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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中国老年人(域内外)财产继承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 杜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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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题: 中国老年人(域内外)财产继承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 杜新丽

2 十个必备的继承法律知识

3 1、哪些财产可以继承 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 其他:有价证劵、债权

4 2、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指被继承人临终前以遗嘱方式转让其部分遗产的行为。

5 3、法定继承顺序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按继承人的人数,还是按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均等分割?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不以身份关系的远近确定,原则上均等分配。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均等。

6 4、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7 5、遗嘱继承——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亲笔书写);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 录音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 口头遗嘱(危机情形下、两个以上见证人)

8 6、立有数份遗嘱,并且形式多样,内容抵触,以哪个为准?
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

9 7、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得,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

10 8、放弃继承 放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中,对放弃反悔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遗产处理后反悔的,不予承认。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转继承

11 9、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继承人放弃或受遗赠人放弃;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继承人放弃或受遗赠人放弃;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12 10、房产继承两种方式(可选择) 无争议时的“房产继承公证程序”——有遗嘱,且所有继承人均认可遗嘱效力、均愿意按遗嘱进行遗产继承的;没有遗嘱,但所有继承人就遗产继承可以达成一致的。 有争议时的“房产继承诉讼程序”——有遗嘱,但任一继承人不认可遗嘱效力、不愿意按遗嘱进行遗产继承的;无遗嘱,且所有继承人就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的。

13 注意: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法院诉讼要有一位适格的被告。 例如,将妻子作为被告是否可以? 不适格!

14 凭着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者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继承人才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房屋过户手续。

15 继承案件中的十个常见问题

16 (一) 产权人生前已经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
陶某与陶齐氏夫妇育有一子两女,其二人有祖遗产房屋三间。陶某、陶齐氏生前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陶某、陶齐氏死亡前未留有遗嘱。 陶某、陶齐氏去世后,两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即祖遗产三间。

17 本案中,陶某、陶齐氏在生前已将自己的财产过户到儿子名下,应认定为已经在生前处理了自己的财产,根据物权变动理论,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也就是说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房屋已经不是被继承人的财产了。
所以,继承人不能以此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要求继承。

18 (二)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19 张某2004年老伴去世后与邓某结婚,之后立有遗嘱确认邓某系其唯一的财产继承人,继承自己名下的房屋和存款。
2006年张某去世,张某之子持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要求邓某搬离其与张某生前居住的房屋,邓某拒绝。 原来使张某在与邓某生活期间,不满邓某的性格和生活习惯,悄悄将房产办理了赠与手续,赠给了自己的儿子。 邓某持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20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如何处理。
张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通过遗嘱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 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消灭,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21 (三)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
胡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8个子女。胡某于2009年7月3日去世。王某于2013年10月10日去世。 2009年3月11日,王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参谋部某营房局签订《中灿苑北*号楼住房出售协议书》,购买1131号、1132号房屋,王某、胡某共支付购房款30万元。胡某未留有遗嘱。 2010年4月20日,王某书写《今后的安排》,将1131号、1132号房屋分给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结尾处写明以上是本人真实意愿,望遵照执行。” 王某去世后,8个子女因遗产处理问题发生纠纷。

22 1131号、1132号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王某只能处分一半。
遗嘱部分无效。

23 (四)“网络遗嘱”能否被认定为《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
赫某于2009年去世,留有一儿两女。 三人协商分割遗产达成一致意见,赫某留下的房屋归小女儿所有,小女儿分别给付兄、姐各20万元。后在履行协议之前,小女儿在赫某的电脑中发现了“身后事项安排”的文档,其中写明房屋留给小女儿。 后小女儿将此事告知兄、姐,其兄认可该份文档表示不再要求20万元,其姐不认可文档效力,认为不能确认此份文档确系赫某的真实意思。

24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赫某留下的“身后事项安排”能否认定为自书遗嘱。
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25 (五)遗嘱中的房屋在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
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的给继承人的房屋在继承人死亡前已被拆除,但是立遗嘱人并未修改遗嘱,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以遗嘱要求获得房屋补偿款,能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拆迁补偿款能否作为遗嘱中房屋的替代物被继承人继承。

26 虽在遗嘱中将房屋处分给他人,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视为在其立遗嘱后又以行为做出了与立遗嘱时想法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视为撤销。 对于遗嘱人而言,因房屋拆迁取得的补偿金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不能将其直接视为遗嘱中房屋的替代物。

27 她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时,被告知需要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跟大多数人不愿意打官司的想法一样,小丽选择了公证处。
(六)独生子女能全额继承父母房产吗?   小丽的父亲王某10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去世后,小丽想把父母生前买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以方便日后孩子上学。 她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时,被告知需要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跟大多数人不愿意打官司的想法一样,小丽选择了公证处。

28 公证员在跟小丽交谈中,了解到其父亲是先于小丽爷爷去世的,这就意味着小丽的叔叔伯伯姑姑们也有继承权,他们也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或者放弃继承声明。 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被拒。 房管局要求小丽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

29 跑到公证处后,工作人员则要求她把她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
小丽顿时傻了眼,咨询律师才发现,按照法律规定,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奶奶过世后,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继承,这导致了小丽无法全额继承父母的房产。

30 转继承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才发生转继承;父亲去世时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奶奶去世。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31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其子女应继承遗产之份额,由先于其死亡的子女之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一种法律制度。
大伯先于奶奶死亡,大伯的儿子之于奶奶是代位继承人。 大伯儿子之于小丽父亲是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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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按照法定继承关系,排在第一顺序继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这也意味着,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父辈无立遗嘱,祖辈也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房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 如果父辈的遗产没有分割,在此期间,祖辈去世,那么,根据转继承,作为祖辈的其他子女(小丽的叔伯姑姑)就可以继承祖辈从父辈处继承来的财产。

34 张三有一套房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张三早逝,而他的父母健在,那么属于张三的一半房产就由张三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均分,有几个人就均分几份。
假设张三的父母在张三去世后也去世了,那就产生了代位继承,“张三房产已被父母继承的份额就由张三的兄弟姐妹代位继承”。   同样,如果张三的妻子先于张三早逝,其岳父母健在,那属于张三妻子的一半房产,也会被岳父母参与均分。在岳父母去世后,他们继承张三妻子份额的房产也会被张三妻子的兄弟姐妹代位继承。

35   支招:提前立下遗嘱!   若想自己的财产在百年以后顺利被子女继承,最保险的方式就是立下公证遗嘱。“现在老年人的兄弟姐妹多,一旦发生代位继承,而且兄弟姐妹见钱眼开的话,自己想留给子女的财产份额分分钟会被瓜分掉一些”。   立了遗嘱发现子女不孝随时可更改遗嘱,按自己意愿分配财产。 当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将房产之类赠予子女,“并附加条件,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子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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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七)父母的房屋通过遗产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转移给子女,哪个更合算?
独生子刘先生父母去世,母亲留下遗嘱,把股票和房产留给他继承。不料在继承遗产时他遭遇难以想象的困难。股票交易所和银行、房管局无法确认刘先生的继承权,不予办理。   他只好到法院起诉自己的妻子,要求法院确认母亲的遗嘱合法有效,让其按遗嘱继承股票和房产。   法院认为刘的妻子并不是继承案件的适合被告。刘只好撤诉。

38 如果父母生前无遗嘱,则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可以继承;其中,继承人如继承遗产时已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其配偶也将获得夫妻共有权。
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处分房产,很难说哪个更合算,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的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 遗产继承是指在父母死后由子女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财产所有权。目前中国尚未出台遗产税政策,所以转移的成本相对低。   如果父母生前无遗嘱,则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可以继承;其中,继承人如继承遗产时已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其配偶也将获得夫妻共有权。 如父母通过遗嘱将房屋留给子女,遗嘱尚可以撤销和修改,即父母在生前对房屋有完全的控制能力和处分权:对于父母而言其保障最强,但对于受益人而言则存在变数。

39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
父母在生前将房屋无偿赠与子女,需要缴纳契税,目前是按照评估价的3%征收。 生前赠与,对子女而言可以立即得到财产权,但房屋可能被子女以变卖、抵押等方式处分,且如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话,父母的晚年生活可能无法保障。

40 买卖是父母在生前通过转让合同将房屋通过买卖的方式交易给子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缴纳契税、所得税、营业税等。
以买卖方式将房屋转移给子女的话,对于父母而言也存在失去对房屋控制以及养老无着的风险。 如果采取买卖方式进行转移,则还存在着交易所得款项的继承法律风险,即父母过世后其他子女可能会提出要求分割房屋转让款的主张。 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和风险,无法简单判断合算与否,只能视不同的家庭实际情况而定。

41 (八)继承权的放弃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42 1、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因为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仅享有客观权利,而客观权利仅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
2、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做出。因为遗产分割之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时,继承人即使放弃所得遗产,放弃的也已经不是继承权,而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43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
但是,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

44 4、继承权的放弃是否可以附保留条件,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点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1)继承人可否部分放弃继承权?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

45 (2)继承人可否将其所放弃继承的遗产让给他人?
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放弃继承就是不接受继承。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也就是不参加继承法律关系,不能取得遗产,当然也就不能将其所得的遗产让给他人。 至于继承人表示自己不接受遗产,而将遗产让给他人,这并不是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而是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对其参与继承后所得遗产的处分,而不是对继承权的处分。

46 (九)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分割制: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同一制:不动产/动产继承均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47 涉外继承: 在哪个国家法院起诉?凡是有联系的国家,其法院均有管辖权。 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48 l、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
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49  2、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适用我国法律,被继承人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我国的法律。
  3、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就适用我国的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就适用我国法律。

50  4、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不动产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
 5、我国与外国订有有关继承问题条约、协定时,处理继承问题则按协定、条约的规定办理。

51 中国人小林与日本人小山村1982年结婚,在日本从事房产生意,1998年到深圳发展并设立公司。2001年该夫妻又到英国从事服装贸易,并定居英国,有住所。
2004年小林回国探亲遭遇车祸身亡,小山村准备继承遗产。 已知死者财产:日本房产可值200万美元,深圳存款500万美元,英国不动产值100万美元,动产20万美元。 小林父母仍健在。

52 中国法规定,妻子与父母为同一顺序继承人; 日本法规定,妻子为没有其他顺序继承人时的继承人。 法律问题:原告在何国起诉可获得较多遗产?
英国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中国与英国相同; 日本冲突规则:继承适用死者的本国法。 英国法规定,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国法规定,妻子与父母为同一顺序继承人; 日本法规定,妻子为没有其他顺序继承人时的继承人。 法律问题:原告在何国起诉可获得较多遗产? 据此 在中国或英国起诉对原告有利

53 妻子作为原告,到中国法院或英国法院起诉:
适用中国和英国的冲突规范:(1)不动产适用日本法和英国法,即日本的房产妻子没有;英国的房产妻子继承,即在英国价值100万的不动产。 动产适用住所地英国法,520万由妻子继承 共计620万 妻子作为原告到日本法院起诉: 适用日本冲突规范:适用本国法即中国法:820万的一半归妻子;另一半由妻子与小林父母均分=410万+136.7=546.7

54 一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国内办理有关涉外继承手续使用,也发往部分国家使用。
(十)涉外继承公证 在我国办理涉外公证:适用于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 涉外继承的公证书可分为两类: 一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国内办理有关涉外继承手续使用,也发往部分国家使用。 二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主要是发往域外,供当事人办理继承手续使用。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无遗嘱公证书等。

55 特点: 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 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 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 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外国驻中国领事)手续。

56 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 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居住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 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57 2、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3)遗产状况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58 3、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 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被继承人的情况 (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等 (3)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59 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
没有遗嘱的,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

60 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才能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
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 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61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

62 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投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 各类公证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

63 华侨或外籍华人(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子女)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如下手续: (1)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与他(她)在中国遗留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该公证书还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 如果华侨或外籍华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书,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4 (2)申请人持上述经过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书、遗嘱等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证明书。 如果申请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办理继承事宜,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代理人代办房产继承事宜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书也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65 (3)华侨、外籍华人因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发生纠纷时,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华侨或外籍华人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适用房地产所在地的法律,即适用中国法律。

66 衷心祝愿老师们 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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