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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老師:郭俊麟 財法碩班一甲 NA2X0017 王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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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導老師:郭俊麟 財法碩班一甲 NA2X0017 王筱雯
行政法之聽證程序 指導老師:郭俊麟 財法碩班一甲 NA2X0017 王筱雯

2 國光石化案背景、大綱 Timeline 2006年 蘇貞昌行政院長宣布啟動「大投資、大溫暖」國光石化開發案為該計畫重大開發案之一 (投資金額6325億)(工業區中含煉油廠、烯烴廠、芳香烴廠及中下游工廠)。 2007年 蔡英文行政院副院長要求環保署宜在兼顧環保、產業發展兼籌並顧的原則下,研議簡化 環評流程並使之透明化。 2007~2008年間 因該案在雲林建廠之環評、購地遇到阻礙,加上彰化縣政府的積極爭取,國光 石化投資案由雲林縣改至彰化縣。 2008/4/14 經建會同意,將彰化大城工業區列為國家重大計劃,藉以避免受禁止開發海埔新生 地的保育禁令限制,以利此案能填海造陸興建國光石化園區。 2008/5/14 民進黨政府因政權即將輪替,行政院以「內閣即將改組,列為重大計畫茲事體大」 為由指示經濟部,把此一提案留待新政府決定。 2008/6/24 政權確定輪替,國光石化董事會決議將計畫從雲林移至彰化,且強勢要求政府保證 2015年能如期投產,否則股東將會撤資。 2008/12/1 報紙刊載,為發展經濟行政院將以專案將國光石化開發案核定列為國家重大投資計 畫。 2011/4/3 馬英九總統與蘇貞昌和蔡英文參加反國光石化餐會,馬英九因為不願簽署承諾書,發 言被主持人以及台下群眾打斷,蘇貞昌及蔡英文則是當場簽署反國光石化的承諾書。 2011/4/22 馬英九總統親自宣布不支持國光石化案在彰化縣繼續進行。雲林縣、高雄市憂心國 光石化移往轄內,也在隨後立即表態不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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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光石化爭議 三大謬誤 殘害國土 高耗水工業,卻頻往缺水區、地層下陷區集中。 中部最後淨土、全國最大濕地,卻要讓位給高污染的 國光石化。
國光石化爭議 三大謬誤 殘害國土 高耗水工業,卻頻往缺水區、地層下陷區集中。 中部最後淨土、全國最大濕地,卻要讓位給高污染的 國光石化。 荒謬的產業、水資源和土地政策,以及短視的國土規 劃,不斷重創台灣。

5 國光石化爭議 進駐台灣後之影響 國光石化預定地-彰化芳苑、大城一帶有360年的養蚵歷史與文化,國光石化 雖號稱進駐後可創造兩萬個就業機會,但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的教授陳吉仲, 估算出國光石化運轉後,一年就要付出1000億以上的社會成本。 台灣有八成雞蛋、八成文蛤、四成的蔬菜和豬肉、三成稻米等等糧食,都產 自國光石化落腳附近的彰化、雲林,而近海養殖業更是當地人賴以為生的經 濟命脈。國光石化毒性落塵隨著空氣、水進入食物的生產鏈,日後不僅呼吸 的空氣有毒,連你我吃的食物都可能有毒! 六輕失事養殖業全死,國光石化空氣放毒嚴重,彰化又是農業大縣,將來國 光石化開始放毒,彰雲沿岸數十萬農漁民將失去生計!全國食物未來可能都 有毒!

6 國光石化爭議 進駐台灣後之影響 空氣 水與土地 國際級溼地 石化產業前車之鑑
國光石化爭議 進駐台灣後之影響 空氣 專家教授實驗結果,國光石化設廠營運後,空氣汙染可能飄出世紀劇毒-戴奧辛、硫化物 等化學毒素,每年將造成 人因心血管、肺癌死亡,以及呼吸道疾病的增加。而懸 浮微粒PM2.5污染物飄散全台,平均國人壽命會減少23天。六輕麥寮癌症街已證實短短一 百公尺內,八人罹癌!!這也表示住國光石化越近,越快往生! 水與土地 彰化大城、芳苑是全台地層下陷最嚴重的地區,且是水資源匱乏區,國光石化每天用水40 萬噸,位處濁水溪中下游的農民擔心將來會無水可用一意孤行在一個糧食生產、地層下陷 嚴重地帶,興建高汙染、高耗水的國光石化,根本完全與台灣永續環保趨勢背道而馳。 國際級溼地 濁水溪口的大城、芳苑溼地有長達六公里的潮間帶,泥灘地上孕育了數以億計的生命:招 潮蟹、彈塗魚…等。大城西港沙崙鷺鷥林成為近萬隻的白鷺鷥…等鳥類生物的棲身處,除 此之外彰化海濱更是國寶台灣白海豚的重要棲息地。國光石化預計在溼地上,填海造陸 4000公頃,並回填泥灘3000公頃,掩蓋地層下陷的事實,政府並以一平方公尺100元賤價賣 給國光石化作為開發用地。 石化產業前車之鑑 2010/7爆發台塑六輕的爆炸事件後,接續著,10/3南亞也發生火災造成當地下起黑雨。六輕台西當地 癌症街已有15人罹癌,台西地方的國小學童都要忍著難聞的臭味,戴口罩上課。我們永遠不會知道,這 些人的性命值多少GDP,只知道未來將會有更多的居民會因汙染而罹癌,一個人罹癌背後是痛苦的化療 、破碎的家庭,這健康的外部成本卻長期被忽視,令人相當不忍。

7 聽證會、公聽會的不同 聽證(Hearing:Anhorung)最早是1723年英國法院判劍橋大學未聽取當事人辯解而撤銷學位,演 變為英美自然正義主義的「兩造兼聽」理念。也就是說在爭訟時應給予利害相對人、學者專家充 分提供意見、辯論的機會。 我國在民國90年實施行政程序法,其目的在開宗名義第一條就有說明:「本法之制定,乃為使行 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以保障民眾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 民對行政之信賴」。於下列條文規範應或得舉行聽證:  第155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第164條,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 第107條,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因此,「聽證會」跟一般的說明會、公聽會、座談會不同。包括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計畫 等都可舉行聽證會。 而且聽證會與公聽會的效力不同,一般公聽會或座談會或陳述意見,例如環評審查時開放民眾登 記發言,但限制民眾發言時間,而且會中所言、提供證據是否做成記錄、官方是否參考,全憑官 方的意思。 但聽證依法必須完整紀錄,行政機關在做決策時必須斟酌聽證時各方提出的意見、證據,聽證紀 錄將拘束行政機關裁量。也就是說,聽證會中的討論,最後行政機關在裁決時,是否採納或不採 納這些意見,都必須是可受公評。

8 行政聽證發動的方式 行政機關必須舉行: 如行政計畫的裁決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 164條第2項規定「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public hearing)。此處 所謂行政計畫地方政府主導的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例如:苗 栗大埔案、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及中科高等研究園區揭示此類案 例,只是官員怕麻煩及怕禁不起嚴格辯論的檢驗,故意視若無 睹。 行政機關有權決定是否舉行: 包括行政機關擬訂定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與做行政處分(同法第107條)時,得 視需要,決定是否舉行聽證。 前者理論上應該是public hearing時,後者僅以hearing方式舉辦即 可。國光石化案之環評及開發許可及興建興辦許可皆屬第二項。

9 聽證前應舉行「預備聽證」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是為了釐清爭議,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就應有充分的事前準備,包括足夠的 時間通知各關係人、決定討論議題、且聽證會主持人的選定非常重要(法務部曾辦過聽證主持 人訓練班,應由受過訓練者擔任主持人,且可多人,絕非經濟部片面指定)。 聽證日期及場所的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規定應「預留相當期間」,使當事人有時間參與, 試想一個如此複雜的會議,牽涉的關係人這麼多,要找出一個共同時間開會談何容易,絕非像 經濟部片面依自己的方便選出一天,事前完成沒有跟關係人討論,一開始就已呈現「權力不對 等」的狀況。 為了讓正式聽證舉行時能聚焦討論,因此行政程序法第58條有「預備聽證」的設計,用意就是 在正式聽證前舉行一次會議,好討論「正式聽證會要討論什麼」,列出討論以及爭議的項目, 在正式聽證會才能有效律的討論,然而這次經濟部舉行的國光石化聽證會最大爭議就是沒有舉 行「預備聽證」,而且聽證會舉行的時間來得相當突然。 或許經濟部會辯解,行政程序法並未強制規定要舉行預備聽證,但舉行聽證會的目的是為了釐 清爭議,先舉行預備聽證,事先釐清爭點何需他人要求?而經濟部不但拒絕舉行預備聽證、經 別人抗議還不理踩,其手段及心態都相當可議。 雖然行政程序法第58條賦予行政機關舉辦預備聽證的裁量權,但此案規模龐大複雜,且已引起 中研院士和上千名學者的反對聲浪,若依照目前的聽證會形式,和過去本案經環評法要求舉辦 的公聽會無異,正反方各說各話,只會流於意識形態的相互叫囂,因此,若要落實行政聽證目 的,絕對有必要舉行一次「預備聽證」,讓雙方提出重要議題、聚焦爭點,交換論述資料,若 無共識也有必要舉行第二次預備聽證,再正式為聽證辯論。經濟部現在草草了事的態度,除了 虛耗行政成本之外,恐將引發更大的社會爭議與抨擊。

10 不情不願的國光石化聽證會 在2010/12月初聽說經濟部將於12/14日舉行聽證會,但截至12/10日為止,經濟部工業 局網站仍未見公告,民間團體也未收到開會通知,後來記者透過管道得知聽證會議程 後,發現仍是以便宜行事之「說明會」、「公聽會」進行,甚至限制民眾三分鐘發言 時間。經濟部扭曲聽證制度、藐視國會決議,更踐踏了行政程序法和人民對行政機關 之信賴。 行政聽證的目的,本是讓政府在決策「前」取得完整資訊,本案未來將做成的行政處 分包括環保署的環評審查結論、內政部的同意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與開發許可、以及經 濟部工業區的興建或興辦許可等,若在這些處分做成後才舉行聽證,根本沒有任何意 義!至於經濟部長期藉口推拖「本案是民間投資計畫」,更是睜眼說瞎話,因為行政 院早已核定國光石化為國家重大計畫,更別提國光石化工業港的開發單位白紙黑字就 是「經濟部工業局」。 其實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經常就貿易調查案件舉辦行政聽證,明明有豐富聽證專業 與經驗,面對「國光石化」案卻想敷衍了事,完全忽略事前廣納各方資訊與參與,才 是降低爭議與風險的最佳手段。此外聽證的主持人,雖依行政程序法第57條規定,由 行政機關首長擔任或指定,但本案行政機關『強勢通過』立場已飽受各界質疑,呼籲 應由受過法務部專業聽證訓練者,或由正反雙方各自推薦一位無利害關係的公正人士 共同擔任主持人。若執政者真有心聆聽、釐清本案攸關人民生存權、健康風險之爭議, 期許經濟部本其專業,召開一場有實效且高品質的行政聽證,除了預備聽證外,甚至 可廣邀內政部、環保署等機關聯席舉辦,才能真正落實行政程序法的原意,而不是製 造更多對立

11 國光石化聽證會流程設計獨斷 國光石化聽證會流程設計如下:主席報告、國光石化簡報、陳述意見、 國光石化說明。 此場聽證會從流程設計就可看出經濟部完全曲解聽證會的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62條明訂: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然而經 濟部卻只讓國光石化簡報、國光石化說明。完全沒有讓其他關係各方簡 報、說明的機會。 九月時經濟部在台中舉行的石化政策環評說明會,即被淨竹文教基金會 董事長當場質疑議程不公,如今聽證會又出現如此獨斷的設計,這不是 在對付民意是什麼? 真正的聽證會流程應該是:主持人說明案由、調查小組說明案件內容、 出席者陳述意見、相互詢答、主持及或相關機關發問、當事人得向主持 人或相關機關提問,主持人認為當事人意見已充分陳述才可以終結聽 證。

12 聽證會應充分辯論 不得限制發言時間 舉行聽證會的目的既然是為了釐清爭議,各相關人當然必須充分 說明、提出證據,整本行政程序法找不到任何限制民眾發言時間 的規定。然而經濟部發出的國光石化聽證會開會通知單竟然是 「意見陳述,登記發言,每人以3分鐘為限」。 行政程序法第61條、62條說的是: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主 持人還可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或要求提出證據。如果 一場聽證會無法釐清爭議,依第66條規定還可以再舉行。 真正的聽證會想像的畫面應該是,甲充分說明後,主持人可以針 對甲提出的說明問乙,乙的回答跟說明,主持人可回過頭來再問 乙,如此交相說明才能一點一點去釐清爭議。絕非如經濟部所言 關係人只是片面「意見陳述」,更不應限制民眾發言時間。

13 結論 聽證會應體現民意而不是對付民意 國光石化開發案已引起社會質疑,包括中研院院士、上千名 學者、醫界、社運及文化界連署反對,10多萬民眾願意出錢 購買濕地,拒絕國光石化開發。民間反對政府繼續以汙染環 境、外銷模式賺錢,多數錢還進了財團口袋,政府要想的是 繼續堅持蓋國光石化是否符合主流民意。 而如今好不容易能舉行聽證會釐清爭議,但我們看到經濟部 不論從準備時間、流程規畫來看,其「對付民意」的心態表 露無遺。

14 後續追蹤

15 謝謝指教 Q&A 參考資料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 黃異-行政法理論 月旦法學雜誌第85期-預定落腳彰化縣大城鄉的國光石化開發案
月旦法學雜誌第201期-國光石化停建,環評與公民參與的困境 台灣法學雜誌-201期-國光石化開發案 朱淑娟 記者blog 自由時報電子報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我們的島 苦勞網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立報 全國青年反國光石化聯盟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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