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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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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执法监督

2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一、执法责任制 二、法制机构的执法监督职能 三、合法性监督 四、证据规则 五、安全监管执法常见问题

3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一、执法责任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号)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4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界定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责任 执法评议考核 公开、公平、公正 落实执法责任 考核、评优选先、责任追究

5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追究责任的情形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适用依据错误;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 违反法定程序;
未按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 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6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承办人担责 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不按审核、批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承办人主责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出错误办理意见

7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审核人担责 未经批准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 审核人主责 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
确意见

8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批准人担责 未经拟办、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改变或者不采纳拟办、审核的正确意见

9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负责人担责 不具执法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执法 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负责人主责 集体决定违法

10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上级担责 执行上级指示、批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致使上级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由请示、报告单位担责)
上级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违法

11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单位责任追究方式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优选先资格 个人责任追究方式
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评优选先资格、暂扣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处分、刑事责任

12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责任追究程序 确认违法,法制机构15日内通报监察机构
监察机构60日内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监察机构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人事机构15日内落实决定事项

13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二、法制机构的执法监督职能 对业务机构执法 行为的合法性进 行监督,是法制 机构的一项重要 职能

14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职能 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 系统内监督:上级部门的监督 系统外监督: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司法、立法机关的监督

15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的原则 依法监督 全面监督 及时监督

16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的分类 按监督层级分 同级监督和层级监督 按监督时间分 事前、事中、事 后监督

17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同级监督 监督主体 本部门法规机构或者法规人员 监督方式 一般通过事中参与、事 后监督两种方式进行

18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层级监督 案卷评查 主动实施。通过评查,发现问题,指导改进,不改变原执法决定内容对当事人利益没有直接影响
案卷评查 主动实施。通过评查,发现问题,指导改进,不改变原执法决定内容对当事人利益没有直接影响 案件审查 主动实施,可 改变原执法决定内容 复议 被动实施,可改变 原执法决定内容

19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层级监督 监督主体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法规机构或法规人员,以上级部门名义实施 监督方式 抽查案卷, 监督流程 抽取案卷—登
监督主体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法规机构或法规人员,以上级部门名义实施 监督方式 抽查案卷, 抽查率不少于10%。 监督流程 抽取案卷—登 记—按标准评查、审查—反 馈意见、审查决定

20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案卷评查目的 发现纠正执法中的问题,防止和减少行政争议 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增强执法程序意识、执法责任意识,推动依法行政

21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案卷评查内容 执法资格 执法程序的遵守 证据的取得和使用 执法文书的使用 法的适用和自由裁量 当事人权益 案卷的整理

22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案卷评查依据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23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三、合法性监督 执法案件合法性监督

24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主体资格审核 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法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相对人的适格性

25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法程序合法性审核 法定期限

26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法程序合法性审核 可以当场作出执法决定 当场处罚、当场许可 处罚:个人50元,单位1千元 简易程序

27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法程序合法性审核 一般程序 多数安全许可走一般程序

28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法程序合法性审核 行政处罚须经调查程序。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 行政审批须经审查程序: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会议决定)。

29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法程序合法性审核

30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法程序合法性审核

31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法程序合法性审核

32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法程序合法性审核

33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法程序合法性审核

34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法决定程序审核 告知 陈述申辩 听证 集体决策 决定

35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审查处理 同意执法机构或办案人员处理意见或建议补充相应证据后实施 建议修改 建议重新处理 建议补充调查取证 建议纠正
建议移送

36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行程序 登记保存证据处理程序 送达程序 不得以当事人是否交罚款确定登记保存证据的返还
相关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送达程序

37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行程序 罚款程序 罚款催缴通知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38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四、证据规则(诉讼和复议)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提供证据的要求 调取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证据的审核认定

39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行政机关举证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10日内提供全部证据和依据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延期需经准许
当事人违法,本机关程序、证据、依据合法,原告(申请人)逾期失权等。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10日内提供全部证据和依据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延期需经准许

40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作出决定后收集的证据无效 诉讼、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原告(申请人)、第三人提出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行政机关经准许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证据

41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原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42 提供证据的要求 书证: 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行政机关提供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提供证据的要求 物证: 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 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44 提供证据的要求 计算机数据或者视听资料: 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 文字记录

45 提供证据的要求 证人证言: 注明证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注明出具日期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46 提供证据的要求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事故调查报告

47 提供证据的要求 行政机关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48 提供证据的要求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或作出复议决定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49 调取和保全证据 下列情形,法院或复议机关有权调取证据: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50 调取和保全证据 被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由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复议机关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51 调取和保全证据 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52 调取和保全证据 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 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3 调取和保全证据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保全证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54 调取和保全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
当事人对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准许: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55 调取和保全证据 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勘验笔录应当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56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行政诉讼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57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调取人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58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例外情形: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9 证据的审核认定 法庭、复议机关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60 证据的审核认定 从三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61 证据的审核认定 从五个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形成的原因; 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62 证据的审核认定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63 证据的审核认定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复议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在行政程序中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64 证据的审核认定 证据的证明效力: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法庭主持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制作的勘验笔录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65 证据的审核认定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院、复议机关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66 证据的审核认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67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五、常见问题 主体资格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68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主体资格 管理相对人人员

69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案件按一般程序案件处理 违反法定期限超期限办理案件 处罚告知先于案件处理审批期限下达
处罚决定先于调查取证环节下达

70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送达、告知

71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案件事实和证据 证据来源单一,提取证据方式简单,证据材料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案件事实记录简单,不能有效反映案件情况的严重性及其危害程序

72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案件处理决定

73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案件执行 超期限缴纳罚款,没有履行加处罚款程序 调整执行情况没有集体讨论决策 不交罚款不予归还登记保存证据

74 安全监管执法监督 案卷装订

75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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