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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餘遺產之爭 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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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餘遺產之爭 前些日子由報章雜誌登載永豐餘集團前董事長何壽山死亡後留有新台幣七十五億遺產,原配和二房子女為遺產分配問題鬧上法庭。一般民眾或許只是將此一案件當作茶餘飯後閒談話題,羨慕其台灣富豪不單單只是擁有千萬財富,更享有雙人枕頭齊人之福,但是這一事件卻牽扯出民法上夫妻財產制度的一大問題-遺產。 一件豪門遺產爭鬥案件,為何有財政部牽涉其中?法官竟然還同意財政部參加人家爭奪遺產的訴訟,為何財政部對於該訴訟有利害關係呢?其實總歸說來案件本身當事人之間並不爭執誰有繼承權,而是『繼承財產』到底有多少!財政部國稅局基於增加國庫收入目的當然有所期待。 (陳百昭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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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 我們就先來探討到底誰為繼承人,雖然與此案件無涉,但是先予以說明。基於我國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為配偶和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此時被繼承人除原配所生婚生子女外更有二房所生子女,雖然為二房所生,但是只要經過認領手續即效力使其與婚生子女權利相同,因此具有繼承權。但是二房未經合法結婚手續且為重婚事由,故不具配偶身分因此沒有繼承權,最多只能依其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經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民法第一一四九條〉。 再來,繼承人數人如何分配?依民法第一一四四條規定當配偶和第一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是以均分之。因此,現在遺產應由『原配與子女七人平均分配』。(註:原配和子女應該要平分) 最後我們就來探討到底繼承財產到底有多少?這是此案爭點所在。現被繼承人留有遺產總額為新台幣75億元,是否通通列為遺產亦或有不同計算方式,這就涉及夫妻財產制,現行有民法上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問題。 內容 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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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到的法律及影響 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新法適用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開始。到底有無溯及既往效力為此官司爭議所在部分。何壽山和元配結婚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之前誠屬肯認,並且大部分財產取得亦在此之前取得。因此有無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在法院實務上和學理上有正反不同看法。然而應該注意的是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第六七一號判決又重申具溯及既往效力,但是此為判決並非判例不具拘束法院審判時應適用之法律。因此連政府機關都搞不清楚到底有何適用準則,何況民眾。 從七十五年到現在共有十六年時間為何到現今爭議才浮上檯面,其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種請求權,權利人不主張時法院並不能依職權加以斟酌。再加上若無二房和所生子女加入其中要求分配遺產,在中國人眼中似乎無傷大雅,反正該來的還是要來。 但是若像此豪門恩怨就會出現問題了,除有二房子女牽涉其中,又有高額遺產稅問題。若主張請求權也溯及既往效力,那被繼承人也可能因一半遺產給與配偶而無從列入遺產稅課稅總額,那國稅局將因此短少徵收龐大稅賦。這也就是為何國稅局急急忙忙參加訴訟,主張無溯及既往效力,正可謂『在商言商』。 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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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以上看來,是否對夫財產保障實屬不利,但是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為貫徹兩性平等而定。目的在於妻於家中雖未工作取得任何財產,但是家庭工作瑣碎並且辛苦,因此應予以保障。白話一點,就是說...在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夫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要對妻家務與育幼之貢獻付薪水,很公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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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和組員 從這兒我們可以了解到,法律─保障懂它的人,了解法律,才知道你所應有並可積極去爭取的權利。 資料來源>>網路 林杰
林泰甫 陳家琪 吳柍蓁 卜繁宇 張哲銘 藍柏荏 沈柏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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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 簡單來說,因為75億遺產實在太誘人了,元配、二奶奶、7個小孩一擁而上要分食遺產。依規定,元配和7個小孩分別會拿到約9.4億元的遺產,而國稅局很可能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無法徵收元配那份遺產的遺產稅 (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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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是因為繼承而來的財產,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或慰撫金,不併入財產中計算。 例如: 一對夫妻在結婚時夫有100萬元財產,妻有200萬元財產,結婚後夫從事股票炒作工作掙至1000萬元財產,妻並無工作做導致無收入但是因繼承財產共計9000萬元,此時夫之現存婚後財產為900萬元;妻之現存財產無。 現因離婚事由導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在無負債情況之下,。妻就差額900萬得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將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900萬元之一半予妻。雖人妻有因繼承原因取得900萬元財產但是並不計算於原有財產差額之內(當然這是法律特別規定的)。因此,離婚後夫有資產550萬元〈分剩的450萬元加上婚前的財產100萬元〉,妻有資產650萬元〈分到的450萬元加上婚前的財產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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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 依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大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二種。若夫妻沒有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契約就「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中,選擇一個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時,則法律規定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時,才有適用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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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 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事業,妻在內持家及相夫教子,均備極辛勞,對一個家庭的成功經營,有同等的功勞。為了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我國民法規定,在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下,夫或妻的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發生前面所說的任何一個原因時,夫或妻將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負的債務後(即「剩餘財產」),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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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規定,現存的婚後財產,不包括因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認定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原則上是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如果是經由法院判決而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夫妻的一方如果用婚後財產清償結婚前所負的債務,雖然在計算可分配的剩餘財產為多少時,已經沒有該筆財產,還是需要將該筆款項列入現存的婚後財產;如果是用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所負的債務,雖然在計算時,已經沒有該筆債務,還是可列入婚姻關係存續所負的債務計算。 另依民法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該筆財產應追加計算為現存的婚後財產,而其價值計算則以「處分時」為準。 夫或妻要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應該在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的二年內請求,或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五年內請求。如果沒有在前開時間內請求,可能無法主張。 作者黃蓮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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