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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泉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高雄市政府人權委員會委員 2016.09.07
生活無處不人權:公務人員的人權觀 陳清泉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高雄市政府人權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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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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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都有人權,我們沒有權利限縮任何人的人權。
人生而自由、平等。 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恩典。 人權是不可讓渡的禮物。 當公務人員為民眾服務的時候,就是人權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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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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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人」所主張或要求的權利都可以說是「人權」。
「基本人權」就是指每個人不分種族、性別、語言、信仰或地位等,都能被公正及平等的對待,也有權利過著自由、安全的生活。 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一個國家與國民之間的一種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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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權:每個人不分種族、性別、語言、信仰或地位等,都能被公正及平等的對待,也有權利過著自由、安全的生活。這些觀念已經逐漸成為一種超越國家、種族、文化和宗教的普世價值。 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一個國家與國民之間的一種契約。所以當人權被列入憲法條文,或成為基本人權後,其主要的意義就是國家必須盡其公權力全力維護國民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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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人權新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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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一 私法正義 時間:2016年8月16日。 地點:台北市 當事人:陳皓揚 案情:參閱摘要
結果:私法正義是否是正義?網傳陳皓揚搬家的「緊急通知」,提醒附近民眾注意流浪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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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皓揚出庭後遭圍毆 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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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私法正義》探詢一個古老卻不斷有爭議的原則:到底要不要「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當司法無法為你伸張正義的時候,應不應該選擇訴諸私刑?這個選擇又會讓你付出什麼樣的代價? 對貓的私刑,和對人的私刑,一樣都是必須被譴責的行為。民主基於法治,不能率性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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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二 人性尊嚴 時間:2016年8月3日 地點:嘉義縣朴子 當事人:溫姓導師 案情:參閱摘要 結果:校長致歉 並將該師調離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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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朴子國中校長陳進順致電溫姓老師,確認事情真相。(非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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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人性尊嚴,係以個人主義為出發,認為個人存在為一切價值的根源。國家為社會產物,必須尊重每一個人為其核心價值。也因此,國家是為了個人所存在,個人並非為了國家而存在,倘若國家將人民當作統治客體,則違反了人性尊嚴。 人性尊嚴之權利概念及其不可侵犯性,有要求國家公權力保護與尊重之地位。在個人生活領域中,人性尊嚴是個人「生存形相之核心部分」屬於維繫個人生命及自由發展人格不可或缺之權利,因此是一種國家法律須「絕對保護之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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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三 國家賠償 時間:2011年3月12日 地點:新北市金山區 當事人:張姓騎士 案情:參閱摘要
結果:最高法院判准國賠1193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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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憲法第 24 條 (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要件:「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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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公務人員的人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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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公務員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公務員手中掌握的公共權力只能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工具,而不是侵犯和傷害人權的手段。 對行使行政管理權、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的公務員而言,尊重和保障人權不是抽象的口號,而是有著更為切實的實際要求,這種實際要求就是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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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嚴 每一個人都是自主、自決的獨立個體,都是具體存在並且具有意義的生命。 尊重並保障人性尊嚴是一種憲法價值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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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心 同理心就是站在對方立場思考的一種方式。 在既定發生的事件上,把自己當成是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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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人在公門好修行 ─代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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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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