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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年报制度解读 吴瑞卿 0551-6467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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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年报制度解读 吴瑞卿

2 要 点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54号 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7号
要 点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54号 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7号 三、《企业经营异常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8号 四、《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9号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70号 六、《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71号

3 四大个特点 一是强化信用约束措施。《条例》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这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   二是体现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条例》设定了企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义务,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四是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4 五大亮点 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个工作日内公示 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
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 “黑名单” 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

5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一)《条例》立法背景 (二)《条例》立法目的 (三)企业信息概念、信息公示的法律特征 和原则
(三)企业信息概念、信息公示的法律特征 和原则 (四)公示的主管部门和载体 (五)政府部门信息公示内容 (六)企业即时信息公示 (七)信息纠错和异议处理 (八) 监督检查与管理

6 1、企业登记注册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2、废除企业年检制度,建立企业年报公示制度; 3、实行先照后证; 4、简化住所(登记场所)登记手续。
(一)《条例》立法背景 一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 1、企业登记注册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2、废除企业年检制度,建立企业年报公示制度; 3、实行先照后证; 4、简化住所(登记场所)登记手续。 5、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网上企业登记注册。 二是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1、宽进是激发市场活力; 2、严管是规范市场秩序。 三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 1、市场主体信用是社会信用重要内容; 2、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家信用平台的重要组成。

7 这是《条例》的核心内容。各政府部门和企业是信息公示的主体,承担着不同信息的公示义务。
(二)《条例》立法目的 一是公示企业信息 这是《条例》的核心内容。各政府部门和企业是信息公示的主体,承担着不同信息的公示义务。 二是企业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 1、工商部门形成的信息; 2、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信息; 3、企业自身信息; 三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1、方便交易相对人和其他市场主体与其交易和竞争; 2、使市场主体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

8 (三)企业信息概念、信息公示的法律特征和原则
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许可审批、监督管理等能够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息公示的法律特征 1、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2、是规定信息公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3、信息公示的内容和载体法定; 4、管辖权的法定。 信息公示原则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和批准的原则。有关行政部门和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公示企业信息。

9 (四)公示的主管部门和载体 ☎ 主管部门 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2、省、自治区、省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 公示载体 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省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0 (五)信息公示的内容 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3.股权出资登记信息; 4.行政处罚信息;
☎ 工商部门信息公示 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3.股权出资登记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有关行政部门信息公示 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 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规定的企业信息,但要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11 ☎ 年度报告信息公示 1、年报时间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年报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经营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 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管营业收入、利益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12 (六)企业即时信息公示 ☎ 公示时间 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公示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分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 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责任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13 (七)信息纠错和异议处理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14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八)监督检查与管理 ☎ 抽查管理 1、信息抽查的概念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2、信息抽查的内容 (1)企业年报信息; (2)企业即时信息 3、信息抽查的管辖分工 4、信息抽查的分类 (1)不定向抽查; (2)定向抽查 5、抽查比例 不少于辖区内企业3%的比例 6、抽查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7、抽查结果的处理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15 工商部门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
☎ 信息管理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工商部门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 ☎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管理 1、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原则;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具体情形;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4、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5、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程序; 6、企业救济途径;

16 ☎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制度管理。 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宝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列入“黑名单”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信用约束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 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17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 即电子报送。 ☎ 年报地点 登记机关。 ☎ 年报时间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年报方式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 即电子报送。 ☎ 年报地点 登记机关。

18 ☎ 年报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表》均要求填写。 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方面,比个体户增加了“资产状况信息”这项内容) ☎年报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里的公示是全部公示,有别于个体户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19 ☎经营异常目录的三种形式 (1)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2)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农专社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的(失联的)。 70号令规定了对农专社采用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管理方式,但不采用黑名单制度。这一规定比个体户严格,比企业宽松。 ☎救济方式(13-17条)

20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登记的形式有个体工商户(63%)、个人独资企业(35%)、合伙企业(0.4%)和有限公司(1.5%)
个体工商户有69号令,可以有电子和纸质两种年报方式,也可以选择是否公示。69号令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企业

21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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