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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倫理與社會責任 導之以政,齊之以刑 授課老師:吳坤平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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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倫理〜內心節制 孔子說:「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人如果缺少倫理的節制,一心一意想賺錢,不論制度如何健全,懲罰如何嚴厲,都難免發生弊端,特別是面臨重大的利害選擇之際。內心的節制比外在的約束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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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倫理〜政府回應(PSR架構) PSR架構即壓力(pressure)、現況(state)、回應(response),在追求環境的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結構中,經濟與社會形成壓力,形成環境系統,也就是我們所面對的狀況,然後必須由制度做出回應。 制度的回應作用在經濟活動上,再次造成環境系統的變化,如此循環變化下去。我們可透過經濟社會活動、環境狀況及制度回應的評估指標,進行衡量而確知此循環變化是邁向永續發展之目標。 若建構正確又可行的評估指標,就可掌握變化趨勢,進一步透過永續發展的決策進行適度修正。 經濟、社會系統 評估指標 環境系統評估指標 經濟、社會活動 pressure 環境系統 state 制度 reponse 制度系統評估指標 永續決策 feedback PSR架構下永續指標與決策關係圖(葉俊榮,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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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守則與政府法規 企業的經營倫理有兩個控制機制:一是自我控制的內在機制,另一個是外在的限制。
在企業情境中,前者有倫理守則(codes of ethics)、決策過程的改變,以及公司的社會審計。至於,主要的外在限制是政府的法規。 制定倫理守則對企業倫理的訓練與成效有明顯的幫助。因為有倫理守則時,員工會比較有規則可循,多少有利於公司倫理行為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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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沙賓法案建制 美國自2001年12月安隆事件和2002年6月世界通訊事件發生後,陸續發生一連串大公司醜聞,引起全世界對美國會計制度與公司治理的關切。 參、眾兩院2002年7月26日分別以99對0與423對3票,通過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布希總統2002年7月30日簽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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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沙賓法案內容 沙賓法案主要內容: …………………..
由獨立董事組成之審計委員會負責簽證會計師之聘任與解雇,並有獨立經費供查核之用; 定期更換審核團隊之資深會計師,並禁止會計師對雇主提供非關審核之服務; 高層主管應簽署公司之會計報表,對之負責; 公司不得貸款予其主管人員; 經理人對公司財務報告應維持充分之內部控管結構與程序; 會計師應確認其雇主對上述控管之評估,如有重大缺失應予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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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董事會組織架構 股東大會 審計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長 薪酬委員會 所有權 公司治理層 提名委員會 集團總部/CEO 經營權
公司管理層 事業部 行政人事部 財務部 企業發展部 法律事務部 資訊技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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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賓法案面臨的問題(1/2) 規定嚴苛,實施以來,使公司之營運成本大量增加,尤其是維護財報控管所需之巨額費用;會計師事務所因而財源廣進。
對公司CEO而言,一般認為可能降低企業勇於承擔風險之熱忱,因而減少積極作為,對整個經濟的影響猶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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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賓法案面臨的問題(2/2) 沙賓法案實施後,企業是否從此「弊絕風清」,大家都正派經營,學者持保留看法。套據中國老話:「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嚴法未必止弊)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IT)梭羅(Lester Thurow)教授認為: 企業弊端是資本主義的常態而非異數。當繁榮結束、好景不再時,企業為達到財務目標,可能玩弄會計技巧,隱瞞真相,希望度過難關、等待復甦,而會計師受人聘雇,難免配合,終至釀成大禍。 那些為防範弊端再度發生所設計的新法規,猶如還在打上次戰爭的將軍,這些法規如早已存在,今天的弊端就不會出現,但並不能防止明天的弊案,因為明天的弊案會從新的漏洞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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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建制〜與企業有關重要法令(1/2) 責任(Responsibility)與義務(Liability)是緊密相連的,我們有履行責任的義務,也有履行義務的責任。 一般而言,人們應該承擔自己行為相應的責任,企業也是一樣,當企業排放廢氣、污染環境,就要擔負起污染環境的責任,因此責任也被稱為「因果責任」(Causal Responsibility),因為事件起始是源自於本身的作為,因此自然要負擔相應的責任,這也是法律責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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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建制〜與企業有關重要法令(1/2) 在台灣,法律以刑法與民法最為主要,其中民法定義個人與組織的權利與義務,主要是告訴乃論;刑法則禁止如詐欺、盜竊或違背安全交易等特定行為,一旦違法便須處以罰鍰或坐牢。 與企業有關法令,主要有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勞動相關法令等,當有衝突與商業倫理方面激烈爭端時,可以採取訴訟,這些法律為企業提供解決倫理與法律議題的一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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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建制〜公平交易法 1970年代以來,台灣經濟急速發展,社會結構亦面臨快速轉變,致使原有的經濟制度與規範,逐漸無法因應當時經濟、社會環境需要,因此為了配合經濟自由化、國際化以及制度化的政策,建立一個足為企業自由競爭的環境,以及制定一套公平合理的競爭規則,公平交易法於是產生。 公平交易法主要用以規範反托拉斯行為和不公平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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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建制〜公平交易法 獨占行為 規範 結合行為 反托拉斯行為 聯合行為 公 平 交 維持轉售價格行為 易 法 妨礙公平競爭行為
仿冒他人商品或服務表徵行為 規範 不公平競爭行為 虛偽不實廣告行為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 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 其他足以以影響交易伺秩序之欺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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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建制〜消費者保護法 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
1994年政府訂立消費者保護法,目的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明確企業對消費者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 提供安全的產品,保證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的相關權益。 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提供正確的產品資訊,如廣告的真實性與產品內容的正確標示等。 保證產品品質與安全衛生,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對於產品的使用知識提供必要的指導。 維持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保障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遵守其他有關買賣雙方協議的約定,以及國家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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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建制〜環境保護法規 企業對環境的責任在法律層面上,主要是以「不危害」為最基本的要求。
行政院環保署主要負責環境保護的法令規範,由於環境保護涉及的範圍廣泛,相關法規很多。 例如: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環境基本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環境用藥管理法、公害糾紛處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海洋污染防制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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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建制〜勞動相關法令與其他相關法令
從公平角度而言,勞資關係是平等的,為了創造雙贏的勞資關係,確保勞工權益,政府制定主要是以勞動相關法規做為規範,包括勞動基準法、工會法、工廠法等。 對於不同產業也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例如:在食品、醫療、化妝品、美容或醫藥等產業,有相關的法令法規,也是企業必須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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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法規的優缺點(1/3) 政府藉著立法與管制以幫助企業營運,而政府通常在兩方面幫助企業: 政府強制與支持使企業能營運的最低社會道德。
政府會適時解釋與強制企業活動的規則。 法規的優點 確保競爭的規則,保護企業與公眾不受反競爭作法之不利影響。例如,保護自然獨占及管制不公平的作風,如詐欺、不實,特別是不實廣告。政府司法部門或行政部門,將扮演仲裁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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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法規的優缺點(2/3) 法規的優點 法規的缺點
若有對社會有益的行動,但因競爭關係而使該類廠商落入「囚犯兩難」(Prisoner‘s Dilemma )情況時,如願意裝置減少空氣污染設備,這時政府設定產業污染標準,來幫助這些善意的企業成為好公民。 使不關心或惡意的公司,符合最低的企業倫理或責任的要求,如要求廠商不准任意丟棄化學物品。 法規的缺點 政府的規定往往會減少公司主管的權力與地位。 擔心政府會干預效率與工作動機,因而減少企業經營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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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法規的優缺點(3/3) 法規的缺點 上述論點,相當反應出一般大眾對政府法規的態度,但亦可發現有些反對意見太過以偏概全或自私。
認為政府不瞭解企業,所以其規定可能會不合理與不可行。 認為政府無權管理到企業的倫理道德等事情。 認為政府在多元化的社會中,權力已經太大,因而不適合再這樣增加政府的權力。 認為政府的規定破壞雇主與股東的合法自由權道德權。 上述論點,相當反應出一般大眾對政府法規的態度,但亦可發現有些反對意見太過以偏概全或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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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孫 震著,企業倫理與企業社會責任。台北:天下遠見出版公司。
1.孫 震著,企業倫理與企業社會責任。台北:天下遠見出版公司。 2.李克特、馬家敏編,羅耀宗(2004)等譯。企業全面品德管理-看見亞洲新利基。天下遠見出版公司。 3.楊政學(2008)。企業倫理-倫理教育與社會責任(二版)。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4.于卓民審訂、廖勇凱(2008)編著。企業倫理學:理論與應用。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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