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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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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 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第二节 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与金融 市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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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与发展历程 (一)金融监管
狭义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 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 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 广义金融监管除狭义金融监管含义外, 还包括对金融机制的内部控制和稽核、 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及社会中介组织的 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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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与发展历程 (二)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 1.社会利益论 2.社会选择理论 3.金融风险理论 4.保护债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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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与发展历程 (三)中央银行监管的发展历程 1.中央银行产生初期的金融监管
主要是银行的登记注册和控制银行券的发行 2.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年经济危机使各国加强了中央银行对金融的监管 严格控制银行开业的审批权 限制存贷款水平 规定银行贷款额度 规定银行经营的范围和业务种类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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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与发展历程 (三)中央银行监管的发展历程 3.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标准初步形成
20世纪70-80年代的金融创新与金融不稳定性增强,十国集 团中央银行成立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银行监管规 则。1983年《巴塞尔协议》、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 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2003年《新巴塞尔 协议》 4.金融监管的新发展 健全金融监管法规 加强金融监管之间的国际协作 注重对国际金融创新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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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体制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维护信用体系和支付体系的稳定 3.保持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4.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 5.保证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二)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系和基本制度的总称,实质上是 由谁来监管、由谁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 主要的金融监管模式有两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和混 业经营、集中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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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三、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一)金融监管的目标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对金融业的 监管维持一个稳定、健全、高效的金融制度。分 为四个层次: 保证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保证金融体 系的安全; 保护信息较少方的利益 ; 创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金融业在公平竞争的基 础上提高经营效率; 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 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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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三、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二)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 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每 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 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 2.依法监管原则 金融机构必须接受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和管理, 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督和管理应该依法进行。并且 金融监管必须保持监管的一贯性、权威性、强制 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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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三、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二)金融监管的原则 3.“内控”与“外控”相结合的原则
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并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 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董事和 高级管理层、经营计划和内部控制,以及包括对资本金在 内的预计财务状况等,当报批的是外国银行时,首先应获 得其母国的监管当局批准。 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一家银行的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 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授权方可进 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受到控制;会计及其他记录 能够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够发现 和评估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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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三、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二)金融监管的原则 4.稳健运行与风险防范原则
银行监管者必须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 审慎要求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纠正措施。 5.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 母国监管的责任:母国的银行监管者必须实施全球性并表监 管,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 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特别是其在外国的银行、附 属机构和合资机构的各项业务。 东道国的责任: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外国银行应按东道国国 内机构所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而且从并表监 管的目的出发必须有权分享其母国监管当局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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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四、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与方法 (一)金融监管的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资本充足标准 股份公司制要求
资本充足标准 股份公司制要求 管理层的要求 经济要求 其他标准 2.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资本充足率监管 业务范围监管 流动性监管 准备金管理 贷款风险控制 外汇风险管理 存款保险管理 3.市场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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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四、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与方法 (二)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与方法 1.依法实施金融监管
2.运用金融稽核手段实施金融监管 事先检查筛选方法 银行定期报告分析方法 现场检查分析方法 自我监督管理方法 内部、外部稽核相结合的方法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方法 最后援助和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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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四、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与方法 最后援助和制裁手段 最后援助的措施包括: 直接贷款 组织大银行救助小银行
由存款保险机构出面提供资金 购买有问题银行的资产和由政府担保发放贷款 由政府出面援助包括向发生安全问题的银行大量存款、银行 收归政府经营、全部债务由政府清偿,股东由政府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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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四、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与方法 最后援助和制裁手段 最后援助的制裁手段 给予金融机构经济上的处罚
停止对其贷款和贴现 建议撤销金融机构中的某些高级管理 人员 撤销该行在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权,降低其社会信誉 对金融机构提出诉讼 ,交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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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与市场的监管 一、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一)设立与开业和监管 1.审批应考虑的因素 资本金
美国规定注册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在扣除筹建费用之后需要 达到100万美元 英国授权银行的最低资本金为500万英镑 德国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的最低资本金为600万德国马克 日本商业银行的最低开业资本金为10亿日元 我国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 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 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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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与市场的监管 一、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一)审批应考虑的因素 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指南(2002)对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以下基本要求: 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熟悉并严格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学历与经历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称的专业知识、组织管理能力和业 务能力 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银行业竞争状况和社会经济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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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与市场的监管 一、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一)设立与开业的监管 2.设立与开业的程序 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中国人民银行领 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外汇业务)并批准文件 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 在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天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 自动失效 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3.经营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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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与市场的监管 一、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二)日常经营活动监管的内容 1.日常经营活动监管的内容 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 存贷比、流动性比率、中长期贷款比例、拆 借资金比率 呆账准备金 贷款集中度 外汇风险 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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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与市场的监管 一、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一)日常经营活动监管的内容 2.现场稽核 通过检查人员亲临现场,检查银行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 性和可靠性,评估银行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质量、检查 银行遵守法律的情况、考察银行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3.非现场稽核 非现场稽核是指通过对银行财务报表、报告和其他相关 资料的分析,检查银行执行审慎监管政策的情况,评 估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发现银行的潜在问题并督促 解决,确定需优先考虑进行现场稽核与检查的银行、 了解整个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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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与市场的监管 一、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三)对问题银行的处理和存款保险制度 1.对问题银行的处理 贷款挽救 担保 并购 援助性兼并和非援助性兼并 设立过渡银行 2.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成立的宗旨:重振公众对银行体 系的信心、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监督并促使银行在保 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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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与市场的监管 二、中央银行对货币市场的监管 (一)对票据市场的监管 (二)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 (三)对国债市场的监管 (四)对大额可转让存款单市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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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与市场的监管 三、中央银行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实质管理原则 (二)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 注册制与核准制 (三)证券流通市场的监管 1.对证券交易所和券商的监管 2.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管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行为和市场欺诈行为 3.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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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与市场的监管 四、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监管 (一)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监管 1.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监管 重度外汇市场监管 中度外汇市场监管 对资本项目实行比较严格的限制对于非居民经常项目的 收付和其他项目不进行限制 轻度外汇市场监管 原则上对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的收付等涉及外汇收去的 主要项目不进行限制和监管 2.中央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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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与市场的监管 四、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监管 (二)中央银行对外汇的监管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为保持国际收支和汇率的稳定, 指定和授权中央银行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外 汇的收支、结算、使用、买卖及汇率进行管理。要分 为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两种形式。 直接管理是指由政府授权外汇管理机构通过行政命令的 手段,对外汇的收、支、汇、兑等一切活动实行强制 性的管理与限制 间接管理是指由政府授权的外汇管理机构通过经济手段、 道义劝告等措施,干预外汇市场,调节外汇供求,达 到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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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与市场的监管 四、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监管 (三)中央银行对外债的监管 外债是指直接从国外筹措并需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 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的范围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国际金融 租赁等。 1.外债的总量监控 确定一国的中长期和年度的合理负债水 平 2.对外债的期限结构进行监管 3.对外债的种类结构的监管 4.外债风险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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