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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讲解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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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养老保险政策讲解 2015年9月25日

2 基本知识 政策规定 主要内容 业务办理 热点问题 2

3 第一部分 基本知识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依法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以保障退休后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3

4 (二)养老保险的特征 ——强制性。 ——互济性。 ——普遍性。 4

5 除了具备社会保险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一致性。 (2)保障水平的适度性。 (3)享受期限的长期性。 (4)与家庭养老相联系。 5

6 (三)养老保险的功能 ——对社会,它具有稳定器、调节器、转换器的功能。 1、稳定器:突破家庭、行业、地域局限,有利于减少贫困,避免社会动荡。
2、调节器:养老保险抽肥补瘦,缩小贫富,平衡利益集体,缓解社会矛盾, 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3、转换器:改善消费预期,调节社会总需求,有助于支撑市场稳定。 ——对个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如下好处: 1、能够保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2、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3、基本养老金待遇稳步提高; 4、是一项社会福利。 6 6

7 (四)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的区别 1、保险性质不同。 2、保险对象不同。 3、实施依据和方式不同。 4、保障水平不同。
5、承担风险和经营管理的主体不同。 7

8 (五)社会保障制度介绍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以下制度: 1、社会救助。 2、社会保险。 3、社会福利。
4、社会优抚(抚恤、优待、优抚社会化服务)。 8

9 社会优抚包括: (1)抚恤。 这是政府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及病故人员家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方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 (2)优待。
是指从政治上和物质上给予优待对象良好的物质或资金待遇、优先照顾与专项服务。 (3)优抚社会化服务。 国家和社会筹资建造服务设施,如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等 。 9

10 社会保险包括: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生育保险 (5)失业保险 10

11 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回顾 对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评价(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一是构建起覆盖城乡的制度体系。
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保障制度。 第二阶段: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三阶段: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第四阶段:即为现在所处的深化改革的阶段。 二是越来越多的人享有基本保障。 三是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四是集中解决了一批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 五是资金实力明显增强。 六是管理服务不断加强。 11 11

12 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回顾 同时,养老保险仍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是公平性不足。 二是不适应流动性。
三是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负担较重。 四是基金保障能力不强。 五是多层次体系始终未成形。 12 12

13 第二部分 政策规定 ——重点介绍: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最基本的、常用的政策和规定。 13

14 本部分主要内容: (一)参保规定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三)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四)死亡待遇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六)企业年金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八)养老保险五个重要时间 14

15 (一)参保规定 (1)参保范围 (2)基金管理 (3)缴费基数和费率规定 (4)个帐规模规定 (5)缴费年限规定 15

16 1、覆盖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益性社团组织使用的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单位和人员,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中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事代理流动人员,按宜府办发[2007]80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6

17 2、基金管理: (1)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2)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3)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 (4)社会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7

18 3、关于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规定 缴费基数及档次: 单位缴费在60%至300%内确定。 费率: 单位缴费:单位20%、职工个人8%。
灵活就业人员在60%—300%九档中选择一个档次。 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均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费率: 单位缴费:单位20%、职工个人8%。 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20%,全部由个人承担。 18

19 4、关于个帐规模的规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帐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实施前,职工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部分(3%)来自企业缴费。实施后,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记人个人账户。 19

20 个帐规模规定: ——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挪用。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基金可以继承。 20

21 5、关于缴费年限的规定 ——职工退休时,中人、新人累计缴费年限都要满15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向后延长缴费年限,但不得超过5年;不愿延长的,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

22 22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分三种情形: 1、正常退休 2、病退 (因病或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或退职)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22

23 1、正常退休 退休条件: 一是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和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 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含视同缴费年限) 23

24 2、病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病退条件: 一是原为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 二是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是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四是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 24

25 下列几种情况不能办理病退: 一是根据鄂劳计函[2002]228号文件规定,凡没有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一直自谋职业,如从事个体经营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含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二类人员),退休时间严格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执行,不能办理病退或退职。 二是先天残疾和参加工作前因病残疾的人员安置就业的,不能进行伤残鉴定,不能办理病退或退职。 三是工伤致残的不能办理病退或退职。 25

26 说明: ——病情及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要求,但年龄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则办理退职手续。 ——年龄的认定以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人社局工伤科承担,病退审批由养老保险科负责。 26

27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国家规定: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毒有害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原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7

28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交通行业中长途客货运司机,驳船、拖轮船员连续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 二是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是原国家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不能相互比照。 三是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经历有原始记录。 四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8

29 (三)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老人老办法 中人逐步过渡 新人新办法
基本原则: 老人老办法 中人逐步过渡 新人新办法 1 2 3 29

30 养老金结构及支付 30 “中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政策性综合补贴和调节金五部分组成。
“老人”: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中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政策性综合补贴和调节金五部分组成。 “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支付办法及部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待遇。 30

31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以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31

32 2、过渡性养老金 32 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32

33 3、调节金 调节金标准为: 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 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33

34 4、个人账户养老金 34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表)
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34

35 (四)死亡待遇 35 在职参保人员、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5

36 具体规定: 36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所在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个月。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所在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0个月。 36

37 具体规定: 2、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所在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个月。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A、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0个月; B、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 37

38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38 1、允许补缴的范围和对象: 2、不予补缴人员: 3、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单位成立时间。
凡与参加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人员。 2、不予补缴人员: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2)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 (3)曾经受过除名、开除、自动离职处分的人员以前时间不予补缴。判刑、劳教人员服刑期间不予补缴。 3、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单位成立时间。 38

39 (六)企业年金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是第二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 39

40 1、什么是企业年金: 它是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40

41 2、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是具有相应地经济负担能力; 三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41

42 3、企业年金的作用: 42 一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金钥匙”; 二是企业留住技术人才的“金手铐”; 三是解决职工退休待遇差的有效办法;
四是企业合理避税的有效途径。 42

43 4、缴费标准: 43 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43

44 5、领取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是在退休前死亡; 三是出国定居。 企业年金可以分期领取,也可以一次性领取。 44

45 6、企业年金的办理: 一是要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要选好企业年金的受托人; 三是要确定企业年金的对象; 四是要筹划企业年金的费用。 45

46 7、企业年金的建立、缴费基数: 特别提示: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规定: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盈利并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集体协商机制健全”,可自愿(非强制)开展企业年金。 企业缴费比例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约为8.33%),企业和员工每年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约为16.7%),缴费基数可以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46

47 8、企业年金的现状: (1)“企业冷、机构热”。 (2)市人社局着力推动。(链接) (3)发展势头良好。(链接) 47

48 形成共识 ——“基本养老保基本,改善生活靠年金”。 48

49 (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A、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B、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C、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49

50 50 A、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1、转移范围。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0

51 A、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2、转移条件。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51

52 A、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资金计算: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52

53 A、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4、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原则: 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53

54 B、省内转移接续。 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社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待遇领取地的。 54

55 B、省内转移接续。 省内临时账户人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参保时,统一按临时缴费账户确
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确 定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 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到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 待遇领取地,或因都没有满10年时,以户籍所在地确定待遇领取地。 55

56 56 B、省内转移接续。 3、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人员,在未实际新的就业之前或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暂不办理转入手续,待参保人随用人单位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确定待遇领取地时,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省内转移手续。 56

57 57 C、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1、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应当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办理时点:
参保人员可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六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57

58 C、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2、省内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户籍所在地按县(市、区)行政区域确定。 58

59 C、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59

60 C、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4、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60

61 C、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选择延长缴费,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61

62 C、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6、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对于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62

63 C、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7、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作处理的人员
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基本工养老保险并延长缴费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63

64 (八)养老保险五个重要时间 64 1、我市建立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是:1983年11月。
2、我市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是:1987年1月1日(集体企业为1988年1月1日)。 3、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的时间是1996年1月1日。 4、第一次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时间是:1996年1月1日。 5、第二次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时间是:2006年1月1日。 64

65 (八)养老保险五个重要时间 说明三点: 一是各地、各行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不一。
二是一般来说,各地、各行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三是由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辞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其辞职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制度之后、辞职之前也视同) 65

66 第三部分 业务办理 66 (一)正常退休的办理 (二)因病提前退休的办理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
第三部分 业务办理 (一)正常退休的办理 (二)因病提前退休的办理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 (四)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核算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办理 (六)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办理 (七)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 (八)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的办理 66

67 67 (一)正常退休的办理 1、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档案托管机构)申报;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进行条件审批;
——市社保征稽局核定缴费基数和个人帐户储存额; ——市社保局计算并发放基本养老金。 (流程图)。 67

68 (一)正常退休的办理 2、应提供的资料: (1)《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一式4份; (2)职工档案资料(灵活就业人员不需提供);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个人账户年账单; (5)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68

69 (一)正常退休的办理 3、需要说明的事项: (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2)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在《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本人签字栏”内签名,确认本人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及岗位或工种等情况,断保时段可补缴养老保险本人自愿放弃的,也应一并注明。 69

70 (二)因病提前退休的办理 1、办理程序: ★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申报人填写《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退职)条
★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申报人填写《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退职)条 件审批表》并在“本人签字栏”内签名,确认本人出生时 间、参加工作时间及岗位或工种等情况; ★ 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档案托管机构)申报; ★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审核档案资料进行条件审批; ★ 市社保征稽局核定缴费基数和个人帐户储存额; ★ 市社保局计算并发放基本养老金。 70

71 (二)因病提前退休的办理 2、应提供的资料: (1)职工本人退休申请1份; (2)《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退职)条件审批表》
一式4份; (3)《职工非因公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 书》1份; (4)职工档案资料;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个人账户年账单; (7)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71

72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 1、办理程序:
▲申报人填写《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并在“本人签字栏”内签名,确认本人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岗位或工种及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情况;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审核档案资料; ▲初审合格人员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公示无异议和无群众举报的,经局纪检监察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在公示期满的次周办结。 72

73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 2、应提供的资料: (1)职工本人退休申请和单位公示报告1份;
(2)《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 一式4份; (3)职工档案资料;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个人账户年账单; (6)职工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2 73

74 (四)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核算
1、申请材料: (1)经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审批盖章的《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1份; (2)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 (3)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账》。 2、经办窗口: 人社服务大楼二楼西大厅市社保局38号窗口。 74

75 (四)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核算
3、基本养老金核算后需办理的事项: 到市社保局退管科(环城北路40号人社服务大楼二楼37号窗口)领取《温馨提示卡》。按照《温馨提示卡》上面的要求进行人脸数据采集并到相应的邮局或银行领取银行卡。市社保局每月10日以后将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银行卡上。 4、每月10日后受理业务(10日前系统未结转结算期)。 75

76 76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办理 1、办理程序:
(1)申请。补缴申请由参保单位提出,参保单位指本人曾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现仍保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原为国有、集体正式职工,现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由档案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补缴按要求提供资料后,由养老保险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76

77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办理 2、补缴标准: (1)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补缴的,缴费基数及比例按宜劳社发〔2003〕163号文执行。
(2)档案代理机构提出申请补缴的,缴费基数及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自行确定(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的按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20%确定。 77

78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办理 3、所需材料:
A、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应向养老保险行政管理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用人单位表》、《档案代理机构表》)。 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及其他原始凭证(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档案代理机构应提供原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档案原件办结后返还用人单位)。 78

79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办理 B、补缴时间早于1996年1月1日的,另需按不同情况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录用)审批(登记)表; (2)调入单位的工作调动介绍信; (3)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4)军转干部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学生分配等按国家规定分配、安置的有关原始材料。 79

80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办理 C、经国家司法机关判决、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裁定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决定,可按规定程序并经由养老保险行政机关复核后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 80

81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办理 4、费用征缴途径:
(1)由参保单位申请补缴的,补缴费用通过申请单位缴纳,个人应缴的费用由申请单位代扣代缴,应补缴费用与办理补缴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一起,实行地税征收。 (2)与原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档案代理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的,补缴费用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途径办理。 81

82 (六)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办理 1、办理时限:
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对企业年金方案有异议的,提出审查意见,出示《审查意见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 82

83 (六)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办理 2、应该提供的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一式两份);
(2)企业年金方案(一式六份); (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和职代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包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人数,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姓名、职务和协商过程,对重要倾斜对象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分配的详细说明(含个人帐户分配明细)等; (5)市征稽局基金科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6)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财务决算报表; (7)企业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3

84 84 (七)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 1、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84

85 (七)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 2、申请材料: 3、经办流程
(1)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本原件、身份证、社保证,在市社保征稽局25-28号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年账单(个账科开具)、身份证、社保证、户籍信息 。 3、经办流程 85

86 86 (八)死亡待遇的办理 按月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及发放。
(1)申报。遗属、所在用人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向市社保局申报死者情况。遗属向死者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申报填写《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审批表需一式两份。 附死者死亡证明、身份证、火化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社区(村)居委会核实审批表基本信息后盖章,并将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市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核对人员信息后,确定死者应享受的待遇金额。 (3)发放。市社保局基金财务科于次月10日前划拨资金委托银行、邮局支付至死者月基本养老金账户。 86

87 第四部分 热点问题 87 (一)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二)关于单位申报缴费基数问题 (三)关于延期办理退休手续问题
第四部分 热点问题 (一)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二)关于单位申报缴费基数问题 (三)关于延期办理退休手续问题 (四)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问题 (五)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问题 (六)关于聘用人员(临时用工)补保问题 (七)关于出生时间问题 (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 87

88 88 (一)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生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允许重复参保。 对已重复参保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转移接续到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上,对不同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帐户予以转移合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指数不变。 对同一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人人帐户,由参保人员选择其中一个予以保留,其它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本人,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2、不允许多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多重享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给一份养老金,对重复领取的养老金予以追回。 88

89 89 (二)关于单位申报缴费基数问题 ◆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缴费基数,并经参保人员签字认定。
◆如缴费基数与实际不符,单位或职工个人最迟在2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并按复查核定的基数补缴,同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在个人窗口参保缴费的人员,已按选择的缴费基数履行了缴费手续的,不能再进行补缴。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以补缴的方式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 89

90 (三)关于延期办理退休手续问题 要求: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应最迟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十日内携带参保人员原始档案等相关资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到龄即退)。 90

91 (三)关于延期办理退休手续问题 凡延期办理退休手续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延期退休的人员,应最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十日内将相关手续报送统筹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退休时间按批准的延期时限确定。 2、对因用人单位、档案托管机构或个人原因缓报、漏报的,其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及调整,均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延迟退休期间所缴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养老金不予补发。 由此对参保人员造成的损失,属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原因的,由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负责补偿。 91

92 92 (四)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问题 ◎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岗位为生产、操作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 其中:(1)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2)累计缴费满15年,其中用人单位缴满10年120个月的,其退休年龄可选择5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用人单位未缴满10年的或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在50——55周岁期间符合退休条件时申报退休)。 ◎原事业单位女职工,辞职或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鄂劳社发[2008]63号文件规定,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其中,原事业单位女干部,须与原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5年以上”。 92

93 (五)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问题 按现行政策规定,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为审批资料,按职工档案记载,审查职工从事的工种及年限。但部分参保人员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无明确记载或记载不全,要求以其提供的证明资料或证明人为依据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这些证明资料仅供审查时参考。 93

94 (六)关于聘用人员补保问题 1、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聘用人员现在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补缴,1996年以前聘用的,只能从1996年1月补起,以前的不补缴也不视同。 2、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补保,辞职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94

95 (七)关于出生时间问题 §职工出生时间实行职工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档案中填写有多个出生时间的,以招工表、入伍政审表等记载为准。 (劳社部发【1999】8号和鄂劳社发【2007】59号以及鄂人社发【2009】44号) 95

96 96 (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45条) 96

97 (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决定》涉及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有: 1、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 3、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4、坚持精算平衡原则。 5、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6、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 7、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8、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 9、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10、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平均年龄) 11、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 12、加强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 13、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97

98 (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养老保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挑战和压力是: 一是经济增速放缓,基金增收难度加大。
二是城镇化进程中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对城乡制度统筹衔 接形成巨大挑战。 三是初次分配尚未理顺,再分配调节难度加大。 四是人口老龄化加速,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面临重大挑战。 特别是在“生寡食众”、“未富先老”、待遇刚性增长的 情况下,对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构成巨大风险。 98

99 (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具体目标有5个: 一是以全民覆盖为首要任务,实现由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的发展。
二是整合分散的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定型。 三是稳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现“可靠”的保障。 四是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促进人员合理流动。 五是完善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风险的长效机制,实现基金长期平衡。 99

100 100 (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
元月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范围对象、制度框架、计发办法、待遇调整、基金管理、筹资渠道、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经办服务、社会化管理、组织领导等12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100

101 (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改革的范围。
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101

102 (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02

103 (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3、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改革前后待遇衔接的总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103

104 (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104

105 (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采取“逐步过渡”的政策。
主要是两条:一是他们在改革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105

106 (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106

107 (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4、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107

108 108 职业年金——集中管理 虚实账户: ①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②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包含财政补助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实行实账积累。
③实账积累所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④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108

109 109 职业年金——集中管理 ①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②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③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109

110 110 职业年金——集中管理 协议核发: 工作人员退休时可选择其中之一,选择后不允许更改。
第一,选择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第二,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110

111

112 (五)管理方式科学化 查询咨询多样化 网点服务 电话咨询热线 网上服务 公共服务 权益单寄送 自助服务终端 掌上社保

113 谢谢各位!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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