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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產學合作計畫人員管理系統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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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產學合作計畫人員管理系統教育訓練"—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產學合作計畫人員管理系統教育訓練
人事室報告 105年5月24日

2 前言1/1 一、產學合作人員管理系統自105年5月2日 正式上線,適用對象包含計畫 主持人、 專任助理、論文學習型兼任助理、僱傭 型兼任助理、臨時工等五類。 二、暫以紙本聘案對象為行政學習型兼任助 理及行政學習型臨時工等二類。 三、上線後過渡時期,紙本或線上採二擇 一申請。自105年6月1日起新聘案全面 改以 線上申請,不再受理紙本。

3 系統操作應注意事項1/1 為了能正常的使用本系統,請使用FireFox、Google Chrome等非IE的瀏覽器。

4 產學合作計畫人員申請及審核說明1/2 申請端:http://140.122.64.16:7001/PlanApp/
路徑:人事室首頁(左下方「系統連結」) > 產學合作計畫人員管理系統 使用對象: 1.未經產學合作機構核定之計畫主持人 (含共同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 2.專任助理 3.論文研究學習型兼任助理 4.僱傭型兼任助理 5.臨時工

5 產學合作計畫人員申請及審核說明2/2 管理端:由校務行政入口網「應用程式\人事相關系統\產學合作計畫人員管理系統-管理端」 使用對象:
另暫以紙本聘任之對象為:「行政學習型兼任助理」及「行政學習型臨時工」等二類人員。 1.計畫主持人(經主持人設定之承辦人) 2.單位主管 3.總務處審核人員 4.人事室審核人員(審核/決行) 5.副校長(決行)

6 申請僱傭型學生兼任助理(含臨時工) 案件流程(行政單位)
計畫主持人 à 系(所)/單位主管 à 一級主管 à 送總務處事務組審核是否符合同一學生擔任「僱傭 型」兼任助理職務,以一個為限,聘僱期間不得重 疊,同一聘僱期間不得再兼任其他「僱傭型」兼任 助理職務之規定 à 送人事室第4組審核聘任資格 à 送副校長進行審核及決行 à 送總務處事務組辦理勞、健保加保、勞退作業à 各系所/單位應於申請案加保完成後三日內至秘書室 第三組完成用印程序à 相關文件送人事室第4組à 申請流程完成  ※如不符合資格者退回各系所/單位

7 申請學生兼任助理(含專任、兼任助理及臨時工)案件流程(行政及學術單位)
計畫主持人 à 系(所)/單位主管 à 一級主管 à 送總務處事務組審核是否符合同一學生擔任「僱傭 型」兼任助理職務,以一個為限,聘僱期間不得重 疊,同一聘僱期間不得再兼任其他「僱傭型」兼任 助理職務之規定,審核二代健保規定 à 送人事室第4組審核聘任資格並決行 à 送總務處事務組辦理勞、健保加保、勞退作業à 各系所/單位應於申請案加保完成後三日內至秘書室 第三組完成用印程序à 相關文件送人事室第4組à 申請流程完成 ※如不符合資格者退回各系所/單位

8 申請僱傭型學生兼任助理案件送件程序 (一)聘用助理人員,應由計畫主持人(計畫單位)及兼任助理雙方協議後,先行審查擬受聘人確認符合計畫委辦單位及本校等相關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循行校內政程序核定後始得進用。如計畫尚未經產學合作計畫機構核定,因計畫業務需要須先行聘用計畫助理人員,須事前經校內程序簽准後,再依上述相關規定辦理。

9 申請僱傭型學生兼任助理案件程序說明 (二)應於起聘日兩週前(14個工作天)送人事室(審 核/決行)及副校長決行。再送總務處事務組 審核辦理勞健保加保及勞退事宜。 (三)責任歸屬:未依規定期限送件、不符本校處 理要點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其所衍生之 費用或違反規定而受罰,若屬可歸責當事 人、計畫主持人、用人單位或教師之事由 者,應由當事人、計畫主持人、用人單位 主管或教師負責。

10 ※各業務問題,請逕洽承辦人員 辦理勞、健保加保、勞退作業: 總務處事務組(分機1921、分機1932) 產學合作計畫人員審核:
分機1307:校級教學及研究中心、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分機1285:行政單位、教育學院、文學院 分機1294:理學院、科技學院、運休學院、藝術學院、音樂 學院、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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