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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____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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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____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2014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____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官旭华 黄石

2 学习目标 了解创卫概况 熟悉新版创卫标准(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部分)

3 主要内容 概况 流程 抽样 量化指标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的8条标准 小结

4 流程 明查:技术评估为主 现场:1-1.5天 资料 暗访意见整改核实 量化指标考核:低于750分为不通过! 过程材料对比

5 现场检查最少样本量 1 2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疾控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带预防接种门诊) 医疗机构 (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 血站
 50万以下人口  50-200万 人口  200万以上人口 疾控中心 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带预防接种门诊) 2 医疗机构 (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 血站 卫生监督所 健康主题公园、健康社区、餐厅等 精神卫生防治机构 随机查看建成区宣传栏

6 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经费投入保障等 规划、计划、总结等 体系建设:机构、人员、设备、能力、培训 制度、机制、规范等: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制度
工作落实情况:接种门诊、感染科等 工作成果:慢病示范区等

7 量化评价:1000分(8+1) 7

8 0-10分级 9-10分 好,示范带动作用 7- 8分 基本合格(7分需扣分说明) 0- 6分 不合格(扣分说明) 缺项则标化

9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部分:110分 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 15分 免疫规划 15分 慢性病防控 20分 精神卫生 10分 疾控机构建设 15分
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 分 免疫规划 分 慢性病防控 分 精神卫生 分 疾控机构建设 分 医疗服务 分 社区卫生服务 分 婴幼儿和孕产妇死亡率 8分

10 主要内容 概况 流程 抽样 量化指标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的8条标准 小结 10

11 主要内容 概况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的8条标准 标准 评估方法 常见问题 小结 11

12 2010版与2014版主要区别 2010版 2014版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2.健康教育 2.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3.市容环境卫生 4.环境保护 5.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6.食品安全 7.传染病防治 8.病媒生物防制 9.社区和单位卫生 10.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2014版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2.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3.市容环境卫生 4.环境保护 5.重点场所卫生 6.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7.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8.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13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2014版 ——8条标准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十)重大传染病防控——15分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5分 按期完成AIDS、TB、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防控规划要求 10分 (三十一)免疫规划——15分 以乡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7分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分 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4分

14 (三十二)慢病示范区——20分 (三十三)精神病防控——10分 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7分 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4分
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7分 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4分 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 5分 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高危人群健康,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较好 4分 (三十三)精神病防控——10分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 5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5分

15 (三十四)疾控机构建设——15分 (三十五)医疗服务——15分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 3分,人员 3分、经费 3分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 3分,人员 3分、经费 3分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 3分 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3分 (三十五)医疗服务——15分 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5分 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5分 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5分

16 (三十六)社区卫生服务——12分 (三十七)婴幼儿与孕产妇死亡率——8分
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分 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4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4分 (三十七)婴幼儿与孕产妇死亡率——8分 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 4分 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4分

17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的8条标准(1) (三十)重大传染病防控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政府、医疗机构(重点) 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18 【标准释义】 各级人民政府 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 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费保障机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艾滋病、结核病等本地重点疾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本地规划,并将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 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9 常见问题 政府经费保障:疾控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应急 传染病防治规划 疾控网络建设:人员编制、实验室、监测
卫生应急:预案、队伍、储备、演练、现场处置 四方责任如何落实?

20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 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对医疗机构的指标要求没有“2010年版”明确,如 “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21 医疗机构释义内容: 释义内容突出了三个方面 一是对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是感染性疾病科建立、布局及人员能力 三是建立传染病分诊点 、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相应的机构,专职专业人员; (2)机构成立、运行资料;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4)有与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

22 2、感染性疾病科,负责传染病筛查和感染性疾病治疗 《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 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将其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 感染性疾病科的要求: 设置应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传染病处置的演练。

23 3、传染病分诊点 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 流程合理 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采取标准防护措施,处理医疗废物
3、传染病分诊点 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 流程合理 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采取标准防护措施,处理医疗废物

24 常见问题 门诊日志:项目不全,填写不全 预检分诊:标识错误,流程错误,登记不全,消毒和防护用品不全,人员不懂预检分诊
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共用通道,分区问题,防护用品混乱 疱疹诊室

25 预检分诊点 “手足口病人请到疱疹诊室!”

26 门诊日志 门诊日志:9项 出入院登记本:10项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详细至门牌号)、就诊日期、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复诊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诊断、转归

27 常见问题 临床门诊科室没有门诊日志,没有传染病登记本(有说锁起来了!) 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本上没有院内自查标记 门诊日志缺项
疫情报告卡:填写缺项、不完整、逻辑错误 托幼/学生,未填写学校名称 电子化环境下,传染病报告的路径 报告一致率、及时率

28 感染性疾病科 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病人未在密闭通道 发热门诊医师不熟悉不明原因肺炎的4条诊断标准和处置流程 肠道门诊的检验流程
发热门诊的分区问题 门诊内科医师:不知道法定传染病知识

29 专业 人员熟悉处理规范: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0 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查阅相关资料,近3年未发生导致实验室污染和工作职员感染的重大责任事故以及由院内感染引起重大疫情或导致死亡的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院内感染引起重大疫情、导致死亡的安全事故(重点) 辖区出现传染病疫情局部发生时,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防控,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扩散和传播,未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辖区概念? “未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要深入理解

31 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释义内容突出了两个方面,一是明确哪些是我国目前重点控制的传染病;二是重点控制的传染病控制策略和措施。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严重威胁当地人民健康的疾病的防治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疾病监测、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制定针对性预案,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32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的8条标准(2) 指标二:(三十一)免疫规划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2010版要求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 2014版为什么提出达到90%以上?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33 评估方法: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现场询问 检查单位: 幼儿园、小学各1所 接种门诊 乙肝新生儿接种点 CDC免疫科

34 现场查看产科病房 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情况 了解全市年出生率、出生新生儿数、产妇住院分免率。该院新生儿乙肝疫苗报告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
查看某季度季度产科出生新生儿登记册。统计乙肝疫苗应种人数(活产数)。查看乙肝疫苗接种登记册,统计乙肝疫苗接种人数及及时接种人数(24小时内接种)。计算乙肝疫苗第1针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

35 预防接种门诊 符合预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的基本要求
核查纳入一类疫苗接种是否遵守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现场查看预防接种卡(薄),抽查一类疫苗全程接种率。 查看全年该单位一类疫苗报告全程接种率。全市一类疫苗报告全程接种率。

36 【标准释义】 释义内容: 释义内容突出了五个方面,一是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二是疫苗接种相关工作和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三是强调预防接种的规范性;四是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五是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 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预防接种,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实现国家规定的接种率。 36

37 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工作。 (1)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2)疫苗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并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3)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37

38 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适龄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
(1)遵守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 (2)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作好记录。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 (3)按规定进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 (4)实施接种时必须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5)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的报告后,应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带儿童接种单位补种。 38

39 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免疫规划)管理: (1)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能享受到与本地儿童同样的接种服务。应对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建卡,建卡率≥95%。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调查。 (3)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4)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 (5)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工作,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 39

40 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 40

41 常见问题 学校和幼儿园:校医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接种门诊:设置、规范(面积大小、分区)、记录、流动儿童的发现和管理
能否流利对答 文件、记录(查验过程、补种记录、小结等) 晨检过程展示、记录(每日,通知家长、返校条件) 疫情报告:手足口病、甲流等 CDC对校医的培训和督导记录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接种门诊:设置、规范(面积大小、分区)、记录、流动儿童的发现和管理 CDC:全程接种率的每年调查

42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的8条标准(3) 指标三:(三十二)慢病示范区
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2010版本没有此内容

43 【标准释义】 155. 按照《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工作手册(试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要求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44 156. 重点做好高危人群健康管理 (1)全人群健康管理率达到70%,并逐年上升。 (2)各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率达到90%及以上。 (3)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健康体检制度,至少每2年1次为单位职工提供体检,将慢性病核心指标作为必查项目,并对体检发现的慢性病高风险人群建立档案,实施健康管理。每2年1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体检的单位覆盖率达到50%。

45 156.重点做好高危人群健康管理 (4)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设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数量不少于10个。 (5)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血糖测定;4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0%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口腔预防保健服务。

46 157. 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工作 (1)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登记率达到当地调查患病率或全国平均患病率的60%及以上。 (2)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及以上。 (3)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60%及以上。

47 158.开展死因监测、心脑血管及肿瘤发病登记及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健全慢病综合监测系统,为慢病防控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159.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健康主题公园、健康酒店、健康学校、健康步道、健康小屋、健康一条街等示范场所创建工作。 160.重点加强食品加工企业、餐饮单位落实减盐控油措施。食药监局、工信委负责推进食品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开展低盐低油健康食品生产与销售,商务部门负责推进超市等销售企业设立减盐减油食品专柜。

48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的8条标准(4) 指标四:(三十三)精神病防控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2010版本没有此内容

49 【标准释义】 161.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辖区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与指导机构(简称“精防机构”),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健康教育、信息采集等管理工作。开展本地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科门诊建设工作,并在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病房。对于目前尚未建立精神专科医院或未在综合医院设精神科的县(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对口帮扶计划,或指定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50 161.关键点 1、市、区两级要建立“精防机构”; 2、市、区综合医院心理精神科门诊和住院部;
3、无精神专科医院或未在综合医院设精神科的县(区),市级对口帮扶,指定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51 162. 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建立逐级“分片包干”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责任制。承担精防机构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对辖区内各区县、乡镇/社区进行划片,将医院内有关医疗人员及防治管理人员组成若干工作团队,开展对口指导与帮扶,承担相应片区的疑似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培训、技术督导与质控等公共卫生任务。开展流浪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要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52 162.关键点 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口指导帮扶基层(疑似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培训、技术督导与质控);
2、民政部门负责流浪精神疾病患者救治;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53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计算公式: =在管患者人数/辖区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100%。(在管患者为每年至少有一次完整随访记录的患者,以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中的人数为准。)

54 相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 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妇社发〔2011〕38号) 5.《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 6、《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4号)

55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的8条标准(5) 指标五:(三十三)疾控机构建设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较“2010版”,内容更具体,指标更明确

56 【标准释义】 本条有四个含义 一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 二是人员、经费满足工作需要; 三是疾控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标;
四是对实验室设备装备有要求。

57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疾控体系的总体服务能力。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
按照《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4】2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满足不同地区基本工作需要来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专业人员编制不得低于8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疾控体系的总体服务能力。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 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工作人员。加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例在规定编制内为:设区的市级30~40%、县级40~50%。 加强人员培训,重点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检验和应急处置等能力。 57

58 (1)人均房屋面积达标率=人均房屋面积数/国家标准人均房屋面积数×100%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执行。 实验室面积占建筑面积比例达市级40%~48%,县级35%~42%标准。其中实验室用房指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必须的从事实验活动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寄生虫、理化、毒理、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室。 (1)人均房屋面积达标率=人均房屋面积数/国家标准人均房屋面积数×100% (2)实验室面积达标率=实验室面积数/国家标准实验室面积数×100% 58

59 实验仪器设备达标率=已达到国家标准的A类仪器设备种数/国家标准A类仪器设备总数×100%
59

60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的8条标准(6) 指标六:(三十五)医疗服务 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情况 5分

61 【标准释义】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本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
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从过去的有偿献血,逐步向无偿献血过渡,最终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为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国于1998年10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在《献血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62 无偿献血工作要求:无偿献血关系到全体公民,涉及面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群众性工作,作好无偿献血工作不仅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特别需要依法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规划、组织、协调下,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这项工作必须在各级红十字会等部门的组织参与,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依法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才能组织落实好无偿献血工作。 62

63 无偿献血评价标准:城市无偿献血量大于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表彰的无偿献血先进奖。 63

64 血站临床用血的采集供应 1 、抽查市中心血站,了解全市临床用血的采集供应情况 查验《血站执业许可证》、《工作人员培训上岗证》;
2 、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执行《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情况,查看体检、检测登记资料; 3 、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验时,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和国家检定合格的诊断试剂情况,查看诊断试剂标识,自身检测质量控制资料; 4 、查看血站临床用血采集、供应资料。无偿献血量、自愿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量比例; 5 、卫生行政部门来血站对采供血的监督管情况。寻问来血液中心检查次数,是否发现有违法情况;

65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基本概念:
非法行医(无证行医)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违法进行的医疗活动,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的医疗活动。 非法采供血是指违反《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非法医疗广告是指医疗广告行为人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违法医疗广告大多是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存在不科学的表述,误导消费者。 65

66 整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工作要求: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内容之一,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为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真抓实干,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推动工作落实。 各部门间建立工作机制定期会商,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加强部门联动,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查办案件,形成综合整治的工作氛围,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打击刑事犯罪力度;工商行政部门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案件中涉及违法药品时,按照程序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沟通协调,指导协会学会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加强军地协调配合,对于涉嫌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的,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统一行动,齐抓共管,确保查处到位。 66

67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评价标准:建成区区域内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内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中无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执业行为。采供血机构无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行为;辖区内无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犯罪行为;单采血浆站无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无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各种媒体及医疗广告宣传场所,医疗广告行为人无未经出证或超出《医疗广告证明》核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无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的宣传内容;无对医疗机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等作虚假宣传;无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包括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广告宣传中无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无以义诊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信息。 67

68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的8条标准(7) 指标七:(三十六)社区卫生服务 2010版本没有此内容 统计年鉴 现场观察、资料查看、人员访谈
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2010版本没有此内容 统计年鉴 现场观察、资料查看、人员访谈

69 一、标准169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设置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基层卫生服务工作。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70 核查重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设置达标 城区: 农村:
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至少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是社区卫生服务站) 农村: 每个乡镇设置;至少一所;政府举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公安等政府机关主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不属于政府办(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乡镇卫生院

71 指标解释 指标说明: 评分标准: 辖区街道办事处数和常住人口数 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数
数据来源:“公安部门或统计部门出具的辖区街道办事处数和常住人口数、乡镇数证明” 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数 数据来源: “卫生部门出具的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数” 注意:有些地区不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深圳叫社康中心 评分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数) ≥街道办事处(乡镇数) ,达标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常住人口数/10) ,达标

72 二、标准17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乡镇卫生院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医疗设备配备等方面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的要求,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73 核查重点 建筑面积达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 乡镇卫生院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74 指标解释 建筑面积: 数据来源: 1、卫生部门出具的辖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建筑面积 2、现场核实“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免费使用的协议及房屋所有人房屋产权证” 评分标准: 建筑面积达标率=(建筑面积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建筑面积达标的乡镇卫生院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数+建筑面积达标的乡镇卫生院数/乡镇卫生院总数)×100% 建筑面积达标率≥95%,达标

75 三、标准171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学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的要求,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76 核查重点 合格全科医生数配置达标 全科医生: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和中医等类别执业(助理)医师 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执业医师资格证、全科医学执业注册证齐全 注册地点与调查机构一致 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77 指标解释 合格全科医生数 评分标准: 数据来源:现场核查在本机构注册的在编人员名单、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
合格全科医生数/常住居民数×10000≥2名,达标

78 四、标准172 按照“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83号)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的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合理,内外环境整洁、温馨、舒适,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设置无障碍通道,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等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功能比较完善,为城乡居民提供综合、连续、协调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够开展主动服务、签约服务和团队服务,签约服务人口数达到40%以上。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79 核查重点 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 1、机构内部布局合理 2、服务环境温馨舒适 3、服务功能完善

80 指标解释1 机构内部布局: 诊查室和治疗室等体现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设置无障碍通道;医疗、预防保健分区合理;科室设置符合要求,服务流程方便患者;机构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 数据来源:现场观察 评分标准: 各得分点符合标准,得分。

81 指标解释2 服务环境温馨舒适: 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卫生间设施良好、干净整洁、无异味;挂号、收费、药房、检验等科室设立开放式服务窗口;设立服务等候区,并配备适当座椅;机构内全面禁烟,有醒目、规范的戒烟标识 数据来源:现场观察 评分标准: 各得分点符合标准,得分。

82 指标解释3 服务功能完善: 评分标准: 签约服务人口数达到40%以上
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约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签约率=辖区内签约人数/辖区常住人口数×100%; (注:签约是指在签约期内,按照签约服务内容,向服务对象提供了服务) 数据来源: “卫生部门出具的辖区签约人数的证明” 评分标准: 签约率≥ 40%,达标 。

83 五、核查方法 一、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并加盖公章 公安部门或统计部门出具: 卫生部门出具: 辖区街道办事处数和常住人口数、乡镇数证明”
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数; 辖区签约人数; 辖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名单及其建筑面积。

84 二、现场调查 调查对象: 调查内容: 根据“辖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名单”,随机抽取一家中心和一家卫生院 1、建筑面积
2、机构内部布局 3、服务环境 4、服务功能 5、合格全科医生数

85 二、现场调查 调查方法 查看“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免费使用的协议及房屋所有人房屋产权证”、全体医生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全科医学执业注册证。
观察机构内部布局、服务环境、服务功能

86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的8条标准(8) 指标8:(三十七)婴幼儿与孕产妇死亡率 2010版本没有此内容 查看资料、现场观察、现场访谈
辖区婴儿死亡率≤12‰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 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2010版本没有此内容 查看资料、现场观察、现场访谈

87 婴儿死亡率是指婴儿出生后不满周岁死亡人数同出生人数的比率。一般以年度为计算单位,以千分比表示。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指规定年份出生的儿童在年满5岁前死亡的概率(表示每1000名活产的比率),但须以现有年龄死亡率为准。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同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 同年活产儿总数×1000‰。 孕产妇死亡率是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内,因各种原因(除意外事故外)造成的孕产妇死亡均计在内。即每万例活产或每十万例活产中孕产妇的死亡数为孕产妇死亡率。 87

88 小结:重点 所有单位进行准备 硬件过关 机构建设达标(疾控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慢病、精神病管理 人员培训到位
保证覆盖面 硬件过关 发热和肠道门诊、感染科 接种门诊 机构建设达标(疾控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人员编制、经费保障 基础设施、硬件设施 慢病、精神病管理 人员培训到位 专业人员讲解、专业人员受检 资料档案齐全、规范

89 小结:重点单位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CDC:信息科、急传科、免疫科、消杀科、实验室、慢病科、人事科、财务科、办公室
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CDC:信息科、急传科、免疫科、消杀科、实验室、慢病科、人事科、财务科、办公室 医院:公共卫生科(部)、感染科、发热门诊及预检分诊点、内科、儿科、急诊室、检验科、产科新生儿接种室 个体诊所 接种单位:预防接种门诊 血站 卫生监督所 精神卫生防治机构 健康主题公园、健康社区、餐厅 建成区宣传栏 89

90 体会 质量——工作 量化评分:750/1100 水平能力:管理、服务 弹性——标准 不同专业 不同专家 过程——展示 前后对比 精华提炼

91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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