诉书的指控,该案属共同犯罪、案情比较复杂、涉及金额较大,并且开庭时间比较仓促,因此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阅卷时间,前去法院调取并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认真分析了案卷材料,对案情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

89 二、法律援助制度 为了及时向受援人了解案情,2月13日,律师不顾天气寒冷,路途遥远,冒雨赶往看守所会见刘力,了解了刘力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还了解到刘力父母离异,从小就跟着母亲生活,家境贫困,其父亲由于身患绝症,长期卧病在床。刘力在谈话中认识到由于当时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感到深切的悔恨并失声痛哭。在与刘力深入接触后,律师感觉到刘力本质其实并不坏,只是因为意志薄弱,受别人的诱骗从而犯下错误,一失足便改变了这个年轻人的命运,这个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为安定刘力情绪,律师告诉刘力将尽力为其辩护,同时也告诫其在庭审时要如实交待事实,认罪态度要诚恳。

90 二、法律援助制度 通过阅卷以及会见受援人等调查工作,律师对本案的情况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指控的金额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1000元,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颁布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应属于数额巨大,对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律师认为因为刘力在案发前已经归还被害单位人民币5000元,这笔金额不能计算在涉案金额内,如果扣除这5000元,那么本案的涉案金额应该是数额较大而不是数额巨大,这对于刘力的量刑有着很大的帮助。

91 二、法律援助制度 于是律师又查阅了大量的司法解释,终于查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1991年4月23日做出的《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答复》规定: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同时,根据调查证实,刘力还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本案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左律师准备了详尽的辩护提纲。

92 二、法律援助制度 3、庭审经过 本案于2003年2月17日开庭审理,法庭首先调查了三位被告的犯罪事实,在调查过程中,其他两名被告轻描淡写的交代了犯罪事实,而受援人刘力却以诚恳和实事求是的认罪态度详细交代了其犯罪经过。在询问被告人的环节中,左律师着重向刘力询问了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5000元的情况,询问了其怎样到案,在到案后是否有检举揭发等事实情况,向其他两名被告人询问了本案的犯罪动机是由谁提出的,怎样安排的分工等情况。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还是提出本案涉案金额巨大的意见,同时另外两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93 二、法律援助制度 在为本方当事人辩护时,提出刘力应承担主要犯罪责任,从而达到减轻其他两位犯罪人处罚的目的。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律师在为刘力辩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针对公诉机关认定的本案涉案金额提出辩护意见,从事实调查的结果反驳了另外两名被告人辩护律师企图推卸责任的辩护意见,同时还从受援人刘力的主观动机、立功表现等其他六个方面为其做了罪轻的辩护,以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发表了自己的辩护观点。在庭审结束后,又向法庭提交了长达四页的辩护词。

94 二、法律援助制度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本案诈骗数额应属较大的辩护意见,使当事人的刑期由三年以上减至一年十月。减少一年的刑期对于风华正茂的年轻人是何等的可贵,法律的公正、援助律师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会使这位二十岁刚出头的年轻人重新看待社会,促使他在狱中努力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95 二、法律援助制度 4、办案体会 在拿到本案的判决书之后,律师感到十分的欣慰,通过自己的努力,使法院采纳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让受援人能够体会到是法律援助让其获得了法律的公正待遇。律师非常珍惜援助中心给其这次办案的机会,为贫弱群体办实事,这对于一个年轻律师来说既是培养自身高尚的品德,体现对社会的一份责任,又能够进一步积累办案经验。通过办理本案,他体会到作为援助律师,同样应该肩负着责任感,认真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因为是援助案件而草草了事,从而忽略一些可

96 二、法律援助制度 能影响案件结果的细节。同时,也要保证无钱聘请律师的受援人能平等的进入司法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

97 三、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特点 (1)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执业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
(2)必须是实施了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主体必须主观上有过错 (4)行政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98 三、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2、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和处罚种类(47条)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99 三、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第48条)     

100 三、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4)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01 三、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9条)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102 三、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103 三、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9)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104 三、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105 三、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正确地履行职责是律师的责任

106 三、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 1、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是律师执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 (2)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须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 (3)律师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

107 第七章 律师协会 目录 一、律师协会的性质、章程和机构 二、律师协会的组成及其权利和义务 三、律师协会的职责

108 一、律师协会的性质、章程和机构 (一)律师协会的性质(43条第1款)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1、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2、律师协会是一个特殊的组织 主体资格;设立的意愿;设立的依据 3、律师协会和其他行业组织对其成员的管理不同

109 一、律师协会的性质、章程和机构 (二)律师协会的章程 (三)律师协会的机构 1、律师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一次会议;
2、律师协会理事会,常设机构。 3、常务理事会; 4、律师协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 5、按律师业务设若干业务委员会。

110 二、律师协会的组成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协会的组成 (二)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11 三、律师协会的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定期组织律师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二)定期组织律师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112 三、律师协会的职责 (五)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六)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113 第八章 律师与刑事辩护 目录 一、律师与刑事辩护概述 二、侦查阶段的律师 三、检察阶段的律师 四、审判阶段的律师

114 一、律师与刑事辩护概述 (一)刑事诉讼和律师辩护的概念
律师辩护是指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115 一、律师与刑事辩护概述 (二)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1.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受他人约束;
2.律师依法执行辩护职务,不受非法干涉; 3.律师可以依照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独立地开展辩护工作。

116 一、律师与刑事辩护概述 (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全面地了解案情,正确审判; 3.有利于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宣传和教育。 (四)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117 一、律师与刑事辩护概述 (五)律师辩护是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保证
1.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办案经验; 2.律师事务所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律师协会的业务监督; 3.律师具有法定的诉讼权利。 (六)律师辩护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118 二、侦查阶段的律师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任务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19 二、侦查阶段的律师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程序 1.办理好为会见犯罪嫌疑人及申请取保候审的有关书面材料。
2.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接受其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4.进行必要的申诉、控诉,若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5.代为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家属有了解案件的要求,律师应当为其解答。

120 三、检察阶段的律师 (一)律师在检察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项) (二)律师在检察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权利和责任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进行调查取证。

121 四、审判阶段的律师 (一)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律师法31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诉讼权利 (1)阅卷、了解案情 (2)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并与之通信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122 四、审判阶段的律师 (4)庭审中发问和申请调取新的证据 (5)参加法庭辩护 (6)上诉和控告 2.诉讼义务 (二)律师辩护的主要工作
1.辩护律师在开庭前的工作 2.辩护律师在开庭阶段的工作 (1)庭审准备阶段

123 四、审判阶段的律师 (2)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4)宣判阶段 3.律师在宣判后的工作 (1)判决正确,被告人服判
(2)判决正确,被告人不服,律师应当教育其接受判决 (3)判决不正确,被告不服,律师应当支持上诉 (4)判决不正确,被告人服判,律师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

124 第九章 刑事诉讼律师代理 目录 一、刑事诉讼律师代理概述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代理 三、自诉案件律师代理 四、附带民事诉讼律师代理
五、刑事申诉律师代理

125 三、检察阶段的律师 4.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 5.犯罪嫌疑人需要咨询,律师应当给予解答。
(三)律师在检察机关介入刑事诉讼应当注意的问题。

126 一、刑事诉讼律师代理概述 (一)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简称律师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参加诉讼,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一种诉讼活动。 1.律师担任刑事诉讼律师代理人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7 一、刑事诉讼律师代理概述 2.律师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正确裁判
3.律师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律师刑事诉讼代理的特征


Download ppt "律 师 实 务 指导教师:康书强."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