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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採購宣導 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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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六條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補助,指政府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基於法令規定,對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提供之獎助、捐助或其他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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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
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為辦理科研採購監督事宜,得向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查閱有關科研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或資料,並得派員查視;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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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政府補助或委託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科研採購,應於補助或委託契約訂明應遵守本辦法與補助或委託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及違約責任,並得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查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等項目;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附卷備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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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得報請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辦理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並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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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補助或委託機關得核減補助或委託金額或停止撥付經費;其情節重大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採購項目與補助或委託內容不符。 拒絕、妨礙或規避補助或委託機關之查閱或查視。 違反科研採購應以促進科技研究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協商未作成書面紀錄或未就採購協商文件附卷備供查詢,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 未製作設備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擅自將政府補助或委託購入之設備設定負擔或處分。 未依規定辦理領受公款補助或委託之核銷,,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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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
101年12月21日101學年度第14次行政會議通過,並自102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是否屬於科研採購以該研究計畫補助契約為準;如有疑義,由補助機關認定之。 科研採購核定權限 預算金額新臺幣60萬元以下科研採購由隸屬院長或一級單位主管核定。 預算金額逾新臺幣60萬元未達200萬元科研採購由總務長核定。 預算金額逾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科研採購由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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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權責分工 請購單位:請購規格文件研擬、開標規格審查、審查小組委員遴選、履約管理、協助驗收、協助爭議處理。
採購單位:請購文件審查、採購公告、開標(資格、價格)審查、評選作業程序、比價、議價、決標、訂約、驗收及爭議處理等事項。 研發處:審查請購標的是否適用科研採購。 會計室:監辦科研採購之程序、審核計畫科目是否符合、預算額度是否足夠及控管計畫項下之核定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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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級距及招決標方式 小額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60萬元以下之採購。 10萬元(含)以下逕洽廠商採購後核銷。
10~60萬元請購單核定後洽廠商採購後核銷。 廠商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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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級距及招決標方式 未達100萬元但逾小額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逾新臺幣60萬元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之採購。
符合限制性招標條件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議價,採最低標決標。 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最低標決標:公開採購資訊洽廠商提供報價單,擇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比價,第一次公開結果一家以上廠商投標,即可擇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比價。 採公開取得企劃書參考評選精神決標:公開採購資訊洽廠商提供企劃書,計畫主持人或請購人評審後洽最優勝廠商辦理議價,第一次公開結果一家以上廠商投標,即可擇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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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級距及招決標方式 100萬元以上採購: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
符合限制性招標條件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議價,採最低標決標。 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公開採購資訊,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投遞投標文件,經審查小組審查後,最低標決標。第一次公開招標結果,一家以上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採公開招標評選決標 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 不訂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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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開採購資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以公告方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告審查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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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條件 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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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條件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 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
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法人、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補助機關核定之科學研究計劃已載明分包廠商及分包項目。 有緊急或特殊必要理由,敘明不公開理由及指定廠商理由,簽會研發處、總務處、會計室,並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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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訊公告與公告期限 招標資訊公告應公開於本校總務處網頁
公開招標:公告期間須視實際採購需求合理訂定,不得少於十個工作天;公告內容有修正時,延長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工作天。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期間須視實際採購需求合理訂定,不得少於五個工作天;公告內容有修正時,延長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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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以上採購開標審查方式 最低標決標 審查程序分為廠商基本資格、規格文件、價格三階段進行,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查之投標廠商,不得參與後續階段審查。 廠商基本資格:由採購單位負責審查 規格文件:請購單位應成立審查小組審查 價格:訂有底價之採購,由採購單位負責價格比減 擔任科研採購審查小組成員應簽署科研採購審查小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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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以上採購開標審查方式 評選決標 審查程序分為廠商基本資格、服務建議書評選二階段進行,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查之投標廠商,不得參與後續階段審查。 廠商基本資格:由採購單位負責審查 服務建議書評選:請購單位應成立審查小組辦理評選 審查小組置委員至少五人,由本校教師、編制內職員、聘任人員或校外專家學者組成。由請購單位提出委員建議名單,再由隸屬院長或一級主管核定委員名單。 擔任科研採購審查小組成員應簽署科研採購審查小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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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訂定 計畫主持人或請購人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提出建議底價,交由採購單位簽報底價核定者核定底價。
公開招標底價應於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底價應於議比價前定之,底價核定過程應予保密,並於決標後解密。 採評選決標得不訂底價。 核定底價權限依本校科研採購權責劃分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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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以上採購其他規定 押標金、保證金之繳交 協商:協商應以書面為之,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訂約:應訂定採購契約,計畫主持人或請購人應於請購時提出採購契約草案,請購案核定後納入招標文件。 監辦:100萬元以上採購之審查(價格審查階段)、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由會計室監辦 使用效益:100萬元以上之設備,使用期間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並由請購單位留存備查。 設備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得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經補助機關或委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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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迴避 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雇傭關係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科研採購人員,包含請購人、計畫主持人、請購單位主管、審查小組成員、承辦採購及監辦採購之人員及主管。 本校之代表人,不得為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如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得報請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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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 履約期間應由請購單位善盡履約管理責任,對廠商各項申請作業,各業務單位應本於權責積極協助廠商解決。
請購單位應督促廠商依履約期限準時交貨,履行契約約定事項查驗之責,於廠商履約期間就履約情形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以掌握履約進度及交貨品質,廠商履約完成請購單位應確認並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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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 100萬元以上採購,請購單位確認完工測試合格後,採購單位應於三十日內會同請購單位、監辦、保管組、會辦單位辦理驗收。但勞務採購得以書面或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 未達100萬元但逾小額採購金額得以書面方式辦理驗收。 小額採購由請購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發票(憑據)依經費核銷程序核銷結案。 驗收主持人依本校科研採購權責劃分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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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 以書面中文向本校採購單位提出異議 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次日起五日內。
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本校通知或公告次日起五日內。 本校採購單位於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請購單位、計畫主持人及請購人應協助採購單位處理異議,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 得以仲裁途徑辦理 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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