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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 孙汉平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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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一)安全与安全生产 安全:不会发生损失或伤害的一种状态,安全的实质就是防止事故,消除导致死亡,伤害,急性职业危害及各种财产损失发生的条件。 危险:人和物易于受到伤害和损害的一种状态。 安全生产: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转,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工作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而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四个部分所构成。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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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安全生产形势 (三)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行政法规的作业是将劳动安全生产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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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地方性法规 由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而制定的更具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 4、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部委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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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5、标准规范 以国家标准名义发布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规范),是为了适应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立的技术性法规(我国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标准已达400多项)。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6、规范性文件 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各厅(局),委员会等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对某方面或某项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一般以“通知”,“规定”,“决定”等文件形式出现,并且,一般不在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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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重要安全法规及标准: 1、安全生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根本大法,涉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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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安全生产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93号令)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第397号令)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第44号令 )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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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 (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 (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 (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JGJ ) (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 ) (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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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4、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法律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环境防执法》 (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 (4)《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GB ) (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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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A、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及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 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 (1)产品的固定性导致作业空间的局限性 (2)露天作业导致作业环境的恶劣性 (3)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劳动强度高 (4)大型施工机械和设备使用带来机械伤害的不确定性 (5)施工流动性 (6)产品多样化、施工工艺多变性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具有保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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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2、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 (1)人的不安全因素 (2)物的不安全状态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思想 (1)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 (2)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3)同时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4)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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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2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空作业,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零(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吊臂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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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2、施工现场“十不准” (1)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件下通过。 (2)不准从高处往下跳或奔跑作业。 (3)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 (4)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 (5)不得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同运料的吊盘及吊装物上下。 (6)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 (7)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 (8)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进入非本单位作业区域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9)严禁在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场所内行走、逗留。 (10)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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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3、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1)严禁穿木屐、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提升机的吊篮下或吊物下作业、站立、行走。 (3)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4)严禁在操作现场(包括车间、工地)玩耍、吵闹和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砖石、砂浆等一切物件。 (5)严禁土方工程的偷岩取土及不按规定放坡或不加支撑的深基坑开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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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6)严禁在不设栏杆或无其他安全措施的高空作业。 (7)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上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8)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包括车间、工地)作业。 (9)严禁在靠近高压电源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及不穿绝缘鞋进行机动水磨石等作业,严禁用手直接提拿灯头。 (10)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和木工棚、仓库内吸烟、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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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4、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按规定使用“三宝”。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或接地。 (5)电动机械和电动手持工具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在建工程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场地,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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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5、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十项操作要求规定 (1)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盲目操作。 (2)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盲目操作。 (3)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前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 (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交底,不盲目操作。 (5)安全帽、安全带等作业所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盲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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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6)脚手、吊篮、塔吊、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机械、搅拌机、打桩机等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盲目操作。 (7)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8)凡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9)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爆破性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和科研实验等其他危险作业的,均应由上级指派,并经安全交底;未经指派批准、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盲目操作。 (10)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盲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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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6、防止触电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操作要求 根据安全用电“装得安全、拆得彻底、用得正确、修得及时”的基本要求,为防止触电伤害的操作要求有: (1)非电工严禁拆乱接电气线路、插头、插座、电气设备、电灯等。 (2)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检查线路、插头、插座、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3)电气线路或机具发生故障时,应找电工处理,非电工不得自行修理或排除故障。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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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4)使用振捣器等手持电动机械和其他电动机械从事湿作业时,要由电工接好电源,安装漏电保护器,操作者必须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后再进行作业。 (5)搬迁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6)搬运钢筋、钢管及其他金属物时,严禁触碰到电线。 (7)禁止在电线上晒物料。 (8)禁止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电炉和其他电加热器。 (9)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停止输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措施,要保持安全距离,防止触碰。 (10)电线必须架空,不得在地面、施工楼面随意乱拖,若必须通过地面、楼面时应有过路保护,物料、车、人不准压、踏、碾磨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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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7、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绑扎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随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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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8、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金属焊接、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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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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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9、防止机械伤害的“一禁、二必须、三定、四不准” (1)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摆弄机电设备。 (2)机电设备应完好,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3)机电设备停电、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关机,开关箱按要求上锁。 (4)机电设备应做到定人操作,定人保养、检查。 (5)机电设备应做到定机管理,定期保养。 (6)机电设备应做到定岗位和岗位职责。 (7)机电设备不准带病运转。 (8)机电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转。 (9)机电设备不准在运转时维修保养。 (10)机电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严禁将将头、手、身伸入运转的机械行程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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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0、防止车辆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操作规程 (1)未经劳动、公安等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人员,不熟悉车辆性能者不得驾驶车辆。 (2)应坚持做好例行保养工作,车辆制动器、喇叭、转向系统、灯光等影响安全的部件如作用不良不准出车。 (3)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乘人。严禁人货混装,车辆载货应不超载、超高、超宽,捆扎应牢固可靠,应防止车内物体失稳跌落伤人。 (4)乘坐车辆应坐在安全处,头、手、身不得露出车厢外,要避免车辆启动、制动时跌倒。 (5)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在场内掉头、倒车,在狭窄场地行驶时应有专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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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6)现场行车进出场要减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况不明要慢,线路不良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在狭路、桥梁、弯路、坡路、叉道、行人拥挤地点及出入大门时要慢。 (7)在临近机动车道的作业区和脚手架等设施以及在道路中的路障应加设安全色标、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并要确保夜间有充足的照明。 (8)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停在坡道上,应在车轮两侧用楔形木块加以固定。 (9)人员在场内机动车道应避免右侧行走,并做到不平排结对有碍交通;避让车辆时,禁止避让于两车交会之中,不站于旁有堆物无法退让的死角。 (10)机动车辆不得牵引无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时物体上不得有人,人员不得进入车与牵引物体之间,坡道上牵引时,车和牵引物体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和停留。牵引前要检查确保牵引用的钢丝绳满足安全要求,并有专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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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5)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6)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7)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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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2、企业的责任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4)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5)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6)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7)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8)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 (9)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高层次要求 1、三为一体的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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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B、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企业法人代表 2、企业主要负责人 3、企业总工程师 4、项目经理 5、项目技术负责人 6、项目安全员 7、项目施工员 8、项目质量员 9、项目材料员 10、项目预算员 11、项目材料员 12、项目办公室 13、施工工长 14、班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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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发包工程。 (2)对分包的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 (3)对外包工承担的工程要做详细的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认真监督检查。 (4)对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分包单位,要勒令停工。 (5)凡总包单位产值中包括外包工完成的产值的,总包单位要统计上报外包工单位的伤亡事故,并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处理外包工单位的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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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2、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分包单位行政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 (3)服从总包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的指挥,执行总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及时向总包单位报告伤亡事故,并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调查处理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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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C、安全教育 (一)安全教育的分类和时间要求 1、安全教育的分类 (1)安全法制教育 (2)安全思想教育 (3)安全知识教育 (4)安全技能教育 (5)事故案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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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要求 根据建设部《建筑 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的要求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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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教育的对象 1、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的规定。 2、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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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3、入厂新工人 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即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一般是指公司、项目(或工程处、施工队、工区)、班组这三级。 三级安全教育一般是由企业的安全、教育、劳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的。受教育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生产岗位;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必须重新补课并进行补考,合格后方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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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公司安全教育 公司级的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教育 项目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主要内容是: 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的特点,施工现场的一般管理规定、要求; 施工现场主要事故类别,常见多发性事故的特点、规律及预防措施,事故教训等; 本工程项目施工的基本特点(工程类型、施工阶段、作业特点等),施工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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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3)班组教育 按规定,班组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班组教育又称岗位教育。主要内容是: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本班组施工生产概况,包括工作性质、职责、范围等; 个人及班组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所遇到的各种生产设备、设施、电气设备、机械、工具的性能、作用、操作要求、安全防护要求; 个人使用和保管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使用方法及劳防用品的基本原理与主要功能; 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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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三)安全教育的类别与形式 1、经常性教育 2、季节性教育 3、节假日加班教育 4、安全教育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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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的管理与文明施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文明施工是现代化施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施工企业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 一、文明施工管理内容 (一)文明施工规定 1、现场围挡 2、封闭管理 3、施工现场 4、材料堆放 5、现场住宿 6、现场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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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 7、治安综合治理 8、施工现场标牌 施工现场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应当公示“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五牌”的具体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可结合公司、工程的特点来设置。 9、生活设施 10、保健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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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的要求; 1、费用管理 2、使用管理 3、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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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 二、环境保护 (一)防治大气污染 (二)防治水污染 (三)防治施工噪音污染 (四)防治施工照明污染 (五)防治施工固体废弃物污染 三、文明施工的创建 (一)确定文明工地管理目标 工程管理项目部创建文明工地,管理目标一般应包括; (1)安全管理目标 (2)环境管理目标 (3)制定文明工地管理目标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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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 (二)建立创建文明工地的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创建文明工地责任体系,健全文明工地管理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总工及安全、技术、施工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 2、文明工地工作小组,主要有; (1)综合管理工作小组 (2)安全管理工作小组 (3)质量管理工作小组 (4)环境保护工作小组 (5)卫生防疫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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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 (三)制定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划措施及实施要求 1、规划措施 文明施工规划措施应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按规定进行审批。主要规划措施包括: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与划分 (2)环境保护方案 (3)交通组织方案 (4)卫生防疫措施 (5)现场防火措施 (6)综合管理 (7)社区服务 (8)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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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 2、实施要求 工程项目部在开工后,应严格按照文明施工方案(措施)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管理实施控制。 工程项目部应将有关文明施工的承诺张榜公示,向社会作出遵守文明施工规定的承诺,公布并告知开、竣工日期,投诉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工程项目部要强化民工教育,提高民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素质。利用横幅、标语、黑板报等形式,加强有关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宣传工作,使得文明施工深入人心。 工程项目部在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时,必须将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同时进行交底,并在施工作业时督促其遵守相关规定,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四)加强创建过程的控制与检查 (五)文明工地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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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现场安全员业务 施工现场安全员是协助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专职助理,其主要职责是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其中除了前面说的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安全教育、指导班组开展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施工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外,其具体业务工作还包括:参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查,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事故管理、以及安全生产资料的管理等。 一、安全员的岗位职责、职业道德和素质 二、安全技术措施审查 三、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评分 四、安全事故管理 五、事故应急救援及预案 六、建筑施工安全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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