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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养老服务新政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徐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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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省养老服务新政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徐善清

2 两大新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4]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4]16号

3 出台背景 老龄化趋势加剧 中央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 我省养老工作进入新阶段 统筹发展事业产业

4 《实施意见》从宏观上、战略上、规划上,进一 步进行了布局和重点工作任务的明确。
《若干意见》对如何发动社会力量、社会资本进 入养老服务领域,在政策上、具体问题上进行了 明确和突破。

5 主要内容 “1367” ▲完善1个规划 ▲坚持3条主线 ▲明确6项重点 ▲实施7大举措

6 1个规划 到2020年实现“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规 划 ※ 96%的老年人享受居家服务 ※ 4%的老年人享受机构服务 ※ 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7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到2015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 城市社区和2/3的农村社区,到2017年,基本实 现农村社区全覆盖。

8 养老机构床位 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到40 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50%,民办(民营)机构 床位占比力争达到70%。 到2020年底,我省养老机构床位将达到47.4 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23.7万张,民办(民营) 床位33.2万张。

9 养老服务补贴 到2020年,有不少于3%的老年人,约35.6万 人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各项补贴。

10 3条主线 确保托底型养老 扩大普惠型养老 支持社会化养老

11 ★确保托底型养老 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基本生 活和基本服务。 为低保、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 龄、独居等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补贴。

12 ★扩大普惠型养老 通过各项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进入养老 服务领域,发展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非 营利性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普遍性、大众化 的服务。

13 ★支持社会化养老 鼓励开发养老服务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培 育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引导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住 宅、老年公寓、老年宜居社区等,满足社会多元 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14 6项重点工作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进一步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 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5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2、发挥社区各类设施作用 3、无障碍实施改造 4、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16 ★进一步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1、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 2、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机构 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

17 ★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加快服务设施建设 2、建设长效运营机制 3、拓宽资金渠道 4、建立协作机制

18 ★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支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3、建立完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机制 4、健全医保机制

19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 1、制定服务标准 2、完善收费和定价机制 3、加强信息管理

20 ★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

21 7大举措 土地 居家用房 投融资 税费 投资者权益 财政支持 人才队伍

22 ★土地供应政策---用地保障 1、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2、单列养老机构用地指标 3、省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

23 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用地-----国有划拨土 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土地供应政策--供给方式 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用地-----国有划拨土 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 租赁、招拍挂 出让方式供地 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 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 机构用地)

24 ★土地供应政策--资源利用 学校、厂房、仓库等存量资源 村集体建设用地

25 ★土地供应政策---转换处置 行政划拨转出让--评估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 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用地划拨的民非机构停办后土地处置--政府 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使用。

26 ★土地供应政策---禁止事项 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 变土地用途。

27 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 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 (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2014年)
居家型养老机构床位租费按月或按年收取, 一次性租费收取最多不能超过3年。(省民政厅、 国土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 设的意见》2012年)

28 不能将养老地产纳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 理的范围。-----李立国
※房屋结构   ※居住对象   ※服务方式   ※产权形式

29 ★居家用房政策 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 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 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0 ★投融资政策 ※抵押贷款 ※贴息贷款 ※PPP模式

31 ★投融资政策---抵押贷款 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土地性质--商服用地

32 ★投融资政策---贴息贷款 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 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 (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 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 息。 《省人社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

33 ★投融资政策---PPP模式 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 机构模式。 PPP模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 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

34 ★投融资政策---PPP模式 运作模式: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组成SPV,与 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由SPV负责项目设计、 融资、建设、运营,待特许经营期满后,SPV将 项目移交给政府。

35 ★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各类养老机构: 1、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 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 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3、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 用税。

36 ★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1、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其捐赠,在计 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37 ★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营利性养老机构: 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 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 政给予减半补助。

38 ★税费优惠政策--收费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9 ★税费优惠政策--收费政策 政府性基金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 一定比例的)

40 ★税费优惠政策--收费政策 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 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免缴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 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 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 宅价格。

41 ★投资者权益政策 拥有产权: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资举办的 除外),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 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42 ★投资者权益政策 收支结余可奖励: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 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 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 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

43 ★投资者权益政策 资产可转让、继承、赠与:投入满5年后,在 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 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 转让、继承、赠与。

44 ★投资者权益政策 资产增值部分可奖励:经依法清算后,有资 产增值的,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 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 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45 ★财政支持政策---建设补助(机构、居家)
自建: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 补助 租赁: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 助,连续补助3年。

46 ★财政支持政策---购买服务 对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 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2015年开始按一定标 准购买服务。

47 ★财政支持政策---养老服务补贴 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机构:15000元/年 居家:6000元/年

48 ★财政支持政策---入职奖补 在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 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 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满5年后按相关 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49 ★人才队伍政策---教育培训 ※学历教育 ※职业教育

50 职业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 能力证书》
★人才队伍政策---教育培训 职业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 能力证书》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 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 50%以上。 《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的实施 意见》(浙民福〔2014〕48号)

51 ★人才队伍政策---就业岗位 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对在养老机构就业 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 格、注册考核政策。 探索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公 益性岗位,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52 ★人才队伍政策---薪酬待遇 ※定期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 ※特殊岗位津贴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 ※技术等级津贴

53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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