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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教 育 经 费 统 计 报 表 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2012年12月 主讲人:陈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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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范围--1 1、凡列入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单位(部门)。
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独立师资并按学校体制管理的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党委举办的党校,各级政府举办的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不含行业、部门办的党校和行政学院);财政部举办的国家会计学院。 除上述以外的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机构(以下简称“列支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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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范围--2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幼儿园和经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小学等。 3、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按新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技工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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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范围--3 4、科研机构用于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培养的财政拨款。
5、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6类07款03项“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 的财政拨款。 6、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以外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承办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继续教育培训任务所取得的财政拨款。 说明:1、本套报表中央所属教育行政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统计的原则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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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范围--4 说明:2 、教育行政单位:指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第1款“教育管理事务”中列支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除第205类第1款“教育管理事务”外,教育行政单位用于补助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事业费收支,按照经费使用的具体“学校类别”分别填报。 在教育、财政部门核对公共财政预算“205教育支出”决算数时,财政部门从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直接列支,用于非各级各类学校的其他机构而产生的差异数,须按照经费使用的具体用途分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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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表 (一)教财基1表――《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1表的填报范围: 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等学校附属独立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填报教财基2表,不填报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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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1表 教财基1-1表: 1.年初在职教职工: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含临时工和编制外聘任人员)。各类学校的教职工数的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下同。 “其中,专任教师”填报年初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2.年末在职教职工: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正式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含临时工和编制外聘任人员)。 “其中,专任教师”填报年末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3.年末离退休人员: 填报学校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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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1表 4.学生数: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科生、普通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等。 学生数 = 博士生×3 + 硕士生×2 + 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 函授夜大生÷3 + 来华留学生×2.5 + 中专生÷1.5。 (1)年初学生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册学生数。 (2)年末学生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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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1表 5.年末校舍面积: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B、C、D三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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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1表 6.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和建筑物价值。 (2)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专用设备价值。 7.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完成并投入使用且已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建、改扩建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8.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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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1表 9.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电子出版物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10.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图书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电子出版物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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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1表 补充资料: 11.机构数: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填列机构个数“1”,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都不计算校数,机构数填“0”。 12.学校另有年末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填报统计年度末在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外、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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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99款“其他教育支出”中的51项“教育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 2.科研拨款: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6类“科学技术”科目的科学研究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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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 3.其他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除《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206类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如第210类中的“医疗保障”经费、第221类中的“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第218类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中的相关经费等 。 注意:高校的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应计入“事业收入”指标中,凡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统计填报时必须予以剔除 。 4.教育费附加: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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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 5.地方教育附加: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定比例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等。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拨款数。 6.地方基金:填报地方各级政府除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安排用于教育的其他财政性经费拨款。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等安排用于教育的拨款。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基金拨款数。 7.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或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教学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其中:学费”填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或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学费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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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 8.经营收入:填报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9.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 10.上级补助收入:填报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11.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联合办学(班)收入等。 “其中: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 “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学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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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 12.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3.“附:本年实际收取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其中:普通本专科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普通本专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14.“附:经营支出”填报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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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 15.补充资料 (1)“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2)“事业收入中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①、公办科研机构②取得的用于科研的财政拨款”:填报高等学校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公办科研机构取得的,未列入“科研拨款”的所有用于科学研究并源自财政拨款的经费。 “其中,中央”:填报高等学校从中央政府部门、中央属公办科研机构取得的,未列入“科研拨款”的所有用于科学研究并源自财政拨款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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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 注意:从牵头承担科研任务学校转拨的经费,由牵头承担科研任务的学校负责填报,其他学校不再填报“科研拨款”或该指标。如:由清华大学牵头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属于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清华大学又委托其他高校承担部分研究内容,该项目财政拨款资金应全部由清华大学填报,被委托高校不再填报“科研拨款”或该指标。 注: ①“其他政府部门”:指学校主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如:北京大学主管部门为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为其他政府部门;外交学院主管部门为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为其他政府部门。 ②“公办科研机构”:指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办非教育事业单位。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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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 (3)“其他收入中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的财政拨款”:填报高等学校因承担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任务,而收到的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数额。 “其中,中央”:填报高等学校从中央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的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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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 (4)“其他收入中联合办学(班)收入”:填报学校与其它学校或单位联合办学(班)取得的收入。(开具收费票据的学校列事业收入,分成学校列其他收入。) 说明: 1.本表中的“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拨款”、“其他拨款”、“教育费附加”和“基本建设拨款”,除填合计数外,还需按经费来源分中央、地方填列。 2.使用“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基金”和“基本建设拨款”购置校舍建设土地的资金应纳入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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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3表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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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3表 1.工资福利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填列。反映学校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1款“基本工资”填列。反映学校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 (2)津贴补贴: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2款“津贴补贴”填列。反映经国家批准的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如: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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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3表 (3)奖金及绩效工资: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7款“绩效工资”填列。反映学校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4)社会保障缴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4款“社会保障缴费”填列。反映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6款“伙食补助费”、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之和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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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3表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填列,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1款“离休费”加第02款“退休费”填列。“离休费”反映学校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退休费”反映学校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2)医疗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7款“医疗费”填列。反映学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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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3表 (3)助学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8款“助学金”填列。反映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4)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3款“退职(役)费”、第04款“抚恤金”、第05款“生活补助”、第06款“救济费”、第09款“奖励金”、第11款“住房公积金”、第12款“提租补贴”、第13款“购房补贴”以及第99款“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之和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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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3表 3.商品和服务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填列。反映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1款“办公费”填列。反映学校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水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5款“水费”填列。反映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电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6款“电费”填列。反映学校的电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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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3表 (4)邮电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7款“邮电费”填列。反映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取暖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8款“取暖费”填列。反映学校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学校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6)差旅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1款“差旅费”填列。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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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3表 (7)维修(护)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3款“维修(护)费”填列。反映学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8)培训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6款“培训费”填列。反映学校各类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9)专用材料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8款“专用材料费”填列。反映学校购买日常专业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器材,实验室药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支出。 (10)劳务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6款“劳务费”填列。反映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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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3表 (11)福利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9款“福利费”填列。反映学校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2)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2款“印刷费”、第03款“咨询费”、第04款“手续费”、第09款“物业管理费”、第12款“因公出国(境)费用”、第14款“租赁费”、第15款“会议费”、第17款“公务接待费”、第25款“专用燃料费”、第27款“委托业务费”、第28款“工会经费”、第31款“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第39款“其他交通费用”、第99款“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之和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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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3表 4.其他资本性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2款“办公设备购置”填列。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3款“专用设备购置”填列。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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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3表 (3)交通工具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13款“公务用车购置”、第19款“其他交通工具购置”之和填列。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如小汽车、摩托车等)的支出(含车辆购置附加税)。 (4)信息网络购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7款“信息网络购建”填列。反映学校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反映。 (5)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9款“土地补偿”、第10款“安置补助”、第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12款“拆迁补偿”、第99款“其他资本性支出”之和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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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3表 (6)房屋建筑物购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1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填列。反映学校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7)大型修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6款“大型修缮”填列。反映学校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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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3表 5.基本建设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和学校财务报表中“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填列。反映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与之配套完成上述项目的非财政预算内资金支出。列财政205类的配套资金不应在此填列。 本表的每个支出项目除填“合计数”外,还须填列:“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的支出数。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支出可按实际支出、预算安排或采用统计方法填报。考虑到上年结转及本年末结余的因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可以不等于收入表中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但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数必须等于基本建设拨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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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3表 “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指标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只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费附加支出”、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11款“地方教育基金支出”及其他类科目中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安排用于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拨款)支出数;“基本建设支出”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支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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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4表 填报范围为截至统计年度末,高等学校为完成教育教学目标,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向教师及其他个人借款,或由施工单位垫资等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学校基本建设、大型修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直接相关的债务。在合同约定付款期内(如保质期内或验收期内)未支付的工程或设备购置款、修建教职工住宅、欠发教师及其他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未报销取暖费、水电费、差旅费、招待费等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在填报范围。 本表分债务资金来源和债务资金用途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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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4表 1、国外金融机构贷款(不含世行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国外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不包括世界银行贷款。
2、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国内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 3、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因基本建设及维修形成的欠施工方工程款累计余额。 4、借(欠)个人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公民个人借(欠)款累计余额。 5、借(欠)其他单位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其他单位和组织借(欠)款累计余额。 6、其他: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所有债务总额中不属于上述几类欠款的债务累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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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4表 7、房屋建筑物购建和大型修缮: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和大型修缮的支出累计余额。 8、土地征用费: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用于土地征用以及征用过程中的各种补偿的支出累计余额。 9、设备购置: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用于购置实验、实习、实训、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各种专用设备的支出余额。 10、其他支出: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中用于除“房屋建筑物购建和大型修缮”、“土地征用费”和“设备购置”以外的支出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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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4表 本表总计行: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各种债务的累计余额,依据学校财务决算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填报。包括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欠施工单位、向其他单位及个人借款等。(不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及不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由政府统借统还贷款) 本表“其中:本年新增债务余额”行: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本年度内各种债务的净增余额。无净增债务的填“0”。 补充资料: 本年还本付息:包括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金额。 归还本金: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偿还的各种债务本金。应剔除重复计算因素,如:学校为解决贷款还款期限而在各金融机构间进行的资金拆借。 支付利息:统计年度内学校用于各类债务的利息支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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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2表 教财基2表的填报范围:除高等教育学校外,其他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所有学校或单位填报。包括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 上述各级各类学校凡涉及多类学校合在一起的,如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九年制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收支可采取手工拆分和软件拆分两种方式填报;但凡涉及到幼儿园(学前班)的拆分只能采取手工拆分方式。 1、手工拆分:填报单位按实际情况拆分,分别填入相应学校类别的报表中,其机构数按就高不就低只填报一个。 2、软件拆分:由统计软件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自动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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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2-1表 1.在职教职工。填报编制在学校或单位,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各类学校或单位的教职工数的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下同。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代课人员。填报学校因教师缺编,长期聘请的顶编教师或教师因产、病假等,聘请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在册执教一年以上或预期一年以上的顶编教师。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代课及长期聘用人员。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代课及长期聘用人员。 3.年末离退休人员:填报学校或单位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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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2-1表 4.学生数。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不含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园的幼儿数,中等职业学校填报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册人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册人数。 说明: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应包括独立设置教师进修学校的学生数。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43
二、主要指标解释—基2-1表 补充资料: 5.机构数: 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单位的机构个数 (其中,学校数原则上按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填报)。 说明: ——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的中专校(部)应计算校数。正在建设但没有在校学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都不计算校数。 ——经教育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计算校数。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计算校数。附设的技工学校或附设班不计算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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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2-1表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十二年制学校、九年制学校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或初中附设的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中学班均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完全小学、中心校、村小学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教学点(巡回点、延伸点等)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幼儿园计算园数。小学附设的幼儿班、学前班不计园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智障辅读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计算校数。普通小学招收的智障儿童班不计校数。 注:其他指标同教财基1—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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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2-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99款“其他教育支出”中的51项“教育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 2.其他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除《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如第210类中的“医疗保障”经费、第221类中的“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第218类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中的相关经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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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2-2表 注意: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教育收费(包括保育教育费,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短训班培训费等)应计入“事业收入”指标中,凡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统计填报时必须予以剔除 。 3.教育费附加: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 4.地方教育附加: 指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定比例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等。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拨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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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2-2表 5.地方基金:填报地方各级政府除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安排用于教育的其他财政性经费拨款。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等安排用于教育的拨款。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基金拨款数。 “其中:土地出让收益”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政府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的教育资金拨款数。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 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所反映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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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2-2表 6.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或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或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
“其中:学杂费”填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或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学费数(含普通高中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择校费和幼儿园的保育费),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学校收取的课本费和其他代收费项目。 7.经营收入:填报学校或单位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学校或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 9.上级补助收入: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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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2-2表 10.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联合办学(班)收入等。
“其中: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 “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学校或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11.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2.“附:本年实际收取学杂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杂费(含普通高中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择校费和幼儿园的保育费)。 13.“附:经营支出”填报学校或单位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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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2-2表 补充资料: (1)“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2)“农村捐赠收入”填报农民个人或乡(镇)、村办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捐赠的经费。 (3)“其他收入中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①取得的用于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的财政拨款”:填报学校因承担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任务,而收到的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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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2-2表 注:①“其他政府部门”:指学校主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如:邯郸一中主管部门为邯郸市教育局,邯郸市科技局、农业局等部门为其他政府部门。 (4)“其他收入中联合办学(班)收入”:填报学校与其它学校或单位联合办学(班)取得的收入。(开具收费票据的学校列事业收入,分成学校列其他收入。) 说明:使用“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基金”和“基本建设拨款”购置校舍建设用地的资金应纳入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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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2-3表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助学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8款“助学金”填列。反映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助等。 注:其他指标同教财基1—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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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2-4表 注:同教财基1—4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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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3表 教财基3表填报范围: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地方)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成人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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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3表 ――企业办学/民办学校中,凡涉及多类学校合在一起的,如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九年制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收支可采取手工拆分和软件拆分两种方式填报;但凡涉及到幼儿园(学前班)的拆分只能采取手工拆分方式。 1、手工拆分:填报单位按实际情况拆分,分别填入相应学校类别的报表中,其机构数按就高不就低只填报一个。 2、软件拆分:由统计软件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自动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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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3-1表 1.在职教职工。编制在学校或学校正式聘用(半年或一学期及以上,不含临时兼课教师),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企业办各类学校的教职工数的划分还需以工资关系为准。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在职教职工。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在职教职工。 2.年末离退休人员:填报学校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 3.学生数。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中等职业学校填报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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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3-1表 说明: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册学生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册学生数。
——高等教育学校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数,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科生、普通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等。 高等教育学校学生数=博士生×3+硕士生×2+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3+来华留学生×2.5+中专生÷1.5。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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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3-1表 说明: ——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数计算校数。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的中专校(部)应计算校数。正在建设但没有在校学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均不计算校数。 ——经教育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计算校数。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计算校数。附设的技工学校或附设班不计算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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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3-1表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制学校、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或初中附设的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中学班均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完全小学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教学点(巡回点、延伸点等)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智障辅读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计算校数。普通小学招收的智障儿童班不计校数。 其他指标同教财基1—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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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3-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99款“其他教育支出”中的51项“教育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 2.其他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除《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如第210类中的“医疗保障”经费、第221类中的“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第218类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中的相关经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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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3-2表 3.教育费附加: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4.地方教育附加: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定比例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等。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拨款数。 5.地方基金:填报地方各级政府除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安排用于教育的其他财政性经费拨款。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等安排用于教育的拨款。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基金拨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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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3-2表 6. 企业拨款/举办单位、个人投入
“其中:土地出让收益”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政府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的教育资金拨款数。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 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所反映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的支出。 6. 企业拨款/举办单位、个人投入 (1)企业拨款: 填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业在企业营业外资金列支或企业自有资金列支,并实际拨付所属学校的办学经费。 (2)举办单位、个人投入: 填报办学的单位或公民个人投入给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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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3-2表 7.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费收入,包括教学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其中:学杂费”填报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缴纳的学杂费,不包括学校收取的课本费和其他代收费项目。 8.校办产业和经营收益用于教育的经费:填报学校举办的校办产业和各种经营取得的收益及投资收益中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部分。 9.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利息收入、联合办学(班)收入等; “其中: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学校的资助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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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3-2表 10.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1.“附:本年实际收取学杂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杂费。 “其中:普通本专科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高等教育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普通本专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65
二、主要指标解释—基3-2表 补充资料: (1)“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2)“事业收入中从政府部门、公办科研机构①取得的用于科研的财政拨款”:填报学校从政府部门、公办科研机构取得的,用于科学研究并源自财政拨款的经费。 注:①“公办科研机构”:指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办非教育事业单位。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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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3-2表 (3)“其他收入中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的财政拨款”:填报学校因承担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任务,而收到的财政拨款数额。 (4)“其他收入中联合办学(班)收入”:填报学校与其它学校或单位联合办学(班)取得的收入。(开具收费票据的学校列事业收入,分成学校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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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3-3表 同教财基1—3表。 二、主要指标解释—基3-4表 同教财基1—4表。
68
二、主要指标解释—基4表 教财基4表的填报范围:“地(市)、县(市) 基本情况表”,分别由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填报。地 (市、州、盟)除填报全地区(市、州、盟)基本情况外,同时还需填报其本级情况。 1.总人口数: 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填报。 2.国内生产总值: 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填报。 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按财政部门报告的数字填报。 4. 财政支出:按财政部门报告的数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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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4表 5.财政经常性收入:按财政部财预[2004]20号文件《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规定,由财政部门提供数字填报。 6.农民人均纯收入: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7.上级补助教育专款:指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安排下达的教育专款。地(市、州、盟)填报中央和省下达的各种教育专款。县(市、区、旗)填报中央、省、地(市、州、盟)下达的各种教育专款。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款、“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款、职业教育补助专款等。注意:不包含本级补助下级的各种教育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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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5表 教财基5表的填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情况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填报。各省份除填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情况外,同时还需填报其本级情况。 1.总人口数: 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填报。 2.国内生产总值: 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填报。 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按财政部门报告的数字填报。 4.财政经常性收入:按财政部财预[2004]20号文件《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规定,由财政部门提供数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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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5表 5. 财政支出:按财政部门报告的数字填报。 6.农民人均纯收入: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7.中央补助地方的教育专款:指教育部、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民委等中央部门安排下达给地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的专项拨款(包括事业费和基建投资),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款、“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专款、“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款、“边境学校建设”专款、“211”工程专款、职业教育补助专款、中央补助地方化解地方债务资金、中央补助地方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奖补资金等。 8.省本级补助地方教育专款:指省本级补助省以下地方的教育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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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5表 补充资料: (1)中央补助地方公办高校专款:指中央补助地方的教育专款中用于地方所属公办普通本专科学校的资金。
(2)用于地方高校化债资金:指中央补助地方专款中用于地方所属公办普通本专科学校偿还以前年度所欠债务余额的资金。 (3)用于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的奖补资金:指中央补助地方专款中用于提高地方所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进行奖补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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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补1表 科研机构研究生预算内教育经费
本表由相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科研机构在读学生数和高校同类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标准,按照属地原则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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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补2表 青少年科技活动财政拨款 本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填报,交同级教育部门汇总,列入同级预算内教育拨款中的“科研拨款”。
1.青少年科技活动财政拨款:填报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6类07款03项“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的财政拨款。 2.其中:拨付教育部门:填报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6类07款03项“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并拨付教育部门的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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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解释—基补3表 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培训财政拨款
本表数据由财政部提供。填报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以外的培训机构(简称“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承办的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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