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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打铁还需自身硬”和“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看,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是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承担反腐败重任的政治需要。
1、2013年1月21日中纪委2次全会王岐山专门就打造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第一次提出:打铁还需自身硬。 2、2014年1月13日王岐山书记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又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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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第一次指出:各级纪委要解决好“灯下黑”问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你们是查人家的,谁查你们?这个问题要探索解决。
4、2014年10月25日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四次全会上又提出:要强化自身监督,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防止“灯下黑”,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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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年1月12日王岐山书记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又提出:报告中提出2015年工作任务中共有7项任务,其中第七项:落实监督责任,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又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己不正,焉能正人?要心存敬畏和戒惧,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自觉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打造全党信任、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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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纪检监察干部担负职能任务的长期性看,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是对保证纪检监察干部纯洁干净、保护纪检监察干部健康成长非常重要。
张力书记在自治区厅局主要领导班上做的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班上提出“六个两”,其中有一个两监督,就是纪委监督别人,也要接受别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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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纪检监察干部担负反腐倡廉重任的长期性看,加强系统内部干部监督对保证纪检监察干部纯洁十分重要。重点强调执纪者必须守纪,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
王岐山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他告诫全体纪检监察干部:“通过强化自我监督,真正做到打铁自身硬,任务依然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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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自治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现状看,纪检监察干部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存在问题也是客观实际的,解决我们干部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非常必要。
中纪委王岐山书记讲过一段话: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保险箱”,纪检干部也并没有天生的免疫力,必须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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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2013年9月23日自治区第九届纪委60次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干部室增加一名副主任兼任委厅机关纪委书记,专司自治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干部监督工作。期间主要是领会理解领导的意图和决心、收集相关资料等,做一些前期准备工作,并在书记的具体指导下着手起草系统内部干部监督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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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2013年11月5日自治区纪委第68次常委会研究决定,成立由张力书记任组长的自治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干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干部监督工作办公室,配备了一名办公室主任(正处级)和2名工作人员,直接在领导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12月16日正式从干部室分离出来,独立办公并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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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 2014年3月27日,自治区纪委第81次常委会确定并通过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内设机构调整方案》,方案确定“增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2014年5月9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内设机构的批复》(【内机编发】(2014)11号),同意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构规格为副厅级,由自治区纪委一名常委兼任干部监督室主任。2014年7月,委厅领导调整分工,由李杰副书记分管干部监督室,同时,增加了一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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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两个“办法”的基本情况 一是认真学习,武装头脑。 二是学习借鉴,广纳群言。 三是反复修改,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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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草两个“办法”的要求及其“办法”的主要内容
特点: 一是力求站位要高。 二是力求便于操作。 三是执行中没有异议。 四是力求有效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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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监督办法》审议稿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共分七章十八条:
第一章 第1至4条 总 则。 第二章 第5条至第6条 监督职责。 第三章 第7条 监督内容 。 第四章 第8条 监督方式。 第五章 第9条至第11条 责任追究。 第六章 第12条至16条 工作保障 第七章 第17条和第18条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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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信访举报处理办法》审议稿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共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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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办法”作用: 一是有利于规范自治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 二是《监督办法》的出台,彰显了自治区纪委常委会治理“灯下黑”的决心。
三是有利推动打造一支忠诚、担当、干净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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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办法”的地位: 一是监督办法是我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做好干部监督工作的“总纲领”。
二是适用范围广。《干部监督办法》适用于旗区县市纪委、自治区高校和自治区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等。 三是内容相对全面、系统。对监督主体、范围、责任、内容、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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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干部监督工作有关制度规章 一是制定下发了干部监督工作“两个办法”。 二是建立干部监督室工作规章和流程。
三是坚持学思践悟,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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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和查处问题线索的情况 1、中纪委交办、转办27件: 2、书记交办67件: 3、案管室转来15件:
4、干部监督室收到举报信件25件: 5、巡视组转来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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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情况进行了巡查。
一是制定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巡查方案》并经2014年7月7日第89次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二是对部分盟市、旗(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厅局派出机构干部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巡查。 (四)完成了委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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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被反映对象的主体看,反映各级纪委及部门单位的有24件,占总量的17. 5%;反映各级纪委监察干部的有113件118人,占总量的82
1、从被反映对象的主体看,反映各级纪委及部门单位的有24件,占总量的17.5%;反映各级纪委监察干部的有113件118人,占总量的82.5%。 2、从被反映对象的职级上看,厅级领导干部21人,占总量的17.8%;处级干部77人,占总量的65.3%;科级干部20 人,占总量的16.9%;此外,问题线索中反映盟市、旗县纪委主要领导的有24件(旗县纪委书记19件),占总量的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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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被反映对象的所在地域看,自治区委厅机关31件,占总量的23. 5%;自治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14件,占总量的10
3、从被反映对象的所在地域看,自治区委厅机关31件,占总量的23.5%;自治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14件,占总量的10.6%;盟市地区纪委41件,占总量的31.1%;旗县市区纪委46件,占总量的34.8%; 4、从反映对象是否实名举报看,署名且有联系方式的有34件,占总量的25.8%;匿名103件,占总量的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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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内容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
A、以案谋私者有之。 B、利用调查权谋私有之。 C、跑风漏气者有之。 D、利用纪委的影响力谋私有之。 E、目无法纪执纪违纪有之。 F、贪污贿赂诈骗者有之。 G、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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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有之。 I、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有之。 J、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充当腐败分子和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的有之。 K、有些纪检监察干部打击报复制造冤案有之。 L、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堕落成腐败分子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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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收获。 一是传导了监督压力,形成了震慑氛围。 二是治理“灯下黑”的问题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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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几点思考。 一是对举报反映内部人员问题线索的调查要慎之又慎。 二是为领导提供的信息和呈送文字报告,要做到客观、全面、准确,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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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落实书记“查实是责任、澄清也是责任”的要求,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同志,有必要在适当的时机、一定的范围给予澄清说明。
四是干部监督室的监督属于体内监督,如何由体内监督向社会监督拓展迈进,逐步形成更合理的监督体系,我们尚未做更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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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如何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1、把绝对忠诚作为最根本的政治要求。 2、把干净做人做事作为一条必须坚守的底线。 3、把勇于担当作为一种必须具备的政治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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