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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以藝術類大學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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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以藝術類大學為例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王明源 102年7月4日

2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法令依據 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陸、結 語

3 壹、前 言 輔導 教學 升等、續聘等之重要參考 教師 評鑑 服務 研究

4 貳、法令依據 一、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
五、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六、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八、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5 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 一、100學年度大專校院統計

6 二、 95-100學年度專科以上學校各級教師資格送審人數統計表
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 二、 學年度專科以上學校各級教師資格送審人數統計表 等級 95 96 97 98 99 100 教授 752 789 616 740 769 798 副教授 1,329 1,405 1,351 1,281 1,333 1,518 助理教授 2,238 2,502 2,435 2,253 2,231 2,256 講師 2,899 2,933 3,089 2,770 2,638 2,420 合計 7,318 7,629 7,491 7,044 6,971 6,992 年度

7 三、96~100學年度非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情形
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 三、96~100學年度非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情形 學年度 學術著作 藝術作品 技術報告 體育成就 合計 96學年度 申請件數 804 61 25 3 893 通過件數 603 50 11 1 665 通 過 率 75.00% 81.96% 44.00% 33.33% 74.47% 97學年度 864 60 41 2 967 666 56 28 752 77.08% 93.33% 68.29% 100.00% 77.76% 98學年度 781 42 63 889 592 36 672 75.8% 85.7% 65.07% 75.59% 99學年度 558 15 960 443 12 39 790 77.59% 80% 63.93% 82.29% 100學年度 831 57 926 664 33 47 746 79.9% 91.66% 82.45% 80.56%

8 四、96~100學年度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情形
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 四、96~100學年度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情形 學年度 申請件數 通過件數 通過率 96學年度 1,758 1,266 72.01% 97學年度 1,839 1,410 76.67% 98學年度 2,015 1,547 76.77 % 99學年度 2,246 1,713 76.27 % 100學年度 2,426 1,824 75.18 % 合計 10,284 7,760 75.45%

9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一)聘任 大學法第19條 大學法第21條
1.權責:屬大學自主權責 大學法第19條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大學法第20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大學法第21條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 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10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一)聘任 2.程序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之聘任程序,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 (所) 、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4條規定,學校初審作業,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服務 與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院、系 、所)外學者專家評審。經學校教評會通過者,報本部複審。

11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一)聘任 3.起資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新聘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 年資起算:起聘3個月內報部,以聘期月為起算日,逾期者以報部日為起計。(自審及非自審學校均同) 編制外教師得否申請教師證書---以5年500億經費聘任之編制外教師,如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並經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者,亦得申請核發教師證書。

12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1.講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二)各級教師資格
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 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13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2.助理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一)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二)各級教師資格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 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 著作者。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14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3.副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二)各級教師資格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15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4.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二)各級教師資格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 重要專門著作者。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16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二)各級教師資格 5.舊制教師升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一)
所謂「繼續任教而未中 斷」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86年3月21日)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兼任教師若每學期皆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亦同。 (高職教師非屬大專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 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講師升副教授),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講師升助理教授) 。 --修正草案已增列7年內之落日條款 依舊制升等,係保障依原教師等級送審升等程序,不能降低水準,故送審時仍須符合修正分級後較高等級教師之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外審。 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如先送助理教授審查通過後,不得再送申請副教授等級升等;惟如送審副教授未通過,可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17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三)升等審定通過年資起算: 1.期限內報部(自審及非自審學校期限不同)
(1)自審學校—當學期內報部,起資為學期開始月(2或8月) (2)非自審學校—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部,起資為學期開始月(2或8月) 2.非依規定期限報部:依學校實際報部複審年月起計。

18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學位送審 (二)非學位送審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多元化 2.技術報告:本部送3人審查,2人通過為通過。
1.專門著作:本部送3人審查,2人通過為通過。 2.技術報告:本部送3人審查,2人通過為通過。 3.藝術類作品(分為美術、音樂、舞蹈、戲劇 、電影、設計、民俗藝術七類):本部送4人審 查,3人通過為通過。(近期將修正為送3人審查, 人通過為通過) 4.體育成就 :本部送3人審查,2人通過為通過。

19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一)學位送審:學位證書不等於教師資格證書 1.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規定專門著作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學校初審作業時,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經學校教評會通過後報教育部複審。--需辦理文憑送審之實質外審。 2.文憑送審之外審人數:得採一級外審(得比照本部一次送三人,2人及格為通過)

20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二)專門著作送審 (1)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
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編者」不符規定,教科書不具學術研究性質且無原創性,亦不符規定 (2)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由學校教評會認定 (3)代表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需於履歷表正確勾選 (4)送審前五年內(參考作7年)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後→以升等年資往前起算;期刊有例外條款,應檢附預計出版接受函;彙編歷年作品,其中部分文章已逾5年(或7年)以規避期限,亦屬不妥。 (5)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接受證明一年內發表,並得自接受刊登日起3年內發表;公開發行係指著作應經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定價等相關資料。 (6)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在國內外具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集結成冊且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 行),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含出版者、發行人 、發行日期...等)影本

21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項目 教授 10﹪ 5﹪ 20﹪ 25 ﹪ 40 ﹪ 副教授 20 ﹪ 35 ﹪ 助理教授 15﹪ 30 ﹪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二)專門著作送審-評分項目(人文社會類科) 項目 研究主題 文字與結構 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 學術或應用價值 送審前5年內且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 教授 10﹪ 5﹪ 20﹪ 25 ﹪ 40 ﹪ 副教授 20 ﹪ 35 ﹪ 助理教授 15﹪ 30 ﹪ 講師 15 ﹪

22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5 ﹪ 10 ﹪ 35 ﹪ 50 ﹪ 20 ﹪ 30 ﹪ 40 ﹪ 25 ﹪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二)專門著作送審-評分項目(理工醫農類科) 項目 研究主題 研究方法及能力 學術及實務貢獻 送審前5年內且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 教授 5 ﹪ 10 ﹪ 35 ﹪ 50 ﹪ 副教授 20 ﹪ 30 ﹪ 40 ﹪ 助理教授 25 ﹪ 講師

23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1.教授: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貢獻者。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二)專門著作送審-評定基準 1.教授: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貢獻者。 2.副教授: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 具體貢獻者。 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24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三)技術報告送審(1/3) ☆法源: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應用科技等以技能
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技術報告代替專 門著作送審。 ☆緣起: a.改變一元化升等標準,建立雙軌升等機制,鼓勵技術或實 務研發; b.提供以學術論文、實務研發成果送審之平行審查管道,而 非提供一較容易通過的管道; c.不同管道通過獲頒之教師證書,具相同之資格,各大學、 專科學校均可自由採認聘任; d.一般大學教師或技職校院教師均可自行選擇送審之管道。 e.已完成技術報告簽擬顧問之人才資料庫

25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三)技術報告送審(2/3) (3)技術報告送審之內涵:
a. 擴大原「技術報告」範圍為「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 b.審查項目與配分與專門著作送審不同。 c.增加送審人及資料機密性之保障。規定送審資料如涉及機密者,經送審人提出說明,可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保密 d.審查委員為具有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業人士。

26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三)技術報告送審(3/3) (4)技術報告送審範圍: a. 有關專利或創作之成果。
b. 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 經整理分析 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 獻之報告。 c. 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5)審查項目:研發成果應附書面報告(代表作及參考作 均須附),其項目如下: a.研發理念;b.學理基礎; c.主題內容;d.方法技巧; e.成果貢獻 (6)因此,技術報告可包含教師與產業界合作研發或接受委託之服務,包括:開發新產品或產品改良、開發新製造方法、新製程或製程改良技術、開發新管理方法(應用於產業之研發與產銷)、開發新行銷方法、創新發明獲取專利、開發新設計方法

27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三)技術報告送審 ☆技術報告評分項目及基準

28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以藝術技能為主教師。
教師個人在七大類術科具有作品(如美術類2場個展、音樂演奏5場公演音樂會、舞蹈類3場發表會、設計2~15件作品、電影及戲劇作品不得少於80分鐘)。 送審作品應含整體作品之創作報告: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法技巧,如送審通過要出版。

29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評定基準
1.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30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1.美術類送繳資料 1.5年內2場以上個展,展出作品不得重複。
2.其中1場需專為送審所舉辦之個展(應有系統之創作思想體系及 應有一特定研究主題作品),展覽一個月前通知學校。展出數量: (1)平面作品:20件以上(如繪畫、版畫、攝影、複合媒體作品) (2)立體作品:10件以上(如雕塑、複合媒體作品) (3)綜合作品:5件以上(如裝置藝術、數位藝術、多媒體藝術、 行動藝術) 3.送繳:個展之畫冊或光碟、公私立美術及展覽機構之展出資料、 典藏或得獎證明,並提供具有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31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1.美術類評分項目 代表作品 25% 55% 20% 40% 45%
5年內及前一等級之後成績 總分 項目 研究主題、形式、技巧 創作報告(創作思想體系、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法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提出5年內及前一等級後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研究或創作成果 教授 25% 55% 20% 副教授 40% 45% 15% 助理教授 講師 50% 35%

32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2.音樂類送繳資料
一、創作 (一)3種以上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 1.管絃樂作品(交響曲、交響詩、協奏曲)或清唱劇(神劇)或歌劇或類似作品。 2.室內樂曲(4人編制以上)。 3.合唱曲或重唱曲。獨奏曲或獨唱曲。 4.其他類別之作品。 (二)作品合計時間講師不得少於60分鐘、助理教授不得少於70分鐘、副教授不得少於80分鐘、教授不得少於90分鐘,且至少包括前述1.2.種樂曲各一首。 (三)送繳資料應包括樂譜、公開演出證明及演出光碟。

33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2.音樂類送繳資料
二、演奏(唱)及指揮 (一)送繳5場以上不同曲目且具代表性之公開演出音樂會資料包括:獨奏(唱)、伴奏,協奏曲、室內樂、絲竹樂、清唱劇(神劇)之指揮或主要角色演奏(唱),歌劇之導演及主要角色演唱等。(☆5場均需60分鐘) (二)以演獨奏(唱)送審者(含傳統音樂會),至少應包括3場獨奏(唱)會;且每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60分鐘。 (三)送繳音樂會資料應包括節目內容、公開演出證明、現場整場之光碟,並以其中1場演出樂曲之書面詮釋做為創作報告。

34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2.音樂類評分項目 創作 代表作品 項目 提出5年內及前一等級後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研究或創作成果 教授 40%
5年內及前一等級之後成績 總分 項目 創作:音樂創作技巧、藝術內涵及創意;演奏(唱)及指揮:技巧、詮釋及技術內涵 創作報告: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架構、創意發揮、藝術價值與貢獻等;詮釋報告:含方式技巧、演出作品之分析、學理基礎及詮釋論點等。 提出5年內及前一等級後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研究或創作成果 創作 教授 40% 20% 副教授 45% 35% 助理教授 講師 50% 30% 演奏(唱)及指揮

35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3.舞蹈類送繳資料
一、 創作:   (一)送繳3場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須含1-4人之舞作及5人以上之群舞作品)。   (二)前述舞作合計演出時間不得少於: 1.教授:120分鐘。 2.副教授:100分鐘。 3.助理教授:80分鐘。 4.講師:80分鐘。  (三)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出證明、現場演出整場光碟(全景定格之錄影)、工作帶、創作過程及各場舞作形式與內容之說明。

36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3.舞蹈類送繳資料
二、演出:   (一)送繳3場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節目之獨舞或主要舞者演出資料。   (二)前述舞蹈演出個人參與部分合計時間,不得少於: 1.教授:80分鐘。 2.副教授:80分鐘。 3.助理教授:100分鐘。 4.講師:100分鐘。  (三)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出節目內容、演出證明及現場演出整場光碟。

37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3.舞蹈類評分項目 代表作品 40% 30% 講師 項目 教授 副教授
5年內及前一等級之後成績 總分 項目 創作: 舞蹈之創作技巧 演出: 舞蹈之動作技巧 創作報告(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提出5年內及前一等級後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研究或創作成果 教授 40% 30%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38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4.民俗藝術類送繳資料
一、 編劇: (一)送繳原創劇本之演出證明(含節目單)、演出光碟,並附完整劇本。  (二)前述作品時間不得少於: 1.教授:90分鐘。 2.副教授:80分鐘。 3.助理教授:70分鐘。 4.講師:60分鐘。 二、導演: (一)送繳所導演之本類表演藝術之演出證明(含節目單及演出光碟),並 附完整導演本。 (二)前述作品時間不得少於:

39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4.民俗藝術類送繳資料
三、樂曲編撰: (一)送繳1齣戲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曲譜之演出證明(含節目單)、演出(二) 前述樂曲時間每齣戲不得少於: 1.教授:90分鐘。 2.副教授:80分鐘。 3.助理教授:70分鐘。 4.講師:60分鐘。 四、演員:  (一) 送繳擔任主要演出者三場以上民俗技藝或說唱藝術公開演出之演出證 明(含節目單)、演出光碟,並附完整劇本或曲譜。 (二) 前述演出個人參與部分合計時間不得少於:

40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4.民俗藝術類評分項目 代表作品 30% 40% 35% 25% 45%
5年內及前一等級之後成績 總分 項目 主題、內容、形式、技巧、效果 創作報告(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提出5年內及前一等級後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研究或創作成果 教授 30% 40% 副教授 35% 25% 助理教授 45% 講師 55% 20%

41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5.戲劇類送繳資料
一、劇本創作:送繳3齣以上已出版或已演出之原創劇本,後者應附演出證明(含節目單)、演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二、導演:送繳2齣以上所導演戲劇之演出證明(含節目單)、演出光碟,並附完整劇本。 三、表演:送繳3齣以上擔任主要角色所演出之戲劇演出證明(含節目單)、演出光碟,並附完整劇本。 四、劇場設計(含舞台、燈光、服裝、化妝、技術及音樂等項):送繳3齣以上原創設計或專業技術設計,並附演出證明(含節目單)、演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五、送繳之作品每齣戲全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80分鐘。

42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5.戲劇類評分項目 代表作品 30% 40% 35% 25% 45%
5年內及前一等級之後成績 總分 項目 主題、內容、形式、技巧、效果 創作報告(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提出5年內及前一等級後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研究或創作成果 教授 30% 40% 副教授 35% 25% 助理教授 45% 講師 55% 20%

43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6.電影類送繳資料
一、 長片(片長70分鐘以上)  (一)送審之類別及送繳資料: 1.編劇:所擔任編劇之電影拷貝,並附電影原創劇本。 2.導演:所擔任導演之電影拷貝,並附文字分鏡劇本或含分鏡圖。 3.製片:所擔任製片之電影拷貝,並附完整製片企劃書等。 4.攝影:所擔任攝影師之電影拷貝,並附燈光、鏡頭等設計圖。 5.錄音、音效:所擔任錄音師或音效師之電影拷貝。 6.剪輯:所擔任剪輯之電影拷貝。 7. 美術設計:所擔任美術設計之電影拷貝,並附設計圖等。 8.表演:所擔任演出之電影拷貝,並附人物分析及劇本分析報告。  (二)送繳之作品合計演出時間不得少於: 1.以電影片作品送審者:5年內長、短片不得少於80分鐘。 2.以電影劇本送審者:5年內不得少於3本,每本不得少於80分鐘。 二、 短片:(少於70分鐘)  (一)以電影作品送審者須為短片之創作者,5年內至少6部。  (二)送繳之說明資料應包括所製作之電影拷貝或數位錄像作品。

44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6.電影類評分項目 代表作品 25% 50% 35% 45% 20%
5年內及前一等級之後成績 總分 項目 主題、內容、形式、技巧、效果 創作報告(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提出5年內及前一等級後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研究或創作成果 教授 25% 50% 副教授 35% 45% 20% 助理教授 40% 講師 15%

45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7.設計類送繳資料
一、環境空間設計(含建築設計、都市設計、室內設計、景觀設計等):送繳3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二、產品設計(含產品設計、工藝設計等):送繳5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已投入生產,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三、視覺傳達設計(含平面設計、立體設計、包裝設計等):送繳15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四、多媒體設計(含網頁設計、電腦動畫、數位遊戲等):送繳5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作品播放時間長短不限,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五、時尚設計(含服裝設計、織品設計、流行設計等):送繳10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實際應用,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46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7.設計類評分項目 代表作品 項目 教授 35% 50% 15% 副教授
5年內及前一等級之後成績 總分 項目 文化社會性、機能性、技術性、藝術性、原創性、產業應用性 創作報告(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提出5年內及前一等級後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研究或創作成果 教授 35% 50% 15% 副教授 45% 40% 助理教授 60% 30% 10% 講師 70% 20%

47 (五)以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五)以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 體育類科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作為教師升等審查內涵,惟應作學術學理之呈現。即除個人運動成就或指導成就外,仍應併同從事體育運動具卓著貢獻之競賽實務報告(或著作)送審為前提。故以競賽實務報告(或著作)及成就證明兩大要件為送審內涵。 競賽實務報告,係指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究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一)個案描述;(二)學理基礎;(三)本人訓練(含參賽)計畫或指導他人訓練(含參賽)計畫;(四)本人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或指導他人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 成就證明:依國際重要賽會之表現為基準,於審查配分比例中佔一定權重作為審查基準(亦即其自身或指導之學生於重要賽會中表現越好,其獲得之審查基本配分越高)。適用對象為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而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得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 重要國際運動賽會,其範圍主要係依據民國94年11月9日修正頒佈之「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4條國光獎章等級而來,包括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等等國際運動賽會。

48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三、大專教師升等作業流程

49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一、國外學歷-查驗證 1.查證: 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
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由學校函請駐外館處查證。 2.驗證: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明書、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記錄及其他相關證件。---13國家學位且登錄於參考名冊,學校查核驗明,得以驗證取代查證。

50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二、國外學歷-本部公告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 國名 博士 (助理教授) 碩士 (講師) 1美國
Doctor Master 8西班牙 Licenciatura 2英國 9加拿大 3法國 Doctorat Maitrise 10 比利時 Docteur 4德國 Doktors Master/ Diplomgrad/Diplom Magistergrad/ Magister 11日本 修士 5奧地利 Postgraduate Master/Magister/ Magistra/ Diplom-Ingenieur 12瑞士 Doctorat/ Doktorat 6澳洲 13韓國 7紐西蘭

51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三、國外學位認定基本原則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8、9條
(1)畢(肄)業學校已列為參考名冊。未列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2)修業期限、修業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3)修業期限,學士至少滿32個月,碩士至少滿8個月,博士至少滿16個月。 (4)無不予認定情況。

52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四、學位認定-國外學歷注意事項 1.比照專門著作審查
(1)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無期限規定→碩士8個月、博士16個月之三分之二),原以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後,報教育部複審者。自審學校需增加一級審查或增加審查委員人數,連同審查意見報部。 (2)原以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實質審查其教師資格未獲通過,另提著作或作品送審者。 (3)比照專門著作審查學校: 美國阿格西大學Argosy University(Sarasota)校區商學博士、橙縣校區(Orange County Campus)商學博士學位(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BA)、教育博士 1.第26屆第2次常會及第 26屆第9次常會 2.第28屆第1次常會 美國聖道大學(University of Incarnate Word)博士學位 第25屆第4次常會及第26屆第8次常會 美國斯伯丁大學(Spalding University)教育博士學位 第26屆第8次常會 菲律賓學位除國立菲律賓大學(University of the Philippines)、聖湯瑪士大學(University of Santo Tomas)、安得雷爾大學(Ateneo de Manila University)及德拉沙大學(Dela Salle University)等4所以外之學校

53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四、學位認定-國外學歷注意事項 2.不予認定學位: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11條 -經函授方式取得
2.不予認定學位: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11條 -經函授方式取得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認定相當 於碩士學位資格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名(榮)譽學位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未經本部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 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含部分課程在台授課) ★美國康克迪亞大學(Concordia Univ. Wisconsin)MBA學位, 經教育部第26屆第9次常會決議,自本部參考名冊剔除。

54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四、學位認定-國外學歷注意事項 3.修業期間計算舉例:(以各國學制、學校行事曆、入出境紀錄綜合判斷)
(1)國外學校某學期起迄日期為98年9月1日至98年12月21日,入出境紀錄所載入出境日期分別為:出境98年9月5日、入境98年12月25日,則該師修業期限計算如下:26天(9月)+31(10月)+30(11月)+21(12月)=108天。 (2)若教師取得學位係屬無須修習課程,以學校所載起迄時間證明代替,其計算方式以學校所載起迄時間(合計天數)扣除在台居留天數。 (3)修業期限,學士至少滿32個月,碩士至少滿8個月,博士至少滿16個月。 2.民法123條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爰碩士學位修業需滿8個月係指應滿240天。

55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四、學位認定-國外學歷注意事項 4.臨時學位: (1)以國外學歷送審時,對於已取得學校核發臨時學位證明書,證明其已獲得該學位,但因學校統一作業規定暫時無法取得正式學位證書者,得視為同等學歷證書審定資格,並依臨時學位證明書所載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認定時間。 (2)學校應要求當事人於3年內將正式學位證書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 5.有疑義學位或特殊學位:應先行查證並附查證資料報教育部複審。

56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四、學位認定-國外學歷注意事項 5.大陸地區學位:
(1)採「階段性、檢討修正與完整配套」之原則辦理, 起採認111所重點大學(211工程重點高校與中央美術學院,排除公安、軍事、醫療)。 (2)99年9月3日當學期或學期赴陸取得之學位得檢具文件辦理採認,81年9月18日至99年9月2日至大陸認可名冊學校取得之學位,需參加學歷甄試。 6.藝術文憑: (1)依審定辦法20條附表四辦理教師資格審定,非具等同國內學位資格。 (2)有德國、奧地利、瑞士、法國、荷蘭、比利時、義大利、西班牙8國認可名冊。 (3)其他歐洲文憑,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審議。

57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五、其他注意事項 聘審一致原則
教師升等程序應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發高一等級之聘書後報部審定,即「聘審一致」原則。 已取得高一等級教師證書者,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時,毋須再核發低一等級之教師證書。 專任教師在他校兼任,須由專任學校送審。教師借調他校滿三年以上者,經原服務學校之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得由借調學校為之。 舊制教師升等案,應檢附教評會會議紀錄、任教未中 斷證明、學校送校外審查紀錄等資料(外審委員應依保密原則予以遮名)。

58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五、其他注意事項 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正確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上傳→大專以上學歷要書寫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二種分別為甲式及乙式-不顯示個資,英文姓名拼音應參考護照或逕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 代表作為跨學術領域(於備註欄註明),代表作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一代表作,第二篇以上代表作於參考著作上填列,並註明代表作系列。 教師送審時,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事實,未授課者不得送審;但申請後審查中,出國進修、研究、講學者不在此限。

59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五、其他注意事項 撰寫著作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刪除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之規定。
代表著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持應加送合著人證明一式三份,其中應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送審人為中研院院士可免繳合著人簽章,第一或通信(訊)作者免交國外合著人簽章。但仍均應繳交合著人證明,並填寫貢獻度。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除所送審之代表及參考著作外,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符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人文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並經該會審查通過出版之經典譯注,得列為參考著作。

60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五、其他注意事項 如採計國外學校教師年資申請升等,其國外任職期間之專門著作得併同年資採計,惟曾作為送審我國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者,不得重複作為送審高一等級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 )。 迴避名單(最多三名):不宜不具體(上次給不及格者)或四人以上 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未屆滿六十五歲為限。但在報本部審定當學期開始尚未屆滿六十五歲者,准予從寬處理。奉准延長退休者,以未屆滿屆齡退休生效日者,不在此限。

61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六、再次送審規定: 原則上不得以同一題目再送審;但若內容已有相當改進
,仍可受理,惟須檢附前次送審著作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各三份。學校應將再次送審之各篇論文再做實質審查通過後,再報部複審。 藝術類科作品審查未通過者,需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 體育類科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未通過,但符合本要點第五點各項規定者,得以相同成就證明輔以修正達二分一以上競賽實務報告及前次不通過之競賽實務報告重新送審。

62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七、學術倫理及相關問題(1/2) (一)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履歷表、合著人登載不實
(1-3年),其他違反學術倫理(1-5年)(如一稿 多投或未引註前發表之著作),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抄 襲、剽竊、舞弊(5-7年) ,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 合著人證明偽造、變造等(7-10年),處一定年限不受理 教師資格審查之處分。 (二)同法33條規定送審人於審查期間,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查 明屬實,駁回其申請,2年內不受理申請。 (三)指導學生論文/期刊發表作為升等著作、參與研究程度/作者 掛名及排序等之疑義。 (四)同法12條如係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且無一定程度創新,應為不通過,,非屬37條範疇。

63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七、學術倫理及相關問題(1/2)
(四) 自審學校應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本部備。---學校外審意見如有發現上述情事,應依規定處理,而非以送審三人二人通過為通過,未予處理。 (五)近期有陳情檢舉部分教師將中文著作委託第三人或翻譯社翻譯全文為英文後,投稿國外期刊之相關問題。→較可行的方式,建議作者自己先行翻譯後,再請人協助修改。 (六)教師離職赴他校任職,其教師資格審查如無法取得原任職學校之離職證明,建議由新任學校行文原任學校發給服務或年資證明。

64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七、學術倫理及相關問題(1/2) (七)常見的違反學術倫理類型:
1.研究數據造假或假造不實內容(含修改數據、圖片):屬最嚴重的犯規,誤導他人研究方向,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浪費無法想像(如黃禹錫事件)。 2.抄襲(整段或整句)、移植、複製(含剪貼網路圖片)或引用他人著作卻未註明出處:剽竊他人研究成果。 3.未適當引用他人著作(含直接翻譯他人文章或引用他人數據):違反研究倫理。 4.一稿多投或小幅度修改論文而重複投稿:一魚多吃、重複投稿的違規行為。 5.研究掛名、未正確載明合著人,並經合著人同意發表(或升等):將所有成果攬為己有及掛名行為,違反學術誠信原則。 6.虛報、浮報計畫經費詐領補助款,或挪用研究經費:違反學術清廉原則且涉及刑法詐欺罪。 7.未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利害關係人未迴避、外審委員名單洩漏,影響審查公正性。 8.未遵循醫學倫理進行人體試驗:違反人倫之不正當學術研究或不當洩漏受試者名單、人身測驗隱私等資料。

65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七、學術倫理及相關問題(1/2) (八)教師升等著作可能出現的學術倫理問題
1.代表著作:「共同著作或掛名」問題、「匯集數篇參考作而成代表作,而參考作有多人合著,代表作卻僅列送審人一人」(履歷表未誠實填寫)、跨大送審人貢獻度問題、未符學術專長問題、竄改研究數據、複製或抄襲自己舊作、「挪用、抄襲他人著作」及「以他人博、碩士論文略作修改」而以自己名義發表、未適當引註出處、「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一稿數投、未參與計畫逕用以為代表作…..等。 2.參考著作:可能發生抄襲、未適當引註、剽竊、造假、以譯代作……及其他違反學術倫理問題。

66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七、學術倫理及相關問題(2/2) (九)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 指導教授僅觀念指導,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 著作權屬於學生 指導教授為觀念指導,且參與內容表達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 學生與指導教授為共同著作人,共享著作權,其著作權行使應雙方同意。 建議:學生與指導教授事先就論文著作權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包括論文公開發表、發表時著作人姓名標示、論文事後可作何種修改及未來如何授權他人利用,達成協議,或由學校訂定相關規範

67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八、大法官第462號解釋意旨(1/5) 1.升等審定性質屬行政處分: 大專校院教評會就教師升等所為評審之法律
性質-係屬法律授權範圍內為「公權力之行 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 育部學審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 ,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 ,均屬訴願法及行政訴訟上之「行政處分」

68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八、大法官第462號解釋意旨(2/5) 2.教師得提救濟管道: 不服大專校院教評會就教師升等所為審查之決定,
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之「教師申訴」程序, 或依訴願法之「訴願」程序,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 ,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 憲法保障人民訴訟之意旨。 備註:兼任教師非屬教師法29 條範圍,不得提出申訴 ,但得依訴願法提出訴願及依行政訴訟法提出 行政訴訟。

69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八、大法官第462號解釋意旨(3/5) 3.教評會應尊重專業審查結果:
(1)大學校院教評會對於學者專家先行專業審查結果,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專業判斷。 (2)教評會如包含非相關學門之專業人士為成員,僅得就:A.升等教師名額;B.任教年資及C.教學服務之表現,予以評量。不應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70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八、大法官第462號解釋意旨(4/5) (2)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按:指 大專校院申評會、教育部申評會、教育
4.審查程序注意事項: (1)教評會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升等申 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 (2)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按:指 大專校院申評會、教育部申評會、教育 部訴願會等)及行政法院審查之依據: A.是否遵守相關之教師升等資格審查實施程序 B.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

71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八、大法官第462號解釋意旨(5/5) 5.大法官解釋效力: (1)效力視同法律。
(2)本部申評會、訴院會、行政院訴願會、行 政訴訟機關據以審議的依據。 (3)校務運作績效列入本部獎補助、績效型專 案專案補助之參據;授權自審學校經評鑑 要求改善未見效果者,經常會審議通過者 得停止授權自審資格之全部或一部。

72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九、不服升等審查結果之救濟途徑 註:兼任教師非教師法所稱教師,故不適用教師申訴制度。

73    陸、結 語 應建立完善的校內教師升等制度,以符合公平公正程序,以提升教師專業能力;未來宜推動多元化的升等制度,以有助於學校特色發展與教師潛能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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