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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 政治部保卫处 二〇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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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从洛阳东都商厦火灾看现行消防法规; 新《消防法》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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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12.25大火责任追究 王成太 (肇事人),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13年
赵宇(店长) ,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庇罪,有期徒刑9年 李志坚(总经理)、卢大周(总经理助理)分管商厦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7年。 张海英(工会主席),杜克军(后勤部长)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7年。 市文化局、建委、公安局、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9人受到刑事处罚。 指导科长被判刑;防火处长被撤职;消防支队长被降职。 受刑事处罚的23人;行政处分的25人。 三位市领导: 洛阳市市长刘典立,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 洛阳市分管商贸工作的副市长吴喜照,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市长。 洛阳市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宗廷轩,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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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空装深入开展“预防犯罪、综合治理”法制集中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进行《消防法》学习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全体员工的法纪观念和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坚决防止各类案件问题发生,确保工厂安全稳定与集中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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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教训: 1.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火灾发生后未及时报警,也没有组织人 员疏散。
3.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 知书》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4.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吸烟,使用 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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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为什么应受到法律追究? —承担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违反了什么样的法律义务。 二、为什么是他们受到法律追究?
—由特定身份决定的特定法律义务。 三、应受到什么样的法律追究? —违反消防法律 法规可能面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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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单位每一个人都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单位消防职责呢?
——特定身份决定的特定法律义务 消防工作人员的分类及职责 1、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安全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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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人 ■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4条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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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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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执行人 在具体工作中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要求的人员。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5条规定: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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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预防的法律体现 1、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定 消防法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 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 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 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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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在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 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 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 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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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电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要求的规
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 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 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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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法所规定的消防工作原则 1、政府统一领导(消防法第三条) 2、部门依法监督(消防法第四条) 3、单位全面负责(消防法第五条)
4、公民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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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法所实行的消防工作责任制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
消防法的主要变化 三、消防法所实行的消防工作责任制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 法定责任。主要包括: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 防机构、行政主管部门与单位等消防安全主 体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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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的主要变化 一是监督执法方面。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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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扑
救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 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 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 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 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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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队伍建设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予以验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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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廉政建设方面。《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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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关键 从业人员的培训 疏散通道的畅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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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面临的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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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是公安消防机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行政处罚形式。警告处罚是最轻程度的行政处罚形式。
■警告 是公安消防机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行政处罚形式。警告处罚是最轻程度的行政处罚形式。 ■罚款 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货币的行政处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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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将行为人违法所获得的财物或非法财物强迫无偿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形式。违法所得如违法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收入所得等。非法财物如非法运输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非法生产的消防产品等。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从事生产或经营等特定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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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执业 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吊销违法主体相应的资质、资格。
■责令停止执业 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吊销违法主体相应的资质、资格。 ■拘留 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在短期内(1日-15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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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刑事处罚 ■失火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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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火罪 ■立案标准 1、死亡三人以上; 2、重伤十人以上; 3、死亡、重伤十人以上; 4、受灾三十户以上;
■概念——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1、死亡三人以上; 2、重伤十人以上; 3、死亡、重伤十人以上; 4、受灾三十户以上; 5、直接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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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概念——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1、死亡两人以上; 2、重伤五人以上; 3、死亡、重伤五人以上; 4、受灾十户以上; 5、直接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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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重大伤亡”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不足这一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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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火罪 ■概念——故意纵火,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 1、典型放火罪案例—放火焚物,欲行报复
2、湖州一男子纵火欲自焚,亦被判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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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消防法 一、消防法所规定的消防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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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消防法规的目的和作用 目的: 1、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义务和责任; 2、明确个人的消防安全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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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1、单位内部消防管理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作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每天都要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而管理的依据就是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如果对消防法律法规不清楚、不了解,就无法对单位进行依法管理和有效管理,容易出现消防违法违规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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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一场火灾事故发生后,都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清楚、不了解单位以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那么日常工作中我们难免会疏于承担应有的义务,而火灾发生后我们又往往会处于被动状态,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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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的概念 消防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活动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在消防监督管理上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属于我国行政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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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消防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四川省消防条例 3、成都市消防条例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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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次立法是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次《消防法》修订是在2008年,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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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省消防条例》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前新《四川省消防条例》初稿已经成型。 3、《成都市消防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7月29日发布公告《成都市消防条例》已于2010年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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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修订后《消防法》的新规定 一、新的单位消防职责 二、新的消防行政许可制度 三、新的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四、增加了临时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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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的单位消防职责 新《消防法》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一是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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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分则中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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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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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变化: (1)将消防安全管理的软件单独作为一项内容进行规定,内容更加严谨、完整;原《消防法》规定的比较凌乱; (2)将关于消防设施的要求单独作为一项,打破了原《消防法》规定凌乱的情况,更加规范、完整;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原《消防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没有规定时间,仅是要求保持完好、有效,操作性不强,新规定更具有操作性,要求更严格; (4)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原《消防法》未将此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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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或授权具体在单位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的管理人员,因此,其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其消防管理能力的高或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单位消防工作开展的好与坏。 因此,新《消防法》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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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旧《消防法》相比的变化: (1)将单位须具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设施等软件、硬件要求分别统一到一个条款中,更加规范严谨,旧《消防法》则显得凌乱,分别规定在不同条款中; (2)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为建立 “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内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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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的消防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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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行政许可包括4类: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 4、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举办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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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消防法》进行了如下改革: (一)缩小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审核、验收)的范围: 根据新《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由全部审核、验收变更为仅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审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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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1)建设面积大于10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 (2)建设面积大于3000m2的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3)建设面积大于6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设面积大于8000m2的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商住楼、综合楼; (5)体育场馆、会堂、剧场;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6)其他单体建设面积大于10000m2和建设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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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1)省级以上文物古建设的修复工程; (2)城市轨道交通、隧道; (3)地级以上城市的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广播电视楼、档案馆; (4)发电厂(站)、区域变配电工程; (5)甲、乙类厂房和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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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和库房;
(7)高层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架库房; (8)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9)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供应站; (10)汽车加油、加气及其合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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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余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1、备案和抽查范围: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之外的其余建设工程均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2、备案时限:根据《消防法》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但对工程竣工后备案时限没有规定。 3、具体的备案、抽查规定,由公安部制定,目前还没有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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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根据08年《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5 号)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方便社会,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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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的工作时限和检查依据
1、界定工作时限:十个工作日内; 2、界定检查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在原《消防法》中对工作时限和检查依据都没有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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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革了消防行政处罚 (一)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 (三)取消了一些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
(四)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额; (五)增加了十五种消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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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 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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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 1.在第七十条规定:《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2.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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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4.在第六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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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
修订后的《消防法》取消了部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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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第六十九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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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 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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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违法行为种类 新《消防法》共规定了51种消防违法行为,新增15种,共分为12大类。
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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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加了临时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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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给予消防执法部门临时查封的权力。今后,火灾隐患单位如拒不执行整改,可由消防部门直接查封,无需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却了许多繁琐环节,增强了执法力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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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工作方针 2 消防工作原则 学习消防法 3 消防安全责任制 4 消防责任处罚形式 5 新修订消防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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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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