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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 宝信员工8学时安全学习 安全生产办公室 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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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度 宝信员工8学时安全学习 安全生产办公室 2010年6月

2 新《消防法》宣贯

3 主要内容 一、《消防法》修订的背景 二、 《消防法》修订的重大变化 三、新《消防法》如何贯彻落实 四、新《消防法》部分内说明

4 新《消防法》修订的背景

5 《消防法》发展历程

6 消防法 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预防火灾、减少灾害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 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
新《消防法》作用 消防法 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预防火灾、减少灾害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 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

7 消防法 (旧) 责任主体不全,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消防工作责任制难以落实 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落后,不适应形势需要
为何要修订《消防法》 消防法 (旧) 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落后,不适应形势需要 责任主体不全,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消防工作责任制难以落实 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 违法行动不够全面,条文不够清晰,处罚力度不够

8 《消防法》修订的重大变化 彰显消防责任社会化 引领消防监管大变革 促进和谐带来新气象

9 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社会化 消防设计审核责任社会化 消防产品标准责任社会化 消防救援力量责任社会化 消防抢险救援责任社会化
彰显消防责任社会化 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社会化 消防设计审核责任社会化 消防产品标准责任社会化 消防救援力量责任社会化 消防抢险救援责任社会化 消防火灾公众责任社会化

10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社会化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六条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 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1 (3)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社会化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六条 (3)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4)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 消防宣传教育。

12 (5)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社会化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六条 (5)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 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13 强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
消防设计审核责任社会化 强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14 强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
消防设计审核责任社会化 强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 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 十一条另有规定外,建设 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 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 抽查。

15 处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计审核责任社会化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 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处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 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强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

16 强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
消防设计审核责任社会化 强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 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 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施工。

17 强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
消防设计审核责任社会化 强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 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 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进行抽查。

18 强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
消防产品标准责任社会化 强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分别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 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19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消防抢险救援责任社会化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2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 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抢险救援责任社会化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 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 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 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

21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 规定承担重大灾害 事故和其他以抢救 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抢险救援责任社会化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 规定承担重大灾害 事故和其他以抢救 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2 消防抢险救援责任社会化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 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 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23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消防抢险救援责任社会化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2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 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消防抢险救援责任社会化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 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2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抢险救援责任社会化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6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消防抢险救援责任社会化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27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十三条
消防抢险救援责任社会化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 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

28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消防抢险救援责任社会化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29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十四条
消防抢险救援责任社会化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30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 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消防火灾公众责任社会化 强调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 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31 公安派出所将“有法可依” 消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建筑设施每年“全面体检” 公共建筑责任“有效破解” 住宅共用设施“切实维护”
2、引领消防监管大变革 公安派出所将“有法可依” 消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建筑设施每年“全面体检” 公共建筑责任“有效破解” 住宅共用设施“切实维护” 居住场所确障“安全距离”

32 公安派出所将“有法可依”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 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 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33 消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 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 经营当事人逾期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 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 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34 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 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建筑设施每年“全面体检”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 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处罚:(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35 处罚:(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共用建筑责任“有效破解”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处罚:(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36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 防安全防范服务。
住宅共用设施“切实维护” 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 防安全防范服务。 处罚:(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37 居住场所确障“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 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8 3、促进和谐带来新气象 建立健全社会化网络 消防经费与从业法定 拓展农村消防工作 强化单位安全职责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加大消防处罚力度

39 1、建立健全社会化网络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 消防工作网络。

40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消防经费与从业法定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1 拓展农村消防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 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 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 草棚着火40人死亡

42 强化单位安全职责--一般单位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 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 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责任人。

4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强化单位安全职责--重点单位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 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 培训和消防演练。

4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处罚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 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 培训和消防演练。

45 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46 处罚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 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的义务。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 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消防车通道。

48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 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 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 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49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 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0 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 下拘留:
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 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51 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52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 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 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 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 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3 新《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责令限期的前置条件。
6、加大处罚力度 新《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责令限期的前置条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 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54 新增加15种消防违法行为

55 (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消防违法行为 (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 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6 消防违法行为 (3)建设单位未依法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备案的,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7 (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 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 标准设计、施工的;
消防违法行为 (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 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 标准设计、施工的; (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 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的; (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 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 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 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 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木龙骨 电线未穿 管

58 消防违法行为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的障碍物的;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9 (8)生产、储存、经营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 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消防违法行为 (8)生产、储存、经营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 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9)生产、储存、经营 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 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0 (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消防违法行为 (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11)阻碍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的;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61 (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 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 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消防违法行为 (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 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 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 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 的场所、部位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62 消防违法行为 (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 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 产品的;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63 消防违法行为 (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 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 具虚假(失实)文件的,第六十九条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 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64 切实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消防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广泛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工作,全民掌握《消防法》各项规定。
新《消防法》如何贯彻落实 切实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消防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广泛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工作,全民掌握《消防法》各项规定。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和公民的消防法制意识。 大力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 进一步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切实做好各项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加快配套法规建设,健全完善消防法律体系。

65 <指导方针> 提升消防 体系运行 有效性 警企联动 专业协同 分级行动 通过狠抓以下6项工作,进一步巩固宝钢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2009年宝钢消防重点推进工作 <指导方针> 警企联动 专业协同 分级行动 通过狠抓以下6项工作,进一步巩固宝钢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6、完善消防评价体系 1、强化消防教育培训 5、出台消防设施“三同时”指导意见 提升消防 体系运行 有效性 4、消防投入降本增效 2、策划“STS”消防专项技术援助 3、人力资源三年提升

66 指导方针:警企联动、专业协同、分级行动 与宝山公安消防支队建立警企联动联络组,明确双方联络员,及时沟通相关信息。 公司每半年与消防支队召开一次警企联动联席会议,对警企联动成效进行评估,并动态调整联动策略。 各单位(地块)每季度与对口防火监督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及时互通信息。 公司及各单位积极配合消防支队,开展好消防安全培训、防火宣传、重要防火部位专项检查、“119”消防日活动等日常管理工作。

67 强化消防教育培训 收集钢铁行业有关的历年火灾事故案例,按专业、工序进行整理,编制有针对性的、可视化消防培训教材。 针对不同作业场所防火管理特点,编制重要作业场所防火技术指导意见(如:根据历史上液压火灾案例编制)。 全年计划完成消防培训2500人。通过改进、完善消防培训教材和课程安排,不断提高消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 效性。

68 策划“STS”消防技术援助 组建一支消防管理技术团队,开展皮带、喷煤、液压等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技术援助活动,提升各分子公司消防 技术水平。 继续深化电缆专项整治工作,巩固和提高电缆防火专项治理工作成效。 组织开展建设工地动火作业专项治理活动,督促施工单位规范现场动火作业管理。

69 人力资源三年提升 下发消防管理人员调查表,参照安全管理人员分析纬度,从工作经历、职业资质、专业知识、外语水平、受教 育年限五要素模型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分析结果,通过优化岗位、人员结构、结合年度培训计划、轮岗计划的编制实施,全面提升消防专业化能力。

70 消防投入降本增效 合理规划消防灭火设施改造,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分阶段逐步改造。 做好新<<消防法>>的宣贯,制定消防器材的维修标准和消防设施的检测方案,并具体落实。 加强费用管控,合理使用警卫消防费用。

71 出台“消防三同时”指导意见 认真总结中厚板分公司新建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工作 经验,将工作方法固化,形成公司对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消防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规范建设项目消防 设施“三同时”工作。 对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专项督察。

72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参照上海市消防局编制的《消防安全评价体系》(FSAS-2004),制订宝钢消防安全评价标准和评价细则,进一步 完善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将消防安全评价结果纳入公司大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73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No. 考核内容 1 发生重大消防险肇事故 2 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 3
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含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4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5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6 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8 发生火灾事故隐瞒不报被查实的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以公安消防机构认定为准

74 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与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与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3.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及时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3.2制定实施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员工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办法、细则,以及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处置预案。 3.3.3部署和组织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灭火演练等工作。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问题。 3.3.4负责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考核奖惩。

75 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与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与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3.3.5 领导本单位防火组织,建立定期活动制度。宝钢防火安全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各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一般每季度活动一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一般每月活动一次,班组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 3.3.6 领导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加强义务消防队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3.3.7 负责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的日常点检、维护、保养工作。 3.3.8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

76 防火安全部门和防火安全干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I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安全部门和防火安全干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I 3.4.1 拟订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 3.4.2 熟悉、掌握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状况和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重点部(位)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4.3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配置、维修、保养、管理和监督工作。 3.4.4 参与生产施工(检修、改造、改善等)中有关消防安全问题的研讨和防火安全方案的制订,并检查督促落实。 3.4.5 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和季节特点,或在重大节假日前,及时组织开展防火安全专业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属重大隐患的,应做好立案、登记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7 防火安全部门和防火安全干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II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安全部门和防火安全干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II 3.4.6 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和检修、施工人员及外协队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防火安全教育,检查防火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4.7 负责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的学习、训练,定期进行消防活动,组织检查评比。 3.4.8 负责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和一级动火审批及安全措施的确认。 3.4.9 一旦发生火灾,及时组织员工扑救,并配合上级和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行使防火安全考核、奖惩建议权

78 岗位防火责任制 3.6.1 熟悉本岗位生产工艺、设备情况,严格按照标准化作业。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岗位防火责任制 3.6.1 熟悉本岗位生产工艺、设备情况,严格按照标准化作业。 3.6.2 需持证上岗的员工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6.3 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动火作业必须做好安全措施确认、现场情况技术交底。杜绝一切违章行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6.4 掌握消防安全知识,经常查找和消除本岗位不安全因素。 3.6.5 熟知本岗位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设施,并熟练使用。能排除一般消防设施故障,熟悉故障处理流程。 3.6.6 发生火灾事故,必须及时扑救和报警,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事故情况,保护好现场。积极参与事故分析并提出建议。

79 防火重点部位及场所管理办法 2.7 计算机(室)房 2.7.1 计算机(室)房禁止吸烟,不准焚烧废纸垃圾等。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重点部位及场所管理办法 计算机(室)房 2.7.1 计算机(室)房禁止吸烟,不准焚烧废纸垃圾等。 2.7.2 计算机(室)房必须保持整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腐蚀物品。 2.7.3 计算机(室)房严禁设置配电盘,不准使用碘钨灯照明。人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2.7.4 计算机(室)房不准使用电炉、交流收音机、电烙铁等电器用具,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7.5 计算机(室)房配备的报警、灭火设备及器材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持完好。

80 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1 各单位是在用消防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单位。
各单位是在用消防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单位。 2.1.1 负责制定落实火灾报警的联络体制、灭火设备启动的确认联络制度、运行岗位消防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 2.1.2 负责落实建立消防设施专门台帐和档案,记录配置、维修的数量、种类、型号、配备部位等。 2.1.3 负责落实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按规定做好检查、保养、维护工作。 在用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检查和清洁卫生工作纳入交接班内容,并做好记录。 消防器材的检查保养每月不少于一次,并作好记录。 公司要求公司范围内消防器材每月不少于两次(暨每15天检查一次)

81 1、公司开发场所不抽烟,不乱丢烟头,待确认烟头完全熄灭方可扔进指定点。 2、办公区域不乱接乱拉电线,电路熔断器切勿用铜、铁丝代替。
四、防火知识图文介绍 1、公司开发场所不抽烟,不乱丢烟头,待确认烟头完全熄灭方可扔进指定点。 2、办公区域不乱接乱拉电线,电路熔断器切勿用铜、铁丝代替。

82 3、不要使用明火进行照明,不要用明火照明寻找物品。 4、离开办公室前要检查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电器设施是否断电。
四、防火知识图文介绍 3、不要使用明火进行照明,不要用明火照明寻找物品。 4、离开办公室前要检查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电器设施是否断电。

83 5、办公室不能利用电器烘烤衣物,取暖设施要注意安全 ,人走拔掉插座。 6、切勿在走廊、楼梯口等处堆放杂物,要保证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四、防火知识图文介绍 5、办公室不能利用电器烘烤衣物,取暖设施要注意安全 ,人走拔掉插座。 6、切勿在走廊、楼梯口等处堆放杂物,要保证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84 7、不在禁放区及楼道、阳台、柴草垛旁等地燃放烟花爆竹。 8、家中不可存放超过0.5公升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防火知识图文介绍 7、不在禁放区及楼道、阳台、柴草垛旁等地燃放烟花爆竹。 8、家中不可存放超过0.5公升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85 1、发现火灾迅速拨打火警119。讲清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五、灭火知识图文介绍 1、发现火灾迅速拨打火警119。讲清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2、一旦起火,不要惊慌失措,如果火势不大,应迅速利用备有的简易灭火器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救火灾。

86 3、油锅着火,不能泼水灭火,应关闭炉灶燃气阀门,直接盖上锅盖或用湿抹布覆盖,令火窒息,还可向锅内放入切好的蔬菜冷却灭火。
五、灭火知识图文介绍 3、油锅着火,不能泼水灭火,应关闭炉灶燃气阀门,直接盖上锅盖或用湿抹布覆盖,令火窒息,还可向锅内放入切好的蔬菜冷却灭火。 4、燃气罐着火,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捂盖灭火,并迅速关闭阀门。

87 5、电器设备或线路着火,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或气体灭火器灭火,不可泼水灭火,以防触电或电器爆炸伤人。
五、灭火知识图文介绍 5、电器设备或线路着火,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或气体灭火器灭火,不可泼水灭火,以防触电或电器爆炸伤人。 6、救火时不要茫然打开门窗,以免屋内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

88 1、火灾袭来时如自己无法灭火时,要迅速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2、公司员工平时就要了解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熟悉几条逃生路线。
六、逃生知识图文介绍 1、火灾袭来时如自己无法灭火时,要迅速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2、公司员工平时就要了解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熟悉几条逃生路线。

89 3、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
六、逃生知识图文介绍 3、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 4、炉灶附近不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穿过浓烟逃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90 5、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找滚或用厚重的衣物压灭火苗。 6、遇火灾不可乘坐电梯,要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
六、逃生知识图文介绍 5、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找滚或用厚重的衣物压灭火苗。 6、遇火灾不可乘坐电梯,要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

91 7、室外着火,门已发烫,千万不要开门,以防大火蹿入室内,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窗缝,泼水降温。
六、逃生知识图文介绍 7、室外着火,门已发烫,千万不要开门,以防大火蹿入室内,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窗缝,泼水降温。 8、若所在逃生线路被大火封锁,要立即退回室内,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向窗外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92 七、各种疏散指示标志介绍

93 八、消防知识须知

94 八、消防知识须知

95 八、消防知识须知

96 八、消防知识须知

97 八、消防知识须知

98 八、消防知识须知

99 八、消防知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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